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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劉永培
研究生(外文):Yung-Pei Liu
論文名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遺產稅課徵影響之研究
論文名稱(外文):
指導教授:黃俊杰黃俊杰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中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8
畢業學年度:96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203
中文關鍵詞:債權請求權家務勞動男女平等信賴保護溯及既往剩餘財產
外文關鍵詞:
相關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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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遺產稅課徵影響之研究

論文摘要

租稅的課徵,就財政意義而言,係國家為政務支出之需求或為達成其他行政目的,強制自人民的財產部分移轉為政府所有,係國家最重要之收入來源,以滿足國家之一般需要為目的;就法律意義而言,則係指公法團體為獲得收入,對所有符合法律所規定應負納稅義務之構成要件者,所課以無特定對待給付之相對金錢給付義務,租稅給付因缺乏給付的經濟誘因,卻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納稅義務人無不希望盡其所能的減少租稅負擔。
因租稅的課徵係以私經濟活動為對象,私經濟活動首受民商法所規範,而使租稅法與民商法產生關聯,因此對經濟行為課稅無法避免運用民事法上之用語或概念,故在稅法依附說下民事法之解釋自具有優先之地位,形成稅法僅係私法之後續法。在強調國家法秩序之統一性,除非稅法另有規定,否則稅法上之解釋應與民事法歸於一致。惟稅法獨立說則強調稅法之課稅要件與法律概念,均為立法者其自己所獨立、創造。稅法之解釋與適用,亦不必附隨於民法,尤其是稅法上獨有之「經濟觀察法」及「實質課稅原則」,不必受民法及其特別法之法律所拘束,大法官釋字第420號解釋即持此種見解。價值權衡說,則認為經濟觀察法並非稅法獨有之原則,本質上即為稅法之「目的論解釋方法」。此說認為此二者應為「價值之權衡」始符合「租稅正義」。稅法與民法,均為統一法秩序下之部分法秩序,在斟酌立法目的時,亦須考慮盡量避免侵及其他法域之觀念。稅法應在租稅正義情形下,斟酌其他私法之立法目的,以最小損害方式為之。
依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其立法理由係因應夫妻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以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方為公平,以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亦即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之法律上評價。因此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共同協力所形成之聯合財產中,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於配偶一方死亡而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其尚存之原有財產,即不能認定全係屬死亡一方之遺產,而皆列為遺產稅課徵之範圍。
對於91年6月26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原聯合財產制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設置,其後則修改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新法定財產制,並大幅修正與增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相關規範以確保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該修法內容對遺產稅之生存配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額亦將造成影響。
