美國開國元勳把政制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大部門,每一部門都有防禦另二部門越 權的武器。三大部門雖然各個分立,但卻互相制衡,使美國政制形成一個堅強的實體 。美國憲法將行政權賦予總統,並給予他適當的否決權,以防止立法部門越權。但是 由於客觀環境與政治情勢的結果,使得美國總統的否決權逐漸脫離制憲時的原意。隨 著總統的強弱的不同,否決權運用也有不同的觀念與影響。美國總統否決權無疑是三 權分立與制衡原則的一大諷刺。實行總統主義的美國總統大量地運用否決權,而使國 會的功能受制;反之,當國會主義盛行時,則美國總統的否決權功能必然不彰。再者 ,司法部門也不能客觀忠實地負起仲裁的角色,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歷任總統總有一 段時間,三權分立與制衡原則始終不明顯。本文即在說明美國總統之否決權如何影響 三權分立與制衡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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