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載入處理中...
跳到主要內容
臺灣博碩士論文加值系統
:::
網站導覽
|
首頁
|
關於本站
|
聯絡我們
|
國圖首頁
|
常見問題
|
操作說明
English
|
FB 專頁
|
Mobile
免費會員
登入
|
註冊
切換版面粉紅色
切換版面綠色
切換版面橘色
切換版面淡藍色
切換版面黃色
切換版面藍色
功能切換導覽列
(216.73.216.176) 您好!臺灣時間:2025/09/09 05:46
字體大小:
字級大小SCRIPT,如您的瀏覽器不支援,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如為IE7或Firefoxy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字體大小變更功能,需開啟瀏覽器的JAVASCRIPT功能
:::
詳目顯示
recordfocus
第 1 筆 / 共 1 筆
/1
頁
論文基本資料
摘要
外文摘要
目次
參考文獻
電子全文
紙本論文
QR Code
本論文永久網址
:
複製永久網址
Twitter
研究生:
劉中哲
研究生(外文):
LIU, CHUNG-CHE
論文名稱:
偽造文書罪以危險犯統一規制之可行性-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更(二)字第5號判決為中心
論文名稱(外文):
A Study on the Forged Document to Estimate the Feasibility of Dangerous Offense As an Integrated Criterion - Focusing on the Taiwan High Court Judgment.
指導教授:
陳友鋒
指導教授(外文):
CHEN, YU-FENG
口試委員:
劉秉鈞
、
林書楷
口試委員(外文):
LIU, BING-JUN
、
LIN, SHU-KAI
口試日期:
2017-12-29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中國文化大學
系所名稱: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學門:
法律學門
學類:
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18
畢業學年度:
106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68
中文關鍵詞:
偽造文書
、
具體危險犯
、
抽象危險犯
、
文書
、
準文書
、
規範競合
、
證券交易法
、
財務報告
、
財報不實
、
虛偽記載
外文關鍵詞:
Forging Instruments
、
Specific Dangerous Criminal
、
Abstract Dangerous Criminal
、
Instrument
、
Quasi-instruments
、
Concurrence of Regulations
、
Securitise and Exchange Act
、
Financial Report
、
Financial Report Liability
、
False Record
相關次數:
被引用:
1
點閱:523
評分:
下載:59
書目收藏:1
構成要件明確性可以說是罪刑法定主義的基本條件。因為,如果構成要件的意思不清楚,那麼根本沒有辦法判斷,一個人的行為到底是不是屬於構成要件所要網羅的範圍。既然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根本無法清楚的認識或抗辯,倘若仍予論罪科刑,除有牴觸罪責原則疑慮外,刑罰效果亦屬有限。
在偽造文書罪的要件設計中,因爲文書客體的範疇過廣,是否將流入交易過程充當媒介物、是否關乎權利義務變動、是否可能引發財產實害...等,皆未能足以形成經驗法則上的危險共感,也就是立法者再怎麼詳盡完整地描述犯罪構成要件,也不能確定危險的存在。除了在判斷上混淆保護客體與行為客體外,具體危險認定上的過於浮動導致構成要件喪失過濾功能,並有失其明確性。且由於不法構成要件的空洞化,讓行為人無從預測其行為將在法律上發生何種效果,進而無法強化行為規範功能以達危險犯所預設的預防實害初衷。
在證劵交易法關於財報不實之規範上,分別就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詐欺之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視其侵害之法益狀態而適用不同之競合關係予以論罪科刑。相對於偽造文書罪在適用上所衍生之問題而言,不論在文書公信之社會法益保護、文書範疇之明確性、行為人所應負擔之責任,規範了相對應之刑事處罰、民事賠償以及行政裁罰,對於意圖不法之行為人更有震懾力。此種經濟刑法規範不只符合刑法之謙抑思想及最後性手段,亦更為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簡言之,如果運用各單行法規之特別規範得以更有效的保護我們所在意的法益,那麼廢除偽造文書罪回歸特別法規範,就是合理的選項。
The foundation of no penalty without a law (Nulla poena sine lege) shall be the clarity of constitutional elements. Because of there is absolutely no way to judge whether or not a person's behavior belongs to the scope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if the meaning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is not clear. The penalty effect is limited except for the principle of guilty conscience, if the actor cannot clearly understand or defend himself subject to criminal punishment.
