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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古健琳
論文名稱:宗教自由之研究…以德、日憲法例探討我國憲法第十三條之意涵
指導教授:吳信華吳信華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中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2
畢業學年度:90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245
中文關鍵詞:宗教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良心自由
相關次數:
  • 被引用被引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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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乃個人為追求其內心精神的平靜或免於受世俗物質文明役使的避風港,於原始社會崇拜豐產之女神、敬畏閃電、雷擊等自然現象,或是對於現實生活中貧窮潦倒日子有所不滿,轉而尋求不可知之神明的疪護,或係對於死後世界之無知而追求心靈慰籍,在在顯現人類社會對於不可預料、無法掌握之超自然現象的一種期盼與對現時社會不滿之寄託,實係一種由來已久且自發性的社會現象。且基於各國教育文化之不同,對於宗教之信仰更可能為民族、種族之文化傳承的工具。本論文之題目為:「宗教自由之研究…以德、日憲法例探討我國憲法第十三條之意涵」,故主要目的在於探討憲法上宗教自由基本權利之保護領域、基本權利主體以及與其相競合、相衝突之基本權利間的關係,期能在系統化的資料整理與分析下,探求受憲法保障之「宗教自由」。亦即,自基本權利主體、基本權利之主觀公權利功能、基本權利之客觀法規範功能與基本權利之限制等方面,探討我國憲法第十三條所保障之「宗教自由」的意涵。
本論文共分八章,其目的乃在於自憲法所保障之實體權利方面對「宗教自由」為體系性的論述,以及檢討我國現行法制、立法草案對於「宗教自由」之保障是否合乎憲法規範之意旨,至於基本權利受國家公權力或一般私人之侵害後,應循何種程序以為救濟,乃涉及行政爭訟程序與人民聲請釋憲等程序問題,本文就此乃不予討論。除第一章:「緒論」中論述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外,其餘七章係以就憲法所保障「宗教自由」為體系性的論述,茲分述其內容如下。
第二章:「宗教自由之意義」
本章之討論重點在於區別「思想、良心自由」、「信仰自由」與「宗教自由」三者之概念,蓋關於人民精神領域之自由權保障,其範圍涉及思想、信念、精神層面,以及本於內在的精神活動而表徵於外部社會的表現行為等,故本章乃先就「精神自由」的概念予以論述,再就我國憲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與德國基本法第四條「信仰自由、良心自由、宗教與世界觀認同之自由」以及日本國憲法第十九條「思想及良心之自由」、第二十條「信教自由」等規定,比較探討我國憲法上有關「宗教自由」之保障規定是否擴及於所謂「思想、良心自由」,以及「宗教自由」與「良心自由」、「信仰自由」之間應如何區分的問題。並就人類對超自然力量的確信、主觀上非理性的崇敬與認同之「宗教」概念為探討以為後續論述的前提,確認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之保障範圍。
第三章:「宗教自由之基本權利主體」
基本權利之保護領域乃基本權利構成要素中「事」的要素,本章所欲討論者,則為「人」的要素。即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其所謂「人民」應如何解釋的問題受,受憲法保障之「人民」係專指「本國人」而已,亦或及於「外國人」乃本章之討論重點之一。原則上基本權利之權利主體應係泛指所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惟「宗教自由」之保護對象,是否亦毫無例外的包括所有人,例如一學齡兒童自願剃度受戒為沙彌,但其父母或國家禁止其出世修行,該未成年人可否主張其為基本權利利主體,而認為其「宗教自由」遭受侵害,又例如某一宗教團體欲集體進行特定的宗教儀式,但國家機關以其行為影響社會人心為理由予以取締,得以主張「宗教自由」受侵害者為個別信徒,或係信徒之集合體(宗教團體),類此問題若未加以釐清,誰人得以主張其為憲法所保障之「宗教自由」的保護對象,頓成其聲請憲法解釋的難題,故本章乃以「自然人」與「法人(宗教團體)」兩部分,分別就「宗教自由」之基本權利主體為進一步的探討。
第四章:「作為公觀公權利之宗教自由」
