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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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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林佳臻
研究生(外文):Chin-Chen Lin
論文名稱:論「刑法第315-1條」與「通保法」之適用 —以違法性為中心
論文名稱(外文):Article 315-1 and Communication Security and Surveillance Act-Centered on Illegality
指導教授:吳威志吳威志引用關係李維宗李維宗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Wei-Jr WuWei-Chung Li
口試委員:蘇清恭林書楷
口試委員(外文):Ching-Gung SuShu-Kai Lin
口試日期:2014-07-03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系所名稱:科技法律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專業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14
畢業學年度:102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74
中文關鍵詞:違法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法第315條之1法條競合無故身分犯
外文關鍵詞:illegalityCommunication Security and Surveillance ActArticle 315-1law overlap of articleswithout reasonstatus crime
相關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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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憲法第12條特予明定。
本文以違法性為研究主軸,探討論文主題之相關實務見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之行為主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範意旨及其是否應以身分犯加以修訂?並且整理學說與實務對於「無故」之定義為何竊聽他人非公開之言論或談話,一般人與公務員應如何論罪?是均以刑法315條之1論罪,公務員再依同法第134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或是兩者皆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論罪,公務員是否須再加重其刑?此為解釋論問題或應由修法解決?期待能透過此次的研究,以釐清此兩種法條在適用上可能出現法條競合等情形,方不致讓人民無所適從。

Article 12 of the Constitution provides: “The people shall have freedom of privacy of correspondence.” Its purpose is to protect the people’s right to choose whether or not, with whom, when and how to communicate and the contents of their communication without arbitral invasion by the State and others. The freedom of privacy of correspondence is one of concrete modes of right to privacy that the Constitution guarantees. It is an essential fundamental right necessary for maintaining human dignity, individual autonomy, completing development of personal quality; and is safeguarded against interference by the State and others in the self-control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so that the privacy of individual life will be protected.
This thesis is focus on the illegality. First, to probe the theme of practical insights, preventive illegitimacy and Communication Security and Surveillance Act Art.24 section1 about behavioral agent. And in the spirit of Communication Security and Surveillance Act Art.29 should be revised by status crime?
And list systematically the definitions about “without reason” between theories and courts.
Persons who convicted of illegally monitoring other people's communications, the persons and the civil servants should be answer with punish of which crime?Both punish of Article 315-1, and the civil servants more punish with Article 134?Or both punish of Communication Security and Surveillance Act, and the civil servants more punish with Article 134?How do we solve those problems?Hope to research those problems and solve them. And clarify law overlap of articles between Article 315-1 and Communication Security and Surveillance Act. The most important is protecting more people.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第二項 研究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第一項 研究方法
第二項 研究架構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項 研究範圍
第二項 研究限制
第二章 違法性之基本涵義
第一節 違法性之概念
第二節 違法性之本質
第一項 形式違法性與實質違法性
第二項 行為無價與結果無價
第三章 刑法第315條之1規範內涵
第一節 基本概念
第一項 立法沿革
第二項 立法背景
第二節 刑法第315條之1之構成要件
第一項 客觀構成要件
第二項 主觀構成要件
第三節 學說與實務上對『無故』之定義
第一項 學說上對於「無故」二字之定義
第二項 實務上各級法院對於「無故」二字之定義
第四章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內涵
第一節 立法沿革與背景
第一項 立法沿革
第二項 立法背景
第二節 通訊監察之基本概念與法定程序
第一項 通訊監察之基本概念
第二項 通訊監察之法定程序
第三項 通保法與刑法第315條之1兩者間之比較
第三節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規範主體之探討
第一項 立法層面
第二項 我國實務見解
第四節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與刑法第21條之探討
第五章 我國實務操作現況與檢討
第一節 我國實務上配偶間通訊監察案例之檢討
第一項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153號刑事判決
第二項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802號刑事判決
