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我國的承銷配售方式向來是以抽籤的方式,決定投資人認購新股的資格,即所謂公開申購配售。但是有鑑於此種方式所訂出之承銷價缺乏市場效率性,自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八號公佈修訂過後之「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其中將 「競價拍賣」及詢價圈購辦法納入之後,發行公司及承銷商於上市承銷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除了傳統的公開抽籤方式之外,亦有其他承銷配售方式可供選擇使用。 由於本論文的撰寫係在此新辦法訂定未久之際,因此前面章節擬針對不同承銷配售方式所具有的特色進行比較。一般而言,公開承銷由於價格係事先設定,發行公司及承銷商為求順利完成承銷,承銷價格的訂定會有偏低的現象,優點為抽籤約方式具有公平性,認購的投資人由於預期可以獲利,因此參與情況踴躍;缺點則為發行價格缺乏市場性,可能對發行公司較不利。競價拍賣的投標部份係以複數價格標方式決定投資人認購權利,所決定出之承銷價格應較具有市場效率;但是如果考慮發行公司可能會為了維持經營權及提高承銷價而進行圍標,列在此假設下所決定出之價格則無法代表公司實質的價值。詢價圈購是目前國外一些大規模承銷案所較常採用的方式,方式上為恰特定人認購,優點是考慮了供需雙方的意願,且可以配合行銷宣傳方式降低資訊不對稱的程度;但由於方式上具有高度的彈性,容易產生流弊。 本研究假設由於以往的公開申購配售方式中籤率偏低,因此一般投資人若欲進行新股價評估時所需支付的資訊成本,可能會高於預期認購報酬,此結果造成投資人不願意主動進行資訊蒐集的工作意願較低,因而在發行市場中存在著嚴重的資訊不對稱現象。競價拍賈則允許投資人透過投標價格主動爭取認購的權利,並且開放機構法人參與投標,因此投資人為了獲取合理的預期報酬水準,會進行資訊蒐集以評估公司價值,此一機制降低了投資人與發行公司之間資訊不對稱程度。根據上述機制上的差異,加上股權控制因素的考量,探討發行公司選擇承銷配售方式的決策模式假設如下: (1)在降低資訊不對稱之後,可使投資人接受較高承銷價的發行公司,會傾向於採用競價拍賣配售新股;反之,則沿用以往之公開申購方式配售新股。 (2)股權結構分散的公司,應傾向不採用競價方式公開承銷。 (3)經營績效欠佳的公司,應傾向不採用競價方式公開承銷。 依據假設所設定的羅吉特實證模型之實證結果發現第一點假設獲得證明,但顯著程度不高,第二點假設則未成立,第三點假設則獲得數據上極高的支持。 本研究也針對不同承銷配售方式比較新股折價幅度的差異,根據上述假設觀點,發行公司採用競價拍賣配售雖有提高承銷價格的效果,但由於(1)採用競價拍賣可能會降低投資人對於公司風險程度的認定,(2)投標情況熱絡對投資人而言代表一正面之訊號,此二點因素皆會使投資人提高對於公司價值的認定,因此使採用競價拍賣的個案上市後股票價格上漲幅度也會較高,實證結果亦無法確定二種承銷配售方式之間折價幅度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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