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舊律的姦非罪,乃統治者為維護禮教道德與社會秩序而設,因而帶有濃厚的道德色彩。究其原因,乃傅統法制因法學不發達,並無違反社會秩序規範的紀律罰,只有刑罰的規定。因此,統治者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對於所有違反社會規範或破壞社會秩序者,一體以律令規定處罰,因而身為傳統社會秩序規範的道德規律,自然而然的融為刑罰規範。 現行刑法上的通姦罪,亦係沿自舊律為保護禮教道德而設的「姦非罪」,此種原係道德規律的犯罪,在社會急遽變動與道德觀念遷異的今日,有無存在的必要?頗值得深思探討。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敘述研究動機、方法與範圍;第二章析論我國傳統舊律的通姦罪,並尋找其設立的根源;第三章則探究清末弄律變遷時,通姦罪的轉變情形;第四章探討現行刑法通姦罪的規範內容及其存在的問題;第五章除概述外國通姦罪的立法例外,更對中共與日本通姦罪存廢的爭議,詳加論述,藉以尋求我國通姦罪存廢論證的參考;第六章對於我國刑法上通姦罪的存廢問題,以法史學觀點為主,並參酌法社會學、刑法等理論,等詳加探討存廢的適切性;第七章則對於法律與道德的分界,提出本文的看法,同時建議在廢除刑法通姦罪時,應配合修正若干民法上的規定,藉以保護受害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