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國,為了使保險費率符合公平性原則,於釐定汽車保險費率時 ,皆將從人因素、從車因素、地區因素列為分類的考量。但是我國目前尚 未將從人因素及地區因素列入汽車保險分類的因素,而採從車因素,也就 是說,只要被保險汽車的性質相同,即採相同的保險費率。如此一來,對 於有良好駕駛習慣的被保險人而言,極為不公平,因為其所繳交之保險費 大部分皆用來彌補其他較差之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因此無法發揮保險的另 一項功能--鼓勵被保險人控制損失。 一般說來,從人因素包含被保險 人的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及被保險人過去的肇事紀錄等因素。而被保險 人過去的肇事紀錄是否可預測其次年的損失程度與該肇事紀錄系統有密切 的關係。如何設計一套肇事紀錄系統使其能有效且合理解釋或預測其未來 之損失程度是一個很重要且困難的課題。目前汽車保險較發達的國家於釐 訂汽車保險費率時,大多會採用從人因素,但每一國家使用的因素及其用 法皆有所不同。我國目前僅「汽車綜合損失險」考慮肇事紀錄因素,但是 所使用之肇事紀錄制度略嫌粗略,因此存在了些許問題。因此本文之研究 主要在於提出一套新的肇事紀錄制度,使得我國汽車保險費率更符合公平 原則。本文研究的另一個目的在於,探討我國汽車保險中,肇事紀錄對於 汽車保險費率的影響及如何將肇事紀錄反應於汽車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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