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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陳弘明
研究生(外文):Chen Home-Min
論文名稱:新離婚法之分居制度
論文名稱(外文):The separation for divorce of new Family Law(Taiwan)
指導教授:鄧學仁鄧學仁引用關係
指導教授(外文):Deng hsen-zen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中央警察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0
畢業學年度:88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58
中文關鍵詞:分居難以恢復的婚姻破綻離婚破綻主義有責主義裁判離婚苛酷條款婚姻
外文關鍵詞:Separationirretrievable breakdowm of marriageDivorcePrinciple of breakdownPrinciple of responsiblityDivorce by decreehardshipmarriage
相關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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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現代離婚法的發展,逐漸由有責主義跨入破綻主義,從消極破綻主義邁向積極破綻主義。尤其在社會的多元化發展及「E世代」的來臨,婚姻破綻的責任並不容輕易地釐清,與其窮究婚姻破綻之因,不若承認婚姻客觀破綻之實。又,從我國近年的司法實務的判決統計來說,不論前三名的惡意遺棄、處予徒刑或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言,分居事實可謂其共同的客觀現象。因此,分居事實發生時,應如何保護婚姻存續中夫妻間相對的弱勢及律定彼此間的法律關係,對於婚姻法及離婚法而言均有重要的意義及價值。
再者,婚姻如同「生命的有機體」一樣,會成長茁壯,也會生病死亡。婚姻因夫妻雙方共同的努力經營而成長,固為人人所稱羨,然若婚姻因夫妻感情的變異,而逐漸衰弱甚或死亡,則此時最需要的乃是治療婚姻的藥石──「分居制度」。分居制度一方面,使夫妻雙方能夠冷靜及熟慮;另一方面,若婚姻不免邁向解消而離婚,則分居可證明,婚姻曾經發生難治之疾(破綻),至於分居期間的長短,則代表病情的嚴重性,時間愈長則代表破綻的情形愈嚴重,愈短則愈輕。因此,於婚姻發生破綻時,客觀的分居將可謂「破綻之表徵」,使婚姻破綻主義更具體化。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分居制度非僅單一的作用,其包含具有實體法及訴訟法上的作用,尤其對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爭及職權探知主義的運用上,分居的推定作用將更有助於法官審理離婚事件,無怪乎日本實務界在討論離婚法之修正綱要時,大多支持一定期間(五年)的分居事實得列為離婚之事由,且瑞士於兩千年新實施的離婚法也拋棄過去的有責事由,完全以分居認定「難以維持的婚姻破綻」,在訴訟法上也不再拘泥於分居訴訟與離婚訴訟二擇一,分居訴訟可轉換為離婚訴訟。相對於我國的立法草案已於二千年一月送交立法院審議,惟該草案並未就分居內涵及實質內容加以訂定,僅就與分居事實相同的「不共同生活」,列為離婚事由之一,且對於適用「苛酷條款」的情形與德英等國相歧,似乎有擴大其適用範圍之意。
最後,分居制度若僅單純地在婚姻法及離婚法上規定,仍為不足,須有賴於各項的配套措施的設立,例如:專業家事法院的成立、不幸婦女「中途之家」的廣泛設立、公立託嬰育兒機構的普及等等。
With the developing of th society.The rate of devorce is increasing,but some of the people still face the violence in their home or one of them commit adultery.Therefore,how to resolve this problem is the most important.
If one couple's marriage was irretrievable breakdown,the Family Law should help them reconciliation and release.In the meanwhile,living separatly and apart is the best way to solve the broken marriage.The separation is not only cool down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husband and wife,but also it's the image of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
So we should take the separation apart.One part of the separation should be protected by Family Law,the other part could prove the breakdown of marriage.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限制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 分居制度之法律關係
第一節 婚姻法之同居義務與分居
第二節 分居之法律關係
第一項 分居之要件
第二項 分居之法律效果
第三項 分居之期間
第四項 分居之解消
第五項 分居離婚之程序(與分居程序不同)
第六項 分居後子女之監護(以德國法為中心)
第七項 分居的限制──苛酷條款
