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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張暐宏
論文名稱:性交易處罰法制之法實證研究
指導教授:劉嘉發劉嘉發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中央警察大學
系所名稱:警察政策研究所
學門:軍警國防安全學門
學類:警政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1020
畢業學年度:101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259
中文關鍵詞:性交易性專區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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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究就之章節安排 先探討我國對於性交易行為之法制演進以及修正法,律後之疑義。而再參考各國之性交易管理制度,吸取他國之經驗亦健全我國之法制。欲了解實務之運作,因而必須要探討全國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統計內容以及地方法院對於性交易處罰案件之分析,並且藉由實務機關之訪談內容以探究整體實務之運作。基於上述內容彙整提出本文之結論。
在於我國台灣地區之法制演進歷程,遠從清領時期就有所謂的娼妓存在,經過日本統治時期的鬆散管理,也可以看出娼妓與我國之社會相關性。在於台灣光復以及中央政府遷台之後,也逐步的給予建立公娼制度,交由各縣市政訂立自治條例。但是在於社會思潮演進之下,社會對於公娼採取反動的思想,進而各縣市政府採取自然淘汰的方式,限制開設公娼館之業者其執照終身不得轉讓,亦不核發新申請的執照。在台北市廢娼政策中,對於社會震撼甚鉅,社會亦思考對於娼妓之於社會之意義。而最後在大法官解釋第六六六號下,基於平等原則下給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違憲之宣告,限定立法機關於兩年內修正之。從立法草案上提出三個版本草案,最後立法院通過行政院之「娼嫖原則上皆罰,專區例外不罰」版本。探究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應採取娼嫖皆不罰之原則,亦符合解釋文之意旨。在於本次修正法律之後,倉促的立法過程,新修訂之法律亦有其問題出現以下就性交易處罰法制,依據法制面以及實務面給予綜合分析並提出結論。
新修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規定新法將性交易定義擴充解釋及於猥褻行為,適用法律上將擴大行為處罰之範圍,但是如此擴張解釋適用未來恐怕更加輕易羅織罪行,確有檢討之餘地。如果立法者將性交易之行為認為是對於社會秩序有影響之違序行為,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有必要取締之,這樣之情況下性交易行為擴張到猥褻行為 應可以給予取締機關廣大的執法空間 以打擊性交易行為,,。但首先在於猥褻行為之認定對於執法第一線之人員似乎無法可以有一個準確之依據給予執法者認定。實務機關在誘捕偵查方式無法運用以及科技設備以及權利I 運用下,要有效的針對性交行為之取締與採證實為困難之舉,於娼嫖皆罰下,嫖客對於偵查之配合度減少,上級機關對於績效之要求,徒增執法上之困境。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一條所提到之媒合性交易與刑法第二三一條之媒介之區別,在於實務上警察機關因為績效之要求對於社秩法之案件不積極處理,反而皆以刑事罰給予處罰,而且普遍員警專業素質不一,對於法條之認知及違法的構成要件、取證皆有不足問題之現象。警察機關亦未曾給予講習以及宣導,以致移送錯誤,可見對法規認知仍需要加強。筆者認為應該對於法規之要件給予取締執行人員一個明確之要件,對於偵查手段上,加強取締人員法治觀念,給予合法偵查制度之教育。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限制 4
第四節 研究方法 6
第五節 研究流程 8
第六節 預期研究結果 9
第七節 文獻探討 10
第二章 性交易處罰法制沿革與分析 22
第一節 我國性交易處罰法制演進歷程 22
第二節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探討 33
第三章 各國性交易處罰法制探討與比較 55
第一節 我國 55
第二節 荷蘭 61
第三節 日本 67
第四節 大陸地區 76
第五節 結論 81
第四章 我國性交易處罰案件分析─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為中心 84
第一節 統計年報分析 84
第二節 地方法院案件分析 105
第五章 性交易處罰法制訪談研究 131
第一節 概說 131
第二節 訪談研究方法 133
第三節 訪談結果分析 141
第六章 結論及建議 152
第一節 結論 152
第二節 建議 155
參考文獻 157
附錄一 訪談逐字稿 164
附錄二 警政署社會秩序維護法民國九十一年至一百零一年違序案件統計表 224
一、書籍
(一)葉乃嘉(2006),《研究方法的第一本書》,五南書局。
(二)畢恆達、楊國樞、劉長萱、瞿海源主編(2012),《社會及行為科學研究法-質性研究法》,東華書局。
(三)王雲東(2007),《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威仕曼。
(四)陳向明(2002),《社會科學質的研究》,五南。
(五)Matthew David and Carole D.Sutton著、王若馨、黃郁青、夏媺婷、李怡芳譯(2007),《研究方法的基礎》,韋伯。
(六)沈美真(1990),《台灣被害娼妓與娼妓政策》,前衛出版社。
(七)王泰升(2009),《台灣法律史概論》,元照出版社。
(八)孟樊(2012),《論文寫作法與格式》,威仕曼出版社。
(九)邱旭伶(1999),《台灣藝妲風華》,玉山社。
(十)羅傳賢(2009),《立法程序與技術》,五南。
(十一)李惠宗(2010),《案例式法學方法論》,新學林。
(十二)曾英哲(2005),《社會秩序維護法實用》,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十三)甘添貴(2011),《刑法各論(下)》,三民。
(十四)李翔甫(2008),《圖解知識六法-警察法規》,新學林。
(十五)盧映潔(2012),《刑法分則新論》,新學林。
(十六)吳庚(2010),《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
(十七)陳敏(2009),《行政法總論》,作者自行出版。
(十八)林俊益(2009),《刑事訴訟法概論〈上〉》,新學林。
(十九)林鈺雄(2010),《刑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編》,元照。
