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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李沃實
研究生(外文):Li,Wo-Shih
論文名稱:意思能力欠缺之成年人於民法上地位之保障
論文名稱(外文):A SAFEGUARD FOR INCOMPETENT ADULTS IN CIVIL STATUS
指導教授:林秀雄林秀雄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LIn,Hsiu-Hsiung
口試委員:黃宗樂教授郭振恭教授王海南副教授徐慧抬教授鄧學仁教授
口試日期:2011-07-13
學位類別:博士
校院名稱:輔仁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1
畢業學年度:99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547
中文關鍵詞:意思能力意思能力欠缺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人性尊嚴自己決定權行為能力責任能力身分行為能力遺囑能力法定成年監護制度意定監護制度
相關次數:
  • 被引用被引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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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內分五節。第一節表明研究之動機。第二節說明研究之目的。第三節述明研究之方法。第四節指出本文之研究範圍及限制。第五節為「成年人」及「意思能力欠缺人」之定義及本文整體架構。

第二章 意思能力欠缺成年人地位受保障之基礎
內分六節。何種基礎提昇國家保障意思能力欠缺人地位?以德國一九九二年施行之聯邦照護法誕生為例,固然應歸功於彼國精神醫學專家、社會福利團體等之不斷呼籲、催促而成,但真正奠定其基礎者卻是該國基本法中之人權理念。再以日本二○○○施行成年監護法為例,亦發現其理論基礎源自彼國憲法人權理念之指導。由此獲得啟示:憲法基本權始為意思能力欠缺之成年人地位受保障之基礎。經探究之結果發現:「人性尊嚴」、「自己決定權」及「身體自由權」三項基本人權,與本文最密切相關。惟本文不以此自滿,尚繼續向國際法探索,發現二十一世紀第一個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亦能獲得證立,並將其排列我國憲法基本權前論述,彰顯對其相當重視之程度。

第三章 意思能力欠缺之成因及類型
內分四節。我國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宣告監護之要件;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宣告輔助之要件。由此二條文得知,受監護宣告之前提在於「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行為效果之能力;受輔助宣告之前提在於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行為效果之能力「顯然不足」者。而「不能」或「顯然不足」為或受「意思表示」或「辯識其行為效果能力」之因素,則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何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其成因為何?與民法能力有關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類型有那些?實務上發生比例最高者是那些類型?如欲圓滿解釋,求諸「精神醫學」、「心理學」、「社會學」、「歷史學」等專門領域協力並整合之始為正解,惟本文仍在「法律(人)領域自抑」原則下,僅向「精神醫學」領域取經,並整理我國實務與民法有關「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原因、類型及鑑別。

