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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傅美惠
論文名稱:臥底偵查之刑事法與公法問題研究
指導教授:林東茂林東茂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中央警察大學
系所名稱:行政警察研究所
學門:軍警國防安全學門
學類:警政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0
畢業學年度:88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62
中文關鍵詞:臥底偵查組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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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提要
本論文約十三萬字,分成九章。
第一章緒論,談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以及研究限制。本論文的研究範圍,以臥底偵查為主軸,討論這個主題在刑事法與公法上的規範關係。驟看起來,本論文的題目似乎很大,與一般「窄而深」的研究論文不合。事實上,本論文所要處理的問題,經過比較嚴格的規劃,因此「問題的焦點相當集中」;本論文有關公法與刑事法的討論,完全圍繞在臥底偵查的焦點上。國內有關臥底偵查的討論很少,如果從可供參考的國內文獻來看,本論文的範圍更加難以擴大。
第二章,談組織犯罪的概念,對抗組織犯罪的政策措施與一般法律措施。從這些說明當中,指出臥底偵查的不得不然。
組織犯罪與犯罪的烏合之眾不同。烏合之眾的凝聚力不足,刑事司法機關可以比較不費心地加以瓦解,所以對於社會各部門的威脅較小。組織犯罪的結構嚴謹,有階層構造、犯罪行動分工合作、犯罪活動具掩飾性並有職業化的取向、組織內部有一定程度的紀律、不易被外界滲入。
組織犯罪的傳統不法活動是收取保護費、開地下錢莊、開賭場、開應召站、販毒、販賣軍火、走私、偽造鈔票、公共工程圍標等。隨著生活環境的改變,組織犯罪開始有了新的不法活動,例如非法傾倒棘手的垃圾、操控股市或公司的經營權。組織犯罪在沒有動用武力的情況下,其不法活動,例如設賭、販毒、走私、圍標、軍火交易等,都沒有具體被害人。這會讓社會大眾低估了組織犯罪的嚴重性。事實上,這些犯罪終究要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由社會大眾承擔。以公共工程的圍標為例。國家要支付遠高於市場行情的價格,這個價格會轉嫁到所有納稅人。此外,圍標的公共工程不可能符合施工品質,犯罪組織會對於監工與驗收人員施壓,這類工程(如橋樑、校舍)在完工後潛伏著巨大的危險。
組織犯罪的活動不但潛藏著巨大危險,而且可能腐蝕基本的價值信念,毀壞社會生機。例如組織犯罪的核心人物,可能從一個逃避刑事司法機關的角色,變成一個在政治領域佔有一席之地、可以對政府首長頤指氣使的人。這個身分的轉折,一方面讓刑事司法機關感到挫敗;另一方面,讓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把組織犯罪當作成功的典範而崇拜,在其學習階段,應當牢記的價值信念(用功讀書、努力不懈等),可能成為不值一提的落伍觀念。
依德國的刑事司法實務,組織犯罪的活動,很少是經由告發而開始偵查的。這個不易被告發的特性,是犯罪組織可以漸行茁壯的原因之一。
有效的壓抑組織犯罪的勢力,除了政治清明之外,需要藉助種種法律措施,以及刑事司法體系的決心。比較主要的對抗組織犯罪的手段,是刑事法上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孤立組織犯罪的洗錢防制法、對於組織犯罪成員的電話監聽與竊聽、對於證人提供有效的保護、落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等。這種種措施用以對付組織犯罪,固然都有一定程度的作用,但未必可以蒐證詳細。這些蒐證上可能面臨的難題,逼使法治國家祭出最後一個抗制手段,這個手段即是臥底偵查。
第三章,談臥底偵查的意義,並澄清臥底偵查的類似概念(誘捕、喬裝偵查、臥底者)。臥底偵查是否具備憲法上的正當性,臥底偵查的法律基礎何在,都一併在本章作精要的討論。
