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乃中國之盛世,不但武力遠被四夷,而其文化法律亦遠播四海,如新羅、渤海、朝鮮、日本等。至於唐律上承秦漢、北齊、北魏,其本身亦迭經更改,而完成中國第一部完整之刑法典,又長孫無忌等編纂唐律疏義,加以解釋唐律,因此更趨完美,確立中國法典之新紀元。唐朝滅亡後,其律支配五代、遼金律,又成為宋、元、明、清,各代法制之準据。民國之新法制亦採取精萃。日本所繼受唐律之太寶律、養老律均係繼受中國固有法律之精萃。 本論係就養老律之名例與唐律之名例篇作一比較研究,在緒論中敘述養老律繼受唐律之時代背景,七世紀初,聖德太子死後( 公元六二二年 ),日本政治體制走由豪族蘇我民所把持,天皇之地位卑下,相對地在中國即出現統一南北朝之隋唐大帝國,因而繼受唐之法制,整頓日本國內,強化君主制,因而有大化革新之舉。( 第一章第二節 )大化革新之語頒佈( 公元六四六年 )以後,建立中央集權,逐漸發佈「近江令」、「天武律令」、「大寶律令」、「養老律令」,此一系列之法典,全係模仿唐之律令。( 第一章第三節 )養老律係大寶律撰定經過十餘年,藤原不比等再奉勒修改者,其律十卷。元正天皇養老二年( 七十八年 )所完成,故名之曰養老律。律是由十卷十二篇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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