第四章 意思能力欠缺成年人於民法相關制度地位之檢討
內分七節。
自然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我國民法先以「年齡」為類型化標準;其次,再論及「意思能力」,然而「年齡」標準,其實莫不包含「意思能力」程度強弱元素在內。另外,基於財產(物質)及身分(人格)本質之不同,財產行為意思能力及身分行為意思能力,各受要求之標準自宜不同,此即「意思能力相對論」之由來。
本論文將論述之範圍限縮於「意思能力欠缺之成年人」參與日常生活較常見之「財產行為制度」、「侵權行為制度」、「身分行為制度」、「遺囑制度」及「成年監護制度」時交互關係,尤其針對「成年人參與上述五個制度時有無意思能力判斷標準」。論述過程中,一貫秉持「保障意思能力欠缺人地位優先於相對人」,並同時對我國相關之學說及實務進行檢討。
檢討後發現:就「財產行為意思能力判斷標準」,受監護宣告前後,以及該法律行為之效力對「精神障礙人」是否有利,具決定性影響。就「侵權責任能力判斷標準」,由於精神障礙病因複雜、難解;完全治癒不易;本人及家庭負擔沉重,無力投保等理由,應審慎認定精神障礙者之責任能力,有疑時,則認定其無責任能力為「我國法律政策」;至於保護受害人可行之道則可透過立法強制以精神障礙者為被保險人,由相關人與政府共同出資。就「身分行為意思能力判斷標準」,就有無結(離)婚能力問題,應依個案考慮:意思能力欠缺之原因及類型;於結婚及離婚時能否理解婚姻或離婚之意義及效果;對於意思能力欠缺者是否有利等三大項。而收養及終止收養,應個案考慮:意思能力欠缺之原因及類型;能否理解收養之意義及效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意見;收養人之人格、子女數、經濟狀況、動機、目的。
就「遺囑意思能力判斷標準」,應綜合立遺囑人之動機、目的、立遺囑人病因種類、程度、採用遺囑方式、遺囑內容難易程度、有效或無效對法定繼承人及遺囑繼承人之影響(效果)等。
「宣告成年監護(暨輔助)之標準」,包括「一定程度精神障礙存在」及「合乎法律評價(必要性與危險性之綜合判斷)」二項。前者由精神專科醫師鑑定之;後者則由法官判定之。但在二者間交錯範圍內應由雙方「互助合作」,並皆應充分瞭解我國社會實際運作結果。

第五章 法定成年監護制度
內分三節。歐美國家於一九六○年代後半期,以法國為首,就意思能力欠缺之成年人應如何以法律保護課題陸續展開研究、進行修正。但真正促成法制變革之重要因素卻根源於社會民主化過程,一般人開始關心精神病患或其他障礙者社會地位之提昇;精神醫學界認為完全不能自我決定之精神病患或障礙者畢竟是少數人,意思能力欠缺之成年人當中大多尚有一定程度能力,對他們應該加以尊重。受此影響下,精神衛生領域對於精神病患等之監禁醫療,首採由「閉鎖空間」方式轉變為「開放空間」型式,並強調其有過著與正常化人相當之「社區生活」。此動向帶來民事法相關制度重新反思之契機,轉變原來為家利益之「自益監護」為受監護人利益之「他益監護」。然而「他益監護」中,如何調和「自己決定權之尊重」與「本人之保護」理念,歐美日各國法律政策仍有不同。本章謹擇德國一九九二施行之聯邦照護法及日本二○○○年施行之法定監護制度為論述對象。


第六章 意定成年監護制度
內分五節。自古以來,意思能力欠缺人雖不像一般常人幸運地具備完全意思能力,但其大部分仍然具有各種程度之意思能力,何況精神醫學日新月異,不少難治之精神障礙問題已逐漸迎刃而解。從日本二○○○年施行之意定監護制度標榜「尊重其自己決定權」,「活用其剩餘能力」,「讓其過者與常人無異之生活」原則;英國二○○五年意思能力法第一條所規定之五項原則:「能力推定原則」、「自決協助原則」、「以一概全禁止原則」、「最佳利益原則」、「最少干涉原則」。法國二○○九施行之民法新「未來保護委任(意定監護制度)」第四一五條第二項規定:「在確立及保障本保護時,應尊重個人自由、基本權及人性尊嚴。」同法第三項規定:「本保護最終係為增進受保護人之利益,並促進受保護人之自律。」等歐陸先進國法制內容歸納得知:新法律思潮已走向「尊重其自己決定權」,「促進其自己決定能力」理念,以「謀求本人(最佳)利益」。如以此為標竿,則意定監護制度最能體現之。我國目前尚無此制度,為「突顯其價值及重要性」,特將「意定成年監護制度」獨劃為本章。

