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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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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黃渙文
研究生(外文):
Huang, Huanwen
論文名稱:
論民事訴訟之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
指導教授:
郭書琴
口試委員:
廖蕙玟
、
邵靖惠
口試日期:
2013-03-29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國立中正大學
系所名稱:
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
法律學門
學類:
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
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
2013
畢業學年度:
101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87
中文關鍵詞:
爭點整理
、
爭點簡化協議
、
集中審理主義
、
審理集中化
、
爭點集中審理主義
相關次數:
被引用:
3
點閱:3083
評分:
下載:392
書目收藏:2
論文摘要
論文題目:論民事訴訟之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
關鍵字詞:爭點整理、爭點簡化協議、集中審理主義、審理集中化、爭點集中審理主義等。
本論文主要在研究民事訴訟之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在實務上如何運用,包括週邊制度如何配合,以及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之法律效果為何等。我國民事訴訟法於2000年間大幅修正,其最大的改革係採行集中審理或審理集中化制度。實務上司法院要求承辦法官於每件民事訴訟事件審結後,須勾選「集中審理選單」;如未勾選「集中審理選單」,統計室即不予報結。而實務上大體係以有無使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作為案件是否行集中審理之基準,某程度將爭點整理視為集中審理,可見兩者關係甚為密切。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程序可謂為集中審理等類制度之核心。學者甚至認為民事訴訟審理、裁判之品質係取決於如何整理爭點。
本論文共分六章,茲擇要說明各章之重點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主要在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以及本論文架構。
第二章為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之基本概念。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之法理基礎在於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程序選擇權及訴訟契約等。所謂爭點整理,係在釐清具體訴訟事件兩造當事人間爭點及其內容之活動或過程,藉此使何者為爭點及其內容在整理主體間獲得共識。至於爭點簡化協議,基於其前揭法理基礎,筆者認為其實質內涵,應在於有爭執者儘量尋求共識,使成為無爭執,以減縮爭點之過程。爭點整理程序與爭點簡化協議程序非但為集中審理之手段或前提要件,更 具有促進訴訟、防止突襲及提高和解或調解成立機率等功能,值得大力提倡。
第三章探討爭點整理及簡化協議程序與集中審理之關連。2000年修正民事訴訟法雖揭示參考德、日、美有關集中審理制度之立法例及學說,採行所謂集中審理或審理集中化制度,惟因未明確界定所採者係何種內涵之「集中審理」,影響該制度之運作。本文首先介紹在「集中審理」此一概念下,有美國所採之「集中審理主義」、德國所採之「集中審理原則」及日本所採之「爭點集中審理主義」等類制度。我國所採行之「審理集中化」方案,最重要者亦係採行「爭點集中審理主義」。各國所採行之集中審理方案容有不同,但均以充實之爭點整理為前提。另依新法施行後之實證研究暨成果分析等資料,顯示「爭點集中審理」之運作在實務上未呈現具體成效。本文除援引學者之評論外,亦就實務上對於「集中審理」 之觀念認知不足、法庭紀錄未能充分配合,以及由於訴訟結構之差異,關於言詞審理形式化、空洞化之問題不易克服等命題略述己見。並就相關法制如何配合與充實部分,例如裁判書類如何配合爭點整理而簡化、專業分流與久任,以及法主體面之充實部分,提出建言。有關學者倡議之以「案件管理制度」為基礎之「爭點集中審理」部分,因審查庭僅作初步之審理,由其進行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程序,能否找出真正之爭點,筆者持較為保留之態度。
第四章旨在研究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程序在實務上之運用。欲為充實之爭點整理,有賴週邊制度之配合,其中尤以法官之闡明及訴訟資料之充足為然。就闡明而言,新法加重法官之闡明義務,使其及於處分權主義之層次,要求法院應適時、適切之闡明,包括法律關係之曉諭、法律見解之表明及爭點之曉諭等。而此對於儘早於程序之前階段進行爭點整理,並深化爭點整理之內涵,甚有幫助。惟論者認為仍需自當事人之聲明及陳述中,可窺出端倪,法院始有闡明之義務。本文鑑於新法雖加重闡明義務,但未改採職權主義,且闡明義務不應成為法官無法預測之負擔,乃贊同之。又為充實之爭點整理,攻擊防禦方法等相關訴訟資料之充足為不可或缺。本章接著介紹有關攻擊防禦方法提出時期之各學說,以及新法為改善自由順序主義之弊端、充實爭點整理、促進審理集中化及促進訴訟,乃改採適時提出主義,並強化失權之制裁。惟因一般失權規定之主、客觀要件嚴格,且多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難以輕易運用等原因,似未達到預期之目標。就攻擊防禦方法之蒐集部分,新法亦充實有關當事人證據資料蒐集之手段,加重陳述義務等。
