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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楊仲強
研究生(外文):Chiung-Chiang Yang
論文名稱:固有利益之損害於我國債務不履行之賠償可行性
論文名稱(外文):Is Damage of Inherent Benefits Compensable under the Taiwan Law Governing Non-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指導教授:曾千娟
指導教授(外文):Chien-jiuan Tzeng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高雄大學
系所名稱: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專業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5
畢業學年度:103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38
中文關鍵詞:債務不履行固有利益損害賠償責任義務群客觀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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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繼受德國,學說上受其影響深遠,而以債之原因關係為立論之基礎點下討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範圍。德國法上將利益一劃為二,分為履行利益及固有利益。前者係指日常生活交誼締約上所生之利害關係,而後者則為履行利益外專指人身以外之其他利益(如生命、財產),兩種利益各自互相獨立,共同建構民事日常紛爭所生之利益。
據此,德國法又將民事責任劃分為契約責任及侵權責任兩者。前者之責任係針對當事人間的特殊義務,即保護契約當事人之履行利益;後者則為保護社會一般人之利益,即保護被害人之固有利益。因此,凡是關於履行利益之損害,應適用關於契約責任中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而對於固有利益之損害,則係適用侵權行為之規定。兩種利益分別適用不同的民事責任,而上述債、契約、利益及義務之概念均可追本溯源自羅馬法。
隨著時代的演進,各種社會上交易型態亦趨複雜,而在進行各種交易行為的過程中,可能一個行為同時造成履行利益及固有利益之損害,例如醫療契約中的治療行為,當醫師(契約之債務人)依債之本旨履行而為病人(契約之債權人)治進行療行為時,可能同時對病人的履行利益及固有利益造成侵害,在此種情況下,履行利益及固有利益之劃分是否仍有區分之必要?對於過往將利益一劃為二,區分履行利益及固有利益兩者的不同,是否隨著社會不同種類的交易型態產生,而改變其原有的、人為的劃分方法,而回歸原始的、僅單純從利益的角度去探討各種交易行為,仍有待商榷。
在債之發展過程中(尤以意定之債中之契約),主給付義務及從給付義務,是最早受重視的。過去學說討論多半著墨於此,而我國債編規定亦受其影響,多以主給付義務為規範之重心。然隨著時代之進步,大型企業之崛起,資本主義之興盛,快速、大量的服務型態逐漸出現,使得債之重心出現劃時代之轉變,基於誠信原則所產生之債務人照顧義務、保管義務、協力義務、保密義務與保護義務等附隨義務,也逐漸受到重視。因此,現今皆認為契約之給付義務除主、從給付義務外,亦包含附隨義務群。
承前所述,附隨義務植基於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其所保護之利益與傳統給付義務群不同,非在於履行利益而係在保護固有利益(亦有認為附隨義務兼具保護固有利益及履行利益之功能)。而固有利益係為侵權行為法之規範重心,此時,隨著契約義務群之擴大,產生在契約責任及侵權責任之下,兩者所欲保護規範之利益內容具有重疊之情形。
我國民法債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案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月二十二日公布,已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其中修正條文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係我國首次明文承認積極侵害債權之類型。
在過去舊法時代,我國對於債務不履行責任之類型,僅明文規定給付不能及給付遲延兩種態樣。然,受德國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之影響,雖我國無明文規定積極侵害債權之類型,學術界對於積極侵害債權之討論仍非常熱烈,但積極侵害責權之類型真正被實務見解所確認,要等到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關於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之關係之決議。而後,於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民法債編時,終將其予以明文規範。
在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下,第一項所保護之權利係為履行利益(即所謂瑕疵損害),而第二項中所規定之「前項以外之損害」,則係指瑕疵結果損害,即固有利益之損害。在二百二十七條之修正理由中指出,不完全給付如為加害給付,除發生原來債務不履行之損害外,更發生超過履行利益之損害,例如出賣人交付病雞致買受人之雞群亦感染而死亡,或出賣人未告知機器之特殊使用方式,致買受人因使用方式不當引起機器爆破,傷害買受人之人身及其他財產等事。遇此情形,固可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被害人應就加害人之過之行為負舉證責任,保護尚嫌不周,為使被害人之權益受更周全之保障,爰增訂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藉此明定被害人就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之理論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我國對於債務不履行中關於固有利益之保護,僅在不完全給付之型態中,有明文規定對於固有利益之侵害可請求損害賠償,而對於其他給消極侵害債權之類型,即債務不履行中的給付不能及給付遲延兩者,並無類似民法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亦無關於是否可準用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相關規定。對此,於消極型侵害債權之類型中,關於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是否可適用關於債務不履行之契約責任請求損害賠償,抑或是回歸以固有利益為規範重心的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尚有爭議。對於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僅規範不完全給付類型可請求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而其他者無相關規範,究竟係立法上疏失,而屬立法漏洞,亦或是立法者認為於消極型侵害債權中,並無固有利益遭受侵害之可能情形,因而有意排除在外。對此,我國關於債務不履行之體系架構,在二百二十七條修正後,似有重新架構之必要。
英美法系下並無債之觀念,而是侵權責任及契約責任各自獨立而有其要件適用,所謂債務不履行與大陸法系不同,專指違反契約責任而言。在違約部分(Breach Defined),即係指不履行契約義務。而所謂義務並未向大陸法系事先區分,凡約定或法定義務均包含在內,惟為避免賠償過重,而以締約時當事人所得遇見來限縮。賠償範圍包含大陸法系下的履行利益及固有利益。
而隨著國際化,國與國之貿易日漸頻繁,為調和法系上就債務不履行規範之爭議及賠償範圍之不同,世界契約文件如雨後春筍般紛紛出爐。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CISG)、國際商事契約通則(PICC)、歐洲契約法原則(PECL)就債務不履行均有所範,規範上較似於英美法系。債務不履行要件上,凡違反義務受有損害,即負有賠償責任,並無區分義務類型、利益種類。而在歸責上採純客觀,不以有故意過失為前提。而故意過失僅為事後免責之事由。在損害賠償上因不區分義務及利益之類型,包含了傳統大陸法系侵權責任所保護之固有利益及契約責任所保護之履行利益部分。而以當事人締約時是否預見,違約事項是否重大來做限縮。
