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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李淑寶
研究生(外文):
Shu-pao Lee
論文名稱:
論兩岸保險法損害補償原則-以保險利益、複保險、保險代位為中心
論文名稱(外文):
Study on Loss Indemnity Principle under Insurance Laws across Taiwan Strait-Focus on Insurable Interest,Double Insurance and Insurance Subrogation
指導教授:
趙德樞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東吳大學
系所名稱:
法律學系
學門:
法律學門
學類:
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11
畢業學年度:
99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91
中文關鍵詞:
損害補償原則
外文關鍵詞:
Principle of Indemnity
相關次數:
被引用:
2
點閱:797
評分:
下載:0
書目收藏:1
損害補償原則又稱損失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保險法上一個重要之基本原則,其秉承保險法「無損失無填補」之基本理念,強調保險填補額受實際損害程度、保險金額之限制,即在保障被保險人獲得充分填補之基礎上,防止被保險人獲得大於損失之利益。貫徹損失填補原則之制度有保險利益、複保險、保險代位等。
然而關於損失填補原則所適用之範圍、效力及當事人間之關係,各國立法例甚至實務上之見解甚為紛歧。1995年中國大陸頒布集保險合同法與保險業法於一體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嗣於2002年10月28日修正保險法,再於2009年02月28日作了部份修訂。我國保險法於第13條將保險契約區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中國大陸保險法雖未明文區分,惟從第二章保險合同第12條之規定,及第二章第二、三節之分類可知,其保險法亦將保險合同區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二種。財產保險契約與人身保險契約,係以保險標的作為分類標準,而以此作為保險業營業範圍之劃分基礎,尚屬可行,但以此作為保險契約權利義務之規範基礎,則因未能顧及保險契約權利義務性質之差異,致適用上常生爭議,無法有效達成規範目的。我國及中國大陸保險法均將保險契約區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並未將保險契約區分為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因此於實務、學說上時生爭議。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見解認為人身保險於複保險有其適用,雖為多數學者所不採,然該判例仍影響實務界長達十餘年,直至民國93年4月23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6號解釋,始予推翻該不當見解;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95號判決明白揭櫫人身保險(除健康、傷害保險,其中殘廢與醫療給付屬於損失填補外)性質上並不屬於損失填補保險,多為定額給付保險而無超額保險之情形,該見解值得肯定。中國大陸將重複保險、保險代位均規定於財產保險合同中,則依法條編排位置,顯然於人身保險合同並無適用,惟人身保險中仍有部分險種屬於損失填補保險性質,如此涇渭分明,並不適當,本文根據研究成果在結論中嘗試就我國及中國大陸法制提出改善建議。
Principle of Indemnity is a basic but indispensable principle of Insurance Law. It follows the concept of “no damage, no indemnity”; focu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amage and the indemnity and the restriction of insurance amount. Means that while the insured can have their right of insurance, they will not gain more than how much they deserved. Insurable Interest, Double Insurance and Insurance Subrogation, all of them can realize the spirit of Principle of Indemnity.
However,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explanation and applications about the scope where the principle can be applied, the validity and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parties. China issued the Insura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cooperates with the Insurance Contracts Act and the Insurance Business Law and has been repaired on Oct 28 2002 and Feb 28 2009. Insurance Law in Taiwan separates Insurance Contract into Property Insurance and Personal Insurance according to the 13th, while the Insura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id not write it clearly, we can still know that its Insurance Low has divide into Property Insurance and Personal Insurance according to the 12th Ch2 of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classification of 2nd and 3rd in Ch2. Property Insurance and Personal Insurance are classified by the Insurance Object, and it is possible to take this standard as basis of classification of the business scope. But if take this as the basic of rights and duty of Insurance Contract, the goal of restriction will be failed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s and conflicts between the character of rights and duty of Insurance Contract. The Insurance Law of Taiwan and China are dividing the Insurance Contract into Property Insurance and Personal Insurance, and since the Insurance Contract is not divided into Indemnity Insurance and Fixed Benefit Insurance, there are conflicts between implication and researches.
