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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吳語蓁
研究生(外文):WU, YU-CHEN
論文名稱:論具持續效力行政處分作成時基礎狀態之事後變更
論文名稱(外文):Study on The Foundation Status of a Duration Effect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changes after it was made
指導教授:洪家殷洪家殷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HONG, JIA-YIN
口試委員:林三欽郭介恒
口試委員(外文):LIN, SAN-CHINKOU, CHICH-HENG
口試日期:2017-01-05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東吳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7
畢業學年度:105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22
中文關鍵詞:持續效力行政處分持續效力與處分之效力處分合法性判斷基準時裁判基準時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程序重新進行基礎狀態之事後變更處分之撤銷與廢止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公法上返還請求權
外文關鍵詞:A duration effect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The durative effect and the effect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The standard time of Legal Administrative decisionJudgment Standard TimeArticle 128I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 APA128I )Reopening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The foundation status changes afterwardsThe Withdrawal and Revo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Article 127III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 APA127III )Right of return of the Public law of unjust enric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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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上關於持續效力行政處分之用語,係明文規範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1款。然何謂「持續效力」,又此種效力與「處分之效力」之差異與關連性為何,尚待釐清。文中分別自德國發展、我國學說與實務見解角度,界定具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之抽象內涵;並於辨明易混淆概念後,進一步嘗試描繪筆者所理解之具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之特徴。分析完基礎概念後,因此類處分具有規制效力持續之特性,值得探究者係當事後發生事實變更而致該處分由原合法狀態轉變為違法狀態時,行政機關及法院應如何處理。因行政程序與爭訟程序各有其制度設計上之考量,是以第三章分為行政程序階段與行政訴訟階段兩部份討論,並附論行政機關於此類事件中究應選擇廢止抑或撤銷之規範處理,及其可能衍伸之問題。復於第四章中筆者將事後變更之類型區別為「有利、不利」之變更,有利變更其相應爭議,本文關注程序重新進行制度之討論,於此檢視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立法是否適當,並嘗試為簡略之修法建議;就不利變更部份,則關注於行政機關廢止事後違法之處分後,對人民因此溢領之給付是否具有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之客體範圍及如何行使,並就104年新修正之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評析,因談論範圍涉及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故以附論方式置於第五章。最後以全文之簡要整理為結論,期能使讀者對於具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與相關概念有更清楚之理解。
The word of “A duration effect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DA) is clearly acted in Article 128I (1)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 in our country. However, what does “The durative effect” means, and what does the different between “The durative effect” and “The effect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it’s still a question. Based on the Theories and the Practice development of German and our country,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meaning of “A durative effect”, and introduces the comparison with some confusing concepts. Furthermore, this paper tries to draft the image of author’s think about DA. After presenting a clarification of basic concepts, due to the duration of DA, the foundation status could change afterwards, in that time, the original legal situation may turn into illegal, what steps should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and the Court take is an important issue for researching. Because the concerns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nd judicial proceedings are difference, the discussion of Chapter III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Moreover, Chapter IV&V distinguishes two kinds of the foundation status change, “Favorable change and “Adverse change” (FC, AC). The focus on FC is the discussion of Reopening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is section reviews the appropriateness of Article 128I (1) of APA. The focus on AC is the claim for returning unjustified enrichment in public law. The author considers whether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has this right, what is the proper returning range and how to takes the legal action. Chapter V also discusses the amendment of Article 127III of APA. Finally, writing a summary in Chapter VI. Hope the readers could understand the topic concept more clearly after reading this paper.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
第三節 研究方向、論文架構與期望成果 3
第一項 研究方法 3
第二項 章節架構 4
第三項 預期結果 5

第二章 具持續效力行政處分之概念解析 7
第一節 具持續效力行政處分概說 7
第一項 德國法上之發展與我國實務現況 7
第一款 德國之發展 7
第二款 我國實務見解 9
第二項 我國學說看法 15
第三項 本文見解 18
第二節 「處分之效力」與「持續效力」 19
第一項 行政處分之效力概論 19
第一款 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 20
第二款 形式存續力與實質存續力 21
第三款 其餘相關效力簡述 22
第二項 「處分之效力」與「持續效力」兩概念之釐清 24
第一款 持續效力實係對於「規制效力具有持續性」之描述 24
第二款 「持續效力」與「處分之效力」之關係 25
第三節 具持續效力行政處分之判定 29
第一項 持續效力行政處分之特徵 29
第一款 規制效力於設定之初即具有持續性 29
第二款 時間上具有指向未來性 30
第二項 具體操作分析 31