第七章 我國新成年監護制度之檢討
內分四節。我國新成年監護及輔助制度業自2009年11月23日開始正式運作。新規定本身具有如何缺失?運用後可能會遭遇那些問題?實際上已遭遇那些困境?對於前述各種缺失或問題應如何改善、解決?本章歸納本國學者意見,並以本論文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所論述為基礎,嘗試「以意思能力欠缺之成年人為中心」,本於「尊重其自己決定權,促進其自決能力,以追求其最佳利益」原則,分別檢討我國法定成年監護制度、法定成年輔助制度整個內容及實務運作之妥當性,並兼就未來之意定監護制度圖像提出芻議。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內分二節。第一節將第二章至第七章論述之內容,作濃縮性歸納,以利以後有興趣閱讀本論文者快速掌握重點,是為結論。第二節則是對本研究題目之野人獻曝,用供未來行為能力制度、侵權責任能力制度、身分行為能力制度、遺囑能力制度及成年監護制度修正,及制定意定監護制度之參考。

意思能力欠缺之成年人於民法上地位之保障
簡目
第一章 緒論 001
第一節 研究之動機 001
第二節 研究之目的 002
第三節 研究之方法 002
第一項 文獻探討法 002
第二項 比較研究法 003
第三項 批判研究法 004
第四節 研究之範圍與限制 004
第一項 研究之範圍 004
第二項 研究之限制 005
第五節 名詞定義及本文架構 006
第一項 名詞定義 006
第二項 本文架構 008
第二章 意思能力欠缺成年人地位受保障之基礎 011
第一節 意思能力欠缺人權利受國際法保障之發展 012
第一項 概述 012
第二項 國際法對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沿革 013
第三項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015
第二節 人性尊嚴 024
第一項 人性尊嚴之沿革 024
第二項 人性尊嚴中「人」之概念 025
第三項 人性尊嚴之法律性質 025
第四項 人性尊嚴規定之功能 027
第五項 適用上之一般問題 028
第六項 人性尊嚴在我國憲法之依據 029
第三節 自己決定權 030
第一項 自己決定權之意義 030
第二項 自己決定權之憲法根據及理由 031
第三項 自己決定權適用之範圍 033
第四項 限制自己決定權之正當化事由 035
第四節 人身自由權 036
第一項 人身自由權之意義 036
第二項 人身自由權遭侵犯之態樣 037
第三項 我國憲法之規定 037
第五節 基本權之限制 038
第一項 基本權限制之目的 038
第二項 基本權限制之要件 038
第六節 小結 039
第三章 意思能力欠缺之成因及類型 041
第一節 前言 041
第二節 意思能力欠缺之定義與成因 041
第一項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定義 042
第二項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成因 043
第三節 意思能力欠缺之類型 043
第一項 器質性精神疾病 045
第二項 精神分裂疾病 049
第三項 情感性精神疾病 053
第四項 老年精神疾病 055
第四節 小結 061
第四章 意思能力欠缺成年人於民法相關制度地位之檢討 063
第一節 無意思(行為)能力制度之法理 063
第一項 概述 063
第二項 無意思能力制度之法理基礎 067
第三項 無行為能力制度之法理基礎 068
第二節 財產行為意思能力 081
第一項 概述 081
第二項 日本學說及實務 082
第三項 我國實務 094
第三節 侵權責任能力 120
第一項 概述 120
第二項 侵權責任能力制度之定位 123
第三項 侵權責任能力之判斷標準 125
第四項 精神障礙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相關問題 136
第四節 身分行為意思能力 153
第一項 概述 154
第二項 意思能力欠缺人涉及身分行為立法例 155
第三項 日本學說有關身分行為必要之意思內容 157