臥底偵查最早用在以治安為重的警察國家,被用來監視政治反對者,甚至當做剷除異己的政治工具,所以,受到猛烈的評擊。臥底偵查如果遭到濫用,就如同自由被刻意曲解一樣,將引起極壞的後果。然而,臥底偵查有無正當性的基礎?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一項判決指出:「對於警察的臥底偵查工作,應就兩方面評價:1. 在顧及實質正義的實踐與法治國家的法益保護的情況下,具實效性的刑事司法有其必要。2. 尊重一個人的人格及其尊嚴,刑事程序上刑事追訴機關不應把嫌犯當成純粹的客體,這是主要的憲法原則。」這項判決隱約指出,臥底偵查有其憲法基礎。德國為了解決臥底偵查的法律爭議,更於1992年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列了臥底警探條款。
依照我國目前的法律現狀,能否找到相關的臥底法律基礎?刑法上的緊急避難以及警察任務法都不能做為依據,勉強可以做為依據的,或許是刑事訴訟法上檢察官的指揮偵查權。不過,檢察官的犯罪偵查權限畢竟過於概括空泛,做為臥底偵查依據的法律規定應當具體明確。所以,最恰當的作法,是臥底偵查的明文化。
第四章,談臥底偵查與警察任務的關係。犯罪偵查與治安維護是警察的主要任務。此任務如何與人權保障的理念調和,是法治國家的共同難題,本章試作較為深刻的說明。
第五章,談臥底警探的人格權與人性尊嚴。臥底偵查極具危險性,如有條件極佳的警探,強被指派擔任臥底工作,這個指派是否侵害其人格權與人性尊嚴?本章除了試從公法學的角度觀察之外,也藉助自由主義經典所提的觀念,試作闡述。
本論文的基本觀點是,警察工作建立在危險性的基礎上,警察在加入這個行業之前都有認知。特殊危險的勤務,會有比較嚴格的訓練、支援措施與特殊津貼;社會重大危害的排除以及警察的榮譽,經常與這種特殊任務的承擔有密切關係。要求具備良好條件的員警接受這種任務,正可以讓他加入警察行業的初衷得以實踐。這種任務的指派,沒有侵犯員警的「人的價值」。消防隊員的救火救災勤務,其危險性不亞於警察的任何勤務,消防隊員不能因為火災現場有隨時大爆炸的危險,而拒絕出勤。軍人的情況相同,試想電影「搶救雷恩大兵」的搶灘攻擊的慘烈,屍首遍野,血染海洋,那種以肉身抵擋機槍掃射的危險,更在任何警察勤務之上。如果這些行業的工作者可以用「人性尊嚴」這個價值理念,拒絕危險任務的指派,這些行業都沒有存在的可能了。
為了引出人性尊嚴與人格權的主題,本章對於西方思想史上基本權利的演化,有精要的說明。
第六章,談臥底偵查的程序法上問題。臥底偵查是迫不得已的手段,在運用上應該緊守一些原則,才不至濫用。這些原則是:1. 只適用於對付重大犯罪。2.使用其他偵查手段無法破案,或破案會遭遇重大困難,才值得考慮運用臥底警探。3. 警察機關必須事先周詳的計畫,說明預期的偵查結果。這個計畫,可以讓授權臥底的檢察官或法官,有充分的裁量依據。4. 臥底偵查的目標必須具體確定。5. 由檢察官或法官授權臥底。
臥底偵查明文化之後,尚有許多問題留待解決。例如逾越臥底權限所得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未經檢察官或法官的同意而臥底,所獲得的證據,形同違法取得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這一點應無疑問。在審查與同意的程序上,可能有若干例外情況,影響所獲證據的評價。例如檢察官或法官應以書面同意臥底,如果只是口頭同意,所獲證據有否證據能力?依本論文意見,這只是違反形式規定,不影響證據能力;這個口頭同意,可以經由勤務上的說明而得到補充。同意必須附理由。除非同意書上有重大的說理瑕疵,才會影響證據能力。運用臥底警探,必須是最下策。亦即,其他偵查手段難以破案,或顯然無效,才可考慮運用臥底警探。什麼是最後手段,很難一概而論,必須個案審查。如果沒有詳查,粗糙的錯誤判斷或恣意允許臥底,所獲證據無證據能力。
另一個難局是,臥底警探的身分公開問題。每一被告有權知道,誰向他起訴,告發者應當公開為其告發出面。偵查機關則希望自己的線民與臥底警探的身分可以保密。這種緊張關係如何調和,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關鍵問題之一。臥底警探於犯罪破獲之後,在訴訟上,可能被法院傳喚,以證人的身分出庭作證。這個時候,臥底警探可否拒絕作證?如果可以拒絕,法律的基礎是什麼?
