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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許文彥
研究生(外文):Wen-Yen Hsu
論文名稱:清代北臺「民事糾紛」中的調解者——以《淡新檔案》為中心
論文名稱(外文):The peacemaker of controversy in Northern Taiwan during Ching Dynasty : Focusing on Dan Shin Archives .
指導教授:林偉盛林偉盛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Wei-Cheng Lin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系所名稱:歷史學系
學門:人文學門
學類:歷史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0
畢業學年度:98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214
中文關鍵詞:淡新檔案民事糾紛調解者
外文關鍵詞:Dan Shin Archivescontroversypeacemaker
相關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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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所探討的主題為清代北臺「民事糾紛」中的調解者。藉由《淡新檔案》民事編的案件,將清代北臺糾紛調解途徑分為三種,分別是民間調解、半官方性質的調解與官府調解。發現當時的人們一旦發生糾紛無法自行解決時,除可以求助於官方的司法訴訟體制外,也可以向民間調解機制與半官方性質的調解機制尋求解決,更重要的是這三種途徑是可以並行無礙的。而主持三種調解途徑的分別是州縣官、總理與鄉保,以及親族與士紳,他們在調解紛爭時,判斷孰是孰非固然重要,但是更多時候,反而是基於情理考量,協調出兩造均大致可以接受的調解內容。然而,在《淡新檔案》的民事類檔案裡,除了人事類型的案件,我們很少看到一般的百姓涉入其中。一般平民百姓大多以旁證的角色出現,很少是呈控官府的當事者。
The subject is peacemakers of civil disputes in Northern Taiwan during Qing Dynasty. By civil cases of Dan Shin Archives, mediating way of civil disputes in Northern Taiwan during Qing Dynasty will divide into the folk mediation, the semi official mediation and official mediation. When people was unable to solve disputes voluntarily, they seek help from the official judicial system, the folk mediation and the semi official mediation .These ways were not contradictory .Managing three mediation ways is the state county magistrates, premiers , town guarantees, as well as members of the same family and the gentry. When they mediates disputes, judging who is right or who is wrong is important. But Basing on the reason consideration results to that both sides of the case would be satisfied. We rarely saw the common people among the civil cases of Dan Shin Archives , besides the human affairs cases.The common people are mostly witnesses. They are not the persons concerned who bring up accusations.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回顧............................................................................................................2
第三節 史料介紹與研究方法…………………………………………………………13
第二章 竹塹地區的開墾………………………………………………….19
第一節 自然環境與物產概況…………………………………………………………20
第二節 拓墾活動與行政組織的建立…………………………………………………33
第三章 司法制度與訴訟程序……………………………………………49
第一節 清代地方司法機關……………………………………………………………49
第二節 竹塹地區的審判衙門…………………………………………………………52
第三節 民事案件訴訟流程……………………………………………………………61
第四章 各類型的調解案例與調解過程……………………………………67
第一節 民間的民事調解………………………………………………………………68
第二節 半官方性質的民事調解……………………………………………………….95
第三節 官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方式…………………………………………………109
第五章 民事糾紛調解機制的意涵………………………………………125
第一節 民事糾紛的調解依據…………………………………………………………125
第二節 調解的特色與侷限……………………………………………………………143
結論…………………………………………………………………………153
參考資料……………………………………………………………………158
附錄…………………………………………………………………………166
一、史料
1.《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版,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
2.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古文室藏,《台中、新竹地區土地文書》T0567D470
3.汪輝祖,〈律例不可不讀〉,《學治說贅》,影印清同治十年(1871)慎間堂刻《汪龍莊先生遺書》刊本,收在《官箴書集成》,合肥:黃山書社,1997,第5冊。
4.汪輝祖,《佐治藥言》(清光緒八年,嶺南芸林仙館刊本)。
5.那思陸,《中國審判制度史》,臺北:正典,2004。
6.周鍾瑄,《諸羅縣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141種,1962。
7.范咸、六十七,《重修臺灣府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105種,1961。
8.郁永河,《裨海紀遊》,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44種,1959。
9.徐宗幹,《斯未信齋文編》,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87種,1960。
10.陳培桂,《淡水廳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172種,1963。
11.陳朝龍,《新竹縣采訪冊》,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145種,1962年再版。
12.黃叔璥,《臺海使槎錄》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四種,1957。
13.楊英,《從征實錄》,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32種,1958,頁190。
14.臺灣大學圖書館藏,《淡新檔案》。
15.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淡水廳築城案卷》,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171種,1963。
16.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清世宗實錄選輯》,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167種,1963。
17.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清史稿臺灣資料集輯》,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243種,1968。
18.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清高宗實錄選輯》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186種,1964。
19.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清德宗實錄選輯》,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193種。
20.趙爾巽等編,《清史稿》,新京:大同,1937。
21.劉良璧,《重修福建台灣府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74種,1961。
22.蔣毓英,《臺灣府志》,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4。
23.鄭鵬雲, 曾逢辰著,《新竹縣志初稿》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61種,1959。
24.藍鼎元,《東征集》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12種,1958。
二、專書
1.Allee, Mark A., Law and loca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northern Taiwan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中譯本:王興安譯,《十九世紀的北部臺灣》,臺北:播種者,2003年。
2.Ju′rgen Habermas, trans. By Burger Thomas,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 An 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89.