(二十)法治斌、董保城(2008),《憲法新論》,元照。

二、期刊文獻
(一)王皇玉(2010),〈台灣對性交易行為的管制與處罰〉,《台灣法學雜誌,公法特刊》。
(二)李建良(2010),〈立法禁止性交易平等之課題-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公法特刊。》。
(三)李惠宗(2010),〈從法本質論談性交易行為作為一種職業自由—評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76期。
(四)林志潔、莊宇真(2010),〈在釋字第六六六號之後---從女性主義理論看台灣性產業之立法與規範〉,《月旦法學雜誌》,第186期。
(五)林俊廷(2011),〈釋字第666號解釋與性交易合法化問題之研析〉,《警大法學論集》,第二十期。
(六)林信睿(2011),〈從法制、政治與管理的觀點論性交易制度政策之修正〉,《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41卷第4期。
(七)徐新淵、黃椿雄、黃啟賓(2009),〈論色情與性產業之管理與取締〉,《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40卷第2期。
(八)徐慧怡(2001),〈性交易主要立法例之比較研究〉,《台北市政府委託研究計畫》。
(九)章光明(1998),〈娼妓管理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分析〉,《警學叢刊》,第29卷3期。
(十)許恒達(2010),〈善良風俗、國民健康與促成性交易的刑事責任-以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為反思契機〉,《月旦法學雜誌》,第186期。
(十一)許春金(2000),〈性交易管理政策之國際間比較研究〉,《台北市政府委託研究計畫》。
(十二)許雅斐(2010),〈社會秩序與強迫淨化性工作的行政規約〉,《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八十期。
(十三)陳宜中(2008),〈性交易該除罪化嗎?對性別平等論證的幾點省思〉,《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27期。
(十四)彭渰雯(2005),〈在「宰制」和「需求」之外---性交易者論述的女性主義分析〉,《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第20期。
(十五)彭渰雯(2008),〈基層員警取締性交易的執行研究:批判性詮釋途徑之應用〉,《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公共行政學報》,第28期。
(十六)甯應斌(2006),〈性/交易的相互性〉,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18期。
(十七)黃啟賓、陳嘉佩、呂婉婷(2010),〈性工作者之現況與未來個案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40卷第6期。
(十八)黃瑞明(2010),〈大法官們的德爾斐神諭-評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公法特刊》。
(十九)黃榮堅(2007),〈對於性交易的刑法觀點---兼評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23期。
(二十)廖元豪(2010),〈罰娼不罰嫖違憲-保障弱勢之「實質平等」終獲大法官加持?〉,《台灣法學雜誌-公法特刊》。
(二十一)蔡震榮(2010),〈評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並從新思考性工作者之管理政策〉,《台灣法學雜誌-公法特刊》。
(二十二)盧映潔、沈洳瑩(2010),〈娼妓問題之除罪化探討-兼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六號〉,《台灣法學雜誌-公法特刊》。
(二十三)台灣法學雜誌學術研討會(2010),〈釋字666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違憲理由檢視〉,《台灣法學雜誌-公法特刊》。
(二十四)周愫嫻、侯崇文、曹立群(2010),〈公民社會的價值維度:以各國性工作者民意取向為例〉,《犯罪學期刊》,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
(二十五)林實芳(2007),〈就子賣落煙花界-日治時期台灣色情行業中的婦女人身買賣〉,《女學學誌》,第22期。
(二十六)蔡茂寅(2012),〈性交易專區設置的行政法課題〉,《月旦法學教室》,113期。
(二十七)張國讚、翁旭樞(2012),〈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之法制與實務研析〉,《警專學報》,第五卷第四期。
(二十八)劉嘉發(2012),〈社會秩序維護法性交易專區法治之研究〉,《2012警察政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主辦。
(二十九)李建良(2012),〈公法類實務導讀-100年度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桃秩字第245號裁定〉,《台灣法學雜誌》,第192期。
(三十)傅美惠、王欽源(2010),〈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修法政策評析〉,《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理與實務》,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
(三十一)謝榮堂(2012),〈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評釋--兼論釋字第六六六號〉,《月旦法學雜誌》。
(三十二)李憲人(2009),《日本風俗營業等規制手法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政論叢第,九期。
(三十三)徐慧馨(2006),《瑞典荷蘭性產業報告》,中央大學性/別研究所。
(三十四)雲山城,《治安管理處罰法》施行以來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湖北警官學院學報第三期
(三十五)段亞飛(2009),〈賣淫嫖娼現狀與治理對策〉,《法制與經濟》,第219期。
(三十六)岳光輝(2007),〈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拉客招嫖行為的定性〉,《廣西青年幹部學院學報》。
(三十七)汪廖(2010),〈淺析關於容留賣淫行為法律規定之完善〉,《法制與社會》,第13期。