關於爭點整理之時點,原則上應在訴訟程序之前階段、集中調查證據之前為之,始有可能在訴訟程序之後階段針對爭點集中調查證據、辯論,達成爭點集中審理之理想。其次,關於爭點整理之程序,學者依新法之規定,將之分為「準備性言詞辯論程序」、「準備書狀先行程序」、「準備程序」、「自律性爭點整理程序」四種。末者復可再分為「起訴前自律性爭點整理程序」、「起訴後自律性爭點整理程序」。其中,「自律性爭點整理程序」由兩造自主為之,符合兩造當事人之真意,對法院之幫助最大,惜在實務上幾未見之,完全未發揮其預期之功能。又在具體案件如何進行爭點整理,學說上有所謂「論理型爭點整理」、「事實型爭點整理」之分。本文除介紹相關學說外,就爭點之發現與劃定、筆錄之記載亦有所著墨。另有關爭點整理之對象雖無限制其範圍之必要,但仍應注意具有前提關係之爭點,如訴訟標的、訴之聲明,應先行整理、特定。其餘爭點之整理,則應以上位爭點為中心,逐漸擴散往外整理相關權利之要件事實(主要事實)、間接事實、輔助事實及證據等。
第五章為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之法律效果。爭點簡化協議之效力如何,應分別其協議簡化之對象、內容而異,此在學說實務上並無爭議。關於訴訟標的,能否協議簡化,本文持肯定之見解。學說實務上雖認爭點整理之結果不能發生新法第270條之1第3項之拘束力。本章參照新法第270條之1第3項之文義、立法理由、外國立法例、立法目的及相關學說實務之見解等,持肯定見解。另有關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與其他訴訟行為,例如自認、失權、訴之變更追加反訴,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之關係,本章亦試申己見,以供參考。
論民事訴訟之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5
第三節 本文架構 6
第二章 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之基本概念 9
第一節 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之法理基礎概述 9
第一項 處分權主義 9
第二項 辯論主義 12
第三項 程序選擇權 15
第四項 基於契約之法理 18
第二節 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之內涵與機能 23
第一項 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之內涵 23
第一款 爭點整理之意義與範圍 23
第二款 爭點簡化協議之意義與範圍 27
第二項 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之機能 29
第一款 促進訴訟 29
第二款 防止突襲 32
第三款 提高和解或調解成立機率 35
第四款 促使審理集中化 39
第三節 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之關連 41
第一項 爭點整理為簡化協議之前提 41
第二項 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程序實際上難以區分 42
第三章 爭點整理及簡化協議程序與集中審理之關連 46
第一節 概說 46
第二節 集中審理原則之由來及我國之繼受 49
第一項 集中審理之內涵 49
第一款 集中審理之意義 49
第二款 集中審理之優點 53
第二項 爭點整理與集中審理之外國立法例 55
第一款 德國有關審理集中化之方案 56
第二款 日本民事訴訟法有關爭點集中審理之改革 60
第三款 美國預審制度 65
第三項 集中審理原則在我國之繼受 75
第一款 從集中審理到審理集中化 75
第二款 從審理集中化到爭點集中審理 78
第三節 爭點集中審理之現況及相關法制之充實 81
第一項 新法施行後之實證研究暨成果分析 81
第二項 爭點集中審理之實務操作現況與檢討 85
第一款 對爭點集中審理的觀念認知 86
第二款 法庭紀錄之配合問題 88
第三款 言詞審理形式化、空洞化之問題 90
第三項 相關法制之配合與充實 94
第一款 如何藉由爭點整理等程序提昇審判效率 94
第一目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與「審理計畫」之興起 94
第二目 以「案件管理制度」為基礎之「爭點集中審理」 99
第二款 裁判書類配合爭點整理而簡化─以爭點為記載中心 103
第三款 專業分流與久任 106
第四款 法主體面之充實 109
第一目 宜有律師參與 109
第二目 觀念之變革 115
第三目 相關知識之研習 120
第四章 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程序在實務上之運用 124
第一節 週邊制度之配合 124
第一項 概說 124
第二項 闡明權之行使 125
第一款 闡明之規範功能與修法走向 125
第一目 闡明之意義與功能 125
第二目 我國關於闡明之修法走向 127
一、法律關係之曉諭 127
二、法律見解之表明及爭點之曉諭 130
三、是否採認協同主義仍有爭執 132
第二款 闡明與爭點整理及簡化協議程序之關係 134
第一目 適時闡明有利於儘早進行爭點整理 134
第二目 適切闡明有助於深化爭點整理 136
一、攻擊防禦方法提出之闡明 136
二、以公開心證與否為程序內容之闡明 137
第三項 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蒐集 142
第一款 概說 142
第二款 攻擊防禦方法提出之時期 144
第一目 學說、立法例 144
一、法定順序主義 144
二、自由順序主義 145
三、適時提出主義 145
