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人類亙古以來懸為理想的奮鬥目標,其最終的理想是人類一家完全平等而 不復爭執,其近程目標則在消弭特權,使人世間自然的不平等不因人為的制度再加深 。本文從法律的層面來探討平等的意義及平等拘束立法之原理並合理差別之基準,即 欲使制度化的不平等得因違憲審查制度的運作而消弭。 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首先就一般性的不平等提出原因的探討,而後將問題落在我國現行旳法制上 ,並提出本文的觀點,範圍與取材。 第二章:就平等的概念為綜合性的說明。首先釐清平等的意義,次及平等權與基本權 的關聯,尤重平等「權利」的發揮,再次論及平等思想之發展,以明古今之變,末者 敘及平等權在外國人與法人適用上的特殊問題。 第三章:就平等拘束立法的原理展開,為本文重心之一。本文從五方面導出平等拘束 立法之原理,即第一,實證法上明文的規定,如西德基本法第一條第三項;第二,解 釋論上,平等係指法內容的平等說;第三,國民主權論使立法者臣服於民意之下,從 而亦受拘束;第四,平等權功能已由消極轉為積極,尤其社會權的形成,使平等在某 些情形下,亦可產生請求立法的權利;第五,體系正義論乃在使立法者自我拘束的法 理成為平等拘束立法之原理。 第四章:係合理差別之判斷基準,亦為本文重心之一。本章先從日本談起,日本囊昔 就合理差別之基準係採單一基準說,後隨時代演進,漸採取了二重圣說,就中尤以立 法目的與差別程度的二重基準說運用得最廣泛,係目前日本通說。德國方面,首先敘 明聯邦憲法法院對選舉權平等及特別平等的審查特較嚴格的基準,在一般平等原則的 審查上,則分別以正義、事物本質、比例原則、體系正義、社會國為綜會審查基準。 至我國部分,則先說明憲法第七條所稱之「男女、宗教……」通說認為係例示規定說 ;次則就合理差別之基準說明學說與實務之見解。學說通常以憲法第二十三條為主軸 而展開合理基準之判斷理論,實務司法大法官會議亦同。唯比例原則已成為實際運作 之準則。末則提出個人見解,認為憲法第二十三條對合理差別之基礎上,並不能夠提 供完全的解決。本章小結則對司法積極主義多所肯定,期以發揮司法保障人權之功能 。並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做保障人民權利之權利之努力加以肯定。 第五章:結論則認為立法裁量的類型化有助於審查合理差別基準的確立並確實保障人 民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