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從「強制處分制度概說」、「行為人思維強制處分」、「羈押替代之現行制度操作」、「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實然與應然」等四部分加以論述,最後並提出修法意見。「強制處分制度概說」是介紹強制處分之意義、目的、限制原則、所干預到人民之權利義務,並提出以強制處分目的取向之分類方式,將強制處分區分為犯罪事實思維的強制處分與行為人思維的強制處分,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與羈押制度均屬行為人思維的強制處分,行為人思維的強制處分重點在於排除行為人所生之阻礙,與犯罪事實之證據保全與取得無關;「行為人思維強制處分」即是從此特性,來探討行為人思維強制處分之程序擔保必要性,及法院與檢察官之分權關係。「羈押替代之現行制度操作」是從行為人思維強制處分的觀點切入,來討討我國實務現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與羈押間替代制度之運作,對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免予羈押、停止羈押、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改命羈押等相關法規運作之不合理處加以研究;「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實然與應然」從我國實務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操作之不當,導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兼具替代性與獨立性之雙重性質,及與羈押間之層級關係。最後,將於結論時提出修法意見,俾使實務上操作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能更形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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