這些問題,在第六章中,都有精要的討論。
第七章,說明臥底警探可能涉及的刑事實體法問題。臥底期間,臥底警探必然涉入種種「不法活動」。例如為了取信犯罪組織而吸毒或販毒,持有槍械或參與軍火交易等;又例如不阻止幫派成員實施犯罪行為。臥底警探可能配合警方的行動,故意縱放被逮捕的人犯,再由警方持續跟監。也可能為了最終的瓦解行動而陷害教唆,唆使大規模的軍火走私或毒品交易。即使臥底偵查有了實證法的依據,但實證法不可能授權臥底警探實施不法行為,因此,實體法上如何處理這類問題,就會顯得甚為棘手。這些問題必須作合理的評價,社會正義才有實現的可能;法正義所可能帶來的美好感覺(喜悅),也才會出現。
本論文認為,合理評價的基礎,應該是利益衡量。實施輕微的不法行為(如吸毒、持有槍械、賭博等),是為了瓦解犯罪組織,為了創造更大的社會利益。在「實質違法性」的觀念引導下,基於「利多於弊」的利益衡量,這些行為可評價為不具「社會損害性」,欠缺違法性。反之,如果實施或放任實施重大的不法行為,如殺人或重傷害等,即不能被允許。破案的利益,總不如生命或重大身體完整性的價值。至於陷害教唆,則可依德國通說(國內部分意見相同)處理。陷害教唆欠缺完整的教唆故意,不是真正的教唆,因而不具可罰性。
臥底警探涉入不法活動的另一個解決途徑,也許是證人保護法的減免刑罰的規定。依該法第14條,刑事案件的嫌犯或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共犯或重要的待證事項,因而使共犯被追訴者,就其供述所涉及的犯罪,減輕或免除刑罰。但必須檢察官事先同意。條文所指的共犯,應該也包括臥底警探。依這個規定,退而求其次在裁判上免刑,也算給了臥底警探一個差強人意的交代。
第八章,臥底警探在臥底期間可能實施「不法行為」,這些行為有作為,也有不作為;可能被解釋為合法,也可能被評價為不合法。這些行為,可能直接或間接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如果發生損害,如何救濟?本章對於各種狀況的救濟問題,有合理的交代。
第九章,對於論文作一個精要的回顧與摘述,並提出兩點具體的建議:1. 建議在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中,增列臥底偵查的相關條款。2. 建議在「警察職務執行法」中,具體規定臥底的要件、程序及效果等,將刑事訴訟法的臥底偵查條款及「警察機關臥底偵查與運用線民的共同準則」重複規定,賦予臥底偵查更具體的法律基礎。
我國目前沒有臥底警探的明文,能否在現行法找到運用臥底警探的法律依據?德國在沒有臥底警探的明文規定以前,實務與學說多肯定可以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61與第163條實施臥底。德國刑訴法的此二規定,我國類似的條文是第228至231條。這幾個條文的規定,勉強可以做為運用臥底警探的依據。不過,本論文第三、四章已經詳細說明,運用臥底警探攸關人民權利至鉅,所以,需要有法律明確的授權基礎,法治國原則才得以確保。刑訴法的上述規定終究不夠明確,所以,應該有明文做為依據。是否有必要制訂一個獨立的「臥底法」?本論文認為,臥底偵查的核心意義,就是為了刑事追訴。把臥底偵查的條款安排在刑事訴訟法裡,應該是一個恰當的考慮。臥底偵查應該安排在刑事訴訟法的何處?臥底警探所為者,是調查證據的工作。調查證據是廣義的強制處分。
本論文建議:1.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章「搜索及扣押」,增列臥底偵查的相關條款(第153條之1第1項至第7項),明定臥底的要件與程序。2. 由於臥底偵查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甚鉅,往往無法鉅細靡遺在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有關臥底與運用線民的細節性與技術性事項,法律得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可以在刑事訴訟法增列第153條之1第7項,明確授權另訂法規命令「警察機關臥底偵查與運用線民的共同準則」,做為補充規定。授權的內容、目的及範圍須具體明確,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至於臥底偵查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純屬內部作業事項,得明定於性質上屬內部規則「警察偵查犯罪規範」中,以資遵循。
臥底偵查之刑事法與公法問題研究
-- 論文目次 --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背景與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目的 --------------------------------------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 7
第二章 簡述組織犯罪及其對抗措施
第一節 組織犯罪的概念 ------------------------------------------ 11
第二節 組織犯罪的典型不法活動及特殊危害性 --------------------- 14
第三節 對抗組織犯罪的措施 -------------------------------------- 17
第一款 政策上的措施------------------------------------------- 17
第二款 法律上的一般措施 -------------------------------------- 18
第三款 洗錢防制法 -------------------------------------------- 18
第四款 電話監聽與竊聽 ---------------------------------------- 22
第五款 證人保護法 -------------------------------------------- 24
第六款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30