第二目 改採適時提出主義之必要 146
一、改善自由順序主義之弊端 146
二、充實爭點整理、促進審理集中化 148
三、訴訟促進之要求 150
第三款 攻擊防禦方法之蒐集 155
第一目 攻防方法蒐集之必要與相關學說 155
第二目 證據資料蒐集手段之充實 158
第三目 加重陳述義務 163
一、陳述義務之內容 163
二、加重陳述義務以利於爭點整理 167
第四目 事案解明協力義務 169
第四款 逾時提出攻防方法之效果 175
第一目 失權制裁之強化 175
第二目 若干爭議之釐清 178
一、何謂適當時期 178
二、絕對說與相對說 181
三、責問事項與否 182
第三目 失權制度與訴之變更追加反訴之關連 184
第二節 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之時機、程序與方式 186
第一項 爭點整理之時機 186
第一款 爭點早期確定與否之論爭 186
第二款 原則上應於訴訟程序前階段為之 187
第三款 在允許提出新事實或為訴之變更追加反訴後 189
第二項 各種爭點整理程序之選用 190
第一款 概說 190
第二款 準備性言詞辯論期日程序 192
第三款 準備書狀先行程序 193
第四款 準備程序 196
第五款 自律性爭點整理程序 198
第一目 起訴後自律性爭點整理程序 198
第二目 起訴前自律性爭點整理程序 199
第六款 小結 201
第三項 爭點整理之方式 202
第一款 概說 202
第二款 論理型爭點整理 203
第三款 事實型爭點整理 206
第四款 爭點之發現與劃定 208
一、爭點之發現 208
二、爭點之劃定 210
第五款 整理爭點之結果─筆錄之記載 212
第六款 小結 215
第三節 爭點整理之對象 217
第一項 有關審判對象之整理 217
第一款 訴訟標的之爭議 217
第二款 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之整理 220
第二項 事實上、證據上爭點之整理 222
第一款 確認爭執、不爭執之事實 222
第二款 證據上之爭點整理 224
第三項 法律上爭點之整理 225
第一款 概述 225
第二款 程序法上之爭點整理 226
第三款 就實體法之權利或法律關係之整理 228
第五章 爭點整理與簡化協議之法律效果 231
第一節 概說 231
第二節 經協議簡化之爭點應受拘束 233
第一項 有關訴訟標的之簡化協議 233
第二項 協議簡化事實之效力暨與自認之關係 236
第三項 法律上爭點之簡化協議 238
第一款 程序法上爭點之簡化協議 238
第二款 協議簡化權利或法律關係之效力 239
第四項 證據上爭點之簡化協議 242
第一款 協議簡化證據之效力 242
第二款 具體案例─以仲裁鑑定契約為例 245
第三節 爭點整理結果之效力 246
第一項 否定說 246
第二項 肯定說─本文見解 249
第三項 概括協議不再主張其餘爭點之效力 256
第四節 得不受協議拘束之情形 258
第五節 爭點整理暨簡化協議與其他訴訟行為之關係 260
第一項 協議之解消與自認之關係 260
第二項 爭點整理與逾時失權及職權調查之關連 262
第三項 爭點整理與訴之變更追加之關連 264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268
【參 考 文 獻】
一、專書論著(依姓氏筆劃順序):
1.William Burnham(林莉芝譯),「英美法導論」,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8月。
2.王甲乙、楊建華、鄭建才,「民事訴訟法新論」,臺北,自版,2009年7月。
3.王澤鑑,「民法債編總論、第二冊、不當得利」,臺北,自版,1991年1月。
4.王澤鑑,「民法實例研習、民法總則」,臺北,自版,1991年,10月。
5.王澤鑑,「債法原理、第一冊、基本理論、債之發生」,臺北,自版,2000年9月。
6.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上)」,臺北,自版,2007年9月修訂7版。
7.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中)」,臺北,自版,2007年9月修訂7版。
8.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下)」,臺北,自版,2007年9月修訂7版。
9.呂太郎,「民事訴訟法之基本理論(一)」,臺北,智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2月初版。
10.沈冠伶,「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臺北,自版,2007年10月。
11.沈冠伶,「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臺北,自版,2006年4月。
12.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1997年3月四版。
13.邱聯恭,「爭點整理方法論」,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2002年11月二刷。
14.邱聯恭,「程序利益保護論」,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2005年12月二刷。
15.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1997年8月二刷。
16.邱聯恭,「程序選擇權論」,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2000年9月初版。
17.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二)」,臺北,自版,2004年。
18.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三)」,臺北,自版,2004年。
19.姜世明,「民事程序法之發展與憲法原則」,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11月。
