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決」的概念原係濫觴於自由主義者所強調之個人自由,迨法國大革命 後始被引申至民族的自由上。由於自決本身蘊涵著劇烈的權利衝突,並常 以內戰方式尋求問題的解決,從而大幅改變國際社會生態,或釀成進一步 之分裂,甚至危及國際秩序的穩定與和平。故學說上對自決理論之應否承 認,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然時至今日,自決已成為國際政治上的一項重 要原則,國際上的實際案例又層出不窮,實不宜再昧於時勢之所趨而壓抑 剝奪任何人民或民族決定其未來的權利。有鑒於此,本文乃嘗試跳脫出曩 昔多數人所持的政治觀點,改從國際法角度探討自決權之內涵。全文共分 六章十二節,除第一章與最末一章之緒論與結論外,首先於第二章對自決 權之意義、沿革、本質和類型加以闡述,特別是自決的人權本質部分,因 其與後述之法律依據分析及自決內容之未來發展均有極大影響,故列專節 予以說明。其次,在第三章裡,筆者分從法律思想與國際法法源的立場觀 察自決權的產生與法律上地位之確定,尤其對聯合國憲章與聯合國大會所 作的數項決議著墨甚多,並於該章第三節從國際法拘束力之前提出發,析 論自決法規範之強制性與對國際法上既有原則的衝擊。至第四章則針對自 決權之實行主體與內容予以闡述。主體部分,除試藉認同之概念界定所謂 民族或人民外,並分別舉分裂國家與英阿間福克蘭群島之特殊狀況與實例 分析自決之主體範圍;客體部分,共分成三小節,分別是脫離外國統治之 權利(包括分離權)、經濟自決權以及人民自由決定其政府形式與實質內 容之內在自決權。最後,亦即第五章,主要探討攸關自決權規範得否落實 之程序面問題,包括兩大部分:公民投票與國際承認。前者係以一九九○ 年蘇聯公民投票法規定為軸,輔以韓國國民投票法規定進行程序流程之說 明,並介紹學者所提出之方案供讀者參考。至於後者之承認制度,除析論 傳統存在之宣示理論和創設理論與自決權之關係外,並指出為配合國際法 自決規範,承認制度所宜採之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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