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本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國民誠懇企求以正義與秩序為基礎之國際和平,永 久放棄發動國家主權之戰爭,及武力的威嚇與武力行使,以作為解決國際紛爭之手段 。為達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力。不承認國家之交戰權」。此乃日本國 憲法之和平精神的代表。 然而,日本憲法自一九四七年五月三日實施起至今,在四十多年的期間內,此一非武 裝和平主義在解釋與實際運用上,前後卻產生極大的變化。日本政府在憲法施行最初 ,戰力、以及交戰權。但自韓戰爆發,美國改變對日政策後,在美國之壓力下,日本 從此步上重新武裝之路,從警察預備隊、保安隊到自衛隊的設置,加上美日安保條約 的簽訂,及根據該約而產生之美軍駐日等,日本實施連串的實際武裝行動,造成現實 政治與憲法第九條規定抵觸之矛盾現象,並成為日本國內之政、學界爭論的焦點,而 此一論爭之形成與發展,即為本論文所卻探討之主題。 由本研究所得之結果如下:為解決存在於憲法第九條與現實政治間之矛盾現象,在法 理論上,日本雖可依據憲法第九六條所規定之憲法修改程序,利用修改憲法第九條, 明文規定自衛戰力之保有,以解決自衛隊的違憲問題,然而,就現實政治而言,由於 贊成修憲之自民黨(執政黨)長久無法在國會選舉中獲得三分之二的多數議席,而日 本國民多數亦支持憲法第九條之和平規定的情況下,「修憲再軍備」之可行性,在目 前而言,其機率已是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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