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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賴建岑
研究生(外文):LAI,JIAN-CEN
論文名稱: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之研究 —以決議行為為中心
論文名稱(外文):A Study on the Formation and Validaty of A Juristic Act —Focussing on the Meeting Resolution
指導教授:林誠二林誠二引用關係
口試委員:陳猷龍游進發
口試日期:2017-01-23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輔仁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7
畢業學年度:105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20
中文關鍵詞: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決議行為社團法人決議董事會決議其他團體決議
外文關鍵詞:Juristic ActFormation and Validaty of A Juristic ActMeeting Re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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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團體之決議行為係為共同行為,其乃基於多數成員平行一致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之法律行為,然若出席參與決議之成員不足時,就此種決議瑕疵之效力,於法律上並無明確之規範,蓋不論民法第56條規定,與公司法第189條及公司法第191條之規定,僅分別就決議之程序瑕疵及內容瑕疵,分別對應之效果類型為決議得撤銷及決議無效。是以參與決議之成員不足時,該決議之效果應如何論處,遂生爭議,尤其以營利社團法人之股東會決議乃最為常見之紛爭,而此紛爭於竟然反覆爭執長達40年,直至近年似遂告塵埃落定。
進一步觀察此紛爭,表面上乃是法條之規定過於簡略而生;然細部探究後,則發現其背後實則涉及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之探討,蓋長久以來就出席參與決議成員不足之決議瑕疵,單純依照決議有決議得撤銷或決議無效之法條規定為思考,而未從共同行為之成立要件判斷。於此脈絡下,是否即可認為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間,已無區分之必要,至少在團體決議行為乃是如此,並且現行法係為有意為之而作為依據,而非法律規定過於簡略。
職此以觀,此實為決議行為此種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判斷之問題,因此,本文希望從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為基礎,討論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間應如何區分;此區分意義與實益為何,除從法學邏輯上探討外,亦從實體法及訴訟法上等角度為探討,並認定此區分於團體決議此種法律行為,是否亦有必要。
故本文將以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為基礎,並以團體決議此法律行為為討論中心,且討論之內容並不限於社團法人之決議,而是所有具團體性之團體決議行為,使其決議瑕疵之爭議俱能獲得妥適之解決。即希望本文從法律行為之角度出發下,可避免團體之決議行為再次發生相似爭議,並且提出淺見。
The meeting resolution of a group is a collaborative juristic act, based on the unanimous expression of intents made by the majority of members. However, there is no definite legal norm to stipulate the effect when the meeting resolution is defective due to insufficient quorum. Regardless of the Civil Code Article 56, Company Act Article 189 and 191, there have merely regulate the meeting resolution of procedural defect and content defect separately which correspond to revocable resolution and void resolution. Therefore, this causes a dispute on how to deal with the effect of defective meeting resolution due to insufficient quorum, especially on general meetings of shareholders’resolution of Profit-Corporation. Moreover, this dispute has been repeatedly argued for 40 years until recent years it appears to be finally settled.
Observing this dispute in more detail, on the surface it seems to stem from the legislation being too brief, whilst after further discovery it actually involves the exploration of formative elements and valid elements of juristic acts. For a long time, the defective meeting resolution resulted from insufficient quorum merely considering revocable resolution and void resolution, instead of making judgement based on formative elements of collaborative act. Following this logic, at least on group resolution act, there is no necessity to differentiate between formation and validity of juristic act,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s also intend to use this logic as a basis, instead of the legislation being too brief.
To sum up, the problem is actually related to the formation and validity of juristic acts. Thus, on the basis of formative and valid elements, this article hopes to discuss how to draw a distinction between formation and validity of juristic act. The meanings and the benefits of this distinction will be explored by legal logic,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e law. Furthermore, it will be used to determine whether applying this distinction on group meeting resolution is necessary or not.
