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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張綺婕
研究生(外文):CHANG CHI CHIEH
論文名稱: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有關夫妻財產制規定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The Study about Marital Property of Enforcement Act of the Part of Family of the Civil Code
指導教授:林秀雄林秀雄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輔仁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9
畢業學年度:97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34
中文關鍵詞:夫妻財產過渡條款施行法釋字第620號聯合財產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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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在立新去舊之過程中,應對新舊法律之間的事項及承接問題全盤檢討,舊秩序應如何由新法來整治,應予立法者形成之自由空間,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於此之前,並無如西方國家之夫妻財產制存在,嗣施行五十四年後,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首次修正,復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再度翻修,立法者在此三次更替過程中,採取制訂過渡條款-施行法之方式,牽引舊法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將其導往新法所創立的新秩序。立法者於歷次變革過程中,乃秉持著追求「男女平等」、「婚姻生活圓滿和諧」與「交易安全之保障」三大立法目的,則追溯各該修法過程中,施行法是否恰如其分的扮演過渡條款的角色,達到令舊狀態順利過渡至新秩序,保護了當事人之信賴利益,並不致與立法政策脫勾,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本文共分六章,茲將內容摘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
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範圍與方法,藉以明嘹本文所欲研究之問題及方向。
第二章 我國夫妻財產制規定之變革
施行法乃伴隨著法制轉變而生,故必先掌握我國夫妻財產制自古至今的演進過程,從舊律妻僅能透過所生之子或立繼之子嗣始能取得財產,歷經清末民律第一次草案,有限度的承認妻得有私財。民國十九年公布以瑞士聯合財產制為模仿對象的夫妻財產制規定,於施行十餘年後,已不符當時社會背景與風氣,乃於六十六年開始進行修正工作,於七十四年通過修正案,仍採聯合財產制之體例,因此種富有家父長制思想的規範,實與追求男女平等之立法目的背道而馳,導致民間婦運團體紛紛疾呼力爭修正,迨九十一年始改以分別財產制為架構之法定財產制。
第三章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夫妻財產關係之過渡適用
施行法第六條乃在規範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尚未法制化之夫妻財產關係,令其於親屬編施行後,可排除於親屬編規定之適用,亦可依照親屬編有關夫妻財產制規定,選擇法定或約定財產制。而清末民初法制化前的夫妻財產關係,乃由彼時全國最高司法機關-大理院,捏塑出其形貌,故本章羅列大理院相關裁判,針對裁判所本之舊律一併加以介紹,以明當代最高審判者於新舊法制交替下,如何銜接適用。
第四章 民法第一○一七條民國七十四年修正規定之溯及適用
七十四年修法時,仍維持聯合財產制為通常法定財產制之架構,而在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結婚,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夫妻,因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法律不得溯及既往,故在該日前取得之財產,仍須適用修正前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對於聯合財產中,歸屬不明之財產推定為夫所有之不平等狀況,以釋字第四一○號解釋發出責難,立法者乃儘速通過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然因規範範圍與釋字第四一○號解釋意旨,存有落差,則條文應如何解釋適用,方為允洽?且為避免斷然適用新法對舊秩序造成過大震盪所設之緩衝期間,引起諸多爭議,包括實體法上妻自何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程序法上關於在緩衝期間屆滿前,夫或妻之債權人對登記於妻名義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時,妻或夫得否提起異議之訴排除執行?均為究明本條之際,層層相扣應予釐清的關鍵。
第五章 新舊法定財產制之過渡適用
民國九十一年,我國民法親屬編通過第二次重大修正,改採分別財產制為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至此,我國夫妻財產制始真正立落實男女平等原則,該次修正同時通過施行法第六條之二規定,以為適用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者,由聯合財產制轉變至分別財產制之因應,將原本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特有財產及結婚時原有財產,劃入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原有財產,則仍列入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評價之婚後財產。可見本條規定旨在使舊法既存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規定成功過渡至新法定財產制,故本章首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依其增訂及兩次修正之來龍去脈,提出概述;次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是否有溯及效,於學術及實務界均有各持肯否之聲,而屬重大爭議,故分別介紹學界及實務兩方見解,並詳為闡述剖析;末則因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六二○號解釋,提出法律不溯及既往之新判準,將原本已呈統一局面的實務定論加以推翻,此等突破之舉,是豎立值得稱許之新標竿,抑或破壞夫妻財產法整體秩序?本文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出發,找出判斷標準,整理學者對本號解釋之評析,以歸納得之觀點,究明該解釋之良窳,及對本條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之影響。
第六章 結論與建言