第三章 事後違法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判斷基準時 33
第一節 行政程序階段中處分之合法性判斷基準時 34
第一項 德國法之發展 35
第二項 我國學說見解與實務看法 38
第一款 學者見解 38
第二款 實務看法 39
第三項 本文見解 41
第一款 「處分作成時說」與「合法性需持續存在說」 42
第二款 支持以處分作成時為合法性判斷基準時之理由 42
第三款 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理事後發生變更之處分 43
第一目 基礎狀態事後變更之分類 44
第二目 各類型間處理方式之異同 46
第四項 對於程序重新進行制度之判斷基準時點釐清 47
第二節 行政爭訟階段中處分之裁判基準時 49
第一項 討論範圍界定 51
第一款 討論對象亦含訴願程序 51
第二款 具討論實益者為負擔處分事後發生有利變更之類型 52
第二項 行政訴訟之裁判基準時 54
第一款 「處分作成時說」與「言詞辯論終結時說」 54
第二款 本文見解 57

第四章 處分所據基礎狀態之事後有利變更與程序重新進行 63
第一節 自持續效力行政處分之角度談程序重新進行 63
第二節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檢討與修正 64
第一項 是否需刪除「具有持續效力」之文字 64
第一款 立法沿革簡述 65
第二款 我國學者意見與法務部之修法方向 65
第三款 本文見解 67
第二項 是否需修正文字為「事實或法規」事後發生變更 69
第一款 條文草擬沿革 70
第二款 學者看法 71
第三款 本文見解 72
第三項 「發生新事實」之適用對象是否應有所限制 77
第一款 支持應限縮適用於具持續效力行政處分之見解 77
第二款 支持不具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亦有適用之見解 79
第三款 本文見解 79

第五章 附論:基礎狀態之事後不利變更與公法上返還請求權 83
第一節 行政機關得否向人民行使公法上返還請求權 83
第一項 廢止制度所面臨之困境 83
第二項 對廢止制度之困境可能採取之解決方式 84
第一款 此種廢止制度之困境係立法疏漏抑或立法者有意為之 84
第二款 可能採行之處理模式分析 85
第三項 本文見解 90
第二節 返還請求權之客體範圍 92
第一項 得否向人民請求溢領給付所生之利息 92
第二項 人民之善惡意是否影響返還額度 94
第三節 行使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方式 96
第一項 104年修法前學說與實務之相關爭論 96
第一款 由原機關直接為下命處分說 97
第二款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說 99
第三款 下命處分為原則,一般給付訴訟為例外說 101
第二項 104年修法動態簡述 102
第三項 本文見解 103

第六章 結論 109




圖表目次

表一:實務對具持續效力行政處分內涵之意見整理表 12
表二:國內學者對於持續效力行政處分所具特徴所採之不同區別標準 16
表三:具持續效力行政處分之分類與實例 17
圖四:持續效力與處分之效力之定位 27
圖五:基礎狀態事後變更之分類圖 45
圖六:基礎狀態事後變更時行政機關之處理方式 46
圖七:假設案例之時間圖 49
圖八:基礎狀態事後變更時人民可能主張之爭訟類型 52
圖九:本文所採用之持續效力行政處分裁判基準時判斷架構 61
圖十:筆者所理解之現行第128條第1項第1款適用圖 74
圖十一:本文所討論第128條相關修法建議之研討示意圖 81
圖十二:廢止制度衍生爭議之處理 91
圖十三:筆者想像中因授益處分受廢棄而生之不當得利返還流程 104


壹、中文文獻

一、專書、譯著
1. 王澤鑑,不當得利,自版,2015年1月。
2. 吳志光,行政法,新學林,六版,2014年9月。
3.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十三版,2015年10月。
4. 李惠宗,行政法要義,元照,五版,2012年9月。
5. 李震山,行政法導論,三民,十版,2014年9月。
6. 林合民、李震山、陳春生、洪家殷、黃啟禎合著,行政法入門,元照,五版,2015年9月。
7. 林騰鷂,行政法總論,三民,修訂三版,2012年3月。
8. 林錫堯,行政法要義,元照,三版,2006年8月。
9. 林騰鷂,行政訴訟法,三民,六版,2014年9月。
10. 翁岳生主編,董保城主筆 第8條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五南,2002年11月,頁116-126。
11. 翁岳生主編,許宗力,第十一章 行政處分,行政法(上),元照,2006年10月,頁475-558。
12. 莊國榮,行政法,元照,三版,2015年9月。
13. 陳敏,行政法總論,自版,八版,2013年9月。
14. 陳清秀,行政訴訟法,元照,七版,2015年9月。
15. 黃異,行政法總論,三民,七版,2013年7月。
16. 彭鳳至,德國行政訴訟制度及訴訟實務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19輯第17篇,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司法院秘書處發行,1999年6月。
17. 蔡志方,行政法三十六講(普及版),自版,增訂再版,1997年10月。
18. 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周志宏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新學林,四版,2013年11月。

