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所謂抑制理論乃少年犯罪理論之一種,與赫西(Traris Hirschi)的社會控制理論( Social Control theory )、爾幹(Emile Durkheim)的無規範理論(anomie the -ory)同屬控制理論之性質。該理論起源於一九五○年代互動學派社會心理學極盛時 期,由雷克利斯(W .C.reckless )及其同僚所創見。但初期只以自我概念作為其 探討的重心。直至一九六一年,雷氏在其所著「犯罪問題」(The Crime Problem ) 三版中,才有抑制理論名詞的告世,主張缺少抑制乃導致個人犯罪行為產生的主因, 並提出內外在抑制的構想,強調內在抑制和外在抑制兩種力量,對少年犯罪行為的影 響,以修正過去犯罪社會學派,只重視外在社會環境對個人犯罪研究的社會學派中, 一種處理人格和自我因素的缺點。故該理論乃從事少年犯罪研究的社會學派中,一種 處理人格和自我變項的理論。此種電克利斯所發展的抑制理論觀點,顯然深受雷絲( A .J .Reiss )和奈(F .I .Nye )的觀點之影響。因為他兩分別於一九五一年 及一九五八年,提出人格與社會環境交互作用之不良結果,極易使人陷入犯罪的見解 。 抑制理論又稱為社會化一控制理論。乃因內在抑制的產生,是個人透過社會化的過程 ,將外在社會規範與價值觀念,加以內化為自己的價值觀,並形成自我的部份,做為 引導本身行為的規範。故抑制理論強調良好的社會化,可以形成個人良好的自我概念 ,而良好的自我概念,則可防止個人產生犯罪行為;反之,則個人易產生犯罪行為。 這種良好的自我概念,實即一種強的內在自我,乃抑制理論所謂的內在抑制。至於外 在抑制的產生,則是透過社會團體對個人的約束,使其服從團體的規範與期待,故它 是一種社會團體對個人的控制力量。其執行的方式則為強制、指導、保護、支持、和 限制其成員,使個人被約束在可接受的規範與期待,則其犯罪行為將不致產生;反之 ,則個人易產生犯罪行為。故抑制理論理所謂的外在抑制,實即社會團體對個人的制 控力量。而整個抑制理論的重點,亦即個人接受社會化與控制的結果,產生內在抑制 與外在抑制兩種力量,交互作用對其犯罪行為的影響之探討。故本研究乃以「國中少 年內外在抑制與犯罪傾向之關聯性研究」為題,對抑制理論加以實證,並探討國中少 年的內外在抑制與犯罪傾向狀況。 二、研究過程 為從事本研究,筆者首先採行文獻探討法,即將國內外有關抑制理論之文獻資料,加 以蒐集、整理、分析與比較,以徹底了解該理論的涵義,俾據以擬訂研究主題和研究 方向,使免與該理論原旨意脫節,而產生誤導現象。並針對有關該理論所遭致的批評 ,君以研究分析,提出澄清說明。對該理論的評價亦加以探討。 其次則為採行問卷調查法,對研究對象施以問卷調查,以蒐集所需之研究資料。故研 究的問卷設計乃必需之過程。在這方面,為使研究結果精確客觀,在整個研究架構上 ,筆者增添了與犯罪傾向有關因素的自變項。這包含個人變項的性別、年齡、年級、 家中排行、和學校表現,以及家庭變項中的社經地位、家庭結構、和家庭大小等,以 檢驗犯罪傾向的產生是否與這些因素有關、受這些因素的影響,俾加以控制,使不致 扭曲研究結果。 在內在和外在抑制變項上,則從相關文獻中所提的內外在抑制變項組成要素,擇其要 者而用之。計取內在抑制中的自我知覺、挫折容忍力,目標導向、規範的保持、自我 控制、責任感、和降低緊張的能力等七項;取外在抑制中的規則的內化,意義角色的 有效性、團體增強、有效的督導、有效的訓誡、和歸屬感等六項。加以編製問卷,而 成內外在抑制量表,作為測量受試少年的內外在抑制強弱度之用。 在偏差行為的變項方面,主要乃以「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中所列之內容為 原則,並參酌現時國中常見之偏差行為,採具體呈列偏差行為之方式,加以一一逐列 。而犯罪傾向則依個人在偏差行為的有無,及數目的多寡,來決定其犯罪傾向可能性 的高低。 對於上述內外在抑制量表與偏差行為量表,筆者並加以信度與效度之分析,結果顯示 其皆合乎要求標準,可作為測量之工具。 至於研究樣本的選擇方面,則採立意抽樣法,分層隨機抽樣法,和聚落抽樣法,抽取 台北縣某犯罪率較高地區兩所國中為抽樣母群體,使樣本的其他變項儘量能予以嚴密 控制,以利理論假設之檢驗與印證。由於一般國中在學少年,已包含有不具犯罪的少 年,與犯罪卻未被發現的少年,足以滿足本研究之需要,故乃以國中在學少年為研究 對象。總共兩所國中計押取有效樣本667名,其中包含國三男167名,國三女1 80名,國二男155名,國二女164名:本研究採用次數分配及百分比、X2 檢 驗、F 檢驗、相關係係數及逐步迴歸分析進行、統計分析。 三、研究結果: 為驗證抑制理論,本研究首先對與偏差行為有關之變項,包含性別、年級、年齡、社 經地位、家中排行、家庭大小、家庭結構、和學校表現等,與犯罪傾向作一檢驗,以 了解其間的關係程度,俾印證有關的研究結果;並檢視其成為本研究對立解釋之變項 ,俾預加控制,使不致扭曲分析結果。