Because of the scope to the documents is too wide in the design of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forging instruments. There are no way how to figure out the common sense of danger on the law for the legislator detailed elements of the crime. In addition to confusing the subject of protection and action in the judgment, the excessive floating of the specific risk identification leads to the loss of filtering function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and the clarity. Due to the hollowing out of the elements of crimes, the actor cannot predict what kind of effect on the law shall cause by his behavior, thus shall not strengthen the normative functions to reach the preconceived goal of preventing harm.
In the criterion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on the financial report liability, separate out the subjective intention of the actor’s intention of fraud or illegal intent, depending on the law of infringement and the application of different competing relations to be offended by criminal sanctions. Compared with the problems derived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forgery, the criminal lawsuit, the civil compensation and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for those who intend to illegal act more deterrent. This kind of criterion of economic criminal law not only conforms to the modest thought and the ultimate means of criminal law, but also more conform with the spirit of the statutory principle of punishment of crime. Considering the legal interests we care about, it is a reasonable option to abolish the crime of forging documents and return to the lex specialis if the special criterion of each individual regulation are more effective in protecting.
簡 目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之範圍與順序 4
第二章 偽造文書罪之規範目的 11
第一節 偽造文書犯行於現行刑法適用上之問題 13
第二節 處罰危險犯之「刑罰權」前置化理由 47
第三節 具體危險犯重新檢討之必要性 66
第三章 證券交易法中之財報不實 87
第一節 第二十條第二項財報不實罪的立法沿革 91
第二節 第一七四條財報不實罪的立法沿革 101
第三節 第一七一條規範與第一七四條競合之思考 107
第四章 案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更(二)字第5號判決 115
第一節 判決事實概要 116
第二節 判決要旨解析 121
第三節 適用法律探討 129
第五章 偽造文書行為與證券交易法之財報不實 135
第一節 證券交易法中財報不實與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比較 135
第二節 偽造文書罪章採抽象危險犯之可行性 142
第三節 廢除偽造文書罪回歸特別法規範之可行性 147
第六章 結論 153
參考文獻 159
詳 目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之範圍與順序 4
第一項 研究之範圍 4
第二項 研究之順序 4
第三項 預期之結果 9
第二章 偽造文書罪之規範目的 11
第一節 偽造文書犯行於現行刑法適用上之問題 13
第一項 偽造文書罪所欲保護之法益 14
第一款 保障社會公共之信用說 15
第二款 保障法律交往之可信賴性與安全性說 17
第三款 保障文書制度之本身說 18
第四款 保障文書之證明機能說 20
第二項 文書之範圍在實務上難以掌握 21
第一款 實務上判斷之作法 22
第二款 學說上區辨之看法 24
第三款 文書與準文書之區辨 26
第三項 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之區隔 28
第一款 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 28
第二款 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 30
第三款 我國立法上採取形式主義 31
第四項 足生損害是否具備過濾之功能 33
第一款 實務案例認定不一 34
第二款 學說解釋內容多元 35
第三款 不具備明確之過濾功能 38
第五項 小結 42
第二節 處罰危險犯之「刑罰權」前置化理由 47
第一項 危險犯之緣起 48
第一款 危險 48
第二款 危險源 49
第三款 危險犯 50
第四款 小結 51
第二項 危險犯之具體與抽象 52
第一款 我國學說看法 52
第二款 具體與抽象危險犯之辨析 57
第三項 前置化理由 58
第一款 社會預防體系之觀點 58
第二款 提前防止法益侵害之觀點 59
第三款 犯罪構成要件難以事前掌握 61
第四項 小結-危懼共感的反饋 62
第三節 具體危險犯重新檢討之必要性 66
第一項 從解釋論觀點定位具體危險犯 66
第一款 危險犯區分之實益 66
第一目 兩者的分類僅有形式上意義 67
第二目 排除客觀存在之危險 68
第三目 審查方式上兩者沒有區別 68
第四目 形式上缺乏區別實益 69
第二款 具體危險犯之判斷 70
第一目 德國學說見解 70
第二目 存在具體危險犯之理由 72
第三款 具體危險犯之質疑 73
第一目 破壞法律明確性原則 73
第二目 判斷標準流於恣意 74
第三目 構成要件本無客觀上危險 75
第四目 有違風險社會保護 75
第二項 從立法論觀點質疑具體危險犯 75
第一款 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76
第二款 技術上無法量化危險的概念 77
第三款 危險認定無法有具體標準 79
第三項 具體危險犯理解為結果犯之商榷 80
第一款 客體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81
第二款 主觀危險及客觀結果混淆 82
第四項 小結-危險就是危險 83
第三章 證券交易法中之財報不實 87
第一節 第二十條第二項財報不實罪的立法沿革 91
第一項 立法沿革 91
第二項 規範目的及保護法益 97
第三項 客觀的構成要件 97
第四項 主觀的構成要件 98
第五項 小結 99
第二節 第一七四條財報不實罪的立法沿革 101
第一項 立法沿革 102
第二項 規範目的及保護法益 102
第三項 客觀的構成要件 103
第四項 主觀的構成要件 106
第三節 第一七一條規範與第一七四條競合之思考 107
第一項 規範目的之不同 108
第二項 均以重大性為判斷標準 109
