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0年代以還,有關國軍軍事採購之弊端,陸續的出現在報章媒體,尤以民國82年底,海軍武獲室上校主任尹清楓,因武器採購利益疑遭同僚綁架暗殺並棄置於蘇澳外海乙案,更震惊朝野上下。於是各方直指軍事採購的龐大金額,因不肖官員與廠商之相互勾結,利用法律之漏洞與機密理由脫免民意之監督,再加以相關機關對人員之管理不善,貪瀆、虛耗公帑等傅聞甚囂塵上。在民意及制衡機關的強力要求下,國防部於民國84年7月1日正式成立國部採購局,殷望藉由組織的改造與功能的重新調整,完善我國之軍事採購制度。另一方,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並簽署政府採購協定,由則上軍事採購在協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範圍內方有迴避之空間,因此,軍事採購與政論採購協定應有相當程序之關係,吾人不可不察。 然軍事採購絕非僅有「購買武器、彈樂」之意而已,其包括了國際局勢分析、軍隊能力評估、武器彈樂之研究發展、計畫方案、採購、評估、製造、部署服役等完整之概念,故而美國以「國防獲得」(Defense Acquisition)稱之。基於此完整之概念,冷戰結束後,美國國防獲得制度在改革上做了相當之調整,並且有了一定之成果。 本文即在以美國最近國防獲得制度之改革,詳加研究剖析,汲取其精華優點,提出我國軍事採購制度法制化之意見,藉此提昇我國軍事採購之能力,減少軍事採購弊端之發生,達成軍事採購之最高目的--維護國家安全。 本文內容計分四章,玆指摘各章如下: 第一章:緒論。提契研究之動機與目的,擬定研究之範疇與方法,俾便章節之安排與具體意見之提出。 第二章:冷戰後美國國防獲得制度之改革。國防獲得制度之第一步即在於國內外局勢之評估與現行軍隊之作戰能力如何。而冷戰結束正是國際新秩序企待建立之際,以此為分界點說明美國在獲得政策上之改變,並進而著手其國防獲得制度之改革,應是較具積極之意義的。尤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間之意見與作為為本章之重點,並藉此理解改革共識如何達成。 第三章:美國現行之國防獲得制度。經由立法與行政部門的努力與協商,相關的法令終於立法或修正完成。國防部除於今(民國85)年3月15日發布5000.1指令,說明國防獲得之政策與指示外;抑且根據相關之法令彙整並發布5000.2-R規則,以統一主要國防裝備、武器之獲得程序。本文即對此指令及規則加以說明,藉此以理解美國現行國防獲得之制度,以及思考我國現之軍事採購制度。 第四章:我國軍品採購制度。我國軍品採購制度以民國84年11月及85年7月分別經修正通過之「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與「軍事機關軍品採購作業規定」為藍本,配合「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等各項法令,構成採購之作業依據。本章即在說明我國目前軍事採購之政策與制度,俾於理解美國國防獲得之制度後,更清楚合理的分析我國軍事採購制度之架構,並思考其法制化應努力之方向。 第五章:國際政府採購協定與軍事採購之關係。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暨簽署國際政府採購協定,接受國際社會規範之拘束。雖然軍事採購基於國防安全等理由,可以排除政府採購之適用,惟軍事採購係屬政府採購之一部,在一定條件下仍應接受協定規範。因此,我國依據協定精神與意旨所草擬制訂之「政府採購法」,自亦適用於軍事採購。對此,本文必須加以說明。 第六章:軍品採購弊端發生原因及其探討。再分頭理解美國國防獲得制度之改革、我國現行軍事採購制度及政府採購協定之基本內涵之後,回頭檢視近年來軍品採購弊端發生之原因係為本章之重點,經由案例之分析,總結幾個主要之癥結原因,在興利暨防弊作為並重下,具體提出個人意見,供相關單位之參考。 第七章:國防部採購局成立後應有之努力--軍事採購制度法制化之具體作為(代結論)。前已說明政府採購與軍事採購之關係,且草擬之政府採購法亦將軍事採購納入並予規範。然軍事採購具有相當之複雜性與專業性,以弊端發生之原因為主軸,有若干原則性之立法原則,應特別在政府採購條例中加以明確之規定,俾使軍事採購真正的公開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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