3.王世慶《臺灣史料論文集(上冊)》,臺北:稻鄉出版社,2004。
4.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
5.吳學明,《金廣福墾隘研究,上》,竹北:新竹縣立文化中心,2000。
6.杜贊奇,Prasenjit Duara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6。
7.那思陸,《清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92。
8.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0。
9.林玉茹,《戰後臺灣的歷史學研究1945-2000(臺灣史)》,臺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2004。
10.林滿紅,《茶、糖、樟腦業與臺灣之社會經濟變遷,1860~1895》,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7。
11.施添福,《清代台灣的地域社會—竹塹地區的歷史地理研究》,竹北:新竹縣文化局,2001。
12.春楊,《晚清鄉土社會民事糾紛調解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13.洪麗完,《臺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道卡斯族崩山八社與拍瀑拉族四社》,臺中:臺中縣立文化中心,2000。
14.苗栗縣文獻委員會,《臺灣省苗栗縣志》卷一地理志,臺北:成文出版社,1983。
15.桃園縣文獻委員會,《桃園縣誌》卷一土地志,臺北:成文出版社,1983。
16.張子文、郭啟傳、林偉洲,《台灣歷史人物小傳—明清暨日據時期》,臺北:國家圖書館,2003。
17.張仲禮,《中國紳士——關於其在19世紀中國社會中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出版社,1991。
18.張晉藩,《中國民事訴訟制度史》,成都:巴蜀書社,1999。
19.張晉藩,《中國法制史》,臺北:五南,1992。
20.張偉仁,《清代法制研究》冊一,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83。
21.梁漱溟,《鄉村建設大意》,收在《梁漱溟全集》第一卷,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89。
22.許雪姬,《北京的辮子——清代臺灣的官僚體系》,臺北:自立晚報社,1993。
23.陳其南,《臺灣的傳統中國社會》,臺北: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7再版。
24.陶希聖,《清代州縣衙門刑事審判制度及程序》,臺北:食貨出版社,1972。
25.費正清著,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譯室譯,《劍橋晚清中國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
26.費正清著,張理京譯,《美國與中國》,北京:商務印書館,1987。
27.費成康編,《中國的家法族規》,上海: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
28.黃宗智,《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
29.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7。
30.黃朝進,《清代竹塹地區的家族與地域社會——以鄭、林兩家為中心》,臺北:國史館,1995。
31.新竹縣文獻委員會,《新竹縣志》卷三土地志,臺北:成文出版社,1983。
32.詹素娟、張素玢,《台灣原住民史——平埔族史篇》,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1。
33.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臺北:聯經,1992再版。
34.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03。
三、論文
1.D.C. Buxbaum, Some Aspects of Civil Procedure and Practice at the Trial Level in Tanshui and Hsinchu From 1789 to 1895 ,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0:2, Feb, 1971.
2.J‧哈貝瑪斯(J. Habermas)著,劉峰譯,〈公共領域〉,收於哈貝瑪斯甘陽編,《社會主義:後冷戰時代的思索》,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5,頁29-37。
3.夫馬進,〈明清時代的訟師與訴訟制度〉,收在滋賀秀三等著,王亞心、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389-440。
4.王世慶、李季樺,〈竹塹社七姓公祭祀公業與采田福地〉,收錄在潘英海、詹素娟主編《平埔族研究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1995,頁12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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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布德茂(Thomas Buoye)著,邱澎生譯,〈司法檔案以及清代中國的法律、經濟與社會研究〉,《法制史研究》第四期, 2003,頁217-243。
7.寺田浩明,〈明清時期法秩序中「約」的性質〉,《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139-190
8.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司法論における「裁判」と「調停」—フイリツプ‧ホアン(Philip C.C.Haung)氏の近業に寄せて〉,《中國史學》第五卷,1995,頁177-217。
9.寺田浩明,〈權利與冤抑——清代聽訟和民眾的民事法秩序〉,《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191-265。
10.吳俊瑩,〈台灣代書的歷史考察〉,臺北:政治大學歷史所碩士論文,2007。
11.吳密察,〈「淡新檔案」的文書學介紹〉,收於國立歷史博物館編輯委員會編,《臺灣史十一講》(臺北:國立歷史博物館,2006,頁87-107。
12.巫仁恕,〈官與民之間——清代的基層社會與國家控制〉,收於黃寬重編,《中國史新論——基層社會分冊》(臺北:中央研究院,2009,頁423-473
13.李正萍,〈從竹塹到新竹:一個行政、軍事、商業中心的空間發展〉,臺北:臺灣師範大學地理研究所碩士論文,1991。
14.那思陸,〈清代案件的司法審判機關〉,《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報》6期(1998),頁185-208。
15.那思陸,〈清代臺灣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政大法學評論》60期(1998),頁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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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林文凱,〈清代土地法律文化——研究取徑與理論進展的評析〉,《法制史研究》第十期,2006.12,頁223-251。
