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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陳韻如
研究生(外文):Yun-Ru Chen
論文名稱:帝國的盡頭---淡新檔案的姦拐故事與申冤者
指導教授:王泰升王泰升引用關係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門:法律學門
學類:一般法律學類
論文種類:學術論文
論文出版年:2004
畢業學年度:92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71
中文關鍵詞:清代拐逃婦女性別清治法律史檔案法制依法審判衙門誣告形象表演傳統中國法敘事策略通姦法律文化故事臺灣法律史文本訴訟
外文關鍵詞:GENDERARCHIVEYAMENNARRATIVECHING DYNASTYTRADTITONAL CHINESE LAWWOMANTAIWAN LEGAL HISTORYPETITIONLEGAL CULTURESTRATEGYREPRESENTATIONSTORY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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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中國法的研究中,律例的規定似乎是研究者在討論有關通姦、拐逃案件時的必備基礎,然而,在我們經過這一趟對於淡新檔案中通姦、拐逃案件的追尋與分析之後,再重新回過頭看到這些國家成文法條時,是否會開始考慮到這些規定,究竟在當時人們的生活情境、甚至是在與官府接觸的過程中,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對人們的行動意義又為何?
當我們的目光暫時從國家的成文典章、從整然分明的高層司法檔案及成案彙編離開,壯志雄心地一心想從地方衙門檔案探討所謂「下層民眾」的聲音與處境;以及地方社會中所謂「法律與社會」的互動關係時,卻發現自己所面對的是:不時首尾不明的文件檔案;不了了之的結局—還有故事之外的無盡故事。難以證實真╱偽的謊言、稍縱即逝或不了了之的姦情、存在感稀薄的律例…這些從一開始陳彭氏的故事中所顯現的特徵,漫布在這些通姦、拐逃的故事中,也作為我們去理解所謂的歷史「真實」,去捕捉百年前的這個島嶼上的打官司活動的氛圍,以及「法」與女人之間關係的憑藉。
事實似乎從一開始就很明顯,上層的司法檔案中,書寫者謹慎行事,一板一眼地依照律例、國家的規矩敘說故事、擬定意見。在其中,不管拐逃者或被拐逃犯罪者,終會在勤奮不懈的官吏追捕下,繩之以法、依律處置。相對而言,在底層衙門檔案中,犯行者被帶至公堂上,在其中毋寧是運氣欠佳的特殊狀況,不過比起犯了同樣的錯但卻出現在上層檔案中的人,至少不用依律懲治—如果想到拐逃者一個被流放充軍,一個只被枷號一個月,就可以明白兩人的待遇有多大落差。然而不只如此,當我們將兩者加以對照,便會開始明白,上層檔案的故事儘管單一整然、滴水不漏,但也同樣是配合制度、行動需要所述說的故事。同時,它甚至是在大部分消逝沈默的、眾多紛雜野生之事態中,被加以選定、改造、馴化、以至出現在往上級的報告,而成為依法述說的故事。如果要明白這兩個故事之間前世今生式的牽連與流轉,似乎必須從頭說起—這又回頭指向了的地方衙門。
當回到了身處帝國邊陲的新竹縣地方衙門的現場,才能真正體會到那些在高層司法檔案中的典型事例,在這裡一點都不典型。在中央司法檔案、刑案彙編的故事,對於衙門來說,不過是眾多事務的一環,而所謂的姦拐情事,往往是在不被正面處置的局面下收場。
在這之間,姦情的指控要不是混雜在潑辣、忤逆、不孝等廣泛的用以打擊女性形象的訴訟手法之中,否則便與擄毆、賣妻後索詐的情事牽扯不清。前者大多是在聳動火辣中出現、而在無人察覺時消失的過場;而後者往往在雙方向縣官請求和息之後,就被毫無保留地接受、或頂多在略微斥責中允許銷案了事。最後,則是隱含在「無下文」案卷中,由當事人私下和解和官府的無效能(以及案卷散失)所共同解釋的案卷。總而言之,由於當事人與縣官共同參與合作進行的訴訟策略,以及官府本身的消極無效能,姦情的指控大多在尚未開庭審理之際便已然消逝。就算是那寥寥無幾、抵達開庭審理階段的案件,被拐逃的婦女(與拐逃者)雖被懲治,但依舊非依律而行。
即便如此「律法」的概念,仍存在與運行在這個打官司的場景。在訴狀中偶爾可見較為具體的律條規定安插文中,然而究其本質,仍是將「律法」作為修辭與說理來源,與訴狀開頭與結尾申斥對方「無法無天」,或請求「執法如山」的縣官「嚴懲律辦」等並無二致,皆是用以形容對方行為乖張蠻橫,從而請求縣官發動力量將惡霸奸棍加以懲治。在縣正堂的批語中,律條的意象仍與帝國的刑罰與威嚇相連,但若不是用來指責當事人所為亦觸犯國法(例如買妻之後被誣告為拐逃者),便是常常與「本應…姑念」句法相隨而行(例如:「本應懲治誣告」…「姑念婦女無知」)。雖然官府極少發動懲治並依律嚴懲,向為縣官或人民所明知,然而這場顯示縣官寬容仁慈(「恩」)與官方律法(「威」)的戲碼仍然持續上演,律法不被執行的實際也未被言明,而人們就在這樣「不可說」的秩序與自由中,進行打官司的策略與活動。