第七款 臥底偵查---------------------------------------------- 31
第三章 臥底偵查的合憲性與法律基礎
第一節 臥底偵查的類似概念 ------------------------------------- 33
第一款 喬裝偵查與誘捕 --------------------------------------- 33
第二款 臥底者 ----------------------------------------------- 34
第三款 線民 ------------------------------------------------- 35
第二節 運用臥底警探的必要性與合憲性-------------------------- 36
第一款 臥底警探的概念 --------------------------------------- 36
第二款 運用臥底警探的必要性 --------------------------------- 38
第三款 運用臥底警探的合憲性 --------------------------------- 39
第四款 臥底偵查的真實案例 ----------------------------------- 43
第三節 臥底偵查的法律基礎 ------------------------------------- 45
第一款 刑法上的緊急避難 ------------------------------------- 46
第二款 警察法上的依據 --------------------------------------- 48
第三款 刑事訴訟法上的依據 ----------------------------------- 53
第四章 臥底偵查與警察任務
第一節 警察的一般任務 ----------------------------------------- 57
第二節 徘徊於治安與人權之間的警察任務 ------------------------ 58
第三節 臥底偵查與警察任務 ------------------------------------- 63
第四節 臥底任務與即時強制 ------------------------------------- 64
第五節 臥底任務與職務協助 -------------------------------------- 66
第五章 臥底警探的人格權與人性尊嚴
第一節 基本權利簡史 --------------------------------------------- 71
第二節 人格權及人性尊嚴的意義與價值 ---------------------------- 75
第三節 警察的工具性格使職業尊嚴受影響 -------------------------- 79
第四節 警察內部的措施損及自己的人性尊嚴 ------------------------ 81
第五節 臥底警探的人格權與人性尊嚴 ------------------------------ 83
第六章 臥底偵查的刑事程序法問題
第一節 運用臥底警探的程序法上的原則 --------------------------- 87
第二節 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所得證據的評價 ------------------------- 89
第三節 臥底警探的身分保密問題 --------------------------------- 94
第四節 臥底條款的明文化 --------------------------------------- 97
第七章 臥底偵查的刑事實體法問題
第一節 無故侵入住宅 ------------------------------------------- 103
第二節 陷害教唆 ----------------------------------------------- 105
第一款 唆使他人實施未遂的犯罪 ------------------------------- 106
第二款 唆使既遂但尚未完成的犯罪 ----------------------------- 107
第三款 唆使犯罪既遂而且完成 --------------------------------- 108
第四款 對於可能質疑的回答 ----------------------------------- 111
第三節 圖利他人 ----------------------------------------------- 112
第四節 疏縱人犯 ----------------------------------------------- 114
第五節 臥底警探自己涉入犯罪 ---------------------------------- 115
第六節 臥底警探不為救助 --------------------------------------- 117
第八章 臥底偵查所涉的被害人救濟問題
第一節 救濟為一種國家責任 ------------------------------------ 119
第二節 主觀公權與反射利益 ------------------------------------ 120
第三節 臥底偵查所生損害的補償與賠償 -------------------------- 123
第一款 國家責任的發展 ------------------------------------- 123
第二款 公益特別犧牲補償及第三人效力 ----------------------- 124
第三款 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 ------------------- 125
第四款 臥底警探使用警械的國家賠償 ------------------------- 127
第五款 臥底警探可能涉及即時強制 --------------------------- 128
第四節 基於臥底的保護義務 ------------------------------------ 129
第九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 131