在實務上,遺產稅之課徵,自74年6月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開始實施,經財政部於86年2月15日發布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正式承認該項請求權係屬債權請求權准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除提供稅納稅義務人一項有效節省遺產稅之利器並影響國家租稅收入外,亦增加稽徵機關在遺產稅稽徵業務之複雜性及作業上之負擔。另依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299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91年3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暨財政部87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871925704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及其配偶於74年6月4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取得之財產,並無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惟嗣司法院於95年12月6日,經大法官作出釋字第620號解釋,採取不同之看法。
對此剩餘財產請求權之性質、理論及在遺產稅之適用,容有疑義。是本文已分別就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及立法沿革、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性質及範圍、民法第1030條之1在遺產稅適用之疑義及對遺產稅課徵影響等問題,詳加探討,並提出建議,俾以減少爭議之必要。
【關鍵字】 剩餘財產 債權請求權 家務勞動 男女平等 信賴保護
溯及既往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遺產稅課徵影響之研究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4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5
第二章 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及立法沿革‥‥‥‥‥‥‥‥‥‥‥‥7
第一節 法定財產制與其立法沿革‥‥‥‥‥‥‥‥‥‥‥‥‥‥7
一、法定財產制‥‥‥‥‥‥‥‥‥‥‥‥‥‥‥‥‥‥‥‥‥‥7
二、約定財產制‥‥‥‥‥‥‥‥‥‥‥‥‥‥‥‥‥‥‥‥‥‥14
第二節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立法演進‥‥‥‥‥17
一、19年制定之民法‥‥‥‥‥‥‥‥‥‥‥‥‥‥‥‥‥‥17
二、74年之立法修正‥‥‥‥‥‥‥‥‥‥‥‥‥‥‥‥‥‥18
三、85年6月之修正‥‥‥‥‥‥‥‥‥‥‥‥‥‥‥‥‥‥‥‥19
四、91年6月之修正‥‥‥‥‥‥‥‥‥‥‥‥‥‥‥‥‥‥25
五、91年民法修正前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適用之比較‥‥‥33
六、91年民法修正前後列入剩餘財產之比較‥‥‥‥‥‥‥‥‥‥34
第三章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性質及範圍‥‥‥‥35
第一節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理論基礎‥‥‥‥‥‥‥‥‥‥‥‥35一、貫徹男女平權之憲法原則‥‥‥‥‥‥‥‥‥‥‥‥‥‥‥ ‥35
二、妻因勞力報酬排除於特有財產外之補償‥‥‥‥‥‥‥‥‥ ‥37 三、夫妻財產之清算、分割‥‥‥‥‥‥‥‥‥‥‥‥‥‥‥‥ ‥37 四、小結 ‥‥‥‥‥‥‥‥‥‥‥‥‥‥‥‥‥‥‥‥‥‥‥‥‥37
第二節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38
一、一身專屬性與非一身專屬權‥‥‥‥‥‥‥‥‥‥‥‥‥‥‥38
二、債權請求權‥‥‥‥‥‥‥‥‥‥‥‥‥‥‥‥‥‥‥‥‥‥42
三、法定財產關係之期待權‥‥‥‥‥‥‥‥‥‥‥‥‥‥‥‥‥44 第三節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45
一、行使之主體‥‥‥‥‥‥‥‥‥‥‥‥‥‥‥‥‥‥‥‥‥‥45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發生之原因‥‥‥‥‥‥‥‥‥‥‥46 三、計入剩餘財產之要件‥‥‥‥‥‥‥‥‥‥‥‥‥‥‥‥‥‥49
四、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計算‥‥‥‥‥‥‥‥‥‥‥‥‥‥‥52
第四節 74年修法前取得財產是否計入之爭議 ‥‥‥‥‥‥‥‥‥‥‥54
一、採肯定說之理由 ‥‥‥‥‥‥‥‥‥‥‥‥‥‥‥‥‥‥‥‥55
二、採否定說之理由 ‥‥‥‥‥‥‥‥‥‥‥‥‥‥‥‥‥‥‥‥56
三、最高行政法院91年3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59
四、91年6月26日法定財產制修正之影響 ‥‥‥‥‥‥‥‥‥‥60
