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Durkheim觀點,法是集一規範性體系,一切有關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之特徵 的問題都需要與產生法律的社會條件相聯繫來加以瞭解。Durkheim對法律的研究基 本上是對現代社會中面臨了道德危機的關懷。在Durkheim看來,社會學的角色是去 產生現代的自我意識--去認同現代社會中所興起的道德形式,並促進其完美的發 展。為達到這個目標,Durkheim認為,集體意識的共同思想、行為模式是提供社會 秩序的關鍵,因為集體意識是任何社會的基礎,它不同的結晶程度會以不同的形式 表現出來,它外在於個人並對個人施以強制力;同時它會隨著社會分工程度的不同 而發展不同的社會連帶的社會凝聚力。 Durkheim基於科學的研究社會學的主張,他在法律體系中發現它是分析社會連 帶的概念及社會生活中必要之角色的可看得見的符號象徵,他將法律理解為一社會 的道德秩序的直接展現者,也是秩序如何表現及維續其自身的實證。對Durkheim而 言,法律問題可以說是社會組織的中心問題,他對法律社會學的研究可說是:通過 法研究社會學,同時在社會中研究法律。 #9308736 #930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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