本章之討論重點乃以基本權利的主觀防禦權功能界定「宗教自由」之意義與其界限,蓋基本權利之最基本功能係抵抗國家公權力之侵害,以防衛個人之自由空間,若未能確定人民所得決定「為」或「不為」特定行為之態樣(即國家所不得任意介入之事項),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規定即形同具文。基本權利之侵害,必須有其侵害之「客體」,未能釐清各該基本權利所保護的對象,則基本權利之理論體系即無法建立,亦難以客觀地判斷是否確有權利侵害事實的存在 。而在本章的編排上,乃依「宗教自由」之基本權利為自然人或團體,分別討論「個人之宗教自由」與「集團之宗教自由」;於「個人之宗教自由」部分先探討個人之信仰形成與信仰保有之「內在信仰自由」,順次討論個人之「外在宗教表現自由」,再於「集團之宗教自由」討論「宗教集會之自由」與「宗教團體之自由」。蓋宗教之信仰,既係國家所無能為力之內心精神世界,個人即得於其內心就特定宗教之信仰為自律性的選擇或決定,於此等意義之下,「內在信仰自由(信仰形成與信仰保有之自由)即等同於「思想自由」,應受絕對之保障,正如日本學者所主張日本國憲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係對於個人內心之「思想自由」為一般保障,有別信教自由(日本國憲法第二十條)、學問自由(日本國憲法第二十三條)等所為之個別保障 ,「宗教自由」乃「思想、良心自由」之對於宗教面的保障 ,大法官釋字第四九○號解釋解釋理由書中所言「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之意義應在於此,個人享有形成其宗教信仰之自由而不容國家的介入,但論及宗教信仰之養成、形成,除個人自願性地參與各該宗教團體的活動外,各級公私立學校對於個人宗教信仰之養成,亦具有相當之重要性,關於各該學校之宗教教育是否得以僅宣揚特定宗教之教義,學校之宗教教育與「學術自由」間之關係又係如何,家長或學生能否拒上宗教課程等等問題,亦應作進一步地探討。
信仰之形成、保有雖受絕對之保障,但仍應清楚界定何種國家行為係對於「內在信仰自由」形成侵害,以判斷「內在信仰自由」所欲對抗之國家公權力的行為態樣,此為本章所欲處理的第一個問題;再者,私人在其內心已形成其信仰,或欲保有其信仰而表徵於外之外部表現行為,與其內心的精神決定有密不可分之關聯性,而個人自受洗、皈依或出生後,該個人之宗教信仰與其日常生活即息息相關,例如以宗教戒律為作人處事之準則,而個人之宗教信仰直至其往生後,亦影響其葬禮之舉行方式,故而宗教與社會現象間之關聯實係十分複雜與多樣化,惟宗教儀典之舉行、宗教團體之結合,可能與他人之自由或權利有所牽扯,甚至於影響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當宗教信仰之外部行為涉及治安之維持與公眾衛生之維護時,即可能受到國家法律之限制 ,故亦應就「外在宗教表現自由」的保護領域為討論,界定宗教表現行為乃「宗教自由」之保護客體,不容國家法律的恣意限制,而宗教之宣揚除了由信徒所組成的團體為之外,其教義之傳佈亦需由傳教士、僧侶、使者或信徒等,以文字、言語向其他不知該宗教教義之人為之,始能達到宣揚教義的目的,故而進一步欲討論者,乃宗教言論、神諭的傳達、傳播與一般個人發表言論、意見之不同點何在,此為本章所欲處理的第二個問題;除個人之內在信仰、外在宗教表現外,基本權利主體尚可能以集團方式行使其基本權利,籍由集會、結社等表現行為以遂行宗教信仰之目的,故除「個人之宗教自由」外,本章所欲處理的第三個問題,乃關於「宗教自由」於宗教集會、宗教結社上的保障,「宗教自由」除消極地防止國家干涉個人之宗教信仰外,亦保障各個宗教(教派、教會)得以宣揚其教義,而其教義之宣傳多由該宗教之信徒所組成的團體為之,再者,信眾、信徒亦常有聚集於特定場所以行其宗教儀典行為的情形,在此所欲探討者,乃信徒之組成宗教團會與一般個人之集會、結社的不同點為何。此外亦對「個人」與「集團」之「宗教自由」是否有所不同與其相異點為何,作體系性的討論。
第五章:「作為客觀法規範之宗教自由」
除消極的防禦權功能外,「宗教自由」所建構之客觀價值秩序,於「宗教自由」之保障上亦具有相當程度的重要性。自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的終極目標觀之,國家應完全地尊重個人對於宗教信仰的抉擇與因此所形塑的個人人格,故國家對於宗教(宗教團體)應採行中立性、寬容性的態度,以避免過度介入個人精神世界而負有不得侵害之義務為宜;又「宗教自由」乃自由權的一種,除國家負有不得侵害之義務外,一般私人是否也有可能作為「宗教自由」之義務承擔者,於此須就一般私人是否亦有侵害他人「宗教自由」觀之,蓋隨著社會的發展,企業主可能挾其雄厚的經濟實力而侵害他人之基本權利,例如雇主要求其雇員信仰特定宗教或不得信仰特定宗教,當國家為類此行為(強制信仰或不信仰)時,應可直接認定國家已造成侵害的結果,但基本權利之防禦權功能本係針對國家,一般私人是否為「宗教自由」之義務主體,(即「宗教自由」是否具「第三人效力」),實據以承接第四章所探討之「宗教自由」防禦權功能的的議題;再者,依德國判例及學說之見解,指國家負有保護其國民之法益及憲法上所承認之制度的義務(即所謂「基本權利之保護義務」),特別是指國家負有保護國家之生命和健康、自由及財產等之義務 ,蓋基本權利之侵害可能來自於私人,為落實基本權利的保障,故除禁止國家公權力侵害基本權利外,更進一步地要求國家採取積極的措施,以保護人民免於受到來自第三人的侵害,以維持基本權利主體在與其他基本權利主體間一個最基本的地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C-Waffen 裁判中明白肯定,違反「保護義務」即構成該基本權的侵害 ,就此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四九○號解釋中,認為國民之服兵役義務係為維持國家安定之礎石,人民不得以其宗教信仰為拒絕服兵役的理由,大法官亦有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國家應採行替代役制度以補現行兵役制度之不足 ,故討論「社會替代役(兵役替代制度)」之問題乃上承「宗教自由」與國民兵役義務之衝突的解決,而我國應否採行「兵役替代制度」,乃關乎國家是否有保護「宗教自由」之義務,以及國家對於「宗教自由」所應為之保護措施,均為本章的討論重點;最後則討論「政教分離原則」與宗教平等的問題,「政教分離原則」係以維持國家之中立性與非宗教性,並對神聖事務與世俗事務之任務、功能為分工合作為核心思想 ,其意義與內容為何即本章著眼之處,依日本學界對其本國憲法規定之闡述,關於「政教分離原則」之法律性質有認為係「制度性保障」者,亦有認為應屬「基本權利」者 ,有關「政教分離原則」之法律性質為何,愚意以為應自其發展源由與其規範的內容論證之,蓋我國憲法並無類似日本國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第八十九條以及德國基本法第一四○條(威瑪憲法第一三六條至一三八條、第一四一條之繼受)有關政教分離的規定,「政教分離原則」在我國憲法的意義上,應認為係屬為徹底保障「宗教自由」的一種手段,或係「宗教自由」所建立之客觀價值,應屬可進行論證之命題。於確立「政教分離原則」於我國憲法上之定位後,國家應採取那些措施或不應採取特定指施,始合乎「政教分離原則」之要求,亦屬應討論之問題。若國家有為促進、助長、扶助某特定宗教之行為,是否將造成私人或宗教團體在法律上或國家政策上地位的不平等,「政教分離原則」與憲法上「平等原則」之間的關聯性為何,當國家對特定宗教(宗教團體)所為之行為與憲法上所要求之「平等原則」有所未合時,是否即意味著國家行為違反「政教分離原則」,而國家違反「政教分離原則」時,一般私人如何提起救濟等等問題 ,均屬本章所欲論證與探討之問題。
第六章:「宗教自由之界限」
觀之德國基本法對於基本權利之規定方式、日本國憲法對於基本權利的限制規定,以及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範意旨,國家對於憲法所規定之基本權利並非不得加以限制,惟其限制必須使該基本權利之保障功能不因國家之限制而隨之喪失,故可謂之為「合憲性之限制」。本章之目的即討論國家對於「宗教自由」所為之干涉行為是否合乎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意旨,以「宗教自由」之保護領域為立論基礎,並據以為探討「宗教自由」與整個社會現象之脈動以及我國相關法制之合憲性的基礎。本章首先討論「侵害」之概念,再比較德國、日本國憲法例對於「宗教自由」之合憲性限制事由,並解釋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謂「公益條款」、「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之規範意涵,以討論國家對於「宗教」之干涉行為的合憲性判斷標準;再者,則依「宗教自由」之特殊性,闡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號解釋中所謂「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之意涵,探討憲法第二十三條與「宗教自由」保障的關聯性。
第七章:「宗教立法之檢討與建議」
本章之論述重點,在於以上述「宗教自由之界限」為出發點,論證我國現行法制是否對「宗教自由」造成箝制、不當限制之效果,而分別就現行「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以及其他有關宗教團體之法令為檢討;再者,本章亦以國內各種版本之宗教法制草案與日本國「宗教法人法」為綜合比較,以為本國關於宗教法制的立法建議,俾使我國法制能確實地保障個人或團體之「宗教自由」不受不當的干涉與介入。
第八章:「結論」
簡述前述七章之論證並歸納之,以闡明「宗教自由」之基本權利體系,作為我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各項措施是否確實之判斷標準。
論文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 5
第四節 研究方法 13
第二章 宗教自由之意義 14