五、大法官釋字第620號解釋 ‥‥‥‥‥‥‥‥‥‥‥‥‥‥‥‥62
第四章 民法第1030條之1在遺產稅適用之疑義‥‥‥‥‥‥‥‥‥73
第一節 剩餘財產適用範圍之爭議‥‥‥‥‥‥‥‥‥‥‥‥‥‥‥‥74
一、74年修法前取得財產‥‥‥‥‥‥‥‥‥‥‥‥‥‥‥‥74
二、剩餘財產與非剩餘財產範圍‥‥‥‥‥‥‥‥‥‥‥‥‥‥‥75
三、非剩餘財產所產生之孳息‥‥‥‥‥‥‥‥‥‥‥‥‥‥‥78
四、夫妻間之贈與‥‥‥‥‥‥‥‥‥‥‥‥‥‥‥‥‥‥‥‥‥79
五、施行法第6條之1對剩餘財產之影響‥‥‥‥‥‥‥‥‥‥‥81
六、小結‥‥‥‥‥‥‥‥‥‥‥‥‥‥‥‥‥‥‥‥‥‥86
第二節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行使期限‥‥‥‥‥‥‥‥‥‥‥88
一、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爭議‥‥‥‥‥‥‥‥‥‥‥‥‥‥88
二、主張自遺產扣除之時效‥‥‥‥‥‥‥‥‥‥‥‥‥‥‥‥‥90
第三節 其他爭議問題‥‥‥‥‥‥‥‥‥‥‥‥‥‥‥‥‥‥‥‥99
一、多數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99
二、兩岸人民結婚,台灣地區人民死亡,他方大陸配偶有無民法第
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適用及相關衍生疑義‥‥‥‥101
三、請求權扣除額之申請文件‥‥‥‥‥‥‥‥‥‥‥‥‥‥‥106
四、檢討‥‥‥‥‥‥‥‥‥‥‥‥‥‥‥‥‥‥‥‥‥‥‥108
第五章 民法第1030條之1對遺產稅課徵影響‥‥‥‥‥‥‥‥‥‥109
第一節 租稅法與民法聯結‥‥‥‥‥‥‥‥‥‥‥‥‥‥‥‥‥‥109
一、稅法上之借用私法‥‥‥‥‥‥‥‥‥‥‥‥‥‥‥‥‥‥109
二、私法與稅法之類推適用‥‥‥‥‥‥‥‥‥‥‥‥‥‥‥‥‥115
三、民法第1030條之1與遺產範圍‥‥‥‥‥‥‥‥‥‥‥‥‥‥119
第二節 民法第1030條之1對遺產稅稅收影響‥‥‥‥‥‥‥‥‥‥‥120
一、人民合法節稅之權利‥‥‥‥‥‥‥‥‥‥‥‥‥‥‥‥‥120二、節稅案例之介紹‥‥‥‥‥‥‥‥‥‥‥‥‥‥‥‥‥‥‥‥121
三、民法第1030條之1對稅收影響評估-以中區國稅局為例‥‥‥123
第三節 扣除額重複計算之排除‥‥‥‥‥‥‥‥‥‥‥‥‥‥‥‥125
一、財政部函釋‥‥‥‥‥‥‥‥‥‥‥‥‥‥‥‥‥‥‥‥‥125
二、各地區國稅局意見‥‥‥‥‥‥‥‥‥‥‥‥‥‥‥‥‥‥127
第四節 遺產稅課稅標的查核之影響‥‥‥‥‥‥‥‥‥‥‥‥‥‥129
一、列入剩餘財產之區辨‥‥‥‥‥‥‥‥‥‥‥‥‥‥‥‥‥130
二、請求權範圍之變動‥‥‥‥‥‥‥‥‥‥‥‥‥‥‥‥‥‥131
三、生存配偶財產類型之區辨‥‥‥‥‥‥‥‥‥‥‥‥‥‥‥131
四、大法官釋字第620號解釋對遺產稅核課之衝擊‥‥‥‥‥‥‥132
第五節 核准扣除額後之追蹤管制‥‥‥‥‥‥‥‥‥‥‥‥‥‥‥144
一、追蹤管制之意義‥‥‥‥‥‥‥‥‥‥‥‥‥‥‥‥‥‥‥‥144
二、管制要點與租稅法定主義‥‥‥‥‥‥‥‥‥‥‥‥‥‥‥‥145
三、補徵遺產稅與核課期間‥‥‥‥‥‥‥‥‥‥‥‥‥‥‥‥‥146
四、改課贈與稅之可能‥‥‥‥‥‥‥‥‥‥‥‥‥‥‥‥‥‥‥147
五、事後移轉財產予其他繼承人之管制‥‥‥‥‥‥‥‥‥‥‥‥148
六、小結‥‥‥‥‥‥‥‥‥‥‥‥‥‥‥‥‥‥‥‥‥‥‥‥‥149
第六章 結論及建議‥‥‥‥‥‥‥‥‥‥‥‥‥‥‥‥‥‥‥‥‥‥‥151
第一節 結論‥‥‥‥‥‥‥‥‥‥‥‥‥‥‥‥‥‥‥‥‥‥‥‥‥151
一、稅法之適用應考量法律秩序之統一‥‥‥‥‥‥‥‥‥‥‥151
二、民法第1030條之1提供租稅規劃之空間‥‥‥‥‥‥‥‥‥152
三、遺產稅制度與租稅公平應適時檢討‥‥‥‥‥‥‥‥‥‥‥‥152
四、針對稽徵機關因應大法官釋字第620號解釋之處置‥‥‥‥‥156
第二節 建議‥‥‥‥‥‥‥‥‥‥‥‥‥‥‥‥‥‥‥‥‥‥‥‥‥159
一、修正夫妻財產制‥‥‥‥‥‥‥‥‥‥‥‥‥‥‥‥‥‥‥‥159
二、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應明文規範‥‥‥‥160
三、夫妻間財產移轉稅制應予整體考量‥‥‥‥‥‥‥‥‥‥‥‥162
四、簡化課稅級距及降低稅率‥‥‥‥‥‥‥‥‥‥‥‥‥‥‥‥165
五、普遍及平等適用租稅規劃工具‥‥‥‥‥‥‥‥‥‥‥‥‥‥166
參考文獻‥‥‥‥‥‥‥‥‥‥‥‥‥‥‥‥‥‥‥‥‥‥‥‥‥‥167
一、中文文獻‥‥‥‥‥‥‥‥‥‥‥‥‥‥‥‥‥‥‥‥‥‥‥167
二、外文文獻‥‥‥‥‥‥‥‥‥‥‥‥‥‥‥‥‥‥‥‥‥‥‥171
附錄資料‥‥‥‥‥‥‥‥‥‥‥‥‥‥‥‥‥‥‥‥‥‥‥‥‥‥173
一、財政部函釋‥‥‥‥‥‥‥‥‥‥‥‥‥‥‥‥‥‥‥‥‥‥173
二、大法官釋字第620號解釋‥‥‥‥‥‥‥‥‥‥‥‥‥‥‥‥189
三、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部分)與施行法相關條文‥‥‥‥‥194
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00
五、遺產及贈與稅法‥‥‥‥‥‥‥‥‥‥‥‥‥‥‥‥‥‥‥‥201
參 考 文 獻