20.姜世明,「民事訴訟法基礎論」,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9月。
21.姜世明,「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一)」,臺北,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6月。
22.姜世明,「新民事證據法論」,臺北,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4年1月2版。
23.姜世明,「舉證責任與真實義務」,臺北,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3月。
24.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臺北,自版,2000年11月修正版。
25.姚瑞光,「近年修正民事訴訟法總評」,臺北,自版,2005年5月版。
26.徐宏志,「民事集中審理之研究」,臺北,司法院編印,司法研究年報第19輯第2篇,1999年。
27.許士宦,「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臺北,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3年12月。
28.許士宦,「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臺北,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4月。
29.許士宦,「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臺北,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月。
30.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臺北,三民書局,2009年7月。
31.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中)」,臺北,三民書局,2005年3月。
32.黃國昌,「民事訴訟理論之新開展」,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10月。
33.黃國昌,「程序法學的實證研究」,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1月。
34.駱永家,「民事訴訟法Ⅰ」,臺北,自版,1999年3月。
35.駱永家,「既判力之研究」,臺北,自版,1996年5月。
36.鍾任賜、周妙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事件法官審理時間之統計分析與相關議題之研究」,司法院,司法研究年報第26輯第11編,2009年11月。
二、期刊論文(依姓氏筆劃順序):
1.anns Prütting著(吳從周譯),「德國法官上之闡明義務」,法官協會雜誌第7卷第1期,2005年,6月,頁111-119。
2.王甲乙,「集中審理與事證之提出、蒐集」,法官協會雜誌,第2卷第1期,2000年6月,頁61-96。
3.王甲乙等,「自由順序主義之檢討」民訴法研究會第30次研討紀錄,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三),1993年3月再版,頁331-393。
4.王甲乙等,「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民訴法研究會第41次研討紀錄,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四),1993年12月,頁305-358。
5.伊章華,「論陪審制度之訴訟功能與社會功能」,軍法專刊,第73卷第1期,1991年1月,頁20-23。
6.吳從周,「『集中審理原則』實施滿五週年再考─著重於回顧其在德國民事訴訟法史上之起源與在臺灣之雙重繼受」,月旦民法商法雜誌,第8卷,2005年6月,頁87-109。
7.吳從周,「案件遲延之逆襲─從防止『逃避爭點簡化協議』與『逃避失權』之角度出發整理與觀察相關最高法院判決─」,台灣法學,第127期,2009年5月,頁21-44。
8.吳從周,「論遲誤準備程序之失權」,東吳法律學報第16卷第3期,2005年4月,頁47-92。
9.吳從周,「闡明時效抗辯與法官迴避─瀏覽與備忘2004年以來德國學說與實務見解的最新發展─」,台灣本土法學,第75期,2005年10月,頁160-167。
10.吳從周,「闡明之界限變遷─簡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號判決─」,台灣本土法學,第72期,2005年7月,頁234-241。
11.呂太郎,「文書提出命令」,臺灣本土法學,第25期,2001年8月,頁104-111。
12.呂太郎,「民事訴訟闡明之理論及其趨向」,法官協會雜誌,第4卷第2期,2002年12月,頁227-264。
13.呂太郎,「法院依職權適用過失相抵之商榷─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號判例評釋」,法學叢刊,第178期,2000年4月,頁67-75。
14.呂太郎,「爭點整理與協議簡化」,臺灣本土法學,第41期,2002年12月,頁64-71。
15.李國增,「民事集中審理施行成效訪視報告,受訪視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收錄於司法院編印,民事集中審理專論與法院訪視報告,2007年3月,頁137-197。
16.村永史朗,「日本民事訴訟法之部分修正」,萬國法律,第131期,2003年10月,頁122-126。
17.沈冠伶,「一部請求之判決對於餘額請求之效力─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71號判決評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1期,2002年2月,頁75-94。