第一節 精神自由權概說 14
第二節 思想、良心自由 16
第一項 思想與良心之概念 16
第二項 思想、良心自由之保障內容 18
第一款 禁止國家權力對於特定之思想為強制 20
第二款 禁止以思想為理由而予以不利益 22
第三款 關於思想有沉默之自由 23
第四款 小結 24
第三節 信仰自由 25
第一項 信仰之概念 26
第二項 信仰自由之保障內容 28
第四節 宗教自由 29
第一項 宗教之意義 30
第一款 自宗教之字義觀之 30
第二款 自宗教之本質觀之 32
第三款 自宗教之構成要素觀之 32
第四款 對於宗教之其他定義 33
第五款 小結 34
第二項 憲法第十三條之保障對象 35
第三章 宗教自由之基本權利主體 39
第一節 自然人 40
第一項 胎兒 41
第二項 未成年人 42
第三項 已死亡者 43
第二節 法人 45
第一項 公法人 47
第二項 私法人 49
第三節 外國人 50
第一項 外國自然人 51
第二項 外國法人 51
第四節 其他非法人團體 52
第五節 小結 53
第四章 作為主觀公權利之宗教自由 54
第一節 個人之宗教自由 56
第一項 內在之信仰自由 57
第一款 禁止國家對於人民之信仰為強制或獎勵 59
第二款 禁止對特定信仰者課與不利益 59
第三款 禁止強制個人表明其信仰 60
第四款 人民有受宗教教育之自由 62
第二項 外在的宗教表現自由 64
第一款 宗教儀典自由 65
第二款 傳教自由 68
第三款 宗教結社自由 70
第二節 集團之宗教自由 73
第一項 宗教集會之自由 75
第二項 宗教團體之自由 76
第三項 德國基本法對於集團之宗教自由的特殊保障 79
第一款 宗教團體之作為公法團體: 79
第二款 宗教團體之教堂稅徵收權: 81
第五章 作為客觀法規範之宗教自由 83
第一節 國家權限之規範 84
第一項 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 88
第二項 國家的宗教寬容原則 90
第二節 宗教自由之第三人效力 93
第一項 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之概念 94
第一款 無效力說 94
第二款 直接效力說 95
第三款 間接效力說 96
第四款 國家行為說 97
第五款 小結 99
第二項 第三人效力於「宗教自由」之表現 100
第一款 權力均等之私人間訂立不為宗教活動的契約仍屬有效 101
第二款 公司不得強迫其職員為宗教自由之行使或不行使 102
第三款 配偶間宗教信仰之不同不必然作為離婚之理由 103
第四款 親子關係與宗教自由 104
第三節 宗教自由之保護義務 108
第一項 國家對於宗教自由是否具保護義務 108
第二項 對於宗教自由應為如何之保護 110
第一款 消極防止侵害宗教自由之保護義務 111
第二款 建構適合實現宗教自由環境之保護義務 112
第四節 宗教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116
第一項 政教分離原則之意義 117
第一款 限定分離說 118
第二款 徹底分離說 119
第二項 政教分離原則之內容 120
第一款 禁止賦予特權 120
第二款 禁止宗教團體行使政治權力 124
第三款 禁止國家為宗教活動 126
第三項 政教分離原則之法律性質 130
第一款 制度性保障說 131
第二款 人權保障說 132
第三款 小結 133
第五節 小結 135
第六章 宗教自由之界限 136
第一節 侵害之概念及其態樣 137
第一項 典型的侵害概念 138
第二項 擴張的侵害概念 139
第三項 小結 142
第二節 對於宗教自由之合憲性限制 142
第一項 德國基本法之經驗 143
第二項 日本國憲法之經驗 145
第三項 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148
第一款 公益條款 148
第二款 法律保留原則 152
第三款 比例原則 154
第四款 小結 156
第四項 司法院釋字第四九○號解釋之意涵 157
第一款 內在信仰自由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關聯 158
第二款 外在宗教表現自由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關聯 163
第五項 小結 168
第七章 宗教立法之檢討與建議 170
第一節 日本國宗教法人法 171
第一項 宗教法人之立法目的 171
第二項 宗教團體與宗教法人 172
第一款 宗教團體 172
第二款 宗教法人 174
第三項 宗教法人之內部組織 176
第一款 宗教法人之法定機關 176
第二款 宗教法人之構成員 180
第四項 宗教法人之財產 181
第一款 宗教法人財產之種類 182
第二款 宗教法人財產之管理 183
第五項 相關機關及其職權 186
第一款 主管機關及其職權 186
第二款 登記機關及其職權 187
第三款 宗教法人審議會 188
第四款 其他機關 189
第六項 認證制度 189