一、中文文獻

(一)書籍

1、王澤鑑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自版印行,82年9月。
2、王澤鑑 民法總則,自版印行,95年8月。
3、李惠宗 憲法要義,元照出版,95年9月。
4、李惠宗 行政法要義,元照出版,96年2月。
5、林秀雄 家族法論集(一)夫妻財產制之研究,漢興書局,84年10月。
6、陳清秀 稅法總論,元照出版,95年10月。
7、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三人合著,民法親屬新論,三民書局,94年
5月。
8、陳敏 行政法總論,新學林出版,96年10月。
9、郭振恭 男女平等與夫妻財產制之適用,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月旦出版, 86年3月。
10、康炎村 租稅法原理,文笙書局,76年2月。
11、黃茂榮 稅捐法論衡,植根法學叢書,80年8月。
12、黃茂榮 租稅法專題研究-各論部分,植根法學叢書,90年12月。
13、黃茂榮 稅法總論,植根法學叢書,94年9月。
14、黃俊杰 稅捐正義,翰蘆圖書,91年12月。
15、黃俊杰 納稅者權利保護,翰蘆圖書,93年2月。
16、黃俊杰 行政法,三民書局,94年9月。
17、黃俊杰 行政程序法,元照出版,95年9月。
18、黃宗樂 戴東雄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固有法制與當代民事法學,
三民書局,86年8月。
19、葛克昌 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編,元照出版,94年9月。
20、葛克昌 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翰蘆圖書,94年9月。
21、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及周志宏合著 行政程序法實用,新學林出版,96年7月。
22、戴炎輝 戴東雄、戴瑀如合著,親屬法,三民書局,96年9月。
23、戴東雄 夫妻財產制之研究,親屬法論文集,東大圖書,77年12月。
24、戴東雄 親屬法論文集,三民書局,82年12月。
25、戴東雄 以妻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溯及效力與適用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之關係-司法院釋字第410號解釋之回響,司法院大法官釋憲50周年紀念論文集,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法律疑問,司法院,87年9月。
26、戴東雄 民法70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三)-物權,親屬編
,元照出版,89年9月。
27、魏大喨 戴東雄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固法制與當代民事法學,
三民書局,86年8月。

