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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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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劉秉鈞
研究生(外文):LIU, BING-JUN
論文名稱:自訴制度之研究
指導教授:林山田林山田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LIN, SHAN-TIAN
學位類別:博士
校院名稱:國立政治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1990
畢業學年度:79
語文別:中文
中文關鍵詞:自訴制度刑事追訴制度德國刑事訴訟法台灣古日耳曼法憲法告發式
外文關鍵詞: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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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護犯罪被害人為出發點之自訴制度,在我國已施行數十年,議論之聲不斷。而研
究此問題者,大部分係以論理的方法,侷限於實定法有關之法學理論,以及實定法條
文之闡釋與其運用,殊少將法事實作為研究之客體。本文為探究自訴制度,提出改革
建議,全文共分十二章,總計二十萬餘,言各章簡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導論說明自訴制度設置之緣起,癥結所在,及本文兼採傳統論理的研究方法與
法事實研究之原故,和本文所探討範圍與欲研究目的。
第二章刑事追訴制度之立法例刑事案件之追訴,有採國家追訴原則,有採私人追訴原
則,各國立法例不一,本章就此兩種追訴原則,深入加以探討,並剖析各國立法例。
第三章自訴制度之歷史發展 各國列事司法制度,各有其發展沿革,我國之自訴制度
,主要是仿德國立法例,而德國自訴制度可分古日耳曼法、糾問程序及十九世紀改革
程序與至目前之持續發展三個階段,其間受法國之影響亦復不小,為了解自訴制度發
展之歷史,作為展望此一制度之參考,本章就德國與我國自訴制度之沿革,加以探討

第四章自訴制度之理論基礎本於控訴原則所採告發式之訴訟架構,無起訴即無裁判,
國家獨占之刑罰權,唯有透過刑事追訴始得實現。然此一犯罪追訴權,得否交由和人
行使?不無疑義。為探討和人訴權之理論基礎,本論文先從憲法上找尋其依據,進而
從保護犯罪被害人地位、避免公訴權濫用與疏減檢察官工作負擔等方面,加以討論。
第五章自訴之提起自訴並非完全取代公訴,其提起有一定之範圍,換言之,得提起自
訴之犯罪為何?何人有權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設有明文,一則用以保障,一則用以
限制;因自訴人大多不熟習法律,難期與公訴人相提並論,故刑事訴訟法就自訴之程
式,設有特別之規定;又自訴並非告訴,但於告訴乃論之罪,自訴又包含了告訴,其
與告訴究竟有何關係?造訴不可分原則可否適用於自訴?自訴如與偵查發生衝突時效
為為何?本章分別詳論。
第六章自訴之審判自訴不經查程序,一經起訴即生訴訟繫屬,此不經偵查之過濾,即
生與提提起公訴同等之效力,對於被告甚為不,利因此,刑事訴訟法就自訴程序,於
進入審判期日之前,設有類似偵查之階段,稱為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程序,此程序之
性質為何﹖法官如何實施﹖值得檢討。實務上法官適用此一程序時,往往心存顧忌,
此一心結有有待克服。其次,就自訴進入第一次審判期日後之程序,關於公判庭之組
織,自訴人於審判期日得為之訴訟行,以及自訴程序之中斷等,本章分別提出檢討。
第七章自訴之承受與擔當自訴權因個案之被害人不同而個別存在,並非財產權,性質
上得繼承,亦無所謂「檢察一體原則!之適用,故於自訴人喪失行為力、死亡、無故
不到庭或到庭不為陳述時,程序之進行即受妨礙,為免合法提起之自訴,因無人行使
原告職務,乃有特別規定,由他人行使自訴人職務之必要,刑事訴訟法就此採承受自
訴與擔當自訴雙重制度,然而規定過於簡要,解釋滋生許多困擾,茲分別深入探討。
第八章自訴程序之終結,自訴案件經起訴後,即生訴訟繫屬關係,法院負有審結之義
務。由於自訴之提起未經偵查程序,為保護被告及過濾自訴人濫訴之情形,刑事訴訟