綜合以上各章論述,分析我國夫妻財產關係,自傳統法、民初大理院時期、民國十九年制訂民法親屬編、七十四年第一次修正至九十一年第二次修正,歷次變遷過程中伴隨而生的施行法規定,應如何解釋、適用,方得與夫妻財產制規定相輔相成,並提出立法建議,供未來修正參考。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4
第二章 我國夫妻財產制規定之變革 ………………………………6
第一節 民法親屬編規定施行前…………………………………………7
第一項 古代之夫妻財產關係 ………………………………………7
第二項 清末至民初加以制度化 ……………………………………8
第一款 法制演進………………………………………………………8
第二款 大理院之導引……………………………………………12
第二節 民法親屬編規定之施行………………………………………16
第一項 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16
第二項 兩次重大修正………………………………………………19
第一款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20
第二款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修正……………………………23
第三章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夫妻財產關係之過渡適用 ………………26
第一節 立法緣由 ……………………………………………………26
第二節 適用探討 ……………………………………………………27
第一項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夫妻財產關係之樣貌………………27
第二項 過渡條款之設計……………………………………… 30
第三節 小結 ………………………………………………………35
第四章 民法第一○一七條民國七十四年修正規定之溯及適用… 37
第一節 立法背景…………………………………………………37
第一項 聯合財產所有權歸屬規定之沿革……………………37
第一款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前規定………………37
第二款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後規定.………………41
第三款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後之現行規定 …42
第二項 司法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 …………………………43
第一款 問題之發生…………………………………………43
第二款 釋字第四一○號解釋………………………………44
第二節 適用探討………………………………………………… 48
第一項 條文分析………………………………………………48
第一款 僅及於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 …………………49
第二款 一年緩衝期間之性質……………………………… 51
第三款 生效日期…………………………………………… 52
第二項 爭議問題 ……………………………………………54
第一款 夫妻一方死亡或結婚經撤銷是否適用……………54
第二款 更名訴訟……………………………………………57
第三款 於強制執行程序衍生之問題 ………………………58
第三節 小結………………………………………………………70
第五章 新舊法定財產制之過渡適用………………………………71
第一節 立法沿革 …………………………………………………71
第一項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介紹…………………………72
第一款 民國七十四年增訂…………………………………72
第二款 民國九十一年第一次修正…………………………75
第三款 民國九十六年第二次修正…………………………80
第二項 條文分析………………………………………………80
第二節 施行法第六條之二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適用之影 響…………………………………………………………81
第一項 溯及既往概念介紹 ……………………………………81
第二項 實務之看法 ……………………………………………88
第一款 法院所示之意見 ……………………………………89
第二款 司法院釋字第六二○號 ………………………………93
第三項 學說之主張…………………………………………100
第三節 小結.……………………………………………………116
第六章 結論與建言…………………………………………………121
參考書目………………………………………………………………125
一、書籍(按著者姓氏筆畫順序)
1.史尚寬,親屬法論,1969年10月再版。
2.史尚寬,親屬法論,1980年6月四版。
3.楊與齡主編,強制執行法爭議問題研究,五南圖書,1999年2月。
4.李建良,行政法入門,元照出版,2004年5月,二版第一刷。
5.林秀雄,家族法論集(一)-夫妻財產制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員會編輯,1995年10月初版2刷。
6.林菊枝,親屬法專題研究,三民書局,1982年3月初版。
7.林菊枝,我國民法親屬編修正法評論,五南圖書,1986年3月。
8.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三民書局,1997年7月初版。
9.高鳳仙,親屬法-理論與實務,五南書局,1998年9月初版。
10.殷生根譯,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71年1月。
11.孫慶民、胡留元、孫季平編著,中國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
12.陳敏,行政法總論,2003年1月三版。
13.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三民書局,2008年1月修訂7版一刷。
14.陳惠馨,傳統個人、家庭、婚姻與國家-中國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3月初版一刷。
15.陳惠馨,親屬法諸問題研究,月旦出版社,1993年。
16.陳新民,法治國家論,學林出版,2001年4月。
17.張晉藩主編,馬志冰、高浣月副主編,中國法制史,1999年1月。
18.張登科,強制執行法,三民書局,2001年三月。
19.黃源盛,民初法律變遷與裁判(1912-1928),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叢書編輯,2000年4月。
20.黃右昌,民法親屬釋義,三民書局,1956年1月台一版。
21.趙鳳喈編著,民法親屬編,國立編譯館,1974年7月,台修訂4版。
22.鄧學仁,親屬法之變革與展望,月旦出版社,1997年6月。
23.鄭玉波,民法總則,三民書局,2007年9月,修訂十版一刷。
24.鄭玉波,法學緒論,1973年三版。
25.潘維和,中國歷次民律草案校釋,漢林出版,1982年1月。
26.戴東雄,親屬法論文集,東大圖書,1988年12月初版。
27.戴東雄,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法律問題,元照出版,2000年3月。
28.戴炎輝,中國法制史,三民書局,1995年2月。
29.戴炎輝、戴東雄,親屬法別冊,2002年8月。
30.韓忠謨,法學緒論,1974年五版。
31.羅傳賢,立法程序與技術,五南出版,2001年5月2版。
二、期刊
1.王如玄,新修正夫妻財產制介紹-兼論民間團體修法運動之價值判斷與反省,月旦法學雜誌,88期,2000年9月。