第七項 登記制度 191
第八項 公告制度 192
第九項 小結 193
第二節 現行宗教法制之檢討 193
第一項 對於寺廟之監督 194
第一款 適用對象 194
第二款 監督範圍 196
第三款 寺廟之管理者 199
第四款 罰則 200
第五款 小結 201
第二項 對於非寺廟之監督 201
第一款 關於一般的社會團體 201
第二款 關於法人 203
第三款 小結 205
第三項 小結 205
第三節 宗教法制草案之介紹與檢討 206
第一項 宗教自由基本權清單 207
第一款 宗教基本權之內容 207
第二款 兒童之宗教自由 208
第三款 政教分離原則 209
第四款 宗教團體之自我決定 210
第五款 小結 211
第二項 宗教團體與宗教法人 211
第一款 以現行狀況為核心 211
第二款 以宗教建築物為核心 214
第三款 宗教法人 214
第四款 小結 215
第三項 主管機關 216
第一款 地方自治團體 216
第二款 中央主管機關 217
第三款 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 218
第四項 對於宗教團體財產之規範 223
第一款 財產之種類 223
第二款 財產之管理 224
第三款 免稅規定 227
第五項 宗教法人之內部組織 230
第一款 宗教法人之世俗機關 230
第二款 宗教法人之教務會議 232
第六項 罰則 233
第一款 宗教團體法之罰則規定 233
第二款 宗教法之罰則規定 236
第五節 小結 240
第八章 結論 242
◎參考文獻: I
壹、中文部分 I
貳、日文部分 VII
參、德文部分: X
◎附錄資料 1
附錄一:日本宗教法人法(昭和二十六年四月三日 法律第一百二十六) 1
附錄二:宗教團體法草案(行政院第五七五二次會議通過版本) 33
附錄三:宗教團體法草案(沈智慧版本二○○一年六月八日) 44
附錄四:宗教法草案(謝啟大版本二○○○年五月十八日) 52
壹、中文部分
一、書籍(按姓氏筆劃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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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世楷編,世界各國憲法選集(1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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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宗力著,憲法與法治國行政(1999/3)。
許慶雄著,憲法入門(2000/9 元照初版第一刷)
張萬洪等著,西方法學名著提要(一)(1999/12)。
黃明陽著,中日兩國宗教團體法律地位之比較研究(1986),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楊秋生譯,Marc Gellman、Thomas Hartman著,你如何稱呼神(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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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論文(按姓氏筆劃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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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希皓著,國家對未成年人之基本權的保護與限制(二),植根雜誌第十二卷第九期(1996/9),頁十一至三一。
何希皓著,國家對未成年人之基本權的保護與限制(三),植根雜誌第十二卷第十期(1996/10),頁十四至二一。
何希皓著,國家對未成年人之基本權的保護與限制(四),植根雜誌第十二卷第十一期(1996/11),頁十八至二六。
何希皓著,未成年人之基本權與親權的衝突,憲政時代第二十二卷第二期(1996/10),頁四五至五六。
李孟玢著,論世界人權宣言之基本性質與法律效力,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創刊號(1998/7),頁三三三至三六一。
李國偉著,教育基本法的理念分析,教改通訊第十七/十八期(1996/3),頁八至十一。
李建良著,拒絕輸血與信仰自由,台灣法學第十七期(2000/12),頁一二九至一三四。
李惠宗著,論宗教信仰自由及國家保護義務-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號解釋-,台灣法學第五期(1999/12),頁三九至六○。
