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沿海國家利用海洋資源的事實,國際法己賦予沿海國有各種海域 管轄區,這些區域有領海、鄰接區、大陸礁層、專屬經濟區等,因為沿海 國對行使這些區域的管轄權內涵的增加,加上各國間地理、政治、經濟因 素等的考慮,使得沿海國家間劃界的問題,也日趨增多與複雜。 劃界 問題的產生有三個主要的因素,而這三個因素也是構成任何一種管轄區的 要素,其分別為基線、度寬的主張及外界線,由於這三者綜合的結果使各 國間可能產生劃界的情形。目前解決劃界問題的基本原則及方法是以協議 為主,透過協議可以使劃界問題得到較圓滿的解決,而在協議的過程中, 仍然要考慮到特殊情勢所造成的影響。等距原則由於在傳統上常常被採用 ,以及其本身具有實用性和重要的參考價值,所以在劃界時亦常應用,甚 至在海洋法公約及日內瓦公約上都明定,領海劃界時以等距原則為主。 衡平原則淵源於衡平法的精神,海洋劃界的衡平觀念是以1909年瑞典及 挪威間的 Grisbadarna劃界案為第一個案例,到一九四五年杜魯門宣言才 正式出現「衡平原則」一詞,經過一九六九年的北海大陸礁層案使得衡平 原則被真正的肯定,由於衡平原則考慮到各種相關的因素較符合實際的需 要,使得衡平原則發展至今已成海洋劃界的主流。 衡平原則不應只是 一種抽象的概念,須要成為具體的規定才能對劃界問題的解決有所助益。 一般而言,衡平原則須考慮到兩大類的因素,一為自然因素,包括了:島 嶼存在的影響、自然延伸的原則、地理因素(如,地形、比例等) ..., 另一為人文因素,包括有:經濟上的考量、歷史性的權利、國家行為、國 防安全、航行利益等。衡平原則是一種仍在發展中的原則,目前國際上並 沒有一套完整的衡平標準,而很多新的考量因素亦不斷的被的提出來,雖 然這些因素目前仍未被國際社會所認同,但由於時代趨勢的改變及科技的 進步,這些因素都可能在日後被列入重要的衡平因素中,這也使衡平原則 的內容更充實更具實用性與週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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