(二)期刊論文

1、李建良 法律的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台灣本土法學,第24期,90年7月。
2、林秀雄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溯及效力之意義,月旦法學,第40期,87年9月。
3、林秀雄 民法第1017條溯及適用之意義-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16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第13期,89年8月。
4、林秀雄 74年民法修正前夫妻勞力所得之報酬與剩餘財產之分配,台灣本土法學,第16期,89年11月。
5、林秀雄 我國通常法定財產制之修正,法學講座,第9 期,91年9月。
6、林秀雄 夫妻財產制修正問題相關探討,研討會之發言記錄,台灣本
土法學,第39期,91年9月。
7、林秀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再造,月旦法學,第89期,91年10月。
8、林秀雄 判解評析,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原有財產之意義-釋字第620號與410 號解釋在解釋方法上之衝突,月旦法學,第143期,96年4月。
9、林谷同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稅策略及操作實務之探討,財稅研究,第35卷,第5期,92年7月。
10、施慧玲 掀開法律解釋的面紗,窺看價值衡量的容顏,台灣法學雜誌,第91期,96年2月。
11、郭玲惠 家務有給制於我國夫妻財產制中應有之地位,萬國法律,第115 期,90年2月。
12、郭玲惠 民法新修正條文關於自由處分金之初探,全國律師雜誌,第6卷第10期,91年10月。
13、郭振恭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之適用─評最高法院87年度台
上字第2316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第54期,88年11月。
14、郭振恭 民法親屬編結婚規定修正之評述,月旦法學,第147期,96年8月。
15、陳棋炎 從婚姻及離婚效果看家族法上男女平等,台大法學論叢第15
卷,第2期,85年6月。
16、陳新民 法治國家理念的靈魂-論法律溯及既往的概念、界限與過渡條款的問題,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二輯,李建良、簡資修主編,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專書(48), 89年8月。
17、陳敏 租稅法之消滅時效,政大法學評論,第32期,75年12月。
18、陳愛娥 國小校長的「遴用」或「遴選」,台灣本土法學,第24期,
90年4月。
19、盛子龍 西德基本法上平等原則之研究,憲政時代,第13卷,第3期,
77年1月。
20、盛子龍 納稅義務人自行溢繳稅款之退稅請求權與行政救濟,中原財經法學,第18期,96年6月。
21、黃茂榮 撤銷訴權在稅捐法的類推適用,經濟日報,第6版,79年8月。
22、黃茂榮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定的溯及效力,植根法學叢書,第17卷,第9期,90年9月。
23、黃茂榮 稅捐法與民事法,植根法學叢書,第21卷,第6期,94年6月。
24、黃俊杰 稅捐規劃之理論基礎(下),稅務旬刊,第1940期,94年8月。
25、黃俊杰 稅捐基本權作為稅捐規劃之立論基礎,收入義薄雲天, 誠貫金石-論權利保護之理論與實踐-曾華松大法官古稀
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95年6月。
26、葛克昌 稅法與民生福利國家,經社法制論叢,第4期,78年7月。
27、鄧學仁 聯合財產制與男女平權之落實,月旦法學,第24期,86年5
月。
28、鄧學仁 親屬法之變革與展望,月旦法學,第25期,86年6月。

29、鄧學仁 新法定財產制之抉擇,月旦法學,第89期,91年10月。
30、戴東雄 論立法院對我國聯合財產制之修正,軍法專刊,第31卷, 第4期,74年4月。
31、戴東雄 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法律解釋之基本問題-民法第1030條之1
剩餘財產之分配,法學叢刊,第35卷,第1期,79年1月。
32、戴東雄 論民法親屬編修正內容與檢討,月旦法學,第147期,96年8月。
33、魏大喨 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評釋新增民法
第1030條之1,軍法專刊,第32卷,第7期,75年7月。

(三)學位論文

1、郭介恆 論稅法之解釋,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67年
5月。
2、林鳳珠 稅捐法定主義在現行稅法之實踐,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74年7月。
3、周煥勛 論夫妻間之財產關係-以法定財產制為中心,國防管理學院 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88年5月。
4、成介之 稅法上之類推適用,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88年6月。
5、張聖傳 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檢討與前瞻-以所有權之歸屬與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90年7月。
6、郭欽銘 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變革與展望,國立政治大學法律
學研究所博士論文,92年1月。
7、陳重陽 家務勞動法律評價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93年8月。
8、黃士洲 稅法對私法之承接與調整,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
96年1月。

