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一個形軀,人俯仰生息在一個由自然律所宰制的物理世界,毫無自不自由可言 ;這是人的第一天性。身為一個能思維的精神,人卻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實現自己的 理想,在此意義下,人似乎是自由的;但問題就在,現實世界並非孤島,人人各具獨 自的意志與理想,衝突在所難免。因此倫理世界中的自由陷入了二難之境:若無法律 ,人人恣竟妄為,豈非更不自由? 若有法律,人們受其約束,又何自由之有? 面對這樣的一個困境,黑格爾〔法哲學〕的解答是:法律就蘊含在人的第二天性中; 順著人的第二天性所建構而成的倫理世界不僅不阻礙人類的自由,反而完成了人類的 自由體現。 本文以〔法哲學〕中「概念」與「理念」、「內在必然性」與「外在必然性」等概念 性的對比為緯,以「法」、「普遍意志」等概念為經,重新詮釋〔法哲學〕的自由觀 為:(i) 中介自由觀(ii)內外必然性合一的自由以同(iii) 機體的自由觀(iv)特殊性 與普遍性交互滲透的自由觀。換言之,黑格爾所言的自由不是為所欲為的衝動,亦非 沉淪在寂然不動中的 (抽象的) 主體性自由,而是人類第二天性的完全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