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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了解台北市小兒科醫師、小學教師及托兒所保育員對於兒童虐 待責任通報制的認知、態度與經驗, 共發出700份問卷, 回收355份,經統 計分析, 獲得以下主要結果:有多數的填答者知道自己具有法定報告人身 分, 但有半數以上並不清楚責任通報法的實質內容。三類人員對辨識「身 體虐待」、「疏忽」的能力之自我評估, 傾向於「尚可」; 而對辨識「性 虐待」、「精神虐待」的辨識能力自我評估則傾向於「不足」。三類人員 在決定通報與否的考量主要有 :「兒童受虐的情形是否嚴重處境是否危急 」、「所掌握的證據是否足夠」、「所發現的虐待疑案是否達可通報的標 準」、「通報後的保護服務能否發揮效益, 對案家有幫助」「通報可能會 觸怒施虐者, 造成更嚴重的虐待」等。小兒科醫師在其所發現的虐待疑 案, 通報了其中的23%;而小學教師與與托兒所保育員分別為11%、13%。三 類人員所發現與通報的疑案以「身體虐待」為多。三類人員決定不通報的 主要原因有: 「缺乏足夠證據」、認為受虐的情形並不嚴重」、「惟恐通 報後, 兒童會遭到更嚴重的傷害」、「認為保護服務的效益不彰」、「不 知如何通報」、「擔心被施虐者報復」等。填答者在執行通報角色上所面 臨的困難主要有: 研判虐待的能力有限、對兒童虐待行為的界定不清楚、 缺乏相關資訊等。根據研究發現, 研究者除了做進一步討論外, 並提出有 關兒童虐待責任通報制在政策面及實務面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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