第三項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592號刑事判決
第二節 判決評釋
第一項 核心問題
第二項 核心問題之解析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第二節 建議

壹、中文部分
一、專書(依作者姓氏筆畫次序)
1. 川端博,余振華譯,刑法總論二十五講,元照出版公司,初版第一刷,1999年11月。
2. 王兆鵬,搜索扣押與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作者自版,二刷,2001年11月。
3. 王澤鑑,民法總則,作者自版,七刷,2011年8月。
4. 甘添貴,刑法之重要理念,瑞興圖書公司,1996年6月。
5. 甘添貴,刑法各論(上),三民書局公司,修訂二版一刷,2010年11月。
6. 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出版公司,五版第1刷,2009年9月。
7. 余振華,刑法深思‧深思刑法,作者自版,初版第一刷,2005年9月。
8. 余振華,刑法違法性論,瑞興圖書公司,二版一刷,2010年9月。
9. 余振華,刑法總論,三民書局公司,初版一刷,2011年8月。
10.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作者自版,修訂五版二刷,2006年10月。
11.林東茂,刑法綜覽,一品文化出版社,七版,2012年8月。
12.林鈺雄,新刑法總則,元照出版公司,三版第1刷,2011年9月。
13.保成法學苑,攻略刑事法,新保成出版公司,十五版,2013年8月。
14.高金桂,利益衡量與刑法之犯罪判斷,作者自版,初版第一刷,2003年2月。
15.陳煥生、劉秉鈞,刑法分則實用,一品文化出版社,四版,2013年9月。
16.陳子平,刑法總論(上),元照出版公司,初版第一刷,2005年5月。
17.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五南圖書出版公司,三版一刷,2007年9月。
18.張明偉,學習刑法-總則編,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初版一刷,2008年9月。
19.傅美惠,偵查法學,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1月。
20.黃翰義,刑法總則新論,元照出版公司,初版第1刷,2010年10月。
21.黃仲夫,簡明刑法分則,元照出版公司,修訂再版,2012年9月。
22.曾淑瑜,刑法分則實例研習-個人法益之保護,三民書局,修訂二版一刷,2010年6月。
23.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新學林出版公司,一版一刷,2008年8月。
24.蔡墩銘,刑法精義,作者自版,二版二刷,2007年3月。
25.蔡墩銘,刑法總論,三民書局公司,修訂六版一刷,2006年6月。
26.韓忠謨,刑法原理,作者自版,增訂13版,1979年7月。
27.蘇俊雄,刑法總論II,作者自版,初版,1987年7月。

二、期刊論文、研究報告(依作者姓氏筆畫次序)
1. 王培秩,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修正,軍法專刊,第52卷第2期,2006年4月,頁67-69。
2. 王皇玉,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與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的適用疑義-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五八○二號判決、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一一五三號判決與九十四年上更(一)字第五九二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60期,2008年9月,頁255、261。
3. 王皇玉,刑法對隱私權的保障-以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為中心,台灣法學雜誌,122期,2009年2月,頁37-39。
4. 王亮欽,論監聽之證據排除,46期司法官學員法學研究報告,頁2164-2165。
5. 李茂生,刑法秘密罪章新修條文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51期,1999年8月,頁103、105。
6. 李佳玟,在場人錄音之證據能力(中),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17期,2008年12月,頁133-135。
7. 吳巡龍,得通訊一方同意竊聽錄音之證據能力-兼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九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36期,2006年9月,頁240。
8. 高金桂,利益衡量與刑法之犯罪判斷,作者自版,初版第一刷,2003年2月,頁111。
9. 許玉秀,犯罪階層理論(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二期,1996年6月,頁9。
10.許玉秀,犯罪階層體系方法論探源,政大法學評論,60期,1998年12月,頁16。
11.許恒達,通訊隱私與刑法規範-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刑事責任,東吳法律學報,第21卷第3期,頁5、37-39。
12.許恒達,論違法通訊監察罪之行為主體-法意取向的觀點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69期,2009年6月,頁171-173。
13.黃翰義,從目的論及體系檢討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通訊監察之程序適用及其主體適格之限制-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八○二號刑事判決,軍法專刊,第52卷第5期,2006年10月,頁111、113、122、128。
14.黃冠傑,論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監聽之審查與實施,司法官48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頁2019、2023。
15.蔡蕙芳,從美國隱私權法論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與相關各構成要件(下),興大法學,第7期,2010年6月,頁32-34。
16.蔡聖偉,妨害秘密罪章的新紀元(下),月旦法學雜誌,第71期,2011年4月,頁101。
17.盧映潔,侵入住宅罪之「無故」判斷,月旦法學教室,第19期,2004年5月,頁25。

三、學位論文(依作者姓氏筆畫次序)
1. 江毓純,違法通訊監察證據排除之研究-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6條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適用為核心,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1年。
2. 林家瑤,私人不法竊聽竊錄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研究-兼論國家違法監聽取證,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0年。
3. 周佩吟,刑法妨害秘密罪意涵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
4. 邱耀德,刑法上實質違法性理論之研究,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2001年。
5. 張天一,正當防衛原理與過當之處置方式,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1年。
6. 張旭龍,正當防衛之限制,中央警察大學碩士論文,1999年。
7. 謝明翰,刑法上得被害人承諾法理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8. 蔡志宏,刑法上義務衝突之研究,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2002年。
四、政府機關出版品
1. 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四卷第五期,院會紀錄,頁105-106、109、120、137。
2. 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四卷第六期,院會紀錄,頁57。