第二節 建議 -------------------------------------------------- 136
第一款 於刑事訴訟法中規範臥底偵查 -------------------------- 137
第二款 於警察職務執行法中規範運用臥底警探與線民的共同準則 -- 139
附錄:
一、 德國刑事訴訟法臥底警探條款 ---------------------------------- 143
二、 德國對於臥底警探條款的批評 ---------------------------------- 145
三、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一六三條 ---------------------------- 147
參考文獻 ------------------------------------------------------ 149
參考文獻
(依作者姓氏筆劃順序排列)
壹、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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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謝立功,洗錢防制與經濟法秩序之維護,金融財務研究訓練中心,1999年。
97. 蔡震榮,行政法理論與基本人權之保障,台北五南,1999年。
98. 蔡志方,行政法三十六講(普及版),作者發行,1997年。
99. 蔡墩銘,刑事證據法論,台北五南,1997年。
100. 蔡墩銘,刑事訴訟法論,台北五南,1999年,3版。
101. 蔡墩銘,法制與自由─法政批判,高雄敦理出版社,1989年。
102. 蔡德輝,犯罪學─犯罪理論與犯罪防制法,台北五南,1996年。
103. 鍾倫納,參與觀察法─應用社會科學研究法,台灣商務,1993年。
104. 羅傳賢,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台北五南,1993年
105. 韓國海,敬言─楊子敬重大刑案偵辦回憶錄,台北聯經,1999年。
106. 羅傳賢、蔡明欽合著,立法技術,台北致良出版社,1992年。
107.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台英智慧財產權法研究中心,2000年,3版。
108. 羅明通、林惠瑜合著,英國行政法上合理原則之應用與裁量之控制,作者發行,1995年。
109. 蘇南桓,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實用權益,台北永然文化,1997年。
110. 蘇永欽,合憲性控制的理論與實際,台北月旦,1995年。
111. 蘇永欽,憲法與社會文集,「從法律方案到法律包裹─淺談一個值得引進的立法技術」,1988年。
112. 蘇永欽,走向憲政主義,台北聯經,1994年。
二、 學位論文
1. 王正嘉,司法警察偵查活動之法規制初探─以人權保障理念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6月。
2. 江如蓉,對抗組織犯罪之法規範,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1月。
3. 李建廣,組織犯罪偵查活動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6月。
4. 林裕順,誘捕偵查之刑事法律問題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年6月。
5. 城兆毅,臥底偵查與法治國原則─論法治國採行臥底偵查程序之可行途徑,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6月。
6. 洪勝賢,通訊監察之合憲性探討,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6月。
7. 倪子修,秘密證人與刑事程序,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年6月。
8. 陳文哲,未遂教唆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年6月。
9. 陳愛娥,由法治主義涵義之演變探討委任立法應有之界限,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7年6月。
10. 張仁傑,從憲法保障人權觀點論警察監聽之執行,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6月。
11. 湯德宗,公務員之權利保護與身分保障,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1年6月。
12. 黃明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研究,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6月。
13. 楊嘉銘,當前台灣地區組織犯罪現象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6月。
14. 葉俊榮,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5年6月。
15. 蔡欽源,憲法上基本權利之規定在私人關係中之效力,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3年6月。
16. 蔡新合,監聽在犯罪偵查之規範與運用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6月。
17. 蔡明潭,偽造貨幣罪之規範與偵查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6月。
三、 期刊論文