第三項 競合之妥適性思考 110
第一款 法律競合之不妥適 110
第二款 修正法律競合之思考 111
第四項 小結 112
第四章 案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更(二)字第5號判決 115
第一節 判決事實概要 116
第一項 判決事實概述 116
第二項 判決要旨摘要 118
第三項 判決適用之法律 119
第二節 判決要旨解析 121
第一項 本案行為主體 121
第一款 判決要旨 121
第二款 實務見解 122
第三款 可能涉及之人員 124
第二項 本案行為客體 125
第一款 判決要旨 125
第二款 財務報告 126
第三款 財務業務文件 126
第三節 適用法律探討 129
第一項 財報不實之構成要件 129
第二項 抽象危險犯之概念 130
第三項 偽造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131
第四項 反思與建議 132
第五章 偽造文書行為與證券交易法之財報不實 135
第一節 證券交易法中財報不實與刑法偽造文書罪之比較 135
第一項 構成要件列表 135
第二項 證交法第20條第2項-偽造文書且有詐欺之故意 136
第三項 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偽造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139
第四項 小結 140
第二節 偽造文書罪章採抽象危險犯之可行性 142
第一項 文書範圍太過廣泛 142
第二項 危險認定不明確 144
第三項 主觀意圖限縮不易 144
第四項 小結 145
第三節 廢除偽造文書罪回歸特別法規範之可行性 147
第一項 證交法財報不實 147
第二項 實務判例初探-會計憑證 148
第三項 學說看法初探-特別的偽造文書罪 150
第四項 小結 151
第六章 結論 153
參考文獻 159
壹、中文部分(依作者姓氏筆畫次序):
一、書籍
方希輿,刑法分論,三民總經銷,1967年8月。
甘添貴,刑法各論(上),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6月。
甘添貴,刑法各論(下),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
甘添貴,刑法總論講義,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9月。
甘添貴,罪數理論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4月。
周冶平,刑法各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72年5月。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自版,2004年1月。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1月。
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1月增訂十版。
林山田、林東茂,犯罪學,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8月。
林東茂,刑法綜覽,一品文化出版社,2015年8月八版。
林東茂,危險犯與經濟刑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1月。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9月。
俞承修,刑法分則釋義,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56年5月。
柯耀程,刑法構成要件解析,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
孫嘉時,刑法分則(上冊),自版,1974年10月。
高金桂,利益衡量與刑法之判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2月。
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自版,2002年10月。
梁恆昌,刑法各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修正12版。
呂有文,刑法各論,自版,1992年5月。
陳志龍,人性尊嚴與刑法體系入門,自版,1992年4月。
陳煥生、劉秉鈞著,刑法分則實用,一品文化出版社,2011年9月三版。
陳樸生,刑法各論,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11月。
陳樸生,刑法專題研究,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12月。
陳樸生,實用刑法,自版,1993年7月。
曾宛如,證券交易法原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8月修訂六版。
黃源盛,刑法各論,國立空中大學,2002年2月。
黃榮堅,刑罰的極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4月。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9月。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下),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5月。
道格拉斯‧諾斯著、劉瑞華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成就,時報出版社,1994年11月。
褚劍鴻,刑法分則釋論(上),台灣商務印書館,2002年10月。
褚劍鴻,刑法總則論,自版,1998年7月。
趙琛,刑法分則實用(上),自版,1984年4月。
劉連煜,新證劵交易法實例研習,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9月增訂十四版。
蔡墩銘,中國刑法精義,漢林出版社有限公司,1997年9月。
蔡墩銘,刑法各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9月。
鄭昆山,環境刑法之基礎理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4月。
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月十一版。
賴英照,最新證劵交易法解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2月三版。
賴英照,證劵交易法逐條釋義(一),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9月三版。
賴源河,證劵法規,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年9月九版。
韓忠謨(吳景芳增補),刑法各論,自版,2000年9月。
二、論文集
甘添貴,偽造文書罪之本質與文書之概念,收錄於:鄭玉波總主編、蔡墩銘主編,刑法分則論文選輯(上),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7月。
林山田,偽造或變造文書罪之研究,收錄於:鄭玉波總主編、蔡墩銘主編,刑法分則論文選輯(上),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7月。
李茂生,再論偽造文書罪中有關有形偽造以及保護法益的問題,收錄於:刑事思潮之奔騰-韓忠謨教授紀念論文集,財團法人韓忠謨法學基金會,2000年6月。
黃榮堅,刑法增修後的電腦犯罪問題,收錄於:罪與刑-林山田教授六十歲生日祝賀論文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0月。
三、博碩士學位論文
王榮聖,刑法上危險概念之研究-以「構成要件理論為中心」,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論文,2007年1月。
吳柏蒼,危險犯之研究,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2005年12月。
