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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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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蕭伍榮
研究生(外文):
HSIAO, WU-JUNG
論文名稱:
臺灣、中國與美國加州離婚制度之比較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
A Comparative Study on Divorce System in Taiwan ,China and California
指導教授:
林秀雄
指導教授(外文):
LIN, HSIU-HSIUNG
口試委員:
林秀雄
、
郭欽銘
、
盧子揚
口試委員(外文):
LIN, HSIU-HSIUNG
、
KUO, CHIN-MING
、
LU, TZU-YANG
口試日期:
2017-06-29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東吳大學
系所名稱:
法律學系
學門:
法律學門
學類:
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17
畢業學年度:
105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58
中文關鍵詞:
兩願離婚
、
調解及和解離婚
、
判決離婚
、
過失離婚
、
無過失離婚
相關次數:
被引用:
1
點閱:1712
評分:
下載:38
書目收藏:1
一般言之,婚姻是由男及女組成之。惟隨著觀念及時間的改變,時下離婚率卻是不間斷節節攀升。舉例言之,茲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在二○一六年約有五萬三千多對夫妻於結婚未滿五年時即步上離婚一途,離婚率占有約百分之三十三之多,著實令人吃驚。因此我們應注意到時下臺灣社會婚姻無疑是相當脆弱的。此外,離婚對於家庭結構及子女之未來均有影響。既然婚姻中有可能面臨與離婚相關議題,諸如配偶贍養費、子女扶養費、監護權及財產分割等,自然應瞭解離婚法令,以為正確之抉擇,俾對於家庭及基於子女最大利益為考量而降低其影響。
本論文主要是聚焦在臺灣、中國及美國加州的離婚制度之比較,首先,在第二章兩願離婚部分,由於美國離婚制度並不承認所謂兩願離婚,故僅就臺灣與中國兩願離婚之歷史演進、要件及實務上之疑義為說明,此外簡介美國離婚制度由婚姻不解消主義,進而有責主義及破綻主義之歷程,再就臺灣與中國之兩願離婚比較其異同處。第三章為關於調(和)解離婚制度,先說明臺灣調解離婚規定,包括調解前置主義之意義、以往實務上運作及增列法院調(和)解離婚規定,次就中國調解離婚之歷史及類型說明,並擇取美國加州調解離婚制度為比較。第四章為判決離婚,就臺灣、中國及加州判決離婚事由說明之,應說明的是,由於加州係全美率先揚棄有責離婚而改採無過失離婚之州,相當具有指標性,除比較其離婚原因等之異同外,並冀望做為臺灣日後修法之參考。最後,在第五章則提出個人淺薄之研究心得及建議,其中建議之一分居制度雖曾經學者及實務界於多年前即提出納入修法範疇,然終因他故而未果。由於分居制度具有避免夫妻輕率步入離婚之優點,提供冷靜思考空間,或終因無法維繫婚姻而緩和處理離婚事宜,可認係避免因離婚而生怨懟等之有效方法之一。
Generally speaking,marriage is made up of masculine gender and feminine gender. With concepts and times changing all over the world,however, divorce rates are rising uninterruptedly nowadays. For instance, it is surprising to us that around fifty-thousand of pairs ended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below five years and the divorce rate was up to thirty-three percent in 2016 according to the recent statistics of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O.C. So we should notice that the marriage is very fragile without doubt in Taiwan. In addition, the result of divorce affects not only families structure but also generates great impacts upon children in the future. It is evitable to avoid divorce issues related matters such as spousal and child support, custody or property divison etc. I strongly suggest that everyone learn about divorce codes to make correct decisions and reduce influences on families as well as children in the best of their interests.
The thesis mainly focuses on divorce systems among Taiwan﹐China and California in comparative method viewpoint. First of all, I will introduce divorce by mutual consent including their original histories, requirements and controversial issues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in Chapter two because divorce by agreement has not been included in the U.S. divorce system for hundreds of years to protect women and children from being unfair treatment during divorce by consent. I will lay emphasis on the same and different points about Taiwan and China divorce by consent. Secondly, Chapter three is told about mediation systems among Taiwan,China and California. It includes definition of divorce conciliation system,necessity, their types and how to utilize the procedure to solve divorce problems. Additionally, the reason why we adopt the divorce mediation procedure is to save money, reduce bitterness and conflicts between the couples.Especially, using the effective method can decrease the harm to children. Chapter four focuses upon judicial divorce including grounds of divorce and compares same points and differences among Taiwan﹐China and California. States in the U.S. have jurisdiction over family law and have the power to legislate.It is difficult to explain all judicial divorce grounds in all states. So I pick up California that is the first state to abandon at-fault and enacts no-fault judicial divorce system. Her judicial divorce grounds include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 which have caused the 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 and permanent legal incapacity to make decisions.After researching, I try to compare the divorce grounds among them in comparative view and find some merits which can be our legislative reference afterwards.
Finally, in Chapter five,I will offer a suggestion over amending law opinions to make Taiwan divorce system much more perfect some day. For example,one of the three suggestions is separation system. Although lots of law professors have been devoted to proposing to add the separation system into our family law over the past years, the pity is that the legislature has not passed the law due to some reasons . The merit of separation system is that it can provide couples who have another efficient way to calm down when they are facing divorce matters and solve some marriage obstacles each other.
