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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廖奕婷
研究生(外文):Tammy Liao
論文名稱:涉外票據事件之研究
指導教授:蔡華凱蔡華凱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中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8
畢業學年度:96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63
中文關鍵詞:合意管轄普通審判籍住所慣居地國籍管轄特別審判籍管轄權決定階段之定性問題國際裁判管轄權涉外票據事件票據之定性準據法選擇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場所支配原則.行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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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流通於國際間,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若發生爭端,於我國法院涉訟時,我國法院是否應受理又應如何審理,均屬涉外票據事件之問題,實有加以討論之必要。
故而,涉外票據事件如同一般的涉外民商事事件,均涉及「國際裁判管轄」、「定性」及「準據法選擇」等三階段之問題。本論文則以此三階段問題為討論之中心,以期能提供些釩媊部A以供我國實務及立法之參考。
本論文第一章「序論」說明研就動機與目的及研究方法與範圍;第二章「國際裁判管轄權」即在處理若有一涉外票據事件於我國法院起訴,則我國法院首先即面臨是否有權管轄此一涉外民事事件之問題,關於國際裁判管轄權方面,我國現行亦無關於國際裁判管轄之直接規範,目前均賴於學說與實務之補充,現學界與實務見解一般似認為欲判斷我國法院就系爭事件有無國際裁判管轄應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上關於土地管轄之規定。另國際間亦未特別就票據事件有所規定,而票據事件既屬財產事件,理論上應有國際間就財產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之相關公約之規定之適用,其中以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歐洲經濟共同體 各成員國於布魯塞爾締結的《關於民事及商事事件之裁判管轄暨判決之承認執行公約(the Convention of 27 September 1968 on Jurisdiction and the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及二○○一年時歐盟理事會所通過之《管轄暨判決承認與執行的理事會規則(Council Regulation (EC) No.44/2001 of 22 December 2000 on Jurisdiction and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O.J, 2001, L12/01 )》等區域性之國際規範為代表。則依我國學界與實務上述之見解,以類推適用之方式決定國際裁判管轄之有無,就涉外事件是否妥適?是否能與國際公約之規定相接軌?其裁判是否能為國際間所接受?均有疑問。
第三章「涉外票據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決定」,分為涉外票據訴訟事件與涉外票據非訟事件兩者予以討論。本章重點在於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決定基準若係依法理說,而援引民事訴訟法土地管轄之規定做為判斷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有無時,若民事訴訟法土地管轄規定所設定之管轄連結因素於涉外民事事件中為不妥當時,依法理說應否定之。故本章以下就涉外票據事件中,所可能援引之管轄連結因素分別檢討其適用於涉外票據事件之妥當性。其中於涉外票據訴訟事件部份,有關國際合意管轄之研究,乃本文主要研究重點之一。本文以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二六八號裁定為研究對象,提出幾項涉外票據事件合意管轄所會發生之問題,其中較一般國際合意管轄之討論具有特殊性者有二:一為「當事人若於票據上為管轄條款之記載時,是否可謂當事人間有合意之表示?」此與票據行為為單獨行為之性質有關;一為「若發票人於票據上載明『本人同意任何與本票據或與受款人有關之爭議均應由A國法院管轄』等語,則若執票人以原因關係起訴時,是否仍有此票據上合意管轄約款之適用?」此與票據無因性有關。
第四章「票據之定性」之問題即在於,因票據是發票人依據法律規定之形式所簽發,具有要式性之故。然因各國之票據法就要式性之規定並不一致 ,故若執票人持非依我國票據法所簽發之票據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票據債務人給付票款時,我國法院將面臨是否應將該字據認定為票據或為借據或為其他因法律行為所生債之關係之證明等問題。以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民法〉之規定而言,無論定性為票據或借據或其他因法律行為所生債之關係之證明,或雪|因皆適用涉民法第六條之規定,而致準據法選擇之結果相同,惟目前司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所公佈之涉民法修正草案,已擬將「因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自「因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中抽出而獨立規定 ,故勢必不得再為模糊之定性。