Taiwan’s Supreme Court announced a verdict to the No.1166 case, which considers that it is appropriate for Personal Insurance to apply to Double Insurance. Though it is not accepted by most of the scholars, this verdict had influenced the implication in this field for more than ten years. And till Apr 23 2004, this inappropriate was overthrow by the No.576 explanation in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 Taiwan’s Supreme Court announced a verdict No.495 deliver clearly that the Personal Insurance is not belong to Indemnity, except Health Insurance, Accident Insurance, Disability Benefit and Medical Benefit are belong to Indemnity. It is praised since most of them are Block Insurance and are not Excess Insurance. Though China arranged Double Insurance and Insurance Subrogation in Property Insurance Contract, it is not appropriate to use it in Personal Insurance Contract. While there are some types of Insurance of Personal Insurance are belonging to Indemnity, it is not good to make them a clear boundary. This article is trying to give some advice to improve the low of Taiwan and China based on the result of the researche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2
第三節 文獻探討與預期結果 3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架構 4
第二章 損害補償原則 6
第一節 損害補償原則之涵義 6
第二節 損害補償原則之功能 8
第三節 損害補償原則與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之關係 10
第四節 兩岸損害補償原則之比較 12
第三章 保險利益 16
第一節 保險利益之意義及功能 16
第一項 保險利益之意義 16
第二項 保險利益之功能 17
第二節 保險利益之要件 19
第三節 保險利益之適用與探討 20
第四節 兩岸保險利益規定之比較 25
第一項 我國保險法上規定之保險利益 25
第二項 兩岸保險利益規定之比較 27
第四章 複保險 30
第一節 複保險之意義及功能 30
第一項 複保險之意義 30
第二項 複保險之功能 31
第二節 複保險之要件 33
第三節 複保險之適用與探討 36
第一項 複保險之適用 36
第二項 善意複保險之法律效力 39
第三項 惡意複保險之法律效力 41
第四項 複保險通知義務與告知義務比較 43
第五項 違反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 46
第四節 兩岸複保險規定之比較 47
第五章 保險代位 50
第一節 保險代位之意義及功能 50
第一項 保險代位之意義 50
第二項 保險代位之功能 52
第二節 保險代位之要件 54
第三節 保險代位之適用與探討 56
第一項 保險代位行使人名義 57
第二項 保險代位權行使之對象 58
第三項 保險代位權行使之範圍 64
第四項 保險代位可請求之金額範圍 66
第五項 代位妨礙之效力 70
第六項 保險代位權訴訟時效起算問題 74
第四節 兩岸保險代位規定之比較 74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77
一、台灣地區
(一)書籍
1、王文杰,嬗變中之中國大陸法制,國立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年6月第2版第1刷。
2、尹章華,保險法論文集,漢興書局有限公司,1994年9月初版。
3、尹章華、劉孟錦,兩岸保險契約法,文笙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9月初版。
4、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4月5版。
5、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保險法之理論與實務,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
6、林群弼,保險法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1月增訂2版。
7、林勳發編,保險法論著譯作選集,今日書局,1994年3月增訂再版。
8、施文森,保險法總論,自版,1983年修正3版。
9、施文森,保險法判決之研究(上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1年3月再版。
10、施文森,保險法論文第一集,自版,1982年5版。
11、桂裕,保險法論,三民書局,1982年8月出版。
12、孫森焱,民法總論(下冊),自版,2000年8月修訂版。
13、黃陽壽,民法總則,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9月第2版。
14、黃川口,保險法學,自版,1977年版。
15、陳猷龍,保險法論,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初版。
16、梁宇賢、劉興善、柯澤東、林勳發,商事法精論,今日書局有限公司, 2009年3月修訂6版。
17、梁宇賢,保險法,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2月版。
18、劉宗榮,新保險法,自版,2007年1月初版。
19、鄭玉波,保險法論,1992年9月增訂初版。
20、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1998年,第1册。
(二)期刊
1、丁文城,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之金額應否扣除再保險金額,風險與保險, 2006年10月。
2、石正德,論複保險,壽險季刊,1984年,第51期。
3、江朝國,初探兩岸保險契約法,政大法學評論,1996年,第56期。
4、林勳發,從保險契約之特性論保險法之修正,政大法學評論第56期,1996年12月。
5、林輝榮,論複保險之適用範圍-兼評最高法院(66)台上字第575號判決,法令月刊,第31卷第3期。
6、陳猷龍,我國保險法上保險契約之種類,輔仁大學,1997年第16期。
7、許清宗,最高法院關於複保險判例二則之評釋,法律評論1984年,第50卷第11期。
8、黃裕凱,英美保險代位理論-兼論與我國法理論之差異,保險專刊第56輯,1999年6月。
9、詹森林,先後訂立之數保險契約與複保險之成立,萬國法律,1988年第37期。
10、謝桂年,我國保險法與英國海上保險法關於複保險之比較研究,財稅研究,1991年第23卷第4期。
11、應式文,人身保險是否適用損害填補和複保險原則的商榷,保險與法律及實務論文選集,責任保險研究基金會印行,1992年版。