第一章 緒論01
第一節 研究動機01
第二節 研究目的02
第三節 研究範圍02
第四節 研究方法03
第五節 用語界定03
第二章 兩願離婚制度 04
第一節 臺灣之兩願離婚04
第一項 兩願離婚歷史 04
第二項 兩願離婚之要件04
第三項 實務上爭議問題12
第二節 中國之兩願離婚17
第一項 兩願離婚沿革─一九五○年建立政權之前17
第二項 兩願離婚沿革─一九五○年建立政權後19
第三項 中國兩願離婚之要件22
第三節 美國離婚制度39
第一項 婚姻不解消主義39
第二項 有責主義40
第三項 破綻主義41
第四節 臺灣與中國關於兩願離婚之比較43
第一項 相同處43
第二項 相異處43
第三章 調解及和解離婚46
第一節 臺灣調(和)解離婚規定46
第一項 調解前置主義46
第二項 現行法院調(和)解離婚規定50
第三項 臺灣以往調解離婚之實務運作54
第四項 法院調(和)解離婚與兩願離婚異同處54
第五項 離婚調(和)解成立與囑託登記間關係57
第二節 中國調解離婚58
第一項 調解離婚之歷史58
第二項 調解離婚之類型59
第三節 美國法規定-以加州強制調解離婚制度為中心62
第一項 美國加州調解離婚制度62
第二項 調解人之資格63
第四節 臺灣、中國及美國(以加州法為中心)規定之異同64
第一項 相同處64
第二項 相異處64
第四章 判決離婚69
第一節 臺灣判決離婚69
第一項 臺灣判決離婚之立法歷程69
第二項 臺灣判決離婚之事由74
第二節 中國判決離婚98
第一項 中國判決離婚立法沿革98
第二項 中國判決離婚規定114
第三節 美國家事法部分-以美國加州判決離婚原因為中心130
第一項 傳統過失(at fault)離婚原因130
第二項 過失離婚訴訟之抗辯132
第三項 無過失離婚背景及原因133
第四項 臺灣、中國與美國-以加州法為例規定異同140
第五章 結論145
一、 臺灣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行調(和)解離婚之可行性145
二、 臺灣仿中國行兩願離婚方式之可行性146
三、 臺灣行別居制度之可行性146
參考文獻147
(依出版年度遞減排序)
一、書籍
1、陳公棋炎先生九十晉五冥壽紀念文集編輯小組,家族法新課題陳公棋炎九十晉五冥壽紀念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年。
2、李太正,家事事件法之理論與實務,四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年。
3、林秀雄,親屬法講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三版二刷,2016年。
4、高鳳仙,親屬法─理論與實務,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十七版,2016年。
5、徐慧怡、劉宏恩、簡良育、戴瑀如、林秀雄、呂麗慧、鄧學仁、劉昭辰、吳明軒,離婚專題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
6、姜世明,家事事件法,四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
7、沈冠伶,家事程序法制之新變革及程序原則-家事事件法之評析及展望,家事程序之新變革,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
8、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十二版,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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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論文
1、賴彥杰,離婚調解之研究,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
2、黃倩鈺,兩岸離婚制度之比較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
三、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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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宏恩,台灣離婚調解制度的演變-兼論家事事件法關於調解程序的若干疑問,台灣法學雜誌,第202期,2012年。
3、鄧學仁,臺灣戶籍法身分登記之問題點與課題,月旦法學雜誌,第210期,2012年。
4、徐慧怡,離婚制度與社會變遷,月旦法學雜誌,第191期,2011年。
5、鄧學仁,臺灣戶籍法身分登記之問題點與課題,月旦法學雜誌,第210期,2011年。
6、簡良育,離婚法制沿革及國際發展趨勢之研究,月旦法學教室,第175期,2009年。
7、林秀雄,婚姻關係之消滅與兩願離婚,月旦法學教室,第82期,2009年。
8、林秀雄,裁判離婚原因之修正,司法周刊,1350期,2007年。
9、黃翠紋、鄧學仁,以調解方式處理離婚事件之研究,警學叢刊,第37卷第2期,2006年。
10、林秀雄,中華人民共和國離婚法之修正(上),月旦法學雜誌,第105期,2004年。
11、林秀雄,中華人民共和國離婚法之修正(下),月旦法學雜誌,第106期,2004年。
12、郭振恭,我國離婚法制上的幾個問題,臺灣法學會學報,第17期,1996年。
13、郭振恭,中共婚姻法上之離婚類型,東海學報,第8期,1994年。
14、林秀雄,中共之協議離婚,法學叢刊,第36卷第1期,1991年。
15、林秀雄,中共之判決離婚,法學叢刊,第35卷第4期,1990年。
16、林秀雄,中共之調解離婚(下),司法周刊,第496期,1990年。
17、王澤鑑,離婚契約之拘束力與特別生效要件之履行,法學叢刊,第31卷3期,1986年。
18、楊建華,民法親屬編婚姻部分之修正與民事訴訟法之影響,華岡法粹,第17期,1986年。
19、吳明軒,試論兩願離婚之法定方式,法令月刊,第37卷10期,1986年。
20、楊與齡,親屬繼承之修正與親屬編之主要爭議,法令月刊,第36卷7期,1985年。
21、戴東雄,從西德新離婚法之規定來檢討我國現行裁判離婚原因,臺大法學論叢,第7卷第1期,1982年。
22、戴東雄,我國離婚法之現代化,臺大法學論叢,第11卷第2期,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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