18.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臺北: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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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邵雅玲,〈由淡新檔案看晚清北台女性的訟案〉,臺北: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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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洪麗完,〈文書特色與史料價值〉,收在洪麗完編《台灣社會生活文書專輯》,臺北: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籌備處,2002,頁23-29。
28.徐忠明,〈明清時期民間訴訟的態度與策略〉,發表於「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形成與轉變」研討會,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6.1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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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張勝彥,〈清代臺灣之廳制—以淡水廳為例〉,《臺灣史研究》5卷1期,1999,頁1-46。
31.許賢瑤,〈臺灣包種茶的製造與發展〉,《臺灣文獻》56卷1期(2005,頁131-169。
32.郭建、姚榮濤,〈試論孔子的「無訟」思想及其影響〉,《復旦法學》1輯,1986,頁26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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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陳世榮,〈清代北桃園的開發與地方社會建構(1683-1895)〉,中壢:中央大學歷史所碩士論文,1999年。
35.陶希盛,〈清代州縣衙門刑事審判制度及程序(二〉,《食貨月刊》1卷2期,1971,頁34-50。
36.傅宗懋,〈清代司法制度概述〉,《清制論文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7。
37.堯嘉寧,〈官府中的紛爭解決—以淡新檔案觀察相當於今日新竹市之區域之案件〉,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38.滋賀秀三,〈中國法文化的考察〉,《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頁1-18。
39.滋賀秀三,〈清代訴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19-53。
40.黃紹恆,〈簡述北部臺灣樟腦製造史〉,《竹塹文獻》第十一期(1999,頁74-87。
41.黃朝進,〈清代竹塹地區的家族與地域社會──以鄭、林兩家為中心〉,臺北: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年。
42.溫振華,〈淡水開港與大稻埕中心的形成〉,《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報》第六期(1978),頁245-270。
43.劉錚雲,〈鄉地保甲與州縣科派——清代基層社會治理〉,收於黃寬重編,《中國史新論——基層社會分冊》,臺北:中央研究院,2009,頁373-421。
44.蔡承豪,〈從染料到染坊——17至19世紀臺灣的藍靛業〉,埔里: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歷史學士碩士論文,2002。
45.鞏濤(Jerome Bourgon)著,黃世杰譯,〈地毯上的圖案:是論清代法律文化中的「習慣」與「契約」〉,收於邱澎生、陳熙遠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臺北:聯經,2009,頁215-253。
46.蕭公權,〈調爭解紛──帝制時代中國社會的和解〉,收於蕭公權,《迹園文錄》,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3,頁91-152。
47.賴惠敏,〈法律與社會:論清代的犯姦案〉,收於邱澎生、陳熙遠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臺北:聯經,2009,頁175-209。
48.戴炎輝,〈清代淡新檔案整理序說〉,《臺北文物》第2卷第2期,1953年,頁2-7。
49.蘇成捷(Matthew H. Sommer)著,林文凱譯,〈清代縣衙的賣妻案件審判:以272件巴縣、南部與寶坻縣案子為例證〉,收於邱澎生、陳熙遠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臺北:聯經,2009,頁34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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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2000。
2. 24. 陶希聖,《清代州縣衙門刑事審判制度及程序》,臺北:食貨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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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4. 那思陸,〈清代案件的司法審判機關〉,《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報》6期(1998),頁185-208。
5. 15. 那思陸,〈清代臺灣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政大法學評論》60期(1998),頁29-83。
6. 17. 林文凱,〈清代土地法律文化——研究取徑與理論進展的評析〉,《法制史研究》第十期,2006.12,頁223-251。
7. 18. 林玉茹,〈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臺北: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1997年。
8. 19. 林欣宜,〈《淡新檔案》第一四三款中所見的樟腦〉,《竹塹文獻》第十三期(1999),頁80-84。
9. 21. 林峻立,〈調處—十九世紀臺灣社會民事紛爭解決途徑之研究〉,臺北: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
10. 24. 邱澎生,〈以法為名:訟師與幕友對明清法秩序的衝擊〉,《新史學》,15卷4期,2004。
11. 25. 施添福,〈國家、里保與地域社會:以清代臺灣北部的官治與鄉治為中心〉,發表於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主辦「族群、歷史與地域社會學術研討會」,2007.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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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0. 張勝彥,〈清代臺灣之廳制—以淡水廳為例〉,《臺灣史研究》5卷1期,1999,頁1-46。
14. 31. 許賢瑤,〈臺灣包種茶的製造與發展〉,《臺灣文獻》56卷1期(2005,頁131-169。
15. 40. 黃紹恆,〈簡述北部臺灣樟腦製造史〉,《竹塹文獻》第十一期(1999,頁7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