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電力公司之臺中火力發電廠,自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十八日正式成立後,從建廠起之建廠前置協助金,至現今營運每年之發電年度協助金及專案協助金,用於補助臺中火力發電廠週邊地區。臺灣電力公司之協助金即為一般通稱之「回饋金」;而公共設施基地使用費,由字義上即可知悉,公共設施設置於某地區後,因對該地區民眾生活造成一定之影響與不便,為使該公共設施能順利興建、營運,於是即編列一筆金額作為回饋金回饋該地區。與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相同的是,因其具有個別之報償性質,其他未使用者不會因此得到任何間接利益,在兼顧公平正義及受益者付費原則下,則須支付使用費。舉凡使用道路、橋樑、停車場等等設施,相關機關單位皆依規定向使用者徵收使用費。
使用(受益)者付費之概念確立本是無庸置疑,甚至可延伸為「受限者得償」之定律。自規費法公布施行後,使得公共設施使用費之徵收法制更趨於完備。但是公共設施施設營運雖皆符相關法令規範,為何有些公共設施須編列一定之金額,作為回饋該設施所在及鄰(接)近地區之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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