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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吳弘鵬
論文名稱:
交互詰問之法庭活動
指導教授:
黃朝義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
系所名稱:
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
法律學門
學類:
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04
畢業學年度:
92
語文別:
中文
中文關鍵詞:
交互詰問
、
反詰問權
、
當事人主義
、
職權主義
、
傳聞法則例外
、
卷證不併送
、
證據開示
、
義務辯護
相關次數:
被引用:
1
點閱:747
評分:
下載:33
書目收藏:2
交互詰問制度的落實與強化,乃我國刑事訴訟法庭活動之重大變革,其具有革除以往過度濫用職權主義造成「有罪推定」之積弊,從而以嚴謹之證據調查方法,並且避免法庭活動流於形式等陋習之正面意義。因此,在去年初立法增修交互詰問之規定,並於去年九月一日全面實施後,是否較能發現真實、避免誤判,並觀察被告訴訟上之權利,是否能夠產生預期之保障效果,以及能否促進刑事訴訟之進行,均應逐一加以檢驗。而即使實施交互詰問制度造成訴訟程序的負擔,但是卻有可能不再犧牲被告的權益,並藉由制度設計降低法官個人因素的影響,則屬瑕不掩瑜,故應進一步研究相關課題是否應修法改進,方為我刑事訴訟制度應有之導向。
本文擬由探討交互詰問之內涵開始,包括討論交互詰問之法理基礎並詳細介紹其運作方式與規定,以先對此一制度作鳥瞰。接著,探討交互詰問之各項技巧,以為實作之參考。再者,他山之石亦為研究之要項,本文將先針對美、日兩國之立法與實務作概述,再與我國現行法制對交互詰問之規定加以比較之;其後,探討我國現行交互詰問制度實行之成效與缺失;另外,亦必須研究交互詰問之配套法制,方能為我國建構完善交互詰問制度之修法芻議。最後,並總合各章之研究提出結論與具體建議。是而本論文研究架構安排如下:
第一章 緒論
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方法與架構。
第二章 交互詰問之內涵
本章先探究交互詰問之法理基礎,包括:發現真實、保障人權、促進訴訟等,加以詳論之,以確認制度存在之價值與功能。原本之職權主義雖有其理想之立意,然於我國長久實行之結果,卻是積弊叢生,形成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依序糾問被告之接力賽,枉顧被告之權益,顯與無罪推定之原則相悖離,法庭活動更是虛應故事,架空審判期日調查證據之功能。因此,交互詰問制度之確立,即在扭正我國刑事訴訟之脫序現象,以此等嚴格之調查證據方法,避免無證據能力之證言採為判決之基礎,而能更臻發現真實,保障被告人權,並避免訴訟進度陷入泥沼、遲滯不前,以建構公平之法院,並有效率地實施刑事訴訟。
再者,本章並將敘述交互詰問之運作規定,包括:詰問之主體與對象、詰問之順序、詰問之限制、不當詰問之種類以及異議之處置、審判長之介入與訴訟指揮相關規定等等。
第三章 交互詰問之技巧
針對交互詰問之技巧,將參考美、日等國法庭活動之發展與演進,擷取其經驗累積,分別從開庭前證人之尋找與商談、詰問之準備等,乃至於開庭各種詰問、異議實施之各項要領與技巧,均逐一加以剖析其成敗之關鍵,希冀提供我國檢辯雙方實施交互詰問法庭活動之參考。實務上,欲使交互詰問之進行能夠順遂並產生預期之效果,必須充分了解案情事實與詰問之規則,然而,這些只是必備之基礎,真正上場詰問時,所要面對的種種危機,都是很難逆料的,充分之事前準備乃係最大之保障。至於,能否完全發揮詰問之各個技巧,或許是要靠資質、經驗與努力,方能機伶反應,達到運用自如之境的。
第四章 交互詰問之立法與實務
本章將從比較法之觀點,先以當事人主義法庭活動最活絡的美國,觀其交互詰問之立法例與實務運作情形,以為借鏡。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當面詰問、共犯證言、傳聞證據、預審程序之證言等相關見解,相當具有研究與參考之價值。