吳耀宗,偽造文書罪之研究-以我國法與德國法為比較,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博士論文,2007年。
依智麒,論犯罪行為應罰性─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為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6月。
林裕凱,從危險犯論放火罪之可罰性基礎,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6月。
陳凱翔,肇事逃逸行為之犯罪化依據-自「應罰性」角度出發,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6月。
曾炳憲,偽造犯罪之研究-以抽象危險犯進行統一規制之可行性評估,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6月。
蔡蕙芳,從危險理論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的處罰,國立台灣大學博士論文,2000年5月。
蔡建興,論駕車肇事逃逸行為之可罰性,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6月。
薛智仁,參予群毆行為之處罰基礎與立法,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1月。
四、期刊論文
王志誠,財務報告不實的重大性判斷財務報告不實之「重大性」要件-評高等法院一○○年度金上重訴字第十八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五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38期,2015年3月。
王志誠,財務報告不實罪之判定基準-以重大性之測試標準為中心(上),台灣法學雜誌,第198期,2012年4月。
王志誠,財務報告不實罪之判定基準-以重大性之測試標準為中心(下),台灣法學雜誌,第200期,2012年5月。
王志誠,財務報告附註事項之揭露及刑事責任-以關係人交易及財務支援之資訊揭露為中心,台灣法學雜誌,第275期,2015年7月。
王志誠,財報不實的重大性判斷財務報告不實之「重大性」要件-評高等法院一○○年度金上重訴字第十八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五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38期,2015年3月。
甘添貴,文書、準文書與署押,月旦法學教室,第27期,2005年1月。
吳耀宗,論偽造文書罪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八二號判決及相關實務見解,月旦法學雜誌,第143期,2007年4月。
李聖傑,侵害著作權與偽造文書印文罪之法益保護的思考-評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九號與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九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04期,2004年1月。
周成瑜,海洋污染防治法中關於刑事制裁規範之研究,軍法專刊,第五十一卷第十期,2005年10月。
林東茂,危險犯的法律性質,收於氏著,危險犯與經濟刑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1月。
林東茂,德國的組織犯罪及其法律上的對抗措施,收於氏著,危險犯與經濟刑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1月。
徐偉群,論遺棄故意與遺棄罪的立法作用,中原財經法學,第19期,2007年12月。
高金桂,刑事政策上關於犯罪化與除罪化問題,東海法學研究,第10期。
高金桂,有義務遺棄罪與造事逃逸罪之犯罪競合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121期,2005年6月。
張天一,偽造文書罪之本質與定位-對「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之檢討,玄奘法律學報,第6期,2006年12月。
張麗卿,酗酒駕車在交通往來中的抽象危險-評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四八號等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54期,1999年11月。
張麗卿,酒醉駕車應屬有罪,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期,2000年3月。
張麗卿,酗酒駕車在交通往來中的抽象危險,收於氏著,新刑法探索,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8月。
曹俊華,風險社會下危險犯擴展理論新探,華東交通大學學報,第26卷,第3期,2009年6月。
許玉秀,水污染防治法的制裁構造-環境犯罪構成要件的評析,收於氏著,主觀與客觀之間,自版,1997年9月。
許玉秀,我國環境刑法規範的過去、現在與未來,收於氏著,主觀與客觀之間,自版,1997年9月。
許玉秀,無用的抽象具體危險犯,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期,2000年3月。
郭土木,財務報告虛偽隱匿刑事責任重大性認定之再探討-兼評台南高分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二),台灣法學雜誌,第278期,2015年8月。
郭土木,證劵交易法財務報告刑事責任辨析,台灣法學雜誌,第237期,2013年12月。
陳友鋒,危險的偽造犯,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0期,2007年1月。
陳友鋒,罪的實體及犯罪成立要件,華岡法粹,第34期,2005年12月。
曾淑瑜,經濟犯罪之事實認定與證據取捨-兼論財務報表虛偽隱匿之處罰,台灣法學雜誌,第196期,2012年3月。
黃榮堅,電腦犯罪的刑法問題,收於氏著,刑法的極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12月。
黃榮堅,論行為犯,收於氏著,刑罰的極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12月。
黃榮堅,論危險故意-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五號及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八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18期,2005年3月。
熊琦,德國與中國刑法總則中的法益比較淺論,收於氏著,德國刑法問題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3月。
鄭逸哲,一切犯罪莫非結果犯,軍法專刊,第44卷,第10期,1998年10月。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收於氏著,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2014年2月三版。
劉柏江,刑法上「偽(變)造」的解釋-學理與實務的對話,軍法專刊,第55卷,第6期。
劉連煜,內部人持股未揭露屬資訊不實的刑事責任?或僅係行政責任?台灣法學雜誌,225期,2013年6月1日。
戴銘昇,證券市場中資訊「重大性」測試基準之介紹--以美國聯邦法院之重要判決為中心,證交資料第548期,2007年12月。
魏大喨,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五六號判決補充理由-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之刑事責任,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期,2000年3月。
五、實務部分
(一)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50號判例。