(三十八)羅平(2012)、〈關於組織他人提供“手淫”服務是否構罪的思考〉,《武漢公安幹部學院學報》,一期。
三、學位論文
(一)王苡斯(2007),〈論我國娼妓政策之性別意涵—從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觀察出發〉,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
(二)王偉龍(2007),〈性、人權與工作 成人性交易規範法制之比較探討〉,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三)王嘉福(2006),〈警察人員對性交易之認知研究~以台南市為例〉,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所碩士學位論文。
(四)杜佩育(2007),〈台北與東京夜間旅遊情色活動之比較研究〉,私立世新大學觀光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五)沈洳瑩(2005),〈娼妓相關問題除罪化之探討〉,國立中正大學法律所碩士學位論文。
(六)徐新淵(2010),〈性工作政策意向調查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
(七)張桂霖(2010),〈特種行業與成人性交易專區設置可行性之研究-以嘉義市湖仔內 重劃區為例〉,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八)蔡宗儒(2005),〈論道德的立法-從針對性交易的責難開始〉,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學位論文。
(九)戴東梅(2007)。〈從性工作權觀點探討性交易管制之憲法爭議〉,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十)金東文(2008),〈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存在的問題與完善研究〉,延邊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十一)鄭怡卿(2008),《臺灣閩客諺語中的女性研究》,國立中央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士論文。
(十二)張貴英(2004),〈高雄市公娼制度的歷史脈絡與存廢之社會歷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硏究所碩士論文。
(十三)杜佩育(2007),《台北與東京夜間旅遊情色活動之比較研究》,世新大學觀光學系碩士學位論文。
(十四)陳經偉(2010),《性交易規範與管理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
四、其他資料
(一)全國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分款分項統計。

五、網路資料
(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8),〈性交易應不應該被處罰-公民會議議題手冊〉。網址:http://sociology.ntu.edu.tw/~tsd/sexmaterial.pdf。
(二)鄭善印(1999),〈色情行業管理法制之研究〉,收錄於《台灣社會問題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中央研究院社,網址: http://140.109.196.210/sp/cspr_paper/zheng_shan_yi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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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七)徐新淵、黃椿雄、黃啟賓(2009),〈論色情與性產業之管理與取締〉,《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40卷第2期。
2. (三十二) 李憲人(2009),《日本風俗營業等規制手法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政論叢第,九期。
3. (三十一) 謝榮堂(2012),〈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評釋--兼論釋字第六六六號〉,《月旦法學雜誌》。
4. (九)章光明(1998),〈娼妓管理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分析〉,《警學叢刊》,第29卷3期。
5. (二十七) 張國讚、翁旭樞(2012),〈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之法制與實務研析〉,《警專學報》,第五卷第四期。
6. (六)林信睿(2011),〈從法制、政治與管理的觀點論性交易制度政策之修正〉,《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41卷第4期。
7. (二十六) 蔡茂寅(2012),〈性交易專區設置的行政法課題〉,《月旦法學教室》,113期。
8. (二十五)林實芳(2007),〈就子賣落煙花界-日治時期台灣色情行業中的婦女人身買賣〉,《女學學誌》,第22期。
9. (十六)甯應斌(2006),〈性/交易的相互性〉,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18期。
10. (十四)彭渰雯(2005),〈在「宰制」和「需求」之外---性交易者論述的女性主義分析〉,《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第20期。
11. (十三)陳宜中(2008),〈性交易該除罪化嗎?對性別平等論證的幾點省思〉,《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27期。
12. (十二)許雅斐(2010),〈社會秩序與強迫淨化性工作的行政規約〉,《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八十期。
13. (十)許恒達(2010),〈善良風俗、國民健康與促成性交易的刑事責任-以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為反思契機〉,《月旦法學雜誌》,第186期。
14. (二十四) 周愫嫻、侯崇文、曹立群(2010),〈公民社會的價值維度:以各國性工作者民意取向為例〉,《犯罪學期刊》,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
15. (十九)黃榮堅(2007),〈對於性交易的刑法觀點---兼評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