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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游佳容
研究生(外文):YU,CHIA-JUNG
論文名稱:論刑事之證人拒絕證言權
論文名稱(外文):On The Privilege Of Witness Refusing Testimony In Criminal
指導教授:周慶東周慶東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CHOU,CHING-TUNG
口試委員:鄭善印李錫棟
口試委員(外文):CHENG,SHAN-YINLI,HSI-TUNG
口試日期:2019-01-02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中央警察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9
畢業學年度:107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40
中文關鍵詞:拒絕證言證人不自證己罪
外文關鍵詞:privilegewitness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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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證言權為利益相衡之下的產物,除可避免證人陷於自證己罪與作證義務的衝突外,亦為社會上所承認之多種利害關係的保護網。因此,拒絕證言權的存在,可說是為了實現不自證己罪的法理,以及在維護社會中某些重要利益的目的下,而選擇犧牲對於真實的追求。
在我國,依刑事訴訟法,證人得拒絕證言的原因,一般分為以下幾類:第一、因不自證己罪的拒絕證言權;第二、因親屬關係的拒絕證言權;第三、因公務關係的拒絕證言權;第四、因業務關係的拒絕證言權。
對於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之告知義務,所得的證人證詞,對於訴訟「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和被告)的證據能力,本文認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權衡判斷。又未盡此項告知義務所得的證人證詞,是否得成為該「證人」將來被追訴或處罰的證據?本文認為該證言在日後對該「證人」追訴之案件中應無證據能力。而未盡此項告知義務,得否以偽證罪處罰受訊問的證人?本文認為,此種情況證人應不成立偽證罪。因為此項告知義務應可認為是具結程序之一部分,如未完成該部分,因其具結之效力有問題,故證人並不具有偽證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我國法過於擴大親屬關係拒絕證言權之主體範圍,故本文認為應縮小現行條文的規範對象,建議刪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或限縮其親屬關係範圍,以避免親屬關係拒絕證言權對司法正義的追求產生過度影響。
根據現行審判實務,法院於傳喚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就其職務上的事項為訊問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獲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的允許。然該管監督機關或該管公務員之不允許如有不當時,應如何處理?本文贊同新進學說的看法,檢察官或法院擁有於審查後,對「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的拒絕允許」,做出准駁之決定權。本文亦贊同論者所提,應增訂對於「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不當拒絕允許作證之處罰規定。
本文認為,從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條文字義來看,行使拒絕證言權的主體確實是證人,也就是執業者,如此,確實不符合業務關係拒絕證言權之理論基礎。本文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應予修法明定:「以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為證人,而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本人之允許。」然本文亦認為,此應為原則上之規定,但仍須設例外規定,即法院得於符合嚴格的干預要件之情況下,由法院裁定強制執業者作證。
有關我國宜否賦予記者拒絕證言權之問題,本文認為,賦予記者拒絕證言的權利,意味司法審判上的某些功能及刑事被告的某些權利將受到限制,再加上在數位匯流、資訊快速流動的時代,記者與一般人的定義界線模糊,甚至何者為具體新聞價值的言論亦有其本質上界定的困難,本文認為,我國尚不宜立法賦予記者拒絕證言權。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所列舉職業未包括「心理師」。然心理師之個案當事人,對於其向心理師透露的個人隱私資訊,應有極高度的保密期待。何況,我國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秘密罪,已新增「心理師」一職,刑事訴訟法顯然與實體刑法產生落差。故本文建議,應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業務關係拒絕證言權中,明文增列「心理師」此項職業。
The privilege to refuse testimony is the product of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in addition to avoiding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witness's self-incriminating and the obligation to testify, but also for the community to recognize the various interests of the protection network. Therefore, the existence of the privilege to refuse testimony can be said to be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legal principle of self-incriminating, as well as the purpose of safeguarding certain important interests in society, and choose the sacrifice for the real pursuit.
In our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 reason why the witness has to refuse the testimony is generally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First, the privilege of refusal to testify due to self-incriminating; second, the privilege of refusal to testify due to kinship; third, the privilege of refusal to testify because of official relations; and the privilege to refuse testimony due to business relations.
