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採取的方式則似Durkheim所言以社會事實解釋社會事實,乃嘗試就Durkheim重 要的著作本身來形構其思考模式。對於思考模式的重視則源自Durkheim在”中的笛卡 爾原則,這原則的立場乃在於由基本元素的掌握推至對普遍性本質的理解,Durkheim 的思想中正有這種基本概念元素可讓我們抓取,且形構成一套思想的模式,而這是Du rkheim用以觀察解釋社會生活的基本架構,因此本文的主旨乃擺在對這些基本元素 及其關係的釐清。但我並非想把Durkheim龐雜的工作領域化約成幾個概念,這也是Du rkheim的反對的。只是試圖找出在Durkheim思想中的一些基本力量,並將之形構為一 單純的架構。這樣的方式基本上類似於第四類的詮釋,且在試圖凸顯Durkheim思想的 某種特色上並無太大區別,但基本上本文進行的方式試圖以Durkheim式的風格展開, 強調整體與內部脈絡的解讀他與他們稍有不同,蓋Tiryakian 側重於社會的超越性, Boon則關注於連帶/分化間的辯證關係,而本文則以其整體論為根本。這似乎只是選 取特色方面的差異,但根本上在於他們未必採取Durkheim強調整體性與基本元素的方 式,因此這兩個特色雖然相當重要,也是本文處理的重點之一,在沒有整體論的解析 下卻不能完全凸顯其根本意義。因此Tiryakian 乃必須將整體的超越性與存在主義的 觀點相比較而Boon則將之置於近代西方處理差異的社會理論中,方能凸顯這些特色的 意義。但對本文而言,比較反而不成為重點,各種特色將在Durkheim結合了整體觀與 二元論中凸顯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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