12、司法院秘書處編印,司法院公報,第46卷第5期,2004年5月。
(三)論文
1、林好珊,論複保險制度,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1988年碩士論文。
2、陳俊元,保險代位之性質輿相關問題之探討-以實體代位與程序代位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4月。
3、張春暉,複保險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7月。
(四)參考網站:
法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
二、大陸地區
(一)書籍
1、王萍,保險利益之研究,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2、王仁宏編,商法裁判百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江平,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
4、羊煥發、吳兆祥,保險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
5、李玉泉,保險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2版。
6、李勁夫主編,保險法評論第一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
7、李春彥、李之彥,保險法告知義務及其法律規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
8、周玉華,最新保險法條文釋義與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4月第1版。
9、周玉華編,最新保險法經典疑難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第1版。
10、孫積祿,保險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9月。
11、梁宇賢,保險法新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版。
12、温世揚主編,保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第2版。
13、張洪濤、鄭功成主編,保險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版。
14、樊啟榮,保險契約告知義務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版。
15、鄒海林,保險法教程,首都經貿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
16、董開軍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釋義,中國計畫出版社,1995年版。
17、賈林青,保險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8月第2版。
18、詹昊、陳百靈、馮修華,保險法原理精解與典型案例評析,中國法制出版社。
19、黎建飛,保險法的理論與實踐,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20、魏華林主編,保險法學,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年11月。
21、謝憲主編,保險法評論第二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
(二)期刊
1、汪濤,論保險利益對人之效力-兼論保險法第12條之取消,襄樊學院學報第27卷第3期,2006年5月。
2、李新天,論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3、金萬紅、馬炎秋,論為他人之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代位權,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4期。
4、孫玉芝,保險利益的概念分析,河北法學第22卷第1期,2004年1月。
5、陳紅林、白曉東,淺談我國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原則,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第61期,2006年6月。
6、約翰.泊茨,陳麗潔譯,現代保險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11月。
7、常琳,保險代位權研究及其新發展,濮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第19卷第1期,2002年2月。
8、劉瑋、練姿秀,重複保險若干法律問題探析,現代財經,2004年第4期第24卷。
9、霍艷梅,論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法律限制,河北法學,第24卷第1期,2006年1月。
10、譚文勇,國家賠償適用保險代位求償之探討,重慶交通學院學報(社科版)第5卷第3期,200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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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文森,保險法判決之研究(上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1年3月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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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丁文城,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之金額應否扣除再保險金額,風險與保險, 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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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輝榮,論複保險之適用範圍-兼評最高法院(66)台上字第575號判決,法令月刊,第31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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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許清宗,最高法院關於複保險判例二則之評釋,法律評論1984年,第50卷第11期。
12.
8、黃裕凱,英美保險代位理論-兼論與我國法理論之差異,保險專刊第56輯,1999年6月。
13.
10、謝桂年,我國保險法與英國海上保險法關於複保險之比較研究,財稅研究,1991年第23卷第4期。
14.
11、應式文,人身保險是否適用損害填補和複保險原則的商榷,保險與法律及實務論文選集,責任保險研究基金會印行,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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