18.沈冠伶,「民事訴訟之適時審判與案件管理」,臺大法學論叢,第39卷第2期,2010年6月,頁301-348。
19.沈冠伶,「爭點簡化協議之對象」,臺灣本土法學,第90期,2007年1月,頁320-324。
20.沈冠伶等,「民事判決之既判力客觀範圍與爭點效─從新民事訴訟法架構下之爭點集中審理模式重新省思」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103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第214期,2009年4月,頁189-244。
21.周舒雁,「民集中審理施行成效訪視報告─受訪視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收錄於司法院編印,民事集中審理專論與法院訪視報告,2007年3月,頁198-249。
22.周舒雁,「集中審理報告案例研究」,收錄於司法院編印,民事法律論文暨案例研討選輯,2009年8月,頁263-275。
23.邱聯恭,「第一審程序修正草案之析述」,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之析述與研討,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編印,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叢書(三),1993年9月。
24.邱聯恭,「集中審理與爭點整理」,法官協會雜誌,第2卷第1期,2000年6月,頁109-176。
25.邱聯恭,「解釋、適用民事訴訟法新修訂條文之前導法理─談新法施行後之審判實務」,收錄於司法院編著,新修正民事訴訟法講義彙集,2004年2月,頁463-503。
26.邱聯恭等,「中部地區法官與律師法律專題研討會─實施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之探討」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研討會紀錄,戴嘉慧紀錄整理,全國律師,1997年2月,頁4-44。
27.邱聯恭等,「民事訴訟法修正之法曹倫理重建機能─立足於其理論基礎思想背景之省思─」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97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第207期,2007年7月,頁155-226。
28.邱聯恭等,「民事訴訟審理方式之檢討─從審理集中化方案論如何加強事實審功能─」民訴法研究會第11次研討紀錄,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基金會,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一),1993年11月,頁333-391。
29.邱聯恭等,「突襲性裁判」民訴法研究會第2次研討紀錄,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基金會,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一),1993年11月5版,頁27-62。
30.邱聯恭等,「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主辦、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協辦『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之審判實務─以集中審理為中心』學術研討會會議紀錄」,法官協會雜誌,第2卷第1期,2000年6月,頁177-272。
31.邱聯恭等,「程序利益保護原則」民訴法研究會第83次研討會紀錄,法學叢刊,第192期,2003年10月,頁167-207。
32.邱聯恭等,「集中審理與闡明權之行使─以研討民事訴訟法新修訂條文如何運用為中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78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第185期,2002年1月,頁121-142。
33.邱聯恭等,「當事人本人供述之功能─著重於闡述其思想背景之變遷」民訴法究會第34次研討紀錄,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基金會,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三),1993年3月再版,頁615-686。
34.姜世明,「非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是否負一般事案解明義務」,台灣本土法學,85期,2006年8月,頁145-151。
35.姜世明,「文書提出義務及事案解明義務之競合與限制」,月旦法學雜誌,第185期,2010年10月,頁225-238。
36.姜世明,「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具體化義務」,政大法學評論,第88期,2005年12月,頁298-363。
37.姜世明,「法官闡明制度發展之評估─評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986號民事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100期,2007年11月,頁83-100。
38.姜世明,「爭點簡化協議之效力─著重於其與訴之變更追加等制度之體系衝突」,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4期,2007年5月,頁211-216。