As a result, based on the formation and validity of juristic act, this article will probe into not only juristic association’s meeting resolution but also any other group meeting resolution which is collaborative.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juristic act and presents my humble opinions, hoping to solve and to avert the similar disputes of detective meeting resolution from occurring again.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2
第三節 論文架構 2
第二章 民法社團法人之決議與法律行為 5
第一節 民法社團法人之機關 5
第一項 社員總會 6
第一款 總會之召集 6
第二款 總會之決議 7
第三款 總會決議之種類 7
第一目 普通決議 7
第二目 特別決議 8
第二項 執行機關董事 8
第二節 法律行為 9
第一項 法律行為之要件 9
第一款 法律行為之成立 10
第二款 法律行為之成立、種類與成立時點 10
第一目 單獨行為 11
第二目 契約 11
第三目 共同行為 11
第三款 法律行為之生效 11
第一目 無效 12
第一、 當事人行為能力欠缺 13
第二、 標的妥適性欠缺 13
第二目 得撤銷 14
第一、 撤銷之行使 15
第二、 撤銷之法律效果 15
第三目 效力未定 16
第二項 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之爭論 16
第一款 契約觀點 16
第一目 區分不必要之觀點 16
第二目 區分必要之觀點 19
第二款 親屬法觀點 22
第一目 區分否定之觀點 22
第二目 區分肯定之觀點 24
第三款 日本法觀點 26
第四款 本文見解 29
第三節 社團總會決議瑕疵之類型 36
第一項 總會決議瑕疵類型之區分 36
第二項 決議不成立之訴 38
第四節 小結與建議 41
第三章 社團法人決議之瑕疵—含營利社團法人之股東會決議 47
第一節 定足數不足之決議瑕疵 47
第一項 得撤銷說-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965號民事判例 48
第二項 無效說 51
第三項 不成立說 51
第四項 折衷說 53
第五項 最高法院103年8月5日第11次民事庭決議之見解 54
第一款 最高法院103年8月5日第11次民事庭決議(一) 54
第二款 最高法院103年8月5日第11次民事庭決議(二) 56
第三款 可能之爭議 56
第二節 多數決表決權數不足之爭議 62
第一項 得撤銷說 62
第二項 不成立說 63
第三項 本文見解 64
第三節 決議程序違法 65
第一項 決議撤銷之方法 65
第二項 法院之駁回裁量權 67
第四節 決議之內容違法 69
第一項 決議無效之原因 69
第二項 決議無效之效力 69
第五節 小結與建議 69
第四章 董事會決議之瑕疵 75
第一節 董事會決議之方法 75
第二節 董事會決議瑕疵之效力 76
第一項 無效說 76
第二項 折衷說 78
第三項 小結與建議 80
第五章 其他團體決議之瑕疵 85
第一節 非法人團體 85
第一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85
第一款 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規定 85
第二款 決議不成立 86
第二項 合夥 88
第一款 實務判決 89
第二款 學說見解 89
第二節 祭祀公業 92
第一項 概說 92
第二項 實務判決 93
第三節 親屬會議 95
第一項 親屬會議之團體性 96
第二項 親屬會議決議之瑕疵 96
第四節 小結與建議 98
第六章 結論 103
參考文獻 113
參考文獻
中文文獻(按姓氏筆畫序)
一、專書
1.王泰銓著,王志誠修訂,公司法新論,台北市,2009年7月,修訂五版。
2.王澤鑑,債法原則,台北,自版,2012年3月,增訂三版。
3.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自版,2014年2月,增訂新版。
4.王文宇,公司法論,台北市,元照,2016年7月,五版。
5.史尚寬,民法總論,台北市,自版,1990年8月,初版。
6.四宮和夫 著,唐輝、錢孟珊 譯,朱柏松 校對,日本民法總則,台北市,五南,1995年8月,初版。
7.林誠二,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台北市,瑞興,2010年9月,初版。
8.林誠二,民法總則新解─體系化解說(上),台北市,瑞興,2012年2月,3版。
9.林誠二,民法總則新解—體系化解說(下),台北市,瑞興,2012年9月,3版。
10.林誠二,債編各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下),台北市,瑞興,2015年4月,初版。
11.林秀雄,親屬法講義,台北市,自版,2013年2月,三版。
12.邱聰智,民法總則(上),台北市,三民書局,2005年2月,初版。
13.邱聰智,民法總則(下),台北市,三民書局,2011年6月,初版。
14.邱聰智著 姚志明修訂,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台北市,自版,2013年9月,新訂二版。
15.施啟揚,民法總則,台北市,自版,2005年6月,6版。
16.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中),台北市,自版,2009年10月,修訂八版。
17.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下),台北市,自版,2015年9月,修訂十版。
18.姚瑞光,民事訴訟法,台北,自版,2012年1月。
19.柯芳枝,公司法論(上),台北市,三民書局,2012年2月,修訂八版。
20.柯芳枝,公司法論(下),台北市,三民書局,2015年9月,修訂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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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陳猷龍,民法總則,台北市,五南,2003年9月,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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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下),台北市,三民書局,2006年5月,修訂四版。