結果顯示在這些變項中,只有性別、年齡、年 級、家中排行、學校表現和犯罪傾向有關,此和一般自我報告研究法的研究結果相似 。由於家中排行和外在抑制有關聯,且控制家中排行,並未影響內外在抑制和犯罪傾 向之關係;而學校表現變項之人數,則呈常態分佈,故本研究只控制年級和性別,加 以必要之分析。 在抑制理論之假設驗方面,本研究證實內外在抑制諸變項間有正相關關係,且均達到 顯著程度,這和抑制理論的假設相同。抑制理詮強調內外在抑制變項皆和偏差行為有 負相關關係,則其彼此間必成正相關關係。 抑制理論強調的環境對不同年齡、性別、和地位的個人,提供一組規範,這些規範適 足以形成各人不同的內人在抑制和犯罪傾向之觀點,經本研究分別以國二男、男三男 、國二女、國三女加以分析的結果,顯示國三男女性在犯罪傾向的平均數,比國二男 女性高;國三男性比國二男性有較高平均數的犯罪傾向;國三女性比國二女性也如此 。顯示年級對犯罪傾向之影響。且國二女性比國二男性在犯罪傾向的平均分數較低; 國三女性和國三男性間也有相同結果。顯示性別對犯罪傾向之影響。故對此假設亦加 以證實。至於內外在抑制方面,上述四組樣本在不同的變項上,亦有不相同的平均分 數,而符合此理論之假設。 抑制理論的理論重點在內外佈抑制上,該理論強調若個人的內在抑制夠強,則可抗拒 內在的推力,而使個人免於犯罪。故內在抑制與犯罪傾向是負相關關係。當個人內在 抑制愈強,則其犯罪傾向愈低。結果顯示兩者有Gamma =-.48的負相關關係,且 達極顯著程度。若從內在抑制諸變項來探討其與犯罪傾向之關係,亦產生負相關關係 ,且達顯著程度。從包含自我知覺的Gamma =-.13,P <.05;規範的保持的 Gamma =-.35,P <.001;挫折容忍力的Gamma =-.16,P <.05; 規範的保持的Gamma =-.46,P <.001;自我控制的Gamma =-.54,P- <.001;責任感的Gamma =-.48,P <.001;降低緊張能力的Gamma = -.19,P <.01。 抑制理論亦強調若個人的外在抑制夠強,則可抗拒外來的壓力與拉力,而使個人免於 犯罪。故外在抑制與犯罪傾向是負相關關係。當當人外在抑制愈強,則其犯罪傾向愈 低。結果顯示兩者有Gamma =-.42的負相關關係,且達到極顯著程度。若從外在 抑制諸變項來探討其與犯罪傾向之關係,亦產生負相關係,且達顯示著程度。這包含 規則的內化的Gamma =-.58,P <.001;意義角色的有效性的Gamma =-. 24,P <.001;團體增強的Gamma =-.28,P <.001;有效的督導的 Gamma =-.38,P <.001有效的訓誡的Gamma =-.34,P <.001; 歸屬感的Gamma =-.35,P <.001。故皆能印證抑制理論中有關內外在抑制 與犯罪傾向負相關關係之假設。 抑制理論依其內外在抑制與犯罪傾向之關係,建立了一個預測模式。即內在抑制強、 外在抑制強,犯罪傾向最低;內在抑制強,外在抑制弱,犯罪傾向次低;內在抑制弱 、外在抑制強,犯罪傾向較高;內在抑制弱,外在抑制弱,犯罪傾向最高。本研究加 以分析結果,顯示內在抑制強,外在抑制強,其犯罪傾向平均分數1.59;內在抑 制強,外在抑制弱,其犯罪傾向平均分數1.81;外在抑制強,內在抑制弱,其犯 罪傾向平均分數2.0;外在抑制弱,內在抑制弱,其犯罪傾向平均分數2.45。 故印證抑制理論的預測模式。 本研究亦假設內在抑制諸變項,對犯罪傾向有相等的預測力,並分別從國二男、男三 男、國二女、國三女、和全部樣本加以分析。結果顯示各組樣本的內在抑制諸變項, 對犯罪傾向的預測力皆不相等。各組皆以自我控制最具預測加。國二男、國三男、國 三女並分別以規範的保持,和責任感為其次的預測力變項;國二女和會部樣本則以責 任感,和規範的保持為其次的預測力變項。故本研究拒絕內在抑制諸變項對犯罪傾向 有相等預測力的假設。 本研究亦假設外在抑制諸變項,對犯罪傾向有相等的預測力,並分別從國二男、國三 男、國二女、國三女、和全部樣本加以分析。結果顯示各組樣本的外在抑制諸變項, 對犯罪傾向的預測力皆不相等,各組皆以規則的內化最具預測力。國二男、國三男、 國二女並分別以歸屬感,和意義角色的有效性為其次的預測力變項;國三女和全部樣 本則以意義角色的有效性、和歸屬感為其次的預測力變項,故本研究拒絕外在抑制諸 變項,對犯罪傾向有相等預測力的假設。 本研究亦假設內外在抑制諸變項,對犯罪傾向有相等的預測力,並從全體樣本加以分 析。結果顯示內外在抑制諸變項,對犯罪傾向的預測力皆不相等。其中以規則的內化 最具預測力,自我控制、自我知覺、和責任感,則為其次的預測力變項。故本研究拒 絕內外在抑制諸變項,對犯罪傾向有相等預測力的假設。 故本研究經實證結果,對於抑制理論之整體觀點,是予以支持和肯定的,顯見抑制理 論在解釋少年犯罪行為方面,可作為國內有關人員加以採用;該理論亦可論亦可作為 從事矯治社會工作者的理論基礎,使其工作更能發揮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