(四)政府出版品

1、民法親屬繼承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暨說明,民法親屬編新舊條文對照表,司法周刊社,74年8月。
2、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編,民法親屬編研修正委員會第21次會議發言要旨,法務部,85年3月。
3、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編,民法親屬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問答資料,法務部,86年12月。
4、稅捐稽徵法令彙編,財政部稅制委員會,89年11月。
5、93年度財政部年報,財政部賦稅署編印。
6、稅法-活頁版半月刊,第731期,96年10月。

(五)研究報告

1、張昭裕、洪吉煌、王怡婷、釣q惠,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
額分配請求權,課徵遺產稅問題之探討,財政部88年度研究發展專題
報告,88年6月。

(六)網路資料:

1、立法院全球資訊網,法律資料庫,網址:http://lis.ly.gov. tw/lgcgi /lglaw
2、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
3、國家圖書館,網址:http://www.ncl.edu.tw/ncll.htm
4、美國聯邦財政部賦稅署(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網址:http://www.irs.gov/pub/irs-pdf/p555.pdf
5、美國會計師雜誌(The CPA Journal), 網址:http://www.nysscpa.org
/capjounal/old/08522874/htm



二、外文文獻

(一)書籍

1、Eekelaar, John & Maclean, Mavis. Family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2、Liam Murphy & Thomas Nagel . The Myth of Ownership, Taxes and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二)期刊論文

1、Aldous,J.,Mulligan,G.M & Bjarnason,T.Fathering over Time:What Makes
the Difference?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60, 1998.
2、Hersch, Joni,; Stratton, Leslie S.Housework and Wages,The Journal of Human Resouces,37, V1, 2002.
3、Hossain, Ziarat. Division of Household Labor and Family Functioning in Off-Reservation Navajo Indian Families, Family Relations, V.50, Issue 3, 2001.
4、Ono, Hiromi. Women’s Economic Standing , Marriage Timing , and Cross-
National Contexts of Gender,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V.65, Issue
2, May 2003.
5、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Publication 555, Co
-mmunity Property, May 2007.
6、Knight, Lee G. Tax Consequences of divorce,The CPA Journal Online, May
1990.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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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林秀雄 我國通常法定財產制之修正,法學講座,第9 期,91年9月。
2. 7、林秀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再造,月旦法學,第89期,91年10月。
3. 8、林秀雄 判解評析,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原有財產之意義-釋字第620號與410 號解釋在解釋方法上之衝突,月旦法學,第143期,96年4月。
4. 9、林谷同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稅策略及操作實務之探討,財稅研究,第35卷,第5期,92年7月。
5. 11、郭玲惠 家務有給制於我國夫妻財產制中應有之地位,萬國法律,第115 期,90年2月。
6. 12、郭玲惠 民法新修正條文關於自由處分金之初探,全國律師雜誌,第6卷第10期,91年10月。
7. 14、郭振恭 民法親屬編結婚規定修正之評述,月旦法學,第147期,96年8月。
8. 17、陳敏 租稅法之消滅時效,政大法學評論,第32期,75年12月。
9. 19、盛子龍 西德基本法上平等原則之研究,憲政時代,第13卷,第3期,
10. 20、盛子龍 納稅義務人自行溢繳稅款之退稅請求權與行政救濟,中原財經法學,第18期,96年6月。
11. 24、黃俊杰 稅捐規劃之理論基礎(下),稅務旬刊,第1940期,94年8月。
12. 26、葛克昌 稅法與民生福利國家,經社法制論叢,第4期,78年7月。
13. 27、鄧學仁 聯合財產制與男女平權之落實,月旦法學,第24期,86年5
14. 29、鄧學仁 新法定財產制之抉擇,月旦法學,第89期,91年10月。
15. 32、戴東雄 論民法親屬編修正內容與檢討,月旦法學,第147期,9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