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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共分三編:第一編序論;第二編本論;第三編結論。第一編序論 說明研究動機、研究範圍與方法。第二編本論 其共分為七章:第一章 :概說 說明訴之變更或追加之意義、立法趨勢、立法意義及其本質之探 究。按訴之變更係指原告於起訴後以新訴代替舊訴,而續行該訴訟程序, 法院對舊訴之處理則應依原告之意思,分別依撤回或捨棄而有不同之處理 ;而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追加提起新訴而合併於原有之訴併受法 院審判之謂也。而訴之變更或追加其判斷標準係以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 之聲明三者為判斷標準。在目前各國對訴之變更或追加之立法趨勢,基於 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及訴訟經濟,避免裁判矛盾等考量亦有愈來 愈放寬之趨勢。第二章:訴之變更或追加之類型及探討 將訴之變更或追 加依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三者,分別探討其變更追加之情形及判 斷,就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又可分成法定之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與任意當 事人之變更或追加,法定之當事人變更或追加,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而任 意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則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之一種。訴訟標的之變更或 追加則係指原告據以起訴之實體法律關係,有所變更或追加而言。訴之聲 明之變更或追加係指不涉及訴訟標的,而僅訴之聲明有所變更或追加。第 三章:訴之變更或追加之程式及費用 探討訴之變更更或追加之程式、訴 訟費用之計算及代理權限,依本文意見,訴之變更或追加包括新訴之提起與 舊訴之撤回或捨棄,故須經特別授權方得為之。第四章:訴之變更或追加之 要件及限制 將訴之變更或追加於一、二、三審及簡易程序、再審程序、 人事訴訟程序所設之不同規定作解釋及探討,並對有疑問之立法規定提出 批判及解決方法。第五章: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審理及判決 將當事人為訴 之變更或追加後,法院應如何審理﹖判決及判決主文應如何諭知﹖作一說 明。按訴之變更後,若當事人意欲撤回舊訴,則法院就此一部分無庸再為 判決,當然消滅,若當事人欲為捨棄舊訴,則法院仍須為原告敗訴之判決 。第六章:相關問題之探討 將與訴之變更或追加之相關課題,如訴訟標 的理論,一部請求理論等對訴之變更或追加有何影響作一探討,並介紹德 、日民事訴訟法允許訴之變更或追加之特殊要件。第七章:現行實務之探 討。第三編:結論 即檢討現行立法,並提出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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