最高法院26上字第2731號判例。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65號判例。
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33號判例。
最高法院43台上字387號判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66號。
最高法院83台上字第6631號判例。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631號。
最高法院85台上字第5511號。
最高法院186年度台上字第4244號。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385號。
最高法院93台上字第6073號。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309號。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796號。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967號。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07號。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89號。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688號判例。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505號判例。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95號判例。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95號判例。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96號判例。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96號判例。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778號。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791號。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885號。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534號。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
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33號。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290號。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91號。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72號。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72號。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14號。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068號。
最高法院94年台上第1582號。
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128號。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87號。
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二)臺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920號。
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220號。
台灣高等法院96年金上字第5號。
台灣高等法院96年金上字第9號。
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3號。
台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69號。
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18號刑事。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金上字第4號。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56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金上字第1號。
(三)地方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1347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41號。
(四)立法院公報:
立法院公報,第56卷第6期第4冊。
立法院公報,第56卷第8期第12冊。
立法院公報,第57卷第17期,委員會函。
立法院公報,第76卷第96期。
立法院公報,第89卷第39期。
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2期。
貳、日文部分:
久保哲男,図說刑法各論,立花書房,平成17年2月。
大谷實、前田雅英,偽造文書罪,刊載於法學教室,第225號,1999年。
大塚仁,刑法概說各論,有斐閣,2005年第3版增補板。
山口厚,文書偽造罪の現代的展開,收錄於:山口厚、井田良、佐伯仁志,理論刑法學の最前線II,岩波書店,2006年5月10日。
山口厚,危險犯總論,收於:西原春夫主編,危險犯と危險概念,成文堂,2005年11月。
山中敬一,刑事法入門,成文堂,1994年初版1刷。
今井猛嘉,文書偽造罪の一考察(3),法學協会雑誌,第114卷,第7號,1997年。
金尚均,危險社會と刑法,成文堂,2001年1月。
香川達夫,刑法講義各論,成文堂,1996年第3版。
島田まな,フランス刑法における文書偽造罪,法學研究,第68卷,第3號。
現代刑事法-その理論と実務,現代法律出版,第6卷,第10號。
齋藤信治,刑法各論,有斐閣,2003年6月。
參、網路資料部分
中國文化大學華岡圖書館:http://www.lib.pccu.edu.tw/。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http://nnpl.lly.gov.tw/。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fsc.gov.tw/。
國家圖書館全球資訊網:http://www.ncl.edu.tw/。
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http://etds.ncl.edu.tw/。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
法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
電子全文
國圖紙本論文
推文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按︰
推文
網路書籤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按︰
網路書籤
推薦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按︰
推薦
評分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按︰
評分
引用網址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按︰
引用網址
轉寄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按︰
轉寄
top
相關論文
相關期刊
熱門點閱論文
1.
