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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的形成與發展時期的中國歷史上由分裂到全中國統一的大轉變時期,從中國法制 史方向來說,則是中國統一法律的成立時期。本論文試圖探討在分裂的戰國時代到統 一的秦朝的巨大歷史變遷背景中,秦律形成及發展的歷史條件、性格,以及其對秦朝 統治的意義;并循線來觀察秦律對秦興亡之關聯性、秦律與關東各國法律的比較及吸 收如否、與漢律繼承問題等。 本文研究的資料及方法,主要是以古代文獻與新發掘的簡文之整理及分析為主,并輔 以前輩學者的研究成果,對秦律的形成及發展予以綜合性的探討。 本文共分七章,除了第一章緒論、第七章結論之外,主要內容共有五章。第二章主要 探討先秦法律的發展,以釐清秦律形成的背景。第三章以商鞅的「改法為律」為中心 ,專論秦律的形成過程。第四章主要敘述商鞅制定六律以來,秦始皇「統一法律」以 前秦律的繼承與發展。第五章探討秦始皇「統一法律」的過程、內容及其實際實施之 可能性,然后藉以上背景為基礎來論秦始皇「統一法律」的意義。第六章專論秦律的 影響。 透過本論文之研究,將秦律的發展過程,其性格上可以分成四個階段。 第一,「形成期」:秦律的形成是以商鞅的「改法為律」為其特征。商鞅在制定秦律 時,雖然承襲前人的變法經驗,但絕不是完全仿效李悝等的變法內容,而是全盤考慮 到秦國當時的具體條件。 第二,「發展期」:商鞅制定六律以來,秦律的基本性格不變,只是為了因應法律的 需要而不斷補充、增加。這些增加的法律項目是商鞅六律律目下各科目的增加律。 第三,「完成期」:秦律的發展,到了秦始皇「統一法律」時完成。秦國在統一天下 以前建立了秦本身統一法律的基礎,而統一天下以后則以全中國為單位普遍實施「統 一法律」。但秦國并不是全面排斥關東六國的法律。 第四,「轉變期」:以秦始皇三十四年頒布焚書令為導火線, 秦國的法律制度卻走向 極端的歧途,其法律的實施也趨于殘酷。關于秦朝迅速滅亡的問題,則秦統治者法制 運用的矛盾較秦法律自體的嚴刑酷法更有直接的關系。 秦律是在以郡縣制、官僚制為基礎的中央集權體制之歷史條件下逐漸發展并完成的。 相對地,秦律也成為秦朝專制君主以個別人身統治直接掌握全國人民的手段。這樣的 中國專制政體與法律體制,在秦漢以下二千多年來基本上一直維持著,形成了中國法 體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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