2.尤美女,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暨其施行法修正起源及內容,全國律師,2002年10月。
3.李玲玲,從男女平等之觀點論我國法定財產制之修正,軍法專刊41卷12期,1995年12月1日。
4.李建良,法律的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本土法學雜誌第24期,2001年7月。
5.吳明軒,民法第一○一七條修正前後之適用,台大法學論叢-特刊-七十四年度民商事裁判研究專輯,1986年11月。
6.林秀雄,民法第一○一七條溯及適用之意義-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六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十三期,2000年8月。
7.林秀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溯及效力之意義,月旦法學雜誌40期。
8.林秀雄,「夫妻財產制修正相關問題探討」研討會,林秀雄教授發言,本土法學雜誌,38期,2002年9月。
9.林秀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再造,月旦法學雜誌,89期,2002年10月。
10.林秀雄,剩餘財產之分配與不真正溯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六七一號判決評釋,本土法學雜誌第三十期,2002年1月。
11.林秀雄,民國七十四年民法修正前夫妻勞力所得之報酬與剩餘財產之分配,本土法學雜誌,2000年11月。
12.林秀雄,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原有財產之意義-釋字第六二○號與四一○號在解釋方法上之衝突,月旦法學雜誌第一四三期,2007年4月。
13.郭振恭,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之適用-評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六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五十四期,1999年11月。
14.郭欽銘,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政大法學評論第69期,2002年10月。
15.施慧玲,掀開法律解釋的面紗、窺看價值衡量的容顏-大法官釋字第六二○號解釋簡析,本土法學雜誌第九十一期,2007年2月。
16.陳惠馨,民法親屬編之修正與社會變遷,律師通訊,195期,1995年12月。
17.陳惠馨,身分法研究會第三次研討會發言,台大法學論叢二十卷一期,1990年12 月。
18.陳惠馨、尤美女,身分法研究會第三次研討會發言,台大法學論叢二十卷一期,1990年12 月。
19.陳鵬光,夫妻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取得之財產應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內,萬國法律雜誌,2002年12月。
20.陳敏,憲法之租稅概念及其課徵限制,政大法學評論,第24期。
21.陳愛娥,國小校長的「遴用」或「遴選」-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的相關問題,本土法學雜誌第21期,2001年4月。
22.黃茂榮,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定的溯及效力,植根雜誌,17卷9期,2001年9月。
23.彭鳳至,論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與誤用-以七十四年增訂、九十一年修正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之適用為例,月旦法學雜誌,2004年1月。
24.楊芳婉,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修正之回顧與前瞻,律師雜誌,2001年2月15日出版。
25.葛克昌,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六七一號判決評釋,本土法學雜誌,第28期,2001年11月。
26.顏朝彬,試擬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二,律師雜誌第257期,2000年2月15日。
27.鄧學仁,新法定財產制之抉擇,月旦法學雜誌,89期,2002年10月。
28.戴東雄,論民國九十一年新法定夫妻財產制之財產種類,法官協會雜誌第4卷第2期,2002年12月。
29.戴東雄,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法律解釋之基本問題-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剩餘財產之分配,法學叢刊,35卷1期,1990年1月。
30.戴東雄,論民國九十一年法定財產制修正後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萬國法律第一二六期,2002年12月。
31.戴東雄,論聯合財產制所有權之歸屬-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名義登記之財產,是否夫、妻債權人均得聲請強制執行,法學叢刊第96期,1995年8月。
32.魏大喨,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評釋新增民法第一○三○條之一,軍法專刊,32卷7期。
33.魏大喨,我國通常法定財產制之現在與展望,政大法學評論,第65期,2001年3月。
三、論文:
1.林永義,清末民初法律演變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碩士論文,1988年6月。
2.林信旭,聯合財產制之研究-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學碩士論文,1995年6月。
3.周煥勛,論夫妻間之財產關係-以法定財產制為中心,國防管理學院法學碩士論文,1999年5月28日。
4.郭欽銘,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變革與展望,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4年7月。
5.徐麗花,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研究,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6月。
6.蔡如琪,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修正芻議,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1月。
7.黃聖棻,大理院民事判決法源之研究(1912-1928),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3年7月。
8.張聖傳,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檢討與前瞻-以所有權之規屬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7月。
9.魏大喨,從各國立法趨勢及社會之進化檢討我國法定夫妻聯合財產制,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3年7月。
10.陳惠馨,我國民法親屬編修正之困境-以夫妻財產制為例,台灣法學會「台灣法制新展望」研討會論文。