為配合國際潮流,影響我國民法甚深之德、日亦對於債務不履行體系做出相當之修正,德國法於修正後於債篇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違反因債之關係而生之義務,債權人得請求所生之損害賠償。此一上位概念,雖仍有類型化之規定,但賠償範圍隨著義務群之擴張,包含固有利益之部分。而日本法修正草案亦復如是規定。均以義務違反上位概念建構新債務不履行體系,並以法條合理化正當性基礎,使原侵權責任下所保護之固有利益部分,隨著義務保護範圍擴大,亦能被契約債務不履行責任所涵蓋。
我國民法雖繼受德國,對義務群之概念多有介紹,且亦承認附隨給付之概念,然本次修法上,並未如同德國有一上位性規範,就固有利益之保護,僅在不完全給付之型態中,有明文規定可請求損害賠償,而其他消極侵害債權之類型,則付之闕如,反而造成立法上之漏洞。在解釋論上或可藉由義務群擴張解釋,而限縮第二百二十七條二項之適用,而第一項上債權人是就性質依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致使消極侵害債權中關於固有利益之損害此部分,成為立法疏漏。而立法論上,給付不完全其效果為適用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請求,從此可知並無明文之必要,有無違反契約應該是視其有無違反義務,而非以自然上有無作為而為判斷,而將第二百二十七條整條刪除,應仿效德國篇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違反因債之關係而生之義務,債權人得請求所生之損害賠償,做一上位性規範。另為使契約舉證上符合學說所言而與侵權責任有別。在歸責事由上應採純客觀。不以有無故意過失而異其效果。故意過失應僅為免責事由,而做法條上修正,方屬正鵠。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債務不履行體系下契約責任之規範及損害賠償範圍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羅馬法上之規範
第三節 大陸法系之規範
第四節 英美法之規範
第五節 結論
第三章 世界潮流之趨勢─世界契約文件下債務不履行之規範及損害賠償
第一節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
第二節 國際商事契約通則
第三節 歐洲契約法原則
第四節 結論
第四章 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債務不履行規範及損害賠償範圍
第一節 德國法
第二節 日本債法修正趨勢
第三節 結論
第五章 我國債務不履行之規範與各國之比較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義務群之區分
第三節 利益之種類
第四節 債務不履行之類型
第五節 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
第六節 各國法制之比較
第六章 結論
參考文獻
壹、中文參考文獻
一、專書(依作者姓氏筆畫及字母順序排列,以下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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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民法(債権法)改正検討委員会編著(2010),〈詳解・債権法改正の基本方針〈Ⅱ〉契約および債権一般〉,初版二刷,東京;商事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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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文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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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einhard Zimmenmann, The new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xford 2005
6. Reinhard Zimmermann, Remedies for Non-Performance The revised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s, viewed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Edinburgh L. Rev. 277 2002
7. Sir Jack Beatson, Andrew Burrows, John Cartwright;Anson’s law of contract;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 Stefan Vogenauer and Jan Kleinheisterkamp edited, Commentary on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PICC),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9.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the Vienna Convention), (1980)

三、德文專書
1. Basil S Markesinis, Hannes Unberath, Angus Johnston, The German Law of Contract A Comparative Treatise, Second Edition. Entirely Revised and Updated, Hart Pub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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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edicus/ Lorenz, Schuldrecht I Allgemeiner Teil 19. Auflage, Verlag C. H. Beck 2011
4. Reinhard Zimmermann, Remedies for Non-Performance The revised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s, viewed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Edinburgh L. Rev. 281 2002

參、網站資料
UNIDROIT
UNIDROIT-Dictionary definition of UNIDROIT Encyclopedia.com FREE online dictionary
貿易法委員會關於《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判例法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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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論文
 
1. 2. 王千維(1998),〈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法上因果關係之結構分析以及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政大法學評論》,第60期,頁201-230。
2. 3. 林易典(2003),〈德國民法典新舊法部分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99期,200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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