李雅萍著,德國法上關於基本權之限制,憲政時代第二十二卷第一期(1996/7),頁二十至四一。
李湜源著,論宗教自由,文藝復興月刊第一二一期(1981/4),頁五三至五七。
林子儀著,評李國偉教授「教育基本法的理念分析」,教改通訊第十九期(1996/4),頁四至八。
林本炫著,宗教法、宗教法人法之辨,國家政策雙週刊第一五二期(1996/11/26),頁四至五。
林本炫著,對宗教團體內部經濟活動的規範,國家政策雙週刊第一五二期(1996/11/26),頁八至十。
林本炫著,中台禪寺剃度風波的觀察,國家政策雙週刊第一四七期(1996/9/17),頁十四至十六。
林本炫主持,「宗教立法與台灣社會變遷」對談會,思與言第三十九卷第三期(2001/9),頁一至五八。
林本炫著,我國當前宗教立法的分析,思與言第三十九卷第三期(2001/9),頁五九至一○二。
周志宏著,高等教育階段中的宗教教育問題-教育基本法第六條與私立學校法第九條之檢討-,教育法學學術研討會會議資料(2000/4)。
周志宏著,內在精神自由,月旦法學雜誌第四十七期(1999/3/15),頁一二五至一三一。
吳信華著,菸害防制法的合憲性…基本權利受侵害的合憲性思考(上),月旦法學雜誌第三○期(1997/11),頁七九至八七。
吳信華著,菸害防制法的合憲性…基本權利受侵害的合憲性思考(下),月旦法學雜誌第三一期(1997/12),頁九三至一○○。
荊知仁著,宗教自由與國民的兵役責任,中國論壇第二卷第五期(1976/6),頁三七至四一。
莊國榮著,西德之基本權理論與基本權功能,憲政時代第十五卷第三期(1990/1),頁三二至五二。
陳儔美著,日本宗教法人法修訂的分析,問題與研究第三十五卷第三期(1996/3),頁四一至五○。
許育典著,從「人的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上)-建構多元文化國的教育基本權核心以及教育行政中立與寬容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四十九期(1999/6),頁一一六至一二六。
許育典著,從「人的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中)-建構多元文化國的教育基本權核心以及教育行政中立與寬容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五○期(1999/7),頁一五二至一五八。
許育典著,從「人的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下)-建構多元文化國的教育基本權核心以及教育行政中立與寬容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五十一期(1999/8),頁一六二至一七三。
許育典著,學校的宗教規範問題與學生的自我實現權-從德國現行宗教法制與學校法制加以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五十七期(2000/2),頁六六至八○。
許育典著,論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實質法治國的實踐…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九○號解釋,第三屆中央研究院「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二)(2001/3)。
許修豪著,兵役代替制度可能性之初探,國防管理學院學報第十七卷第二期(1996/7),頁七九至一○四。
許慶雄著,人權保障之基本概念~本質、分類、享有主體之探討~,淡江學報第三十五期(1996/2),頁四○一至四二一。
梁崇民著,國家、社會與宗教立法,國家政策雙週刊第一五二期(1996/11/26),頁十一至十三。
陳華著,論憲法解釋之一些基本問題,憲政時代第二十卷第四期(1995/4),頁十三至二八。
陳新民著,宗教良心自由與服役正義(2000/11),http://www.npf.org.tw/LIBRARY/CL-R-089-011.HTM
陳愛娥著,憲法對未出生胎兒的保護-作為基本權保護義務的一例來觀察-,政大法學評論第五十八期(1997/12),頁六五至八二。
陳銘祥著,宗教立法與宗教自由,月旦法學雜誌第二十四期(1997/5),頁二九至三四。
盛子龍著,必要性原則作為規範違憲審查之準則…西德聯邦憲法法院判決及學說之研究,憲政時代第十五卷第三期(1990/1),頁五三至七九。
葉永文著,論國家與宗教自由,思與言第三十九卷第三期(2001/9),頁一四五至一七二。
張永明著,德國與台灣宗教自由基本權與宗教立法之比較,思與言第三十九卷第三期(2001/9),頁一○三至一四四。
張嫻安著,盡人事聽天命…信仰自由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之研究,輔仁法學第十一期(1992/6),頁五一至六六。
黃昭元著,信上帝者下監獄?…從司法院釋字第四九○號解釋論宗教自由與兵役義務的衝突,台灣法學第八期(2000/3),頁三○至四五。