第三章 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與分居制度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裁判離婚與分居制度
第一項 有責主義與破綻主義
第二項 破綻主義與分居
第三項 德日中離婚法之比較分析
第四項 結語
第三節 有責配偶請求離婚之日本司法實務發展
第四節 昭和六十二年九月二日最高裁大法廷判決
第一項 事實經過
第二項 判決內容
第三項 判決評釋與分析
第五節 大法廷判決後的裁判
第一項 最高裁判例
第二項 下級審判例
第三項 小結
第六節 有責配偶請求離婚與分居制度之關係
第一項 有責配偶請求離婚與分居制度二者的分析
第二項 小結
第七節 日本「婚姻及離婚制度評估審議的中間報告(論點整理)」及「婚姻制度等民法修正要綱草案」中關於分居離婚的介紹
第一項 概述
第二項 日本「婚姻及離婚制度評估審議的中間報告(論點整理)」【以下簡稱中間報告】與分居離婚
第三項 日本「婚姻制度等民法修正綱要草案」(以下簡稱修正綱要)與分居離婚
第四章 我國分居離婚之立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我國分居制度之沿革與討論
第三節 法務部及立法委員修法建議
第四節 小結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我國應否引進分居制度及其理由
第二節 現階段分居制度立法的配套措施
第三節 結論
參考文獻
壹、中文文獻
一、 中文書籍
1. 鄧學仁,親屬法之變革與展望,月旦出版社,1997年9月。
2. 林秀雄,家族法論集(二),輔大法學叢書,1987年3月。
3. 林菊枝,親屬法專題研究,政大法學叢書,1982年3月。
4. 林菊枝,親屬法新論,五南出版社,初版,民國85年。
5.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三民書局,再修訂初版,1998年10月。
6. 戴炎輝、戴東雄,中國親屬法,再修訂第一版,1998年元月。
7. 高鳳仙,親屬法──理論與實務,五南出版社,1998年9月。
8. 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作者自版,1999年5月。
9.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作者自版,1999年9月。
10. 施啟揚,民法總則,作者自版,1996年4月。
11. 史尚寬,親屬法新論,初版,1964年11月。
12. 涂秀蕊,家庭暴力法律救援,永然文化出版社,1999年11月。
13. 戴東雄,「德國新親屬法上別居制度與我國民法需要別居之規定」,收錄於『親屬法論文集』,東大圖書公司,初版,1988年12月。
14. 林菊枝,婚姻與家庭,正中書局,初版,1977年1月。
15. 林雪玉,兩岸三地(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離婚法制之比較研究,瑞興圖書公司,1997年6月。
16. 林秀雄,有責主義、破綻主義與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家族法論集(二),1995年10月。
二、 期刊論文
1. 李聲庭,論夫妻分居,東海學報,第7卷1期,1965年6月。
2. 馬元樞,對於別居訴權之研究,法令月刊,第27卷12期。
3. 李玲玲,父母分居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何人任之,軍法專刊,第44卷5期,1998年5月。
4. 孟萍,論分居制度,法學叢刊,第52 期。
5. 林誠二,英國分居制度-兼論我國事實分居-,收錄於『陳棋炎先生『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身分法之理論與實用』,1980年10月。
6. 林秀雄,不堪同居之虐待,輔仁法學,第4期。
7. 林秀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輔仁法學,第8期。
8. 戴東雄,從西德新離婚法之規定檢討我國現行裁判離婚原因,台大法學論叢,第7卷1 期,1982年。
9. 尤美女,我國離婚法制之研究與改革芻議,台灣法學會學報,第17輯,民國85年9月30日。
10. 王如玄,離婚法制之我見,台灣法學會學報,第17輯,1996年9月30日。
11. 戴東雄,西德新離婚法的立法趨勢與立法精神,台大法學論叢,第7卷2 期,1982年。
12. 李惠宗,憲法基本權與私法的關係,收錄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六),司法院秘書處發行,1994年。
13. 曾進發,別居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3年。
14. 曾習賢,日本民法部分修正綱要之研究,華岡法粹,第24期,1996年10月。
15. 陳棋炎,別居制度之比較研究,社會科學論叢,第八輯,1958年。
16. 簡適敏,別居法制化之研究──以我國親屬法之修正為中心,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17. 林雅鋒,從比較法的觀點論我民法之夫妻別居,中興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1984年。
18. 林菊枝,美國婚姻法上之夫妻別居制度,政大法學評論第31期,1985年。
19. 陳威龍,有責配偶離婚請求之研究──兼論近代離婚法的變遷,私立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7月。
20. 黃宗樂,協議分居與訴請分居,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期,2000年1月。
貳、外文資料(德日文獻)
一、 書籍部分
1.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Beck-Texte im dtv,44.Aufl,1999。
2. Dr.Thomas Rauscher,Kommentar zum Bügerlichen Gesetzbuch mit Einfuhrungsgesetz und Nebengesetz ,12.neubearbeitete Aufl,1994。