然而,州縣官司情景中律法的稀薄與偶見的演出,究竟要如何與上層檔案中的故事共存在同一個帝國秩序底下?抑或只是一種事實狀態下的混亂失序?究竟是什麼樣的東西形塑了、保障了州縣空間的遊戲規則?本文將司法案件的故事放在帝國的官僚監控與通訊系統,並以州縣官在其中的選擇加以理解。
州縣官一方面身為帝國官僚成員中的一員,必須遵照帝王的指示—律例典章—行事。其是否遵照行事的監控,乃依賴著報告、通訊的制度而行,然而作為被監控者的下級官吏、州縣官,卻有掌握報告制度的實際權力。這樣的權力創造了是否往上報告的選擇與自由,也創造了他對於不擬往上訴說的故事的處理自由。更重要的是,這樣的自由雖非官方正式所肯認,但卻也是從制度設計的本然裂隙中創出,而為眾人所明知,甚至是符合帝國整體利益的共識。州縣之中「不依法」固然違背了官方的規範,但並非單純的混亂失序。作為帝國施展恩威的統制技術與理念的展現,州縣的秩序在不明言的彈性與模糊之中被肯認,然而這種模糊不明,並不因使得這樣的秩序變得較不穩固。相反地,「不可說」的秩序,在帝國控制成本與力量的事實之上,保障了行之久遠而廣泛的州縣空間,避免了成文律法的僵固,形成了兼顧個別情理的審判,創造了其中所有參與者的行動自由與空間。
如果說歷史以慣習(habitual)的方式遺留在我們身上,淡新檔案向我們透露的正是諸如此類在正統的「傳統的發明/複製」過程中,被有志一同銷聲、排除的「慣習」。對比於清晰分明的事實與精細嚴格的律法,在帝國底層可以看到的風景,則是流動模糊化的事實與選擇性參考的律法,相較於對禮教貞節的嚴格要求、極端膜拜與表白,我們看到妻子跟人跑了的丈夫,向青天大老爺訴乞的是家貧無法再娶、「煙祀」斷絕、無人持家的悲哀,而官府對於「買賣妻子」的交易,除了搬出「買休賣休」律條加以斥責,更多時候是務實地專注於究竟是真的被奸拐,還是一個把妻子賣掉以後又來勒索的騙局。然而在眾多與姦情有關的題本中,犯姦的女人若非已經被姦夫或本夫殺死,否則就必須如同案件中「縱姦」的丈夫、殺害他人的丈夫或姦夫一樣,精密準確地依照律令得到應得的懲罰。他/她們可不像許送涼一樣,只要出具結狀,保證以後「恪遵婦道」,縣正堂大筆一揮,銷案之後,雲淡風清似地退場…
然而,淡新檔案所向我們展示,不只是一個異於中央檔案的空間,而是作為理解帝國整體的開始。本文所提供的,是一個從州縣檔案的立場觀看整個帝國司法案件的角度;一個站在底層、邊緣觀看自身與帝國中心的視野。相對於這些以上級為受話對象的、早經馴化的、整然的故事,地方檔案紀錄中野生紛雜的故事,卻透露許許多多的其他可能。它所告訴我們的是如何經由人們的表演、場景的氛圍、現實利害的考量去捕捉那些不被公開言明卻又支持著整體運作的秩序,以及(女)人們的處境與成文律法與帝國的多種關係,而他╱她打官司的行動與故事又在如何的方式下與帝國的秩序產生關連。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0.歷史的碎片 1
1.姦拐情事的出現與消失—一切的開始 10
2.相關的說明 21
第二章 兩個姦拐案—文本、法律與敘述策略 32
1.律法的親疏? 34
2.「事實」與「虛『構』」 46
3.故事的交集—地方衙門 53
第三章 說故事的年代 66
1.場景的誕生 66
2.地方衙門場景—「縣太爺」與其他成員們 69
3.打官司這件事 73
4.說謊家的技藝 81
第四章 衙門中姦拐故事與申冤者 91
1.不守婦道的潑媳—在外流連的女人們 91
2.曖昧的辮子—明鏡高懸之下 101
3.姦拐或「找價」?—關於和息的一百零一種用法 116
4.任催任延的差役—那些不了了之的故事 121
5.魚藤草的禁令—縣正堂的往上訴說 128
第五章 統合與延伸的再詮釋 143
1.姦情的消逝 143
2.律法作為一種演出 147
3.「不可說」之帝國秩序—「不依法」審判之意味 152
第六章 結語:邊陲作為原點—帝國法律情境的再思考 167


一、漢文資料

(一)史料

淡新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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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科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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