黃越欽著,關於宗教立法之商榷,華崗法粹第十七期(1986/3),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黃獻榮著,論宗教自由,國立台灣大學中山學術論叢第七期(1987/12),頁一六七至二○六。
曾碧淵著,對我國實施兵役替代役之平議(一),勞工之友第五七七期(1999/1/1),頁六至十。
曾碧淵著,對我國實施兵役替代役之平議(二),勞工之友第五七八期(1999/2/1),頁二十至二四。
程明修譯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十字架像」判決,司法周刊第八五○期(1997/10),第三版。
楊日旭著,論美國憲法上的宗教自由權,憲政思潮季刊第九十四期(1991/6),頁一至十九。
蔡茂寅著,當前宗教問題與現行法規的檢討,國家政策雙週刊第一五二期(1996/11/26),頁六至七。
劉定基著,宗教自由、良心自由與替代役…從釋字第四百九十號解釋談起,律師雜誌第二四二期(1999/11),頁八六至九○。
劉清波著,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法理探索,法令月刊第三七卷第三期(1986/3),頁九至十二。
瞿海源著,訂定有關宗教法律基本分析簡論,國家政策雙週刊第一五二期(1996/11/26),頁二至三。
顏厥安著,凱撒管得了上帝嗎?由法管制理論檢討宗教立法,月旦法學雜誌第二十四期(1997/5),頁三四至四三。
蘇俊雄著,日本宗教法人法之憲法基礎與相關判例(上),司法周刊第一○五四期(2001/10/24),第二版。
蘇俊雄著,日本宗教法人法之憲法基礎與相關判例(下),司法周刊第一○五五期(2001/10/31),第三版。
嚴震生,由最高法院案例看美國憲法中的「宗教自由」之爭議:公立學校與「禁止設置條款」檢驗標準的適用性,美歐季刊第十二卷第二期(1997/夏季號),頁一○七至一六○。
貳、日文部分
一、書籍(按姓氏音順排序)
部信喜、若原編,宗教例百(第二版)(1991/1)。
阿部照哉、杉原泰雄、熊田道彥編,日本憲法---例、照文集---(1977/12/20)。
阿部照哉、初宿正典、井口文男、永田秀樹、武永 淳譯,西憲法綱要(1985/7 第一版第二刷)。
阿部照哉、池田政章、田口精一編,改訂 憲法講義(1981/2 改訂第四刷)。
田陽一著,不可侵不可被侵憲法論…俗流憲法批(1993/4 初版第二刷)。
浦部法穗著,憲法教室Ⅰ(1993/1/30)。
內野正幸著,憲法解論(1992/5 第一版第三刷)。
京都大憲法研究編著,世界各憲法制度(1958/4)。
小林昭三著,日本憲法件(1995/3 初版第八刷)。
小林樹,憲法講義(上)(1989/1/20)。
佐藤幸治編,憲法Ⅱ 基本的人(1990/8 初版第二刷)。
佐藤幸治著,憲法(1994/11 新版第七刷)。
田中照橘著,- 憲法(新版)(1994/8 第十三版)。
高野澄,現代日本憲法問題(1990/3)。
種谷春洋著,近代寬容思想信教自由成立…寬容論影響研究(1979/10 初版一刷)。
時岡 弘編,人憲法例(第三集)(1975/3 第三刷)。
時岡 弘編,人憲法例(第四集)(1977/3)。
時岡 弘編,人憲法例(第五集)(1980/10)。
宮俊義著,憲法Ⅱ(1991/8)。
口楊一、佐藤幸治、中村睦男、浦部法穗著,憲法Ⅰ[前文.第1~第20](1994/9)。
橋本公亙著,公法解釋 憲法.行政法研究Ⅱ(1980/2)。
橋本公亙著,日本憲法(1992 改訂版第六刷)。
中村睦男著,論憲法教室(1992/3 第一版第二刷)。
野中俊彥、浦部法著,憲法解釋 Ⅱ 人權(1993/2 第二刷)。
山內敏弘、阿部照哉、江橋 崇、中村睦男、浦部法、口陽一著,現代憲法講座 下(1985/8 第一版第一刷)。
有倉遼吉、時岡弘編,解 日本憲法 改訂版(1996/10 第三刷)。
吉田善明著,日本國憲法論(1993/4 第四刷)。
二、期刊論文(按姓氏音順排序)
野裕司著,法宗教,比較法第三七(1999),頁一至二一。
蟻川恒正,日本.憲法-思想自由鑑-,公法研究第五十九號(1997),頁二三四至二五一。
井上典之,平等保障裁判的現-平審方法利保-(一),神戶法學雜誌第四十五卷第三號(1995/12),頁五三三至五八九。
井上典之,平等保障裁判的現-平審方法利保-(二),神戶法學雜誌第四十六卷第一號(1996/6),頁一二七至一六四。
井上典之,平等保障裁判的現-平審方法利保-(三),神戶法學雜誌第四十六卷第四號(1997/3),頁六九三至七三○。
倉持孝司,「自由獲得努力」信教自由.政教分離見步(一)(二),法學-99.7(1999/7),頁七六至八○;法學-99.8(1999/8),頁七六至八○。
小林孝輔,家宗教,憲法問題1-1990-(1991/5第二刷),頁一六五至一七八。
小林宏晨,信教自由政教相互補完-十字架決:連邦憲法裁所一九九五年五月一六日例考察(一),日本法學第六十四卷第一號(1998/7),頁一至四○。
小林宏晨,信教自由政教相互補完-十字架決:連邦憲法裁所一九九五年五月一六日例考察(二),日本法學第六十四卷第二號(1998/9),頁八一至一三一。