第四項 日本實務有關身分行為之判決 159
第五項 我國有關身分行為意思能力問題 169
第五節 遺囑意思能力 191
第一項 概述 192
第二項 遺囑能力之判斷 194
第三項 遺囑能力之鑑定 221
第四項 歸納 224
第六節 宣告成年監護之標準 225
第一項 概述 225
第二項 成年監護意思能力之判斷 226
第三項 法律之評估 240
第四項 新成年監護制度運作時應特別考慮之因素 245
第七節 小結 248
第五章 法定成年監護制度 255
第一節 法定成年監護制度之沿革 255
第一項 古代至中世紀之成年監護制度 256
第二項 啟蒙時期後之成年監護制度 258
第三項 現代成年監護制度 260
第二節 德國聯邦照護法 261
第一項 概述 261
第二項 照護人之選任 266
第三項 照護之職務範圍及義務 276
第四項 照護人之權限 280
第五項 照護人之解任 294
第六項 照護之廢止或變更 297
第七項 歸納 297
第三節 日本法定成年監護制度 301
第一項 概述 301
第二項 新法定成年監護制度之修正要項 302
第三項 新法定成年監護制度總則編內容概要 304
第四項 新法定成年監護制度親屬編內容概要 315
第五項 新法定成年監護實體法運用遭遇之問題 329
第六項 新法定成年監護程序法運用遭遇之問題 335
第七項 歸納 339
第六章 意定成年監護制度 343
第一節 前言 343
第一項 意定監護制度之定義 343
第二項 意定監護制度之沿革 344
第三項 我國法制現況 346
第二節 日本意定監護制度 346
第一項 意定監護制度之概念 346
第二項 意定監護契約法之重要內容 350
第三項 意定監護契約法施行後遭遇之問題 365
第四項 歸納 380
第三節 英國意思能力法 381
第一項 概述 381
第二項 意思能力法之整體架構 382
第三項 意思能力法之重要內容 386
第四項 歸納 413
第四節 法國意定監護(未來保護委任)制度 415
第一項 意定監護制度之修正沿革 416
第二項 意定監護制度之修正背景 416
第三項 意定監護制度之重要內容 417
第五節 小結 426
第七章 我國新成年監護制度之檢討 429
第一節 新成年監護暨輔助制度之修正沿革及重點 429
第一項 新成年監護及輔助制度之修正沿革 429
第二項 新成年監護及輔助制度之修正重點 430
第二節 新成年監護制度之評釋 431
第一項 貫穿整個制度之指導原則問題 431
第二項 總則編行為能力制度運用可能遭遇之問題 433
第三項 親屬編成年監護制度運用時可能遭遇之問題 440
第三節 新成年監護制度於實務運作時發生之問題 465
第四節 增訂意定成年監護制度問題 473
第一項 意定成年監護制度之意義與性質 473
第二項 我國是否有制定意定成年監護制度之必要 473
第三項 我國未來意定監護契約法應有之基本內容 474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481
第一節 結論 481
第二節 建議 488

附錄暨主要參考文獻
附錄一 日本民法總則 494
附錄二 日本親族編 496
附錄三 日本意定監護契約法 502
附錄四 日本監護等登記法 505
附錄五 意定監護契約公證書(未來型範本) 508
附錄六 代理權目録 510
附錄七 意思能力之鑑定─日本作法之簡介 510
附錄八 法國2009年新成年監護法相關條文 516
主要參考文獻 537


意思能力欠缺之成年人於民法上地位之保障
詳目
第一章 緒論 001
第一節 研究之動機 001
第二節 研究之目的 001
第三節 研究之方法 002
第一項 文獻探討法 002
第二項 比較研究法 003
第三項 批判研究法 004
第四節 研究之範圍與限制 004
第一項 研究之範圍 004
第二項 研究之限制 005
第五節 名詞定義及本文架構 006
第一項 名詞定義 006
第二項 本文架構 008
第二章 意思能力欠缺成年人地位受保障之基礎 011
第一節 意思能力欠缺人權利受國際法保障之發展 012
第一項 概述 012
第二項 國際法對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沿革 013
第三項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015