法設有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調查程序,實施實質的偵查,同時本於自訴之性質,就自
訴設有許多之限制;因此,就自訴案件之終結,規定了以非裁判終結、裁定終結及判
決終結三種方式,其要件與公訴案件之終結諸多差異。本章就其特點加以探討,並分
析自訴案件終結之法事實,藉以作為改革自訴制度之參考。
第九章反訴反訴係特種之自訴,提起之程序、限制與效果,有許多可議之處,本章就
現行法關於反訴之規定,分別提出檢討。
第十章自訴制度之存廢刑事案件採行國家追訴原則,係現代法治國家共通之理念,縱
係兼採自訴制度之國家,無不將自訴之範圍極力限縮,以免影響公訴權之實施。本章
以西德及我國學者、實務家,關於自訴制度之存廢與改革之討論,深入加以分析,藉
以在存廢之權衡上,作一價值的評估。
第十一章自訴制度之改革綜據上述各章之討論,個人認為我自訴制度,自不論在法律
規定上或實務運作上,均有缺憾,問題之根本解決,乃須重新檢討自訴之性質,在現
行制度與德國制度之間,作一慎重抉擇,由此展開限制自訴之範圍、應否融入調解與
和解程序、與檢察官得干與自訴之程度等問題之檢討,並提出自訴制度修法芻議。
第十二章結論總結本文之論點,提出進改自訴制度自作法上之建言,是否有參考價值
,尚請博雅法學先進不吝指正。檢察署楊檢察官鳴鐸、段師重民之審查,並蒙福建高
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王檢察長和雄、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林主任檢察官輝煌博士及
研究所諸位學長指正,楊司法官曉邦及內人郭瑞蘭法官協助繕校,備極辛勞;而始終
感戴不攷或忘者,乃指導教授林所長山田博士,不嫌愚駑,從論文結構之調整、偏執
之糾正到疑難之解惑,鉅細靡遺,剴切指導,師母劉教授初技博士,協助蒐集謹上敬
表謝忱。
回顧六載寒窗,工作與求學兩難兼顧,工作之餘,挑燈夜讀,每每不覺東方既白之情
境,亦甘亦苦;為求早日完成論文幾度提出辭呈,蒙陳院長培基、胡院長致中、司法
院王秘書長甲乙,懇切慰留,勉愚熬過難關;於論文完成之日,往事點滴,逐一浮現
。學海無涯,自佑膚淺,願繼續努力,回饋社會,以報師長培育之恩,學長同仁鼓勵
之情。
封面
第一章 導論
附註
第二章 刑事追訴制度之立法例
第一節 國家追訴原則
第二節 私人追訴原則
第三節 各國立法例剖析
附註
第三章 自訴制度之歷史發展
第一節 德國自訴制度之歷史發展
第一目 古日耳曼法
第二目 糾問程序
第三目 十九世紀改革程序與至目前之持續發展
第二節 我國自訴制度之歷史發展
附註
第四章 自訴制度之理論基礎
第一節 憲法上之依據
第二節 犯罪被害人地位之保護
第一目 滿足犯罪被害人復仇之心理
第二目 迫使被告賠償被害人之損失
第三節 避免公訴權之濫用
第四節 疏減檢察官之工作負擔
附註
第五章 自訴之提起
第一節 得提起自訴之犯罪與自訴權人
第二節 自訴之限制
第三節 自訴之程式
第四節 自訴與告訴之關係
第五節 自訴與偵查之衝突
附註
第六章 自訴之審判
第一節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程序
第一目 法官偵查權之性質
第二目 法官偵查權之實施
第三目 法官實施偵查權之心結
第二節 審判期日之程序
第一目 公判庭
第二目 審判期日自訴人得為之訴訟行為
第三目 自訴程序之停止
附註
第七章 自訴之承受與擔當
第一節 自訴之承受
第二節 自訴之擔當
附註
第八章 自訴程序之終結
第一節 以非裁判終結自訴程序
第二節 以裁定終結自訴程序
第三節 以判決終結自訴程序
第四節 自訴程序終點之法事實與檢討
附註
第九章 反訴
第一節 反訴之提起
第一目 反訴提起之程序
第二目 反訴提起之限制
第二節 反訴之效果
第三節 反訴之檢討
附註
第十章 自訴制度之存廢
第一節 西德自訴制度存廢之抉擇
第一目 西德自訴制度之分析
第二目 西德自訴制度存廢之討論
第二節 我國自訴制度存廢之抉擇
第一目 我國自訴制度之分析
第二目 我國自訴制度存廢之討論
第三節 自訴制度價值之評估
附註
第十一章 自訴制度之改革
第一節 立法政策之考量
第二節 自訴制度之理想架構
第一目 自訴程序之性質
第二目 自訴之限制
第三目 調解與和解之運用
第四目 檢察官之干與
第三節 自訴制度修法芻議
附註
第十二章 結論
附註
參考書目
作者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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