佐藤幸治著,人念主体,公法研究第六十一(1999),頁十三至四五。
張凌著,中邪教体犯罪刑法規制,早田大大院法研論集第九三(2000),頁一三一至一五五。
新倉修,宗教犯罪,法學-99.11(1999/11),頁三四至三七。
參、德文部分:
一、書籍
Badura, Perter, Staatsrecht, 1986
Horse., Grundgesetz Kommentar,BandⅠ, 1996
Jarass, Hans D./Pieroth, Bodo,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1997 4. Aufl.
Maunz, Theodor/Herzog, Roman/Lerche, Peter/Randelzhofer, Albrecht/Dürig, Günter/Scholz, Rupert/Papier, Hans-Jürgen/Schmidt-Assmann, Eberhard, Grundgesetz Kommentar, BandⅠ, 1993
Maunz, Theodor/Zippelius, Reinhold, Deutsches Staatsrecht, 1991 28. Aufl.
Robbers, Gerhard, Verfassungsprozessuale Probleme in der öffentlich-rechtlichen Arbeit, 1996
Sachs, Michael, Grundgesetz Kommentar, 1999 2. Aufl.
二、專論
Hillgruber, Christian, Staat und Religion, DVBl.1999, S.1155-1178.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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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嚴震生,由最高法院案例看美國憲法中的「宗教自由」之爭議:公立學校與「禁止設置條款」檢驗標準的適用性,美歐季刊第十二卷第二期(1997/夏季號),頁一○七至一六○。
2. 許育典著,從「人的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下)-建構多元文化國的教育基本權核心以及教育行政中立與寬容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五十一期(1999/8),頁一六二至一七三。
3. 許育典著,從「人的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中)-建構多元文化國的教育基本權核心以及教育行政中立與寬容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五○期(1999/7),頁一五二至一五八。
4. 許育典著,從「人的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上)-建構多元文化國的教育基本權核心以及教育行政中立與寬容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四十九期(1999/6),頁一一六至一二六。
5. 蘇俊雄著,日本宗教法人法之憲法基礎與相關判例(下),司法周刊第一○五五期(2001/10/31),第三版。
6. 蘇俊雄著,日本宗教法人法之憲法基礎與相關判例(上),司法周刊第一○五四期(2001/10/24),第二版。
7. 顏厥安著,凱撒管得了上帝嗎?由法管制理論檢討宗教立法,月旦法學雜誌第二十四期(1997/5),頁三四至四三。
8. 劉清波著,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法理探索,法令月刊第三七卷第三期(1986/3),頁九至十二。
9. 劉定基著,宗教自由、良心自由與替代役…從釋字第四百九十號解釋談起,律師雜誌第二四二期(1999/11),頁八六至九○。
10. 楊日旭著,論美國憲法上的宗教自由權,憲政思潮季刊第九十四期(1991/6),頁一至十九。
11. 曾碧淵著,對我國實施兵役替代役之平議(二),勞工之友第五七八期(1999/2/1),頁二十至二四。
12. 曾碧淵著,對我國實施兵役替代役之平議(一),勞工之友第五七七期(1999/1/1),頁六至十。
13. 黃獻榮著,論宗教自由,國立台灣大學中山學術論叢第七期(1987/12),頁一六七至二○六。
14. 張永明著,德國與台灣宗教自由基本權與宗教立法之比較,思與言第三十九卷第三期(2001/9),頁一○三至一四四。
15. 葉永文著,論國家與宗教自由,思與言第三十九卷第三期(2001/9),頁一四五至一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