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大戰以後,由於福利國家之興起,先進國家莫不以追求福利國家理想為目標。 因青少年福利為解決青少年問題最有效途徑,故二十世紀之青少年福利亦成為本世紀 社會中之動要課題,是以福利國家將青少年福利工作列為主要的重點。 中、韓兩國這些年來的經濟成就,不僅提高了國民所得與生活水準,也提高了國際上 的地位。可是社會的快速發展與變化,使得青少年問是演變為中、韓兩國共同的問題 。 所幸,中、韓兩國都因應社會日趨嚴重的青少年問題,已公布施行青少年福利法,推 行發展青少年福利政策但社會的變化越大,青少年問題也嚴重。此一事實,顯示了青 少年福利政策尚有探究及修正的必要;是以,本研究擬以青少年福利之法令與機構為 主題,希望能有助於中、韓兩國青少年福利政策之參考。 本論文共分六章,各章要點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本論文研究的目的在探討中、韓兩國青少年問題,而從兩國青少年福 利法令與機構之比較研究,探討兩國青少年福利政策,進而發現及檢討兩國青少年福 利政策之問題,並提出改進之建議。主要運用之研究方法有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 及比較法(the Comparative Method)。其所涉及的資料來源,乃利用有關 兩國青少年福利理詳和公共政策的書籍、研究報告、報章雜誌、兩國原始資料、以及 兩國統計資料等。 第二章為青少年福利之理論探索。探究中、外文獻有關青少年期的意義及要性、青少 年的年齡範圍、青少年期之發展特徵、青少年福利服務之內涵及民生主義青少年福利 思想的依據。 第三章為中、韓兩國青少年問題之比較。列述青少年期發展的因素,包括個人因素及 環境因素。並列舉中華民國青少年現況及問題,以及韓國青少年現況及問題,再予以 比較。 第四章為中、韓兩國青少年福利法令之比較。列述中、韓兩國青少年福利相關法令之 種類、中華民國少年福利法、韓國青少年基本法、以及兒童福利法,然後將中華民國 的少年福利法與韓國的青少年基本法、兒童福利法予以比較 第五章為中、韓兩國青少年福利機構與組織之比較。本章列舉中、韓兩國青少年福利 機構與組織,然後予以比較。 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首先,對兩國青少年問題而言,兩國青少年問題漸趨嚴重有以 下共同的趨勢,諸如青少年犯罪人口不斷增加、青少年犯罪的年齡有下降的趨勢、青 少年犯罪之犯罪手法有集體暴力之傾向、青少年犯罪都市化之趨勢等。其次,依兩國 青少年福月關法令,中華民國兒主福利法在民國六十二年頒佈實施,該法二十八條規 定「在少年福利法未公佈前,本法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暫用之」,至民國七十 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才公佈少年福利法;而韓國在一九六一年佈兒童福利法,另外在一 九八七年十一月頒佈青少年基本法。由兩國青少年福利法之比較可知,中華民國之青 少年福利法並未包括青少年進修、人又開發、不良行為預防、輔導及開發機構設置、 基金籌措等,這些工作都分散在中央、省及地方政府來處理,如教育行政、青年輔導 、司法行政等。而中華民國的少年詣利法卻與韓國兒童福利法(包含青少年福利)相 接近。 以上這些都是個人就兩國青少年福利最主要的法力所作之比較,希冀 7 國能 伭長補短,互相參照,增益兩國青少年福祉。兩次,對兩國青少年福利機構與組織而 言,中華民國政府青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社會司);在省(市)為 社會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另外也有統籌處理全晴年輔導的行政院 青年輔導委員會,而其他有關青少年福利行政機關,在政府的各部門裡,依其舊有之 業務功能,則包括有教育、法務、生部門等;韓國政府青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體育青少年部(青少年政策調整室),在道(市)政府為青少年科,而其他有關青 少年福利行政機關,在政府的各部門裡,依其舊有之業務功能,則九括有教育、法務 、保健社會部門等。由此可知,兩國青少年福利體系之最大不同是中央單位的主管機 關(中華民國為內政部、韓國為體育青少年部)。而從兩國青少年福利機構與組織可 發現,有以下兩方面共同值得檢討。(一)政策措施方面:加強增設青少年福利機構 ,鼓勵民間投資經營青少年福利機構,加強與社區內各機關間之協助聯繫,因地制宜 、依社區需要、發展不同風貌的青少年福利機構。(二)經營運作方面:適當調整青 少年福利機構開放時間,加強青少年福利機構之諮詢輔導功能等。最後提出研究建議 ,如加強學校輔導工作之功能、增設心理失調、行為偏差青少年的輔導或矯治機構、 辦理青少年服務的主辦及相關機構應聯結成服務網絡、提高青少年福利工作人員素質 ,充分運用社會資源、對公禾立青少年利機構或設施之監督與輔導、青少年福利法之 實施及修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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