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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槍械泛濫, 已成社會治安之隱憂, 政府因而制定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采取重 罰之刑事政策, 不惜違背罪刑相當原則, 冀求遏阻槍械泛濫。其實, 社會秩序紊亂, 原因有多方面, 政府不探求紊亂原因之症結, 執意迷信刑罰萬能, 如此作法想達到本 條例之立法目的, 實令人懷疑。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罪類型, 系屬公共危險罪 中之抽象危險犯, 研究抽象危險犯之前提要件, 必須確定危險概念, 危險概念對危險 犯之認定, 具有直接之影響力, 是以如何客觀、妥當的建立刑法上之危險概念, 進而 客觀、妥當的認定危險犯, 亦是本論文之重要課題。 本論文分為五章研究, 玆就各章之要旨述於后: 第一章: 緒論。主要說明本條例之立法與修法之緣由, 介紹日、韓、新加坡立法例概 況 , 并探討立法合憲性之問題。 第二章: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立法目的與刑事政策。本章旨在闡述本條例之刑事 政策, 應從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社會政策三方面實行, 不可偏廢。 第三章: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法律性質。本章討論本條例之法律性質為抽象危險 犯, 運用抽象危險犯時, 必須探討危險概念, 首先說明承認危險概念之必要性, 次者 說明危險判斷之構造, 提出客觀、妥當的判斷基礎與判斷基準, 并檢討危險犯所必要 之侵害可能性程度。本條例不分槍械的種類與刀械之性質與功能, 是否合乎危險判斷 , 一律以抽象危險犯處罰, 實有待商榷。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界限之概念, 可提供解 決本條例不合乎抽象危險犯之犯罪的途徑。 第四章: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責任原則, 本章探討本條例不分行為方式皆運用抽 象危險構成要件, 會衍生不符責任原則之結果。再者, 本條例各犯罪之法定刑刑度偏 高, 采重罰之政策, 會破壞刑事制裁體系之平衡性。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本章就前述各章為歸納性之總結, 作為結論, 并提出修改本條 例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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