第一款 公約之特徵 015
第二款 公約之主要訴求及重要權利內容 017
第三款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之啟示 022
第二節 人性尊嚴 024
第一項 人性尊嚴之沿革 024
第二項 人性尊嚴中「人」之概念 025
第三項 人性尊嚴之法律性質 025
第四項 人性尊嚴規定之功能 027
第五項 適用上之一般問題 028
第六項 人性尊嚴在我國憲法之依據 029
第三節 自己決定權 030
第一項 自己決定權之意義 030
第二項 自己決定權之憲法根據及理由 031
第一款 自己決定權之依據 031
第二款 尊重自己決定權之理由 033
第三項 自己決定權適用之範圍 033
第一款 學說上自己決定權涉及之具體範圍 033
第二款 實務上自己決定權涉及之具體範圍 -034
第四項 限制自己決定權之正當化事由 035
第四節 人身自由權 036
第一項 人身自由權之意義 036
第二項 人身自由權遭侵犯之態樣 037
第三項 我國憲法之規定 037
第五節 基本權之限制 038
第一項 基本權限制之目的 038
第二項 基本權限制之要件 038
第六節 小結 039
第三章 意思能力欠缺之成因及類型 041
第一節 前言 041
第二節 意思能力欠缺之定義與成因 041
第一項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定義 042
第二項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成因 043
第三節 意思能力欠缺之類型 043
第一項 器質性精神疾病 045
第一款 概說 045
第二款 譫妄症 046
第三款 癡呆症 047
第四款 失憶症 048
第二項 精神分裂疾病 049
第一款 概說 050
第二款 精神分裂症臨床表徵 050
第三款 判斷標準 052
第三項 情感性精神疾病 053
第一款 概說 053
第二款 躁症 054
第三款 鬱症 055
第四項 老年精神疾病 055
第一款 概說 056
第二款 老年憂鬱症 056
第三款 老年癡呆症 057
第四款 老人焦慮症 060
第四節 小結 061
第四章 意思能力欠缺成年人於民法相關制度地位之檢討 063
第一節 無意思(行為)能力制度之法理 063
第一項 概述 063
第一款 各國對無意思(行為)能力之相關規定 063
第二款 歸結 066
第二項 無意思能力制度之法理基礎 067
第三項 無行為能力制度之法理基礎 068
第一款 無行為能力制度之立法例 068
第二款 監護(原禁治產)暨保佐(原準禁治產)制度之立法旨趣 073
第三款 無行為能力制度之法理基礎 078
第二節 財產行為意思能力 081
第一項 概述 081
第二項 日本學說及實務 082
第一款 日本學說 082
第二款 日本實務 083
第一目 二次大戰前之判決 083
第二目 二次大戰後之判決 084
第三目 結語 092
第三項 我國實務 094
第一款 我國高等法院暨最高法院相關判決-- - 094
第二款 歸結-- ---------119
第三節 侵權責任能力 120
第一項 概述 120
第二項 侵權責任能力制度之定位 123
第三項 侵權責任能力之判斷標準 125
第一款 學說觀點之責任能力 125
第二款 實務觀點之責任能力 128
第三款 歸結一探求責任能力制度之政策意義 133
第四項 精神障礙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相關問題 136
第一款 概說 136
第二款 精神障礙人為加害人時 137
第一目 精神障礙人本身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之情形 137
第二目 精神障礙人為駕駛人時汽車保有人之責任 139
第三目 精神障礙人本身負汽車保有人責任之情形 141
第四目 德國民法相關規定 142
第三款 精神障礙人為被害人時 142
第一目 精神障礙人之過失相抵能力 142
第二目 與精神障礙有關之「素因減責」問題 143
第四節 身分行為意思能力 153
第一項 概述 154
第二項 意思能力欠缺人涉及身分行為立法例 155