39.姜世明,「訴訟契約之研究」,東吳法律學報,第19卷第1期,2007年7月,頁79-139。
40.姜世明,「概論訴訟契約之種類」,萬國法律,第144期,2005年12月,頁2-15。
41.姜世明等,「論擬制自認」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91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第201期,2006年1月,頁137-224。
42.姜世明,「失權制度之理論與實踐─以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發展為中心」,收錄於司法院編印,民事集中審理專論與法院訪視報告,2007年3月,頁33-77。
43.張浴美,「民事訴訟爭點整理程序之進行(下)」,司法周刊,第1254期,2005年9月22日,第2、3版。
44.張特生等,「三談民事判決如何寫─兼論修正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適用問題─」民訴法研究會第89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第199期,2005年7月,頁163-202。
45.張特生等,「預審制度與準備程序之再檢討」民訴法研究會第47次研討紀錄,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基金會,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四),1993年12月,頁655-708。
46.曹鴻蘭等,「不必要證據之處理程序問題」民訴法研究會第28次研討紀錄,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基金會,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三),1993年3月再版,頁197-252。
47.許士宦,「民事訴訟法修正後之訴訟標的理論」,台大法學論叢,34卷第1期,2005年1月,頁18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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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許士宦,「集中審理之爭點整理─依一貫性審查及可證性審查之法律思維」,收錄於楊淑文、姜世明、許政賢編,跨世紀兩岸民事程序法學之新視野,政治大學法學院民事法學中心,2012年7月,頁53-76。
50.許士宦,「集中審理制度之新審理原則」,台大法學論叢,第38卷第2期,2009年6月,頁1-69。
51.許士宦等,「『辯論兼和解』之審理方式─評述日本近十年來民事審判實務上所實驗之審理模式」民訴法研究會第44次研討紀錄,收錄於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基金會,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四),1993年12月,頁465-518。
52.許政賢,「集中審理與案件管理」,收錄於楊淑文、姜世明、許政賢編,跨世紀兩岸民事程序法學之新視野,政治大學法學院民事法學中心,2012年7月,頁113-164。
53.郭書琴,「法律知識的初步考察─從一則『常民』打官司的故事談起」,思與言:人文與社會科學雜誌季刊,2009年12月,頁1-27。
54.郭書琴,「是『學術』或是『技術』?從女性主義法理學之觀點談法學教育與法律專業之改革論述」,律師雜誌,第324期,2006年9月,頁65-77。
55.郭書琴等,「重訪民事紛爭解決的法理與實踐─以家事事件看民事程序之訴訟觀的演進」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116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第228期,2012年10月,頁157-208。
56.陳石獅等,「事證開示制度(Discovery)與發現真實」民訴法研究會第50次研討紀錄,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基金會,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五),1996年10月,頁79-138。
57.陳計男,「集中審理與訴訟指揮權之行使」,法官協會雜誌,第2卷第1期,2000年6月,頁97-107。
58.陳計男等,「民事判決書製作合理化之芻議─以第一審判決書為中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 73次研討,法學叢刊,第178期,2000年4月,頁145-170。
59.最高法院民事集中審理事件之統計分析,司法週刊,1268期,2005年12月29日。
60.黃柄縉,「民事集中審理施行成效訪視報告,受訪視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收錄於司法院編印,民事集中審理專論與法院訪視報告,2007年3月,頁79-136。
61.黃柄縉等,「爭點集中審理制度在各法院之施行狀況及其檢討」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94次研討會紀錄,法學叢刊,第205期,2007年1月,頁191-266。
62.黃國昌,「以何為中心的『集中審理』─以土庫鎮公所請求永年中學返還土地案為例─」,台灣法學,第193期,2012年2月,頁37-52。
63.黃國昌,「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制裁:是『效率』還是『公平』?」,臺大法學論叢,第37卷第2期,2008年1月,頁189-232。
64.黃國昌,「事證開示義務與舉證責任(下)─由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815號判決出發─」,台灣本土法學,第62期,2004年9月,頁67-80。