11.黃宗樂,終戡後家族關係法規的重整與展望-為我國邁向民主法治的新紀元而作-,中國比較法學會,終止戡亂後法制
重整與法制展望論文集,1991年。
12.郭振恭,男女平等與夫妻聯合財產制之適用,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現代國家與憲法,月旦出版社,1997年3月。
13.吳坤城,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初探,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三民書局,1997年7月初版。
14.吳鴻明,論對於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之強制執行,楊與齡主編、強制執行法爭議問題研究,五南圖書,1999年2月。
15.魏大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列條文第六條之一之商議-夫妻財產溯及效力之評議,固有法制與當代民事法學-戴東雄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三民書局,1997年8月。
16.戴東雄,以妻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溯及效力與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關係-司法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之迴響,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五十週年論文集,1998年。
17.葉賽鶯,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適用疑義之研究,司法院民事法律專題研究第十七期,1999年4月。
18.鄭淑壬,論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之解釋適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第四十五期法學研究報告合輯,2006年9月
四、工具書:
1.司法行政部印行,中華民國民法制定史料彙編,1976年6月。
2.民法親屬繼承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暨說明,司法院秘書處,1985年6月。
3.民法親屬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問答資料,法務部編輯,1997年12月。
4.司法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民法親屬編暨施行法修正草案參考資料專輯(二),1982年10 月。
5.立法院秘書處編印,法律案專輯第9輯,司法(3)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草案下冊,918、929頁,1985年年九月。
6.立法院第一屆第七十五會期第二十一次及第二十三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1837、1889期,1985年5月15日、1985年5月22日。
7.法務部編,民法親屬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問答,1997年6月再版。
8.法務部印行,民法親屬編研究修正實錄(上)-夫妻財產制部分,2002年10月。
9.立法院公報,91卷,40期(1),2002年6月15日。
10.立法院第一屆第七五會期第二十次會議記錄,立法院公報,74卷38期,1985年5月11日。
11.立法院公報,91卷40期(1),2002年6月15日,82-85頁。
12.立法院公報,法律案專輯第七十九輯,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案(下冊)
13.大清律例會通新纂第二冊,大海出版社。
14.郭衛編輯,大理院判決例全書,1972年6月台一版。
15.鄭沖、賈紅梅合譯,德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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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王如玄,新修正夫妻財產制介紹-兼論民間團體修法運動之價值判斷與反省,月旦法學雜誌,88期,200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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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林秀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再造,月旦法學雜誌,89期,2002年10月。
5. 12.林秀雄,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原有財產之意義-釋字第六二○號與四一○號在解釋方法上之衝突,月旦法學雜誌第一四三期,2007年4月。
6. 13.郭振恭,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之適用-評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六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五十四期,199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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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9.陳鵬光,夫妻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取得之財產應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內,萬國法律雜誌,20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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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2.黃茂榮,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定的溯及效力,植根雜誌,17卷9期,2001年9月。
12. 23.彭鳳至,論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與誤用-以七十四年增訂、九十一年修正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之適用為例,月旦法學雜誌,2004年1月。
13. 24.楊芳婉,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修正之回顧與前瞻,律師雜誌,2001年2月15日出版。
14. 27.鄧學仁,新法定財產制之抉擇,月旦法學雜誌,89期,2002年10月。
15. 28.戴東雄,論民國九十一年新法定夫妻財產制之財產種類,法官協會雜誌第4卷第2期,200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