從危險理論論不能安全駕駛罪
2.
危險犯之研究
3.
從危險犯論放火罪之可罰性基礎
4.
參與群毆行為之處罰基礎與立法
5.
論駕車肇事逃逸行為之可罰性
6.
刑法上危險概念之研究--以「構成要件理論」為中心
7.
偽造文書罪之研究---以我國法與德國法為比較
8.
論犯罪行為應罰性~以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為例
9.
肇事逃逸行為之犯罪化依據─自「應罰性」角度出發
10.
偽造犯罪之研究-以抽象危險犯進行統一規制之可行性評估-
11.
財務報表不實的刑事責任及防制對策之探討-以美國恩龍(Enron)案及世界通訊(WorldCom)案為借鏡
12.
論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保護法益─從刑法機能角度觀察─
13.
從證交法第二十條之一論發行人及其負責人、會計人員及會計師之民事責任
14.
刑法上危險犯之處罰根據論
15.
論我國食品安全刑事規範之適當性-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為中心
1.
王志誠,財務報告不實的重大性判斷財務報告不實之「重大性」要件-評高等法院一○○年度金上重訴字第十八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五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38期,2015年3月。
2.
王志誠,財報不實的重大性判斷財務報告不實之「重大性」要件-評高等法院一○○年度金上重訴字第十八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五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38期,2015年3月。
3.
甘添貴,文書、準文書與署押,月旦法學教室,第27期,2005年1月。
4.
吳耀宗,論偽造文書罪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八二號判決及相關實務見解,月旦法學雜誌,第143期,2007年4月。
5.
李聖傑,侵害著作權與偽造文書印文罪之法益保護的思考-評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九號與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九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04期,2004年1月。
6.
周成瑜,海洋污染防治法中關於刑事制裁規範之研究,軍法專刊,第五十一卷第十期,2005年10月。
7.
徐偉群,論遺棄故意與遺棄罪的立法作用,中原財經法學,第19期,2007年12月。
8.
張天一,偽造文書罪之本質與定位-對「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之檢討,玄奘法律學報,第6期,2006年12月。
9.
張麗卿,酗酒駕車在交通往來中的抽象危險-評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四八號等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54期,1999年11月。
10.
陳友鋒,罪的實體及犯罪成立要件,華岡法粹,第34期,2005年12月。
11.
黃榮堅,論危險故意-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五號及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八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18期,2005年3月。
12.
鄭逸哲,一切犯罪莫非結果犯,軍法專刊,第44卷,第10期,1998年10月。
13.
劉柏江,刑法上「偽(變)造」的解釋-學理與實務的對話,軍法專刊,第55卷,第6期。
14.
戴銘昇,證券市場中資訊「重大性」測試基準之介紹--以美國聯邦法院之重要判決為中心,證交資料第548期,2007年12月。
1.
結果加重犯之研究—以美國felony murder doctrine為借鏡
2.
論偽造文書罪-以審查要件為中心
3.
論刑法中傷害之定義
4.
論破壞電磁紀錄罪
5.
偽造文書罪之研究---以我國法與德國法為比較
6.
告訴乃論之研究─以竊盜罪與傷害罪為例
7.
我國偽造文書罪之實證研究 -以台北、桃園、台中、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為例
8.
錯位的法律概念—以想像之數罪競合為研究中心
9.
論犯罪參與體系之檢討與重塑 ─以共同正犯之歸責法理為論述中心─
10.
論危險犯與處罰前置之刑事立法
11.
具結效力與偽證罪要件之連動關係
12.
放火罪之研究-危險犯之迷思與突圍-
13.
偽造犯罪之研究-以抽象危險犯進行統一規制之可行性評估-
14.
偽造文書罪之研究
15.
論不法意識之定位
簡易查詢
|
進階查詢
|
熱門排行
|
我的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