第五章為關於「涉外票據事件準據法選擇」之問題,我國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於第五條第三項,僅就「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法律行為之方式」有所規定,其餘有關涉外票據行為能力、涉外票據行為方式、涉外票據事件之準據合意約款效力、其他涉外票據實質成立要件及效力(如票據債務內容、人之抗辯、善意取得、時效消滅等問題)及票據喪失等,均未有明文規定。目前我國學說與實務就該等問題,多以直接適用或類推適用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其他相近規定加以解決,惟票據事件有其異於其他法律關係之特殊性,其中尤以流通性與側重保護交易安全、執票人權益為要,若一昧直接適用或類推適用其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恐有所闕漏。為促進票據之跨國流通,解決其涉外法律問題,國際聯盟(The League of Nation)於一九三○年及一九三一年先後制定了「解決匯票本票法律衝突公約(Geneva Convention of June 7, 1930, for the Settlement of Certain Conflict of Laws in Connection with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及「解決支票法律衝突公約(Geneva Convention of March 19, 1931, for the Settlement of Certain Conflict of Laws in Connection with Cheques )」。而美洲國家組織於一九七五年通過「泛美匯票、本票及發票之法律衝突公約(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Conflict of Laws Concerning Bills of Exchange, Promissory Notes, and Invoices )」,一九七九年通過「泛美支票之法律衝突公約(Inter-American Covention on Conflict of Laws Concerning Checks) 」同為統一衝突規則方面尋求解決。本文第五章將整理國內學說實務見解並與國際公約規定相比較後,試針對票據之特性提出涉外票據事件準據法決定之方法,以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關於票據方面準據法規定之參考。第六章為結論。
第一章 序論 5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5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5
第二章 國際裁判管轄權 11
第一節 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意義 11
第一項 國際裁判管轄權為一訴訟要件 11
第二項 國際裁判管轄權之重要性 11
第三項 國際裁判管轄權兩面向 16
第二節 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定位 17
第一項 關於民事及商事事件之裁判管轄暨判決承認與執行之國際公約 17
第二項 一般管轄權與特別管轄權 19
第三項 直接國際裁判管轄權與間接國際裁判管轄 22
第三節 我國關於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決定 25
第一項 學說見解 25
第二項 我國涉外裁判實務之運用 28
第三項 小結 34
第四節 管轄權決定階段之定性問題 37
第一項 特別審判籍與定管轄之關聯性 37
第二項 管轄權決定階段之定性標準 39
第三項 小結 42
第五節 國際裁判管轄權之調查與救濟 43
第一項 職權調查事項或責問事項 43
第二項 管轄原因事實之證明 44
第三項 欠缺國際裁判管轄權之處理及當事人程序上之救濟 46
第三章 涉外票據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之決定 50
第一節 涉外票據訴訟事件之管轄權決定 50
第一項 普通審判籍 50
第二項 國籍管轄 62
第三項 特別審判籍─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票據付款地」 64
第四項 合意管轄 67
第二節 涉外票據非訟事件之管轄權決定 90
第一項 涉外票據非訟事件 90
第二項 涉外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 91
第三項 小結 98
第四章 票據之定性 100
第一節 定性問題之解決及發展 101
第一項 定性之標準 101
第二項 法庭地法說之發展 104
第三項 小結 105
第二節 票據之認定 107
第一項 我國裁判實務見解 107
第二項 小結 111
第五章 涉外票據事件之準據法選擇 113
第一節 前言 113
第一項 票據關係之法理基礎 113
第二項 國際間票據法之衝突與統一 113
第三項 預設連繫因素之基本原則 115
第二節 涉外票據行為之準據法 118
第一項 票據行為之性質 118
第二項 票據行為實質成立要件之準據法 119
第三項 票據行為方式要件之準據法 133
第四項 票據行為效力之準據法 139
第三節 其他有關票據問題之準據法 145
第一項 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之行為之準據法 145
第二項 票據喪失之準據法 146
第六章 結論 148
參考文獻 156
一、中文〈按姓氏筆劃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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