第三項 日本學說有關身分行為必要之意思內容 157
第四項 日本實務有關身分行為之判決 159
第一款 結婚意思能力 159
第二款 離婚意思能力 164
第三款 收養意思能力 166
第四款 日本判斷身分行為意思能力之標準時點 168
第五項 我國有關身分行為意思能力問題 169
第一款 結婚 170
第二款 兩願離婚 181
第三款 收養 183
第四款 合意終止收養 190
第五節 遺囑意思能力 191
第一項 概述 192
第二項 遺囑能力之判斷 194
第一款 遺囑能力與一般法律行為(意思能力)之關係 194
第一目 學說方面 195
第二目 實務方面 197
第三目 結語 214
第二款 判斷遺囑能力時應考慮遺囑本身特殊性 214
第一目 遺囑尊重本人之遺志 214
第二目 遺囑為要式行為 215
第三目 遺囑具有可撤回性 216
第四目 遺囑為死因行為 217
第三款 判斷遺囑能力時應考慮醫學之關係 218
第四款 我國遺囑能力之判斷標準 220
第三項 遺囑能力之鑑定 221
第一款 遺囑資料之特色及範圍 221
第二款 受鑑定人歷史敘述之重要性 221
第三款 遺囑資料之完整蒐集及鑑定人應備基本能力 222
第四款 遺囑資料之判讀 222
第五款 鑑定人應嚴守精神醫學之超然性 223
第四項 歸納 224
第六節 宣告成年監護之標準 225
第一項 概述 225
第二項 成年監護意思能力之判斷 226
第一款 法治先進國有關成年監護意思能力之論述 226
第一目 德國一九九二年聯邦照護法 226
第二目 加拿大(安大略省)一九九二年代行決定法 227
第三目 美國一九九七年統一監護暨保護程序法模範草案 228
第四目 英國二○○五年意思能力法 229
第二款 成年監護意思能力之構成要素及類型 230
第一目 成年監護制度意思能力構成要素之分析 230
第二目 成年監護制度意思能力之類型 231
第三款 成年監護制度意思能力之判斷方法 236
第四款 日本成年監護制度意思能力評定量表之觀摩 237
第三項 法律之評估 240
第一款 宣告監護後衍生之負作用 240
第二款 保護之可能極限 243
第四項 新成年監護制度運作時應特別考慮之因素 245
第七節 小結 248
第五章 法定成年監護制度 255
第一節 法定成年監護制度之沿革 255
第一項 古代至中世紀之成年監護制度 256
第二項 啟蒙時期後之成年監護制度 258
第三項 現代成年監護制度 260
第二節 德國聯邦照護法 261
第一項 概述 261
第一款 指導原則之建構 261
第二款 必要性原則 262
第三款 補充性原則 264
第二項 照護人之選任 266
第一款 選任照護人之要件 266
第二款 照護人之種類 268
第一目 自願照護人 269
第二目 自然(人)照護人 269
第三目 社團(協會)照護人 271
第四目 官署照護人 274
第三款 複數照護人 275
第三項 照護人之職務範圍及義務 276
第一款 照護人之職務範圍 276
第二款 照護人之義務 278
第四項 照護人之權限 280
第一款 照護人之代理權 281
第二款 同意權之保留 282
第三款 醫療之措施與實施結紮手術 284
第四款 收容及類似之措施 290
第五款 住所使用或租賃關係等終止有關之事項 293
第五項 照護人之解任 294
第一款 自然照護人之解任 294
第二款 社團或官署之解任 296
第六項 照護之廢止或變更 297
第七項 歸納 297
第三節 日本法定成年監護制度 301
第一項 概述 301
第二項 新法定成年監護制度之修正要項 302
第三項 新法定成年監護制度總則編內容概要 304
第一款 法定監護類型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304
第二款 法定保佐類型之構要件及法律效果 306
第三款 法定補助類型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308
第四款 公示制度 315
第四項 新法定成年監護制度親屬編內容概要 315
第一款 法定監護制度 316
第二款 法定保佐制度 324
第三款 法定補助制度 327
第五項 新法定成年監護實體法運用遭遇之問題 329
第六項 新法定成年監護程序法運用遭遇之問題 335
第七項 歸納 339