二、研討會、專書論文集
1. 李建良,論行政處分之違法判斷基準時──以訴願審理程序為中心,收錄於:台灣行政法學會編,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下),五南,2000年12月,頁907-934。
2. 林明昕,行政機關如何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收錄於:氏著,公法學的開拓線-理論、實務與體系之建構,元照,2006年9月,頁253-285。
3. 林鍚堯,公法上不當得利法理試探,收錄於:翁岳生教授祝壽論文編輯委員會,當代公法新論(下)-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元照,2002年7月,頁267-286。
4. 林三欽,試論行政爭訟實益之欠缺-兼評大法官論字第546號解釋,收錄於:氏著,「行政爭訟制度」與「信賴保護原則」之課題,新學林,2008年2月,頁87-133。
5. 陳信安,行政機關對於嗣後違法行政處分之處置,收錄於:第十三屆公法研討會-「行政程序法」與「土地權利保障」之重要課題,最高行政法院、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公法研究中心主辦,2016年5月28日,頁1-40。
6. 蔡志方,論爭訟性與非爭訟性之行政程序重開,收錄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四),正典,2004年6月,頁69-89。

三、期刊論文
1. 吳志光,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要件,台灣法學,第150期,2010年4月15日,頁69-73。
2. 吳信華,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最新修正,月旦法學雜誌,第17期,1996年10月,頁134-137。
3. 李建良,論行政強制執行之權利救濟體系與保障內涵-以行為、不行為或容忍義務之執行為探討重心,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4期,2014年3月,頁1-105。
4. 李建良,論多階段行政處分與多階段行政程序之區辨--兼評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603號判決,中研院法學期刊第9期,2011年9月,頁271-332。
5. 林樹埔,行政程序第128條程序重開之理論與實務,法令月刊,第61卷第2期,2010年2月,頁76-86。
6. 林三欽,訴願案件之違法判斷基準時,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3期,2001年6月,頁1-16。
7. 林三欽,試論行政爭訟實益之欠缺(上)-兼評大法官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2期,2003年1月,頁54-75。
8. 林明昕,行政機關如何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以因授益處分所造成之給付型不當得利為中心,律師雜誌,第313期,2005年10月,頁107-121。
9. 林明昕,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研究-以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為中心,輔仁法學,第35期,2008年6月,頁1-68。
10. 林明昕,「公法上不當得利」之體系思考,月旦法學教室,第36期,2005年10月,頁81-92。
11. 林石猛、李俊良,釋義行政程序法第一二八條第一項「新事實」、「新證據」──兼評近年來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月旦法學雜誌,第240期,2015年5月,頁82-112。
12. 林起衛,公法上不當得利的省思-理論基礎與行政主體對人民請求返還方式之檢討,全國律師,第13卷第11期,2009年11月,頁78-86。
13. 周佳宥,實踐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手段/最高行102判600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37期,2013年12月,頁181-185。
14. 洪家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與行政處分程序之重新進行,台灣法學雜誌,第125期,2009年4月1日,頁143-148。
15. 洪家殷,行政行為(二):行政處分第三講 行政處分之成立及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41期,2006年3月,頁42-52。
16. 洪家殷,論行政處分程序之再度進行-以德國一九七六年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第45期,1992年6月,頁305-350。
17. 洪家殷,論行政處分之生效(Wirksamkeit)以德國1976年行政程序法第43條之規定為中心,法學叢刊,第36卷第2期,1991年4月,頁79-93。
18. 孫迺翊,德國社會行政程序法簡介,法務部行政程序法研修小組報告。
19. 張文郁,交通號誌、標誌、標線之性質及其救濟,台灣法學雜誌,第157期,2010年8月1日,頁109-115。
20. 陳愛娥,撤銷訴訟中判斷行政處分合法性之基準時與行政法院對行政函釋的審查權──評壹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529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2010年2月,頁25-30。
21. 陳清秀,行政訴訟上事實及法律狀態之裁判基準時,台灣法學雜誌,第125期,2009年4月1日,頁38-63。
22. 陳淑芳,撤銷訴訟之裁判基準時點,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0期,2007年1月,頁54-78。
23. 程明修,行政程序法上有關行政處分撤銷與程序重新進行之規範改正,東吳公法論叢,第6卷,2013年7月,頁319-371。
24. 程明修,論暫時性行政處分與行政程序法之修法建議,東吳法律學報,第26卷第1期,2014年7月,頁47-92。
25. 傅玲靜,論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以遺產稅之核課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額之扣除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147期,2007年8月,頁101-120。
26. 詹鎮榮,行政機關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法學講座,第23期,2003年11月,頁54-64。
27. 詹鎮榮,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程序標的-我國與德國法制之比較,東吳法律學報,第23卷第1期,2011年7月,頁95-134。
28. 詹鎮榮,法律違憲定期失效與撤銷訴訟之判斷基準時/最高行103判716判決,臺灣法學雜誌,第275期,2015年7月14日,頁191-194。
29. 劉建宏,行政主體向人民主張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範圍(一)-民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是否準用?,月旦法學教室,第44期,2006年6月,頁22、23。
30. 劉建宏,行政主體向人民主張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途徑及其返還範圍─以授益處分經自行撤銷為例,東吳法律學報,第19卷第2期,2007年10月,頁175-222。
31. 賴恆盈,論行政訴訟之裁判基準時,政大法學評論,第121期,2011年6月,頁223-312。
32. 蕭文生,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實現-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判字第六二○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119 期,2005年3月,頁191-201。
33. 蕭文生,行政處分之變種與異形--擬制行政處分與形式行政處分,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73期,2010年3月,頁31-82。