3. 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四卷第四十六期,院會紀錄,頁218。
4. 吳榮修,人民秘密通訊權的保障與限制,法務部清流月刊電子報,中華民國94年1月。
5. 法務部(89)法字第000805號函。
6. 胡文棟,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問題探討及修法方向,立法院法制局研究成果專題研究,2012年5月,編號A00997。
五、判決書(依年度排序)
(一)最高法院
1.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530號刑事判決
2.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053號刑事判決
3.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刑事判決
4.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第6343號刑事判決
5.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刑事判決
6.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50號刑事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
1.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153號判決
2.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592號判決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743號判決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51號判決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26號判決
(三)臺灣地方法院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22號判決
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31號刑事判決
3.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朴簡字第94號刑事簡易判決
4.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699號刑事簡易判決
5.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911號刑事簡易判決
六、網路資料
1.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31,瀏覽日期:2013年6月1日。
2. 判決書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查詢路線:司法院/查詢服務/判決書查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各地方法院/刑事/全文檢索語詞「無故」,期間自民國98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瀏覽日期:2014年2月1日。
3.台灣律師網站: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69,1481,&job_id=131510&article_category_id=2070&article_id=65530,瀏覽日期:2014年4月21日。
4.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學數名詞暨辭書資訊網:新康德主義: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312160/?index=1,瀏覽日期: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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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王培秩,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修正,軍法專刊,第52卷第2期,2006年4月,頁67-69。
2. 1. 王培秩,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修正,軍法專刊,第52卷第2期,2006年4月,頁67-69。
3. 2. 王皇玉,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與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的適用疑義-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五八○二號判決、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一一五三號判決與九十四年上更(一)字第五九二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60期,2008年9月,頁255、261。
4. 2. 王皇玉,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與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的適用疑義-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五八○二號判決、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一一五三號判決與九十四年上更(一)字第五九二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60期,2008年9月,頁255、261。
5. 5. 李茂生,刑法秘密罪章新修條文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51期,1999年8月,頁103、105。
6. 5. 李茂生,刑法秘密罪章新修條文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51期,1999年8月,頁103、105。
7. 7. 吳巡龍,得通訊一方同意竊聽錄音之證據能力-兼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九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36期,2006年9月,頁240。
8. 7. 吳巡龍,得通訊一方同意竊聽錄音之證據能力-兼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九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36期,2006年9月,頁240。
9. 10.許玉秀,犯罪階層體系方法論探源,政大法學評論,60期,1998年12月,頁16。
10. 10.許玉秀,犯罪階層體系方法論探源,政大法學評論,60期,1998年12月,頁16。
11. 11.許恒達,通訊隱私與刑法規範-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刑事責任,東吳法律學報,第21卷第3期,頁5、37-39。
12. 11.許恒達,通訊隱私與刑法規範-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刑事責任,東吳法律學報,第21卷第3期,頁5、37-39。
13. 12.許恒達,論違法通訊監察罪之行為主體-法意取向的觀點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69期,2009年6月,頁171-173。
14. 12.許恒達,論違法通訊監察罪之行為主體-法意取向的觀點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69期,2009年6月,頁171-173。
15. 13.黃翰義,從目的論及體系檢討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通訊監察之程序適用及其主體適格之限制-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八○二號刑事判決,軍法專刊,第52卷第5期,2006年10月,頁111、113、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