再者,以鄰近之日本為對象,探討其於戰後採行當事人主義,關於交互詰問之法制與實務概況。由於日本原係職權主義國家,觀察其轉型後之實務運作與法條之增修情形,殊值我國往後實務運作與修法之參考。
最後,再與我國現行法制作比較,分析其異同,以顯現我國當前立法之適當或充足與否;繼而,並檢討我國全面實施交互詰問半年餘以來之實務運作情形,觀察其成效與缺失,以檢視是否達到何等司法改革之願景以及所面臨之問題與困境。
第五章 交互詰問之配套法制
本章將全盤檢視我國現行整體刑事訴訟法之立法體例,分析其對交互詰問制度運作之影響,並就交互詰問所應有之必要或充要配套法制分別論述之,包括:卷證不併送與證據開示制度、審級關係之定位與調整、傳聞法則例外之控制、陪審制度、檢察官於偵審之角色定位等等,以提供我國增修各個相關配套法制之思考方向。
而我國現今雖有交互詰問之立法,惟相關配套之法治仍未健全,自有礙於交互詰問之落實與順遂,並造成人民對交互詰問之誤解。因此,本文認為應採行起訴卷證不併送制度與採行證據開示證度,並強化第一審之事實審功能、落實集中審理、嚴格控制傳聞法則之例外,以免造成被告反詰問權之落空,且須建構第二審為事後審,以免重複調查證據,造成訴訟浪費。並明文限制上訴之理由:須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且顯然影響判決者,方得上訴。再者,應明定司法警察人員有獨立、主動之蒐證偵查權,使權責相符,而使實際參與蒐證偵查之檢警人員,均為適格之證人,得為交互詰問之對象。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係歸納各章研究之結果,形成對於我國交互詰問制度之結論,並提出具體之建議作法,以作為增修相關法條與策進實務作為之參考。其實「交互詰問」應該只是個「備而不用」的制度,蓋之所以要藉由交互詰問來發現真實、保障被告人權與促進訴訟,實係因為我國的偵查過程太過於粗糙,存在太多違法蒐證之質疑,方須藉由交互詰問來亡羊補牢,因此,若我國之檢警人員能夠體會交互詰問之因果關係,而能夠詳細、謹慎、合法地從事犯罪偵查之蒐證工作,即能達到交互詰問之「防弊」最終功用。
而我國現行實務交互詰問操作缺失之改進,本文認為:蒐證檢察官具證人適格,故不應到庭實施公訴,應另覓有能力、意願之檢察官為之;而辯護律師應加強詰問訓練與準備,法官亦應增益訴訟指揮之技巧,以充實院、檢、辯三方交互詰問之本職學能。另外,針對法庭筆錄速度之問題,除修法增設速記官員或外包廠商翻譯之外,甚至可考慮修法免除當庭製作筆錄或三日內完成之規定,僅須先予錄音,而於當事人提出上訴時,方須製作筆錄。而證人之席位調應整在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等距,且不可與檢察官或律師之席位併排,而均不必大幅旋轉頭部之處,使參與交互詰問之法官、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得順利觀察證人之每個動作與表情。
實際上,被告未有辯護人之案件比例高,因而在交互詰問之法庭活動時,無法發揮其應有之功效。故有必要以修法之方式,擴大強制辯護案件之範圍,若無法擴及全部須交互詰問之案件,或可考慮將原先所規定之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放寬至「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讓更多無辯護人被告之權益,於實施交互詰問時獲得保障。
宏觀我國刑事訴訟法之未來走向,於朝向當事人主義之際,立法者實應更進一步全盤檢視諸等法條之立法角度,改正偵查檢察官集權、審判則法院集權,而被告多所義務或為客體之立法思維,而將法條修正為當事人間對等享有諸權利,而法院僅消極居終聽訟、維持法庭秩序之角色,以導出「當事人刑事程序權」之觀念,完全杜絕我國刑事程序長久官方「集權主義」之積弊,而能企盼公平法院之實現。
中文部分:
(一)專書
1、 Brian Kennedy著,郭乃嘉 譯,證人詢問的技巧,元照出版,2002年5月。
2、 Francis L. Wellman著,周幸、陳意文 譯,交叉詢問的藝術,商周出版,2000年4月。