1. 王兆鵬,論附帶搜索,月旦法學,55期,1999年11月。
2. 王兆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評析,台大法學論叢,28卷1期,1998年10月。
3. 王皇玉,德國刑事訴訟法上關於「證人保護」之立法動向,月旦法學,53期,1999年10月。
4. 甘添貴,公務員之操守與刑事責任,月旦法學,18期,1997年2月。
5. 何賴傑,告知義務及第三審上訴之限制,台灣本土法學,1期,1999年4月。
6. 何賴傑,事實審法院蒐集證據之義務 — 兼評最高法院87年台非第1號判決,政大法學評論,61期,1999年6月。
7. 何賴傑,刑事法院依權調查證據之範圍與限制,台灣本土法學,2期,1999年6月。
8. 何賴傑,刑訴第228條第3項檢察官之暫時逮捕權,台灣本土法學,9期,2000年4月。
9. 何尚先,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刑事法雜誌,29卷4期,1985年8月。
10. 李惠宗,憲法工作權保障之系譜,收錄於:劉孔中、李建良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8年6月。
11. 李建良,損失補償,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下),台北翰蘆,1998年。
12. 李建良,基本權利之保護義務,收錄於:憲法理論與實踐(一),1999年。
13. 吳信華,法治國家原則(三)─比例原則,月旦法學,52期,1999年9月。
14. 吳信華,法治國家原則(四)─依法行政原則之一:概說及法律優位原則,月旦法學,55期,1999年11月。
15. 法治斌,私人關係與憲法保障,收錄於:人權保障與釋憲法制─憲法專論(一),台北月旦,1993年。
16. 林鈺雄,檢察官之「舉證責任」─兼論刑事訴訟之修法方向,月旦法學,50期,1999年7月。
17. 林俊益,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月旦法學,50期,1999年7月。
18. 林俊益,訴訟制度的改革,收錄於:論司法改革一系列研討會實錄,台北市法友社,1992年。
19. 林東茂,臥底偵查的程序法上問題,「如何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刑事訴訟制度」研討會,東吳大學法學院暨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等主辦,1999年12月。
20. 林東茂,特殊辦案方式的法律難局─評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4868號判決,月旦法學,56期,2000年1月。
21. 林東茂,被告防禦權,月旦法學,53期,1999年10月。
22. 林東茂,臥底警探的法律問題,刑事法雜誌,40卷4期,1996年8月。
23. 林東茂,臥底偵查員的刑法上問題,刑事科學,警大,21期,1993年6月。
24. 林東茂譯,Prof. Dr. Ulrich Schroth著,徘徊於有效性與法治國之間的犯罪控制,收錄於:罪與刑─林山田教授六十歲生日祝賀論文集,1998年10月。
25. 林東茂,經濟犯罪的幾個現象面思考,收錄於: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思考,台北五南,2000年,2版。
26. 林東茂,德國的組織犯罪及其法律上的對抗措施,刑事法雜誌,37卷3期,1993年6月。
27. 林東茂,刑法體系對於集團犯罪的回應,台灣法學會,1997年12月。
28. 林東茂,證人保護法鳥瞰,台灣本土法學,第9期,2000年5月。
29. 林明鏘,公務員法,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上),台北翰蘆,1998年7月。
30. 林明鏘,公務機密與行政資訊公開,台大法學論叢,23卷1期,1993年。
31. 林燦璋,緝毒工作中臥底偵查及誘陷抗辯之探討,警學叢刊,警大,25卷1期,1994年9月。
32. 周志宏,社會權─總論、教育權,月旦法學,48期,1999年5月。
33. 柯耀程,刑事訴訟目的與「無罪推定原則」,收錄於:朱朝亮等合著,刑事訴訟之運作─黃東熊教授六秩晉五華誕祝壽論文集,1997年11月。
34. 柯耀程,公務員圖利罪及其參與關係之思辯,收錄於:變動中的刑法思想,1999年。
35. 城仲模,行政法上國家責任之理論與立法之研究,台大法學論叢,5卷1期,64年10月。
36. 城仲模,論國家賠償制度之新展望,收錄於:行政法之基礎理論,台北三民,1991年10月。
37. 城兆毅,臥底偵查與法治國原則,月旦法學,33期,1998年2月。
38. 翁岳生,西德1981年國家賠償法之研究─中德國家賠償制度之比較與檢討,收錄於: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台北月旦,1997年4月。
39. 徐昀,美國誘捕技術探討探討,刑事科學,警大,36期,1993年9月。
40. 許文義,警察預防犯罪任務之分析與探討,警學叢刊,警大,29卷5期,1999年3月。
41. 許文義,從時代潮流變革探討當前警察法演進之趨勢,警學叢刊,警大,30卷1期,1999年7月。
42. 許文義,德國警察資料保護職權精緻化之探討,法學論集,警大,4期,1999年3月。
43. 許文義,行政執行協助之研究─行政執行法第六條規定之評譯,行政執行法學術研討會,警大, 1999年5月。
44. 許文義,機關任務之分析與探討─以交通警察任務為例,1999年。
45. 許文義,行政執行協助之研究─行政執行法第6條規定之評釋,行政執行法學術研討會,警大主辦,1999年5月。
46. 許文義,從警察業務關係論職務協助之特性,警學叢刊,警大,21卷1期,1990年9月。
47. 許玉秀,公務員圖利罪,台灣本土法學,第3期,1999年8月,第2-8頁。
48. 許育典,從「人的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上)(下)─建構多元文化國的教育基本權核心以及教育行政中立與寬容原則,月旦法學,49期,1999年6月。
