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對於解決行政與立法部門間政策歧異之規定,係採取一種類似美 國總統制的覆議制度,此種覆議的否決權,旨在因民意代表為取悅選民, 常會通過一些行政部門窒礙難行之法案,而行政部門有過濾之機制設計所 致;其次,若行政及立法部門意見相左時,亦得以緩衝,避免引發政治危 機。因此,美國行政部門施行此制十分頻繁,但是這種制度在我國行政部 門卻很少使用。行政院提出覆議的案例只有五次,而且都是在第一屆立法 院時發生,過去在國民黨一黨執政下,覆議很少發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 自民國八十一年第二屆立法院產生以來,反對黨席次大為增加,不但行政 院的許多政策無法順利推動,而且立法委員素質參差不齊,制定了一些粗 糙的法案。本來行政部門對於窒礙難行的法案,基於責任政治、政黨政治 ,理應提出覆議,使政策得以貫徹,但是行政部門卻未如此做。在此一動 機之下,吾人決定去了解行政部門不提覆議的原因何在?我國現行的覆議 規定是否能有效解決兩院的紛爭?而且我國的憲政制度、政黨政治對覆議 制度又有何影響?本文整理第二屆立法院,行政和立法兩院之間所有意見 分歧的重大法案,發生經過與結果,來歸納出行政院不願採用覆議的原因 。並對最近的兩個覆議案例做完整詳細的敘述,分別代表第一屆和第二屆 立法院的政治生態對覆議過程的影響。我國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行政院 對立法院負責,似乎採取「內閣制」的精神,但是該條文卻又採用了「總 統制」的覆議制度。在憲法第五十七條的設計下,一個必須向立法院負責 的行政院在只有三分之一立法委員的支持下仍可繼續執政,向立法院負責 的要求豈非形同具文?而第五十七條既言行政必須向立法負責,但未採用 不信任投票制度及解散國會制度,內閣制所講求的行政立法效率合一順暢 即無法獲得。而不規定行政與立法的完全分離,行政不向立法負責,則總 統制所能維持的行政穩定性也無法獲得。其規定雖兼採內閣制及總統制, 但所設計的行政與立法間的關係,並沒有內閣制的優點,也沒有總統制的 優點。因此在未來的修憲,必須要先確立體制,以符合責任政治及效能政 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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