3、 Loftus Elizabeth./Ketham Katherine著,林淑貞 譯,辯方證人,商周出版,2001年2月1日。
4、 日本國憲法判例譯本(二),司法週刊雜誌社,七十九年七月再版。
5、 日本國憲法判例譯本(五),司法週刊雜誌社,七十九年七月再版。
6、 日本國憲法判例譯本(七),司法週刊雜誌社,八十五年八月再版。
7、 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二),翰蘆出版,2002年8月。
8、 王兆鵬,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刑事訴訟,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136),元照出版,2002年10月。
9、 王兆鵬、吳景芳 譯,段重民 審查,美國法庭交互詰問實務選譯,司法院印行,2003年8月。
10、 台灣刑事法學會 編著,交互詰問制度之理論與實踐,學林出版,2002年5月。
11、 洪根樹 翻譯,日本刑事訴訟規則,司法院印行,91年12月。
12、 陳運財,刑事訴訟法與正當之法律程序,元照出版,1998年9月。
13、 黃朝義,刑事訴訟法<制度篇>,元照出版,2002年10月。
14、 黃朝義,刑事訴訟法<證據篇>,元照出版,2002年11月。
15、 黃朝義,犯罪偵查論,漢興出版,2004年3月。
16、 黃朝義,無罪推定,五南出版,2002年10月。
17、 黃東熊,刑事訴訟法研究,中央警察大學出版,89年9月。
18、 黃東熊,刑事訴訟法研究(第二冊),中央警察大學出版,90年3月。
19、 傅崑成 等著,美國憲法逐條釋義,123資訊出版,民國80年8月。
20、 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編印,「刑事訴訟起訴狀一本主義及配套制度」法條化研究報告(上),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叢書(六),八十八年四月印行。
(二)期刊、論文
1、 尤伯祥,不是制度問題,是操作有問題-新瑞都案審理過程,暴露交互詰問缺失?司改雜誌第48期。
2、 王兆鵬,對質詰問權,收錄於氏著「刑事訴訟法講義(二)」一書,翰蘆出版,2002年8月。
3、 王兆鵬,對症下藥或舊酒新瓶-評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計畫,月旦法學雜誌第六十六期,元照出版,2000年11月。
4、 李金定,交互詰問之理論與實踐,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九十一學年度碩士論文。
5、 巫政松,台灣苗栗地院實施交互詰問之實務分析,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八十九年碩士論文。
6、 林山田,別迷失在主義的叢林中-為職權原則與調查原則申冤,台灣本土法學雜誌1期,1999年4月。
7、 林鈺雄,輪替詰問之法庭活動,收錄於林鈺雄、蔡兆誠、蔡秋明 等著「法庭詰問活動」一書,學林出版,2000年9月。
8、 林鈺雄,我國法庭詰問的現況、困境與展望,收錄於「交互詰問制度之理論與實踐」一書,台灣刑事法學會 編著,學林出版,2002年5月。
9、 林邦樑,檢察官歸隊後之實務觀察-以詰問制度之實施為中心,收錄於「交互詰問制度之理論與實踐」一書,台灣刑事法學會 編著,學林出版,2002年5月。
10、 林宗志,交互詢問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八十七學年度碩士論文。
11、 許哲嘉,刑事程序緘默權理論之研究,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八十六年碩士論文。
12、 張麗卿,交互詰問之新規定,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十八期,2003年6月。
13、 張熙懷,公訴入門-「準備程序」,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九十一年度法庭活動研習班講義,2002年11月。