49. 許志雄,修憲之界限,月旦法學,54期,1999年11月。
50. 許宗力,行政機關若干基本問題之研究,收錄於:翁岳生,行政程序法之研究,經建會健全經社法規工作小組,1990年12月。
51. 許宗力,民主法治國家的情報活動,收錄於:法與國家權力,台北月旦,1996年,2版3刷。
52. 許宗力,基本權利對國庫行為之限制,收錄於:法與國家權力,台北月旦,1996年,2版3刷。
53. 章光明,美國對抗組織犯罪的司法回顧─我國可借鏡之處,收錄於:警察業務之社會科學分析,警大,1999年。
54. 陳鋕雄,盜匪的正義觀─論梁山泊的恩義世界,月旦法學,53期,1999年10 月。
55. 陳新民,憲法基本權力及「對第三者效力」之理論,政大法學評論,31期。
56. 陳新民,德國十九世紀「法治國」概念的起源,政大法學評論,55期,1996年。
57. 陳新民,軍人的權利與義務─論穿著軍服的公民,收錄於:軍事憲法論,1994年。
58. 陳運財,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與刑事訴訟─以釋字第384號為中心,收錄於劉孔中、李建良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8年。
59. 陳文哲,淺釋陷害教唆與誘捕偵,刑事科學,警大,38期,1994年9月。
60. 陳仟萬,論司法警察以隱藏身分從事偵查犯罪,警專學報,2卷2期,1997年1月。
61. 陳明傳,警察勤務策略之研究,警學叢判,警大,27卷4期,1997年1月。
62. 陳清雲,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介,月旦法學,52期,1999年9月。
63. 張哲倫,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之意義,刑事法雜誌,43卷2期,1999年4月。
64. 黃榮堅,圖利罪共犯與身分,台灣本土法學,3期,1999年8月,第188頁。
65. 黃朝義,誘捕偵查與誘陷抗辯理論,警大法學論集,創刊號,1996年3月。
66. 黃朝義,刑事舉證責任與推定,刑事法雜誌,42卷2期,1998年4月。
67. 黃惠婷,警察偵訊中犯罪嫌疑人之權利,2000年警察年會─刑事警察學術研討會,警大刑事警察學系主辦,2000年3月。
68. 黃茂榮,一般人格權及其保護,軍法專刊,45卷3期,1999年3月。
69. 黃錦堂,行政法的概念、性質、起源與發展,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下),台北翰蘆,1998年7月。
70. 湯德宗,權力分立原則與違憲審查權限─大法官抽象釋憲權之商榷,收錄於:劉孔中、李建良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87年6月。
71. 葉百修,國家賠償法,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下),台北翰蘆,1998年7月。
72. 廖義男,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國家賠償責任,月旦法學,1期,I995年5月。
73. 廖義男,行政執行法簡介,台灣本土法學,8期,2000年3月。
74. 劉宗德,行政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收錄於:行政法基本原理,1998年。
75. 鄧湘全,通訊監察之合憲性探討,月旦法學,40期,1998年9月。
76. 鄭善印,日本不良幫派處理模式暨我國可以借鏡之處,警學叢刊,中央警察大學,27卷1期,1996年7月。
77. 鄭善印,中、美、日三國幫派組織之概況及其抗制對策之比較研究,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一),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編印,1998年5月。
78. 鄭善印,兩極化的刑事政策,收錄於罪與刑─林山田教授六十歲生日祝賀論文集,1998年10月。
79. 蔡德輝、楊士隆,台灣地區組織犯罪問題與防制對策,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一),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編印,1998年5月。
80. 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旦法學,45期,1999年2月。
81. 蔡宗珍,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理論結構之探討─評大法會議第469號解釋,台灣本土法學,1期,1999年4月。
82. 蔡宗珍,冤獄賠償請求權之排除條款的合憲性問題─釋第487號評釋,台灣本土法學,10期,2000年5月。
83. 蔡震榮,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探討,東海法學研究,10期,1996年。
84. 蔡秀卿,行政規制權限不行使之國家賠償責任─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之意義與課題,月旦法學,4 5期,1999年2月。
85. 蔡茂寅,行政機關不行使規制權限之國家賠償責任,月旦法學,1期,I995年5月。
86. 羅明通,從衛爾康事件論公法上權利與反射利益之分界─兼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704號判例,收錄於:英國行政法上合理原則之應用與裁量之控制,自己發行,1995年。
87. 羅明通,合理原則早期之發展,收錄於:英國行政法上合理原則之應用與裁量之控制,自己發行,1995年。
88. 羅明通,從衛爾康事件論公法請求權與反射利益之分界,司法週刊,746期,1995年10月18日,747期,1995年10月25日。