第六章 意定成年監護制度 343
第一節 前言 343
第一項 意定監護制度之定義 343
第二項 意定監護制度之沿革 344
第三項 我國法制現況 346
第二節 日本意定監護制度 346
第一項 意定監護制度之概念 346
第一款 意定監護契約制度之意義 347
第二款 另制定意定監護契約法之理由 347
第三款 意定監護契約之法律性質 349
第二項 意定監護契約法之重要內容 350
第一款 本制度之主要參與人員 350
第二款 本制度之利用流程 355
第三款 本制度之利用型態 357
第四款 監護事務之內容及範圍 360
第五款 意定監護契約之變更及終了 363
第六款 歸結 364
第三項 意定監護契約法施行後遭遇之問題 365
第四項 歸納 380
第三節 英國意思能力法 381
第一項 概述 381
第一款 意思能力法之立法過程 381
第二款 意思能力法之立法目標 382
第二項 意思能力法之整體架構 382
第三項 意思能力法之重要內容 386
第一款 建構意思能力法之基本原則 386
第二款 意思能力欠缺之判斷標準 392
第三款 新持續性代理權制度之結構 395
第四款 保護法院暨公設監護監督人 406
第五款 獨立意思能力維護團體 411
第四項 歸納 413
第四節 法國意定監護(未來保護委任)制度 415
第一項 意定監護制度之修正沿革 416
第二項 意定監護制度之制定背景 416
第三項 意定監護制度之重要內容 417
第一款 意定監護契約應遵守之原則 417
第二款 訂定意定監護契約之要件 418
第三款 參與意定監護制度之重要人員 418
第四款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定方式 420
第五款 意定監護契約之生效 421
第六款 意定監護契約之範圍 421
第七款 意定監護契約之義務與責任 422
第八款 意定監護契約之變更 424
第九款 意定監護契約之特殊效力 425
第十款 終了之原因及效力 425
第五節 小結 426
第七章 我國新成年監護制度之檢討 429
第一節 新成年監護及輔助制度之修正沿革及重點 429
第一項 新成年監護及輔助制度之修正沿革 429
第二項 新成年監護及輔助制度之修正重點 430
第二節 新成年監護制度之評釋 431
第一項 貫穿整個制度之指導原則問題 431
第二項 總則編行為能力制度運用時可能遭遇之問題 433
第一款 意思能力判斷問題 433
第二款 是否賦與未成年人之原監護人有聲請權問題 434
第三款 受監護宣告人各種法定資格遭剝奪問題 434
第四款 新設輔助宣告制度問題 436
第五款 制度之類型與轉換問題 438
第三項 親屬編成年監護制度運用時可能遭遇之問題 440
第一款 適用主體問題 440
第二款 複數監護人問題 442
第三款 法人充任監護人問題 445
第四款 成年監護事務問題 446
第五款 成年監護人之監督問題 454
第六款 監護期間應否限制問題 459
第七款 監護終了後相關問題 460
第八款 輔助準用未成年及成年監護相關規定問題 462
第九款 缺少「暫時性法律保護制度」 464
第三節 新成年監護制度於實務運作時發生之問題 465
第四節 增訂意定成年監護制度問題 473
第一項 意定成年監護制度之意義與性質 473
第二項 我國是否有制定意定成年監護制度之必要 473
第三項 我國未來意定監護契約法應有之基本內容 474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481
第一節 結論 481
第二節 建議 488



附錄暨主要參考文獻
附錄一 日本民法總則 494
附錄二 日本親族編 496
附錄三 日本意定監護契約法 502
附錄四 日本監護等登記法 505
附錄五 意定監護契約公證書(未來型範本) 508
附錄六 代理權目録 510
附錄七 意思能力之鑑定─日本作法之簡介 510
附錄八 法國2009年新成年監護法相關條文 516
主要參考文獻 537

主要參考文獻
壹、中文部分(依姓氏筆劃順序編排)
一、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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