14、 彭國能,辯護人之法庭活動-兼論偵查活動,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八十八年博士論文。
15、 陳運財,現行法下如何落實被告詰問權之保障,月旦法學雜誌第六十六期,元照出版,2000年11月。
16、 陳鴻斌,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實施交互詰問之現況與展望,收錄於「交互詰問制度之理論與實踐」一書,台灣刑事法學會 編著,學林出版,2002年5月。
17、 陳�睄e,交互詰問制度利弊評析與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二十二輯第九篇,91年11月。
18、 陳祐治,交互詰問之理論與實務,月旦法學雜誌第七十三期,元照出版,2001年6月。
19、 陳昭旺,美國證據法不當詰問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九十年碩士論文。
20、 陳中和 著,司法院印行,司法研究年報第二十一輯第八篇,90年11月。
21、 黃朝義,交互詰問,月旦法學教室試刊號,元照出版,2002年10月。
22、 黃朝義,起訴卷證併送與法庭權責不明下實施交互詰問之省思,月旦法學雜誌第六十六期,元照出版,2000年11月。
23、 黃東熊,對質與交互詢問,收錄於「刑事訴訟法研究(第二冊)」一書,中央警察大學出版,90年3月。
24、 黃東熊,刑事審判詢問證人之方式,收錄於氏著「刑事訴訟法研究」一書,中央警察大學出版,89年9月。
25、 黃東熊,美國刑事訴訟制度,收錄於「刑事訴訟法研究(第二冊)」一書,中央警察大學出版,90年3月。
26、 劉邦繡,性侵害犯罪案件訴訟上對被告對質詰問權限制之探討,軍法專刊第48卷第8期,91年8月。
27、 蔡墩銘,論刑事訴訟法之對質,法學叢刊第五十一期,1973年3月。
28、 羅秉成,「從辯護律師角度檢討交互詰問實務的利弊」一文,收錄於「交互詰問制度之理論與實踐」一書,台灣刑事法學會 編著,學林出版,2002年5月。
二、外文部分:
1、 三井 誠.酒巻 匡,入門刑事手続法[第3版],有斐閣,2001年12月30日。
2、 川崎 英明,現代檢察官論,日本評論社,1997年。
3、 土本武司,新版図解刑事訴訟法(再訂版),立花書房,平成15年3月1日。
4、 大出良知、川崎英明、神山啓史、岡啓 敬 合著,刑事弁護,日本評論社,1993年7月。
5、 山中孝茂,刑事弁護実務提要,判例タイムズ社,1995年4月1日。
6、 丸田 隆,日本に陪審制度は導入できるのか-その可能性と問題点,現代人文社,2000年2月20日。
7、 井阪 博,実務ための刑事訴訟法,日世社,平成14年6月1日。
8、 石井一正,刑事実務証拠法,判例タイムズ社,平成5年11月10日。
9、 田宮 裕,注釈刑事訴訟法<付>刑事訴訟規則,有斐閣,1993年2月20日。
10、 田宮 裕,新版刑事訴訟法,北樹出版,1998年4月25日。
11、 有倉遼吉・時岡 弘 編著,条解日本国憲法(改訂版),三省堂 発行,1993年4月20日。
12、 伊藤 真,伊藤真の刑事訴訟法入門第2版-講義再現版,日本評論社,2002年3月30日。
13、 佐佐木 史朗,刑事訴訟と訴訟指揮,日本評論社,昭和51年。
14、 岸 盛一.橫川敏雄,新版事実審理-法廷に生かす証人尋問技術,有斐閣,1990年1月20日。
15、 東京弁護士会法友全期会刑事弁護研究会 編,新版刑事弁護マニュアル(下)公判弁護編,平成10年4月5日,ぎょうせい株式会社。
16、 堀江慎司,証人審問権と検面調書,法学教室No.256,有斐閣,平成14年1月1日。
17、 鯰越溢弘,陪審制度を巡る諸問題,現代人文社,1997年2月28日。
18、 Joseph J. Senna, M.S.W.,J.D.、Larry J. Siegel,Ph.D.,「Introduction to CRIMINAL JUSTICE」,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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