3. Begründet von Dr. Heinrich Schönfelder,Zivilprozßordung(ZPO),Deutsche Gesetze──Textsammlung,C.H.BECK, 97.Auflage,März 1999。
4. Begründet von Dr. Peter Arens,Zivilprozßordung, 6. Auflage ,1994。
5. 利谷信義,家族の法,有斐閣,初版,1996年12月。
6. 太田武男編,現代の離婚問題,有斐閣,初版,1970年8月。
7. 星野英一等編,民法講座7親族、相續,有斐閣,1984年12月。
8. 佐籐隆夫,現代家族法Ⅰ--親族法--,勁草書房,1992年4月。
9. 我妻榮,親族法,有斐閣,初版40刷,1990年9月。
10. 黑目三郎監修,世界の家族法,敬文堂,初版,1991年7月。
11. 野田愛子,家族法實務研究,判例タイムズ社刊。
12. 本渡諒一,韓國離婚法の實務,日本加除初版社,初版,1988年。
13. 鈴木祿彌,親族法講義,創文社,初版第3刷,1992年3月。
14. 島津一郎編,判例ハソドブック「繼承、相續」,日本評論社,第2版,1991年4月。
15. 浦本寬雄,破綻主義離婚法の研究,有斐閣,初版,1993年3月。
16. 浦本寬雄,離婚法の變動と思想,法律文化社,初版,1999年2月。
17. 村井衡平,離婚と互責──アメリカ諸州離婚法への展開──,日本評論社,初版,1987年4月。
18. 有地亨,新家族法の判決、審判案內,弘文堂,初版,1995年10月。
19. 島津一郎、久貴忠彥編,新判例コンメンタ-ル民法10──親族(1),三省堂,初版,1992年2月。
20. 青山道夫、有地亨編,新版註釋民法(21)──親族(1),有斐閣,1992年3月。
21. 中川淳,家族法の現代的課題,世界思想社,初版,1992年1月。
22. 久貴忠彥,現代家族法の展開,一粒社,初版,1990年1月。
23. 板橋郁夫,『判例演習シリ-ズ』親族法、相續法,成文堂,增補版,1986年6月。
24. 大津千明,離婚給付に關する實證的研究,日本評論社,初版,1992年1月。
25. 有地亨編,現代家族法の諸問題,弘文堂。
26. 久貴忠彥等編,民法講義7──親族,有斐閣,初版,1977年。
27. 深谷松男,現代家族法,青林書院,新版,1992年2月。
28. 川井健、久貴忠彥編,青林教科書シリ-ズ──親族、相續法,初版,1991年12月。
二、 期刊論文
1. Michael Volmer,Die Auswirkung des Getrenntlebens von Ehegatten auf Mietverträge──Zugleich eine Besprechung des Urteils des LG Duisburg v.7.10.1997──,Zeitschrift für das gesamte Familienrecht(FamRZ),1999。
2. 神谷遊,離婚原因としての「五年の分居」,民商法雜誌,第111卷4、5號,1995年。
3. 片智源,韓國における最近の離婚動向調查研究(上),比較法學,第30卷第2號,1997年。
4. 片智源,韓國における最近の離婚動向調查研究(下),比較法學,第32卷第1號,1998年。
5. 松本和彥,基本權の諸形相,法學教室,1999年8月號。
6. 島田充子、荒又和子、大貫充,別居中の夫妻間の子の引渡しに關する人身保護請求と審判前の保全處分,判例タイムズ,第996期,1999年。
7. 二宮周平,離婚請求を認容するに際し別居後離婚までの間の子の監護費用の支應を命ずることの可否,判例評論,第473號,1998年7月。
8. 原田惠理子,妻への暴力根絕のために,自由と正義,第50卷第8號,1998年8月。
9. 海老原夕美,妻の自立のために何が必要か,自由と正義,第50卷第8號,1998年8月。
10. 野川照夫,夫婦の別居問題──別居調停を中心として,收錄於太田武男編現代の離婚問題,1970年。
11. 犬伏由子,注釋民法第七五二條「同居、協力、扶助義務」,收錄於島津一郎及久貴忠彥所編之「新、判例コンメンタ-ル民法10──親族(1)」,三省堂,1992年2月。
12. 松倉耕作,スイス離婚法の改正について──政府改正案を通じて(上),家庭裁判月報,第51卷10號,1999年10月。
13. 廣谷章雄,英國、カナダ、オ-ストラリアの離婚法,家庭裁判月報,第四十六卷第七號,1994年7月。
14. 武田政明,「オ-ストラリア家族法における破綻主義の徹底」,明治大學短期大學紀要,第30號,1982年。
15. 吉岡睦子,離婚法改正の課題,自由與正義,第四十五卷五號,1994年。
16. 中川淳,客觀的破綻主義──昭和六二年九月二日最高裁判決に寄せて,收錄於家族法の現代的課題,世界思想社,1992年。
17. 泉 久雄,長時間の別居と有責配偶者からの離婚請求──昭和六十二年度重要判例解說,ジュリスト臨時增刊,1988年6月。
18. 小池信行,「民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要綱」の概要──特集婚姻制度等に關する民法改正要綱をめぐって,法律のひろば,第四十九期六號,1996年6月。
19. 「婚姻及び婚姻制度の見直し審議に關する中間報告(論點整理)」に對する意見の概要(下),法務省民事局參事官室編輯,ジュリスト,第一0三五號,1993年12月。
20. 加藤朋寬,「婚姻及び婚姻制度の見直し審議に關する中間報告(論點整理)」に對する意見の概略──特集、現代の家族と法的問題,法律のひろば,第四十七卷二號,1994年2月。
21. 中川淳,破綻主義離婚法の現在と立法課題,法律のひろば,第四十九卷六號,1996年6月。
22. 吉岡睦子,背景、論點の再點檢──搖らぐ家族法,法學セミナ-,第四四九期,1996年7月。
23. 中川淳,婚姻、離婚法改正の中間報告について,ジュリスト雜誌,第1019期,1993年3月。
24. 右近健男,婚姻、離婚制度中間報告──離婚を中心として,ジユリスト雜誌,第1019期,1993年3月。
25. 二宮純子,「別居五年で離婚OK」の日辯連意見に反對する,自由與正義,第四十五卷五號,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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