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傳播媒體之物質與未來新媒體 第一節 傳播媒體之特質 第二節 未來新媒體 (一)有線電視及有線廣播 (二)直播衛星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簡介 第二章 傳播媒體與意見自由 第一節 意見自由 第二節 意見自由之理論 一、意見自由之理論 (一)思想自由交換理論 (二)麥可強尼的美國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之解釋 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建立之諸原則 (一)惡劣傾向原則 (二)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 (三)逐案權衡原則 (四)明確權衡原則 三、聯邦最高法院現今之理論發展方向 第三章 大眾媒體特性與管制之基礎 第一節 大眾媒體之種類與差異 第二節 不足性理論 一、電波頻率不足之意義 二、公眾受託者理論 三、電波頻率公有理論 四、事前允許理論 第三節 普遍出現理論 一、隱私權 二、對兒童的易接近性 三、特別影響理論 第四節 成文法之規定:公共利益理論 一、美國傳播法之規定 二、早期聯邦廣播委員會對公益標準所下之定義 三、聯邦傳播委員會之節目指導方針 四、法院對公共利益之審查 第五節 我國管制傳播媒體之理論 一、電波頻率國有理論 二、公益理論 三、其他分支理論 第四章 廣播、電視之主管機關 第一節 美國廣播電視主管機關之演變 一、淵源 二、無線電波之相互干擾 三、聯邦廣播委員會 四、一九三四年聯邦傳播法及聯邦傳播委員會 第二節 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組織與功能 一、美國獨立管制委員會 (一)淵源 (二)特色 (三)功能 二、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 (一)性質及組織 (二)權力範圍 第三節 我國廣播、電視管理機關之沿革 一、交通部主管時期 二、中央廣播事業指導委員會時期 三、廣播事業輔導會議時期 四、教育部廣播事業管理委員會時期 五、交通部廣播會報時期 六、新聞局管理輔導時期 七、教育部文化局管理輔導時期 八、行政院新聞局時期 第四節 我國現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 一、組織與職掌 (一)交通部之組織 (二)行政院新聞局之組織 二、法律依據 三、行政院新聞局之功能 四、中美傳播媒體主管機關之比較 (一)行政組織不同 (二)職掌不同 (三)構成員不同 (四)獨立性有無不同 五、小結 (一)增強獨立性 (二)層級提昇 (三)合議制 (四)委員資格 第五章 廣播、電視電台執照授予與更新 第一節 傳播執照申請者之基本資格 一、公民身分 二、品性 三、技術要求 四、財務資格 五、媒體所有權之分散 (一)禁止在同一社區同時擁有多數同種類電台 (二)禁止單一個體在全國有超過一定數量電台 (三)禁止媒體相互擁有 六、社區需要之探知 七、播出節目之限制 八、工作機會平行標準 第二節 執照申請程序 一、傳播委員會之審查 (一)工程審查 (二)財務審查 (三)法律綜合審查 (四)委員會審查 二、公眾或其他傳播業者之介入 (一)其他電台之參與 (二)公眾參與執照申請程序 第三節 執照申請之比較資格 一、二人以上同時申請同一新執照 二、既存電台執照更新程序 三、和解政策 四、執照授予之隨機選擇 五、執照轉讓 第四節 我國廣播、電視執照之核發與更新 一、電波頻率使用之現況 二、我國廣播電視電台執照申請資格 (一)國民身分 (二)積極資格 (三)消極資格 (四)技術能力 (五)財務能力 三、廣播、電視電台執照申請程序 四、廣播、電視電台執照換發程序 五、我國電台執照核發法制之評析 (一)有關申請資格之比較標準 (二)有關執照審核組織及程序 第六章 節目之管制 第一節 政治性節目之管制 一、同等機會原則 (一)意義 (二)對象 (三)適用前提 (四)豁免 二、節目檢查與評論 三、合理之媒體使用 四、準同等機會原則 第二節 公平原則 一、公平原則之意義 二、公平原則之引用 三、商業性廣告及新聞性節目適用之爭議 四、人身攻擊規則 五、公平原則存廢之探討 第三節 其他之管制措施 一、猥褻與不道德節目之管制 二、彩券與競賽節目之管制 三、電視聯播網節目之限制 四、資助者表明原則 第四節 我國傳播節目之管制 一、節目分類 二、節目內容限制 (一)本國自製比率限制 (二)播出語言之限制 (三)節目內容之限制 (四)訴訟事件評論之禁止 三、錯誤報導、評論之更正答辯 四、節目之檢查 第七章 結論 (一)管制理論之納入 (二)合議制之組織體制 (三)執照審核標準完備化 (四)公眾參與執照審核 (五)節目管理自由化與公平化 (六)電台所有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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