25.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台北市,三民書局,2007年7月,修訂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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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下),台北市,三民書局,2010年4月,修訂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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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台北市,元照,2014年2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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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黃茂榮,契約法各論,買賣法,台北,自版,2004年12月,六版。
34.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台北市,學林文化,2002年9月。
35.楊建華,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三),台北市,自版,199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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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楊建華 著、鄭傑夫 增訂,民事訴訟法要論,台北,自版,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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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劉春堂,判解民法總則,台北市,三民書局,1993年9月,修訂四版。
42.劉春堂,民法債編各論(上),台北市,自版,2006年6月,初版。
43.劉春堂,民法債編通則(一)—契約法總論,台北,自版,2011年12月,增修版。
44.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台北市,新學林,2016年9月,增訂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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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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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林誠二,社團總會決議之不成立與撤銷,月旦法學教室第157期,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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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陳聰富,法人的意義、種類與能力,月旦法學教室,第139期,2014年5月。
23.陳聰富,社團法人的法律適用,月旦法學教室,第143期,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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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廖大穎,召集程序瑕疵與董事會決議之效力 —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925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7期,2011年2月。
32.廖大穎,訴請董事會決議不存在與權力濫用 —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更(三)字第六十二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17期,2012年10月。
33.廖大穎,出席不足定額之股東會決議,月旦裁判時報,第24期,2013年12月。
34.潘秀菊,提前全面改選董監事而未依特別決議是否構成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之情形──高等法院一○○年度上字第一一九七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 ,第21期,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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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文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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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紹堉,股東會決議之撤銷與無效,收錄於商事法論文選集(上),鄭玉波總主編,台北市,五南,1984年7月。
3.林國全,股東會決議成立之研究,收錄於現代公司法制之新課題—賴英照大法官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台北市,元照,2005年8月。
四、學位論文
1.王淼,股東會決議效力之研究,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5年7月。
2.許朕翔,論股東會決議之效力—以決議瑕疵類型之探討為核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5月。
3.鐘協候,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之效力,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後法學組碩士論文,2003年6月。
日文文獻(按姓氏筆畫序)
一、專書
1.山本敬三,民法講義Ⅰ 総則,東京都,有斐閣,2011年5月,第3版。
2.北川善太郎,民法総則,東京都,有斐閣,1995年5月,初版。
3.水本 浩,契約法,東京都,有斐閣,1995年3月,初版。
4.野澤正充,契約法 セカンドステージ債権法I,東京都,日本評論社,2009年1月,第1版。
二、論文集論文
1.山本進一,身分行為の不成立と無効 — 婚姻を中心として,收錄於婚姻法の研究(下),東京都,有斐閣,1976年8月。
2.田口 勉,ドイツ民法における法律行為の不成立と無効,收錄於法律行為無効の研究,椿寿夫 編,東京都,日本評論社,20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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