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文獻
壹、 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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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振興,《刑法分則實用》,增修本第2冊,頁537,三民書局,台北市,199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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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黃榮堅,〈論通姦罪之除罪化〉,收錄於《刑罰的極限》,台北市:元照出版,2000年。
11. 王振興(1994年),《刑法分則實用—增修本第二冊》,頁521。自版。
12. 參見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頁33以下,2005年,三民書局:台北市。
貳、 期刊論文與學位論文
1. 甘添貴,〈犯罪除罪化與刑事政策〉,收錄於《罪與罰—林山田教授六十歲生日祝賀論文集》,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8年10月初版。
2. 林演鏜,《通姦除罪化之研究-以司法審判實務為中心》,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2005年6月,桃園市。3. 吳煜宗,〈通姦罪除罪化的女性主義主張〉,收錄於《月旦法學教室》第50期,2006年12月,元照出版社:台北市。4. 柯勝義,《從法史學觀點論我國刑法上之通姦罪》,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 碩士論文,未出版,1994年6月,桃園市。5. 許福生著,〈無被害人犯罪與除罪化之探討〉,收錄於《中央警察大學學報》, 第34期,1993年3月,桃園市。6. 陳毓雯,〈通姦除罪化之檢討〉,收錄於《刑事法雜誌》,第37卷第6期,1993 年3月,財團法人刑事法雜誌社基金會:台北市。7. 黃朝義,〈司法外處遇』制度之理論與實際—非公約司法外處理,微罪處分制 度、除罪化問題〉,收錄於《月旦法學》,第16期,1996年9月,元照出版社:台北市。8. 黃榮堅,〈論通姦罪的除罪化〉,收錄於《律師通訊》,第182期,1994年11月,元照出版社:台北市。9. 江朝國,數受益人中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後之保險金歸屬與分配,載於《月 旦法學教室》第26期,2004年6月,元照出版社:台北市。
10.梁宇賢,《保險法實例解說》,2000年5月,頁204-206。元照出版社:台北 市。
11.修法前第121條規定如下: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責任準備金給付與其他應得之人。
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其受益權應予撤銷。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責任準備金給付予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12.葉銘進,《保險法體系重點整理》修訂八版,2005年1月,頁94-97。新保成 出版社:台北市。
13.修法前第29條第2項規定如下: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14.修法後第29條第2項規定如下: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15.江朝國,數受益人中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後之保險金歸屬與分配,載於月旦法學教室第26期,28頁,元照出版社:台北市。16.財政部86年財保字第862391896號函謂:「於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僅指定一人,該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時,喪失保險金額請求權,依保險法立法意旨宜類推適用保險法第113條規定,視同未指定受益人,其保險金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亦採相同見解。
17.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4條規定如下: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照第 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約人。
18.汪信君,受益人之故意行為與保險人之免責事由,載於月旦法學教室第15期,28頁,元照出版社:台北市。19.司法院74、2、14(74)廳民一字第0104號函後台高院。司法院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四),第70則。梁宇賢,同前(註15),261頁。
20.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4條規定如下: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照第 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約人。
21.司法院74、2、14(74)廳民一字第0104號函後台高院。司法院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四),第70則。梁宇賢,同前(註15),261頁。
22.梁宇賢,《保險法實例解說》,2000年5月,116頁。元照出版社: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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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法官解釋第748號,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最後造訪日前:201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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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作者為台北市晚晴協會輔導義工,該內容刊載於協會會刊第248期之焦點話題首頁,最後造訪日期:2017年12月3日。
12.美國-Kevin律師,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ajQGjD.html,最後造訪日期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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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取材自udn網路城邦,美國人離婚怎樣分家產?重慶晨報。網址:http://blog.udn.com/MONHER/5622718。最後造訪日期: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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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曾意琇,與「性」何干?!--「通姦除罪化」背後的正義之爭,收錄於《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第29期,2003年3月15日,網址:http://www.nhu.edu.tw/~society/e-j/29/29-19.htm。最後造訪日期: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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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判決、判例
1.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
2.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
3.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
4.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278號判例。
5.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3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