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期貨交易之規模為全球之首,其相關法令及制度相當完備,足供他國 參考。我國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完成國外期貨交易法的立法,立法院並要 求行政院於半年內制定國內期貨交易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本文介紹美 國商品交易法對期貨業之規範,供我國立法之參考。依美國商品交易法之 規定,有六類期貨業應向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登記,方得營業包含期 貨經紀商、商品交易顧問、商品基金經理人、交易廳經紀人、仲介經紀商 、關係人等。本文第二章至第五章依序介紹美國商品交易法對此六類期貨 業之規範,第六章說明我國國外期貨交易法對我國期貨業之規範,與美國 法作制度上之比較。在期貨業最低資本額方面,美國法以期貨業之調整後 淨資本為衡量業者財務狀況之標準,我國法則以業主權益作為衡量之標準 ,比較二種制度,我國之制度有下列缺點:①業主權益計算不易;②業主 權益與業者營運能力關係不密切;③提高業主權益較困難等,不如採美國 之制度較佳。在雙重交易方面,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近年之研究結論 認為雙重交易對期貨市場之流動性與提升交易水準均無助益,反而造成交 易廳經紀人利用此一制度謀取不法利益。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草擬之管理 規則修正案,要求各交易所應制定規則,除少數例外,限制交易廳經紀人 進行雙重交易。可供日後我國制定期貨交易法之參考。在經紀人協會方面 ,數交易廳經紀人間之聯合之關係有助於執行客戶委託之效率,且可提高 各成員之清償能力。惟聯合之經紀人可能共謀賺取不法利益,損害客戶之 權益。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要求各交易所應強制有聯合關係之經紀人 為登記,並監控其交易活動。我國將來亦應建立制度監督經紀人協會之運 作。美國之期貨交易經驗顯示,各種不同之期貨業可提供各種客戶不同之 服務,我國未來立法時亦宜依市場須求,充分開放各類期貨業之設立,以 避免業者轉入地下。又我國期貨交易之專業人才不足,主管機關及期貨業 公會必應大力培訓,並嚴格考核能力與操守,以提升我國期貨交易之水準 。此外,為保留管理上之彈性,以因應期貨交易多變之特性,未來我國立 法時應多授權主管機關得以行政命令規範業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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