四、學位論文
1. 邱俐馨,行政程序重開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5年。
2. 黃娟娟,論處分之成立與生效,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
3. 劉家全,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國立政治大學碩士論文,2008年。

五、網路資料
張錕盛,想寫一本給公務員看的行政法教科書(四)-公務人員該如何面面俱到地依法行政?,游於藝電子報,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發行,第105期,99年4月。網址:http://epaper.hrd.gov.tw/105/EDM105-0601.htm(最後瀏覽日:105年11月23日)

六、政府資料
1. 法務部行政程序法研修小組第122次會議資料,103年8月5日。
2. 法務部「行政程序法研究修正小組」第116次會議資料,103年5月6日。
3. 法務部「行政程序法研究修正小組」第103次會議資料,102年7月16日。
4. 法務部「行政程序法研究修正小組」第102次會議資料,102年7月2日。法
5. 務部行政程序法制定資料彙編(三)第46次會議記錄、第47次會議記錄,1993年9月。
6. 法務部104年12月11日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修正新聞稿。
網址: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415370&ctNode=27518&mp=001
(最後瀏覽日:105年11月30日)
7. 106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網址:http://www.mohw.gov.tw/CHT/DOSAASW/DM1_P.aspx?f_list_no=114&fod_list_no=1552&doc_no=59262。
(最後瀏覽日:106年1月10日)


貳、德文文獻
Kopp, Ferdinand O. / Ramsauer, Ulrich, Verwaltungsverfahrensgesetz, Kommentar, 15. Aufl., 2014, C. H. Beck.
Maurer, Hartmut,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18. Aufl., 2011, C. H. Beck.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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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林樹埔,行政程序第128條程序重開之理論與實務,法令月刊,第61卷第2期,2010年2月,頁76-86。
2. 8. 林明昕,行政機關如何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以因授益處分所造成之給付型不當得利為中心,律師雜誌,第313期,2005年10月,頁107-121。
3. 9. 林明昕,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研究-以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為中心,輔仁法學,第35期,2008年6月,頁1-68。
4. 10. 林明昕,「公法上不當得利」之體系思考,月旦法學教室,第36期,2005年10月,頁81-92。
5. 11. 林石猛、李俊良,釋義行政程序法第一二八條第一項「新事實」、「新證據」──兼評近年來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月旦法學雜誌,第240期,2015年5月,頁82-112。
6. 12. 林起衛,公法上不當得利的省思-理論基礎與行政主體對人民請求返還方式之檢討,全國律師,第13卷第11期,2009年11月,頁78-86。
7. 15. 洪家殷,行政行為(二):行政處分第三講 行政處分之成立及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41期,2006年3月,頁42-52。
8. 16. 洪家殷,論行政處分程序之再度進行-以德國一九七六年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第45期,1992年6月,頁305-350。
9. 20. 陳愛娥,撤銷訴訟中判斷行政處分合法性之基準時與行政法院對行政函釋的審查權──評壹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529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2010年2月,頁25-30。
10. 22. 陳淑芳,撤銷訴訟之裁判基準時點,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0期,2007年1月,頁54-78。
11. 23. 程明修,行政程序法上有關行政處分撤銷與程序重新進行之規範改正,東吳公法論叢,第6卷,2013年7月,頁319-371。
12. 24. 程明修,論暫時性行政處分與行政程序法之修法建議,東吳法律學報,第26卷第1期,2014年7月,頁47-92。
13. 25. 傅玲靜,論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以遺產稅之核課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額之扣除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147期,2007年8月,頁101-120。
14. 26. 詹鎮榮,行政機關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法學講座,第23期,2003年11月,頁54-64。
15. 27. 詹鎮榮,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程序標的-我國與德國法制之比較,東吳法律學報,第23卷第1期,2011年7月,頁9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