65.黃國昌,「限縮爭點之拘束與新攻擊防禦方法之駁回─以『促進訴訟之效率性價值是否為當事人所能處分?』為中心─」,台灣法學,第119期,2009年1月,頁35-45。
66.黃國昌,「第四節:訴訟法」,收錄於王澤鑑主編,英美法導論,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7月,頁261至303。
67.黃國昌,「新民事訴訟法下之訴訟標的圖像:訴訟標的相對論的再構成(上)」,台彎本土法學雜誌,第44期,2003年3月,頁39-53。
68.黃國昌等,「爭點整理後之客觀訴之變更追加─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中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101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第212期,2008年10月,頁199-254。
69.劉明生等,「突襲性裁判防止之研究」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110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第223期,2011年7月,頁191-254。
70.蔡兆誠,「集中審理如何可能?(下)─美國民事訴訟中Pretrial制度簡介」,律師雜誌,第225期,1998年6月,頁86-98。
71.蔡兆誠,「集中審理如何可能?(上)─美國民事訴訟中Pretrial制度簡介」,律師雜誌,第224期,1998年5月,頁58-69。
72.鄭傑夫,「民事集中審理之適用─以書狀記載為中心」,收錄於司法院編印,民事集中審理專論與法院訪視報告,2007年3月,頁1-31。
73.駱永家等,「闡明權」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39次研討紀錄,財團法人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四),1993年12月,頁171-233。
74.鍾文岳,「日本民事集中審理制度簡介」,律師雜誌,第224 期,1998年5月,頁70-76。
75.魏大喨,「台灣實施民事訴訟集中審理之現況與展望」,收錄於楊淑文、姜世明、許政賢編,跨世紀兩岸民事程序法學之新視野,政治大學法學院民事法學中心,2012年7月,頁93-112。
三、碩博士論文
1.王永春,「民事訴訟『當事人逾時提出攻防方法』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1月。
2.林秀敏,「爭點整理與訴訟促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3月。
3.黃惠男,「民事訴訟之爭點整理程序─以各訴訟主體行為義務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4.楊振綱,「民事訴訟法上證據開示制度之研究─以新法修正內容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8月。
5.廖浩丞,「民事訴訟法上爭點整理程序之研究─以爭點簡化協議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6月。
6.劉水抱,「法官闡明義務之實證研究─以第二、第三審民事裁判分析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
7.劉明生,「辯論主義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1月。
8.樊家妍,「醫療過失爭訟事件爭點整理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6月。
9.鄧晴馨,「訴訟上自認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6月。
10.魏麗娟,「我國民事訴訟集中審理制度審判效能之研究-以台灣高等法院訴訟轄區為例」,臺灣大學高階公共管理組碩士論文,2006年7月。
四、其他資料:
1.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njirs.gov.tw.gov.tw/fjud/。
2.司法院院內有關民事集中審理之實施成效網址:www.intraj/。
3.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法官版),出國考察報告部分。網址:http://njirs.judicial.gov.tw/judlib/。
4.司法院編印,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資料彙編(十四),1998年6月。
5.司法院編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既總說明,2001年11月。
6.司法院編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對照表暨總說明,2000年3月。
7.司法院編印,民事集中審理專論與訪視報告,2007年3月。
8.司法院編著,「新修正民事訴訟法講義彙集」,2004年2月。
9.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編印,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之析述與研討,1993年9月。
10.黃麗生等十一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度日本、韓國司法業務考察報告」,97 年 0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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