論文摘要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第二項 研究範圍及架構
第二章 拒絕證言權之基礎概念
第一節 證人之意義
第一項 證人意義及特徵
第一款 證人意義
第二款 證人特徵
第二項 證人之義務
第一款 我國證人之義務
第二款 美國證人之義務
第二節 拒絕證言權之理論基礎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拒絕證言權之法理歸納
第三項 比較法上的拒絕證言權
第一款 美國法
第二款 德國法
第三款 日本法
第四款 外國立法例觀察
第三節 拒絕證言權之類型
第一項 依拒證原因分類
第二項 依可否概括拒絕證言分類
第三項 對各類型拒絕證言權之處理方向
第四節 拒絕證言之程序
第三章 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
第一節 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之理論基礎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不自證己罪權利之法理
第三項 各國立法例
第二節 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之行使
第一項 是否得隨時行使
第二項 是否得概括拒絕證言
第三項 何謂「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
第四項 證人得否拒證之舉證責任分配
第五項 能否導出拒絕身體檢查之特權
第六項 權利告知義務
第三節 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 九十二年修法
第二項 違反告知義務之效果
第一款 能否上訴第三審?
第二款 證詞於訴訟當事人之證據能力如何?
第三款 證詞得否成為將來追訴或處罰該證人的證據?
第四款 得否以偽證罪處罰受訊問的證人?
第三項 司法警察(官)有無告知義務
第四項 以「證人」身分所作之陳述,於改列「被告」後,是否得為證據?
第五項 共犯、共同被告在本案被告之審判中,其身分及權利義務為何?
第四章 親屬關係之拒絕證言權
第一節 親屬關係拒絕證言權之理論基礎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比較法上的親屬關係拒絕證言權
第一款 美國法
第二款 德國法
第三款 日本法
第四款 小結
第二節 親屬關係拒絕證言權之行使
第三節 親屬關係拒絕證言權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 未告知拒絕證言權所得證言之證據能力
第二項 未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成立偽證罪
第五章 公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
第一節 公務關係拒絕證言權之理論基礎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外國立法例
第三項 我國公務秘密拒證之法律性質
第二節 公務關係拒絕證言權之行使及法律效果
第一項 得為拒證客體之公務秘密範圍
第二項 拒絕證言權之歸屬
第三項 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不允許如有不當時,應如何處理?
第四項 司法機關有無告知證人拒絕證言權之義務?
第五項 司法機關准駁之程序及具體準據
第六章 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
第一節 業務關係拒絕證言權之理論基礎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業務關係拒絕證言權之法理歸納
第三項 外國立法例
第四項 我國業務關係拒絕證言權沿革
第二節 業務關係拒絕證言權之行使及法律效果
第一項 拒絕證言權之適用範圍
第二項 拒絕證言權之歸屬
第三項 拒絕證言權之放棄
第四項 違背守密義務所作證詞之證據能力
第五項 因業務關係得拒絕證言,得否拒絕扣押?
第三節 醫療拒絕證言權
第一項 歐洲人權法院Z v. Finland案裁判
第一款 醫療資訊保密之「權利主體」及「權利性質」
第二款 法院有無權限解除拒絕證言特權?
第三款 小結
第二項 醫師之拒絕證言是權利,還是義務?
第三項 在法庭作證,能否阻卻洩密之違法性
第四節 律師拒絕證言權
第一項 前言
第二項 美國法上之律師與客戶特權
第一款 歷史概說
第二款 主張要件
第三款 存續期間
第四款 在美國法下「律師」之範疇
第五款 機密性
第六款 例外情形
第五節 增列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
第一項 前言
第二項 各國立法例
第一款 美國之記者拒絕證言權
第二款 德國之記者拒絕證言權
第三款 日本之記者拒絕證言權
第三項 我國宜否賦予記者拒絕證言權?
第六節 增列心理師拒絕證言權?
第七章 結論及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第二節 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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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翻譯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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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朱學瑛、張弘昌、劉河山、蔡甄漪譯,「日本刑事訴訟法暨刑事訴訟規則」,法務部,2016年8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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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Claus Roxin著,吳麗琪譯,德國刑事訴訟法,三民書局,1998年11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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