89. 羅明通,英國行政法上法定權限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收錄於:憲法體制與法治行政─城仲模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二),行政法總論篇,台北三民,1998年。
四、 其他
1. 李湧清、林燦璋、葉毓蘭合譯,內政部警政署防制幫派組織之運作及犯罪模式訓練教材─國際性組織犯罪與偵查的企業理論,美國聯邦調查局刑事調查科組織犯罪毒品執行組著(講習教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印行。
2. 李震山主持,警察職務執行法草案之研究,內政部警政署委託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研究,1999年6月。
3. 許春金主持,不良幫派處理模式之泛文化比較研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委託中央警察大學研究,1993年5月。
4. 參閱:許宗力,行政機關若干基本問題之研究,收錄於翁岳生,行政程序法之研究,經建會健全經社法規工作小組,1990年12月。
5. 蔡德輝、楊士隆等,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一),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編印,1998年5月。
6. 掃黑白皮書,法務部編印,1998年10月。
7. 德國憲法學,國民大會憲政研討會,1985年6月。
8. 鍾鳳玲,偵辦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喬裝偵查法律效果之研究,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專題研究報告書,1997年。
9. 翁玉榮,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及其相關法規之研究,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研究報告,1991年7月。
10.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草案定稿說明,收錄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立法資料彙編」,法務部編印,1998年2月。
11. 參閱:鬍鬚陳養線民反被線民咬,時報週刊,1133期,1999年11月14-20日,第32-38頁。
12. 立法院公報,87卷42期(上),87年10月28日。
貳、 英文部分
1. Charles A. Beard,ed.,The Enduring Federalist,No. 84(1788),by Alexander Hamilton. .
2. Gennaro F.Vito and Ronald M. Holmes, Criminology:Theory, Rearch, and Policy, Wadsworth Publishing Co. ,1994.
3. Paul Marcus & Charles H. Whitebread,Criminal Procedure,Chicago,1987.
4. John Kaplan & Jon R. Waltz ,Evidence,Chicago,1985.
5. David M. Walker,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Clarendon Press.Oxford,1980.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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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8. 許育典,從「人的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上)(下)─建構多元文化國的教育基本權核心以及教育行政中立與寬容原則,月旦法學,49期,1999年6月。
2. 40. 許文義,警察預防犯罪任務之分析與探討,警學叢刊,警大,29卷5期,1999年3月。
3. 46. 許文義,從警察業務關係論職務協助之特性,警學叢刊,警大,21卷1期,1990年9月。
4. 39. 徐昀,美國誘捕技術探討探討,刑事科學,警大,36期,1993年9月。
5. 32. 周志宏,社會權─總論、教育權,月旦法學,48期,1999年5月。
6. 31. 林燦璋,緝毒工作中臥底偵查及誘陷抗辯之探討,警學叢刊,警大,25卷1期,1994年9月。
7. 26. 林東茂,德國的組織犯罪及其法律上的對抗措施,刑事法雜誌,37卷3期,1993年6月。
8. 22. 林東茂,臥底警探的法律問題,刑事法雜誌,40卷4期,1996年8月。
9. 9. 何尚先,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刑事法雜誌,29卷4期,1985年8月。
10. 6. 何賴傑,事實審法院蒐集證據之義務 — 兼評最高法院87年台非第1號判決,政大法學評論,61期,1999年6月。
11. 4. 甘添貴,公務員之操守與刑事責任,月旦法學,18期,1997年2月。
12. 3. 王皇玉,德國刑事訴訟法上關於「證人保護」之立法動向,月旦法學,53期,1999年10月。
13. 1. 王兆鵬,論附帶搜索,月旦法學,55期,1999年11月。
14. 84. 蔡秀卿,行政規制權限不行使之國家賠償責任─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之意義與課題,月旦法學,4 5期,1999年2月。
15. 80. 蔡宗珍,人性